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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能否确认停工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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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以前的合同里没有注明的话,可以给承建方发工作联系函,上面明确注明原因和给你所造成的损失数目,和你想要的补偿方案或金额,以及你需要给甲方确认的时间(比如说三天,和如果甲方不同意补偿方案你就会停工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等内容。准备一式四份,留份备用,其中上交甲方要求施工员项目经理等负责人证明事实的存在并认可和签字,只要他们同意了就可以拿到补偿的。下面是个大概,具体的内容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编写。
联系函
致某某某某公司。由于你公司在XXXXXX项目施工中,没有及时足量提供我方施工所需要的xxxxxxxx等材料,导致我方耽误工程进度和窝工15天,造成我方严重地经济损失xxxxxxx元。我方要求贵公司考虑我方的实际损失,请求给予补偿xxxxx元,请贵公司在三天内给予满意的答复,否则我方有权停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方承担。
熊熊去哪儿
本人结合自己合同的经验,对承包商的索赔问题,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
  二、索赔产生的原因和基本对策
  索赔产生的主要原因有:当事人违约、不可抗力事件、合同缺陷、合同变更、工程师指令、其他第三方原因等。可见,索赔产生的根源在合同的约定条款。加强合同是积极稳妥处理索赔稳妥的前期和关键。
  1)合同是处理索赔的基本依据
  Ⅰ投标时的策略
  投标中标与最大限度获利是承包商永恒的主题。现实的情况是,尽可能低的投标报价才有中标的希望。在定标前,承包商由于竞争对手众多,必须小心谨慎,处于守势。应积极响标文件,尽量避免提出对合同文本作大的修改。承包商必须全面研究招标文件,细致考察施工现场,充分估计未来工程变更的可能性。在满足招标文件约束的前提下,对预计未来工程量有较大增加的项目和不明确的项目,考虑报合理高价;对预计未来工程量有较大减少的项目和比较明确的项目,采取合理低报价,使自己在将来的索赔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Ⅱ合同谈判和签订
  合同谈判和签订是承包商未来尽可能多获利润的基础。在当前市政工程建设市场为卖方市场的条件下,大多数承包商在合同谈判中处于被动地位,有时甚至不得不放弃平等的权力。在中标有望的情况下,应组织合同人员,着手进一步研究有关合同文本,做好一旦中标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的准备工作。中标后,根据工程实际条件和参照标准的合同文本,提出承包商自己的修改建议,应积极争取修改风险性条款和过于苛刻的条款,在原则问题上要据理力争,不能轻易放弃。对于确定的工程,相应的合同条件就是以后合同的法律基础。在此阶段,承包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工程实施中,哪些费用可以索赔,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索赔。所以,争取签订一个比较公正合理的施工合同,是承包商在未来工程实施中索赔能否成功的关键。
  Ⅲ合同履行过程中的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商要对合同进行全面、重点和动态。
  对合同进行全面,就要全员和全过程地。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证据材料是成功获取索赔的必要保证。合同需要全体项目人员参与,可以说几乎每个环节都存在着可能索赔的因素。仅靠经营人员进行,难免顾此失彼。那种认为索赔工作只是少数人和经营部门的事的观点,对承包商是及其有害的。
  合同的重点的人员是经营人员,重点的对象是索赔证据材料。作为经营人员,要经常研究合同,细致收集索赔证据材料,自觉地执行和运用合同文件,通过索赔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合同必须动态地进行,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补偿协议等,相关人员要结合合同文本及时研究分析,明确未来索赔的原则和对策。
  2)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施工合同条件对索赔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承包商索赔时间延误时,将不能得到足额的索赔款,有时甚至失去索赔机会,导致承包商资金周转困难,并影响工程进度,给合同双方带来不利。在实际工作中,索赔处理拖延的情况是常见的,所以承包商不应提交了索赔报告后被动地等待,而应督促工程师和业主按时处理。有些工程项目上,当工程师处理索赔的权力弱化时,业主直接处理索赔,索赔就会变得更加复杂。索赔金额的计算,应当实事求是,不同的理解可以保留,但不可人为的高估冒算,以免加大索赔谈判和处理的难度。
  索赔还应尽力避免多项索赔混杂在一块处理,力争及时分项解决。交叉解决往往迫使承包商作过多的让步。
  3)工期索赔
  市政工程关系到城市面貌和市民的出行,一般是形象工程,工期索赔往往不现实和不可行。为保证工程的按时完成,承包商必须加大设备、资金和人员等的投入,在此情况下,工期索赔就为费用索赔。对索赔性质的,必须做好索赔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4)合同争端
  由于合同条件的不完善(有些甚至是不平等条约)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对合同的正常执行带来一定的困难,加上各方的立场、角度不同,会造成对合同权力和义务范围、界限的划定理解不一致,产生合同争执是常有的。对于合同争执,尽量通过协商解决,避免仲裁和诉讼,以免影响承包商的声誉和对未来市场的拓展。
  5)反索赔的对策
  所谓反索赔是指业主对承包商进行的索赔。实际工程中由于业主处于有利的地位,它可以通过冲帐、扣款等手段轻易地实现反索赔。为尽量避免反索赔,承包商要严格履行合同,做到使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满意。遇到反索赔时,要充分收集相关资料,据理力争,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6)主动控制,尽量避免和弱化索赔
  市政工程涉及面广,参与的施工部门多,施工干扰大,产生索赔是难免的,但过多的索赔对承包商整体利益、市场的占有和工程进度都是不利的。理论上讲,只要是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损失,承包商均可要求索赔。但在实际工作中,当索赔事件金额不大时,该事件就不一定要坚持索赔,或在其他事件索赔中给予适当考虑,或向业主说明后放弃。这是因为,实际合同中,微小事件索赔情况很多,事事都去索赔,易弱化索赔重点,也不利于处理好与监理单位及业主的关系。另外,索赔作为追回非承包商原因造成损失的手段,不能作为取得利润的基本手段,不能寄太多的希望。
  三、索赔证据材料的收集与
  索赔证据材料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就不可能成立。索赔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是一项十分烦琐和要求细致的工作。承包商应当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通力合作,才有可能满足索赔证据材料的内容、精度和时间的要求。索赔涉及的基础材料主要有:
  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补偿协议,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计划、施工图和技术规范等。
  2)各方的往来信件和经各方签署的会议纪要。
  3)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停电、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4)国家及行业政策性文件。
  5)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和使用方面的证据。
  对进场人员数量和动态变化数量以及在标段内各施工面上分布情况,按月报监理方备查,发生非承包商原因停工时,用于计算人员窝工费用。
  业主提供的主要材料,作好供应时间记录,发生延误造成工程停工时,索赔工程停工费用。材料质量有问题时,及时退货。若已造成工程损失,可提出相应损失索赔。
  进场施工设备数量和标段内各施工面上分布情况,按月报监理部备查,发生非承包商原因停工时,用于计算施工设备停滞费用。
  施工图提供时间记录,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单收到设计记录;移交测量基准设计记录;开工、停工、复工单;检查后证明质量合格的重复检查记录;工程图片资料。这些都是用来计算施工图等提供时间延误、停工、重复检查等损失费用的重要依据。
  订阅收集归档国家及行业政策性文件,用于按合同条款相关调整规定类推执行索赔相应费用。
  提供施工用地时间记录、提供部分工程准备工程时间记录、停电和停水时间记录、其他标施工干扰记录、地方干扰造成停工记录等。这些是用于计算停工后人员窝工、施工设备停滞等损失费用的重要依据。
  四、索赔谈判
  1)谈判准备
  地方市政工程项目的索赔处理,其情况往往是多个索赔报告通过几方会谈一揽子处理。因此,谈判前应列出索赔项目清单,召开碰头会,明确谈判负责人、决策人,以免在谈判时出现发言混乱,抓不住重点的现象,同时对将要谈判的索赔金额进行分析,研究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2)进行谈判
  索赔谈判没有统一的方式,但以下几点是值得重视和注意的:谈判要以合同条款为法律依据,以真实的证据材料为事实依据,有理、有力、有节地进行,切忌成为扯皮会,更不要成为争吵会;从索赔项目上讲应先易后难,从索赔金额上讲,应先大后小,并且要抓紧时间,争取主动权;对于分包项目索赔可以适当多做出一些让步,对自行施工项目索赔尽量多争取一些,少作些让步;对于风险共担项目索赔焦点往往在分担比例的确定上,业主承担多大的比例与业主的资金状况、业主与承包商的合作关系、承包商的施工进度等有关,做出让步是必要的;为了使业主对承包商的索赔金额有相应的承受能力,谈判时可以表明先算帐,根据业主资金状况以后支付。
  3)谈判后工作
  正式谈判只能明确索赔是否成立,证据材料是否真实,索赔金额计算方法是否合理等原则性问题,对于具体的证据材料核实、索赔金额的最终确定等不可能全部落实。谈判结束后,必须及时整理出会议纪要,正确计算出双方认定的索赔金额,有些项目尚需作出单价分析表,三方人员联合工作,完成最终的补偿合同或协议书。
  五、结束语
  索赔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手段,处理索赔问题水平的高低,体现了承包商对项目的水平,关系到挽回成本损失的多少。在目前市政工程建设市场竞争残酷和施工企业利润微薄的局面下,加强索赔工工作的,应引起承包商的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
于丽波55
【设备监理师考讯】1索赔意向索赔意向,是承包商应在已经察觉或理应察觉索赔事由发生后一定期限内,向业主或设备监理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书,表明承包商就该索赔事由期望得到业主给予补偿的要求。索赔意向应在觉察索赔事由发生后28天内提交,合同另有规定的,提交时限从其规定。超过了该期限,业主或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赔偿。索赔意向的主要意义在于承包商在有效期限内,表明索赔意向,防止因索赔时效届满而丧失获得赔偿的权利。由于索赔意向仅仅是索赔方的意向行为,索赔意向只要简要说明索赔事项及事实理由即可,其内容无需全面、详尽,索赔要求无须具体、准确,索赔的详细内容和具体的索赔要求,可在随后提交的索赔报告书中加以表述。此项工作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而索赔的时效过了,就无法获取索赔。业主向承包商发出索赔意向与上述承包商行为类同。2索赔报告索赔报告,是索赔方因索赔事由造成损失要求予以赔偿的正式索赔文件。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后,合理期限内一般为28天或设备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期间内,及时提交索赔报告。索赔方不按时提交索赔报告的,将会影响其索赔权利的实现。索赔报告内容主要包括:①说明索赔事由事实和经过;②索赔事由原因和分析;③索赔方采取的相应补救措施;④索赔事由给索赔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索赔事由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⑤要求赔偿的金额或工期。索赔报告是重要的索赔文件,索赔方应该认真、仔细书写。同时,索赔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客观地表述索赔事由经过,实事求是地说明损失情况,合理地计算赔偿金额。索赔方除提交索赔报告正文以外,还需提交若干附件文本和资料。索赔报告附件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与索赔事项有关的各种依据和证明;另一类是赔偿金额和工期计算书和证据。由于索赔方在索赔过程中有举证责任,所以索赔方递交的索赔报告及其附件是否充分、真实、合理有效,直接影响到索赔能否成功。索赔审核当承包商提请索赔时,索赔审核是业主或设备监理工程师就承包商索赔请求和依据,进行核实、确认的行为。索赔审核主要工作包括:1查明索赔事由业主或设备监理工程师开展索赔审核工作应首先从查明索赔事由着手,掌握第一手资料,了解事件的全部和详细情况,为索赔审核其他工作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2甄别证据真伪对于承包商提交的有关索赔证据,业主或设备监理工程师应进行分类、筛选,从中去伪存真。对证明力不足或不明确的证据,可以要求提供补充证明。3核定实际损失业主或设备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实际损失的认定,不仅需要认真仔细,而且更需要熟悉损失赔偿的计算规则和方法,做到既不复算也不漏算。对于事实材料缺乏,仅凭理性推断的损失,业主或设备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商递交补充材料,承包商未能提供的,应排除在实际损失之外。4比照索赔依据业主或设备监理工程师应将承包商的索赔请求和提交的相关证据,与设备工程合同的条款逐一比对,排除业主免责赔偿部分。如果合同条款没有相关规定,而有关法律或商业惯例也未规定应由业主承担的损失,业主可以拒绝赔偿。5综合分析认定在以上审核工作的基础上,业主或设备监理工程师按照客观事实情况,根据合法有效依据,在充分考虑承包商合法利益前提下,作出同意赔偿、同意部分赔偿或拒绝赔偿的决定,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书面承包商。拒绝赔偿的,应详细说明理由。
晰晰沥沥
工程索赔是双向的,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施工单位)都可能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一般来讲,发包人索赔额较小,而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帐、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则比较困难一些。通常情况下,工程索赔是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可称其为承包人的施工索赔(简称施工索赔)。发包人对属于承包人应承担责任造成的损失而向承包人要求的赔偿主张,称为发包人的反索赔(简称反索赔)。二、承包人的施工索赔施工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或者因非自身因素,或者因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根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要求。(一)发生施工索赔的主要内容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可以索赔:1、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发包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三通一平的施工场地,即水通、电通、施工道路通,并办好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及有关申报批准手续,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如果发包人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承包人创造上述条件,必然导致合同工期延误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2、工程设计变更。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往往会影响承包人的局部甚至整个施工计划的安排,造成承包人重复采购、人力及施工机械重新调整、等待修改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进行拆除,这必然造成施工成本比原计划增加,工期比原计划延长。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工程结算办法》规定:(1)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发包人收到后仍不付款,承包人可在发出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如果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或者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价格、质量等级与合同不符,这将导致工期延误,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5、因施工中断,或发包人工作失误导致工效降低。由于发包人的监理工程师原因引起施工中断的工效降低,特别是是根据发包人不合理的指令压缩合同规定的工作进度,使工程比合同规定日期提前竣工,从而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承包人可提出以下索赔:人工费用的增加设备费用的增加材料费用的增加。6、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导致承包人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的费用。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这些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导致承包人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7、工期延长或延误。通常包括两方面:一是发包人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承包人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方面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写,因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8、发生非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终止或放弃。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非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终止或放弃,承包人有权提出盈利损失或者补偿损失的索赔。盈利损失等于该项工程合同价款与完成遗留工程所需花费的差额补偿损失等于承包人在该项工程已花费的费用减去已结算的工程款。9、物价上涨引起索赔。在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某些物价上涨情况下,由工程造价部门发布的在建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调整、建筑材料的市场价与预算定额价差的有关处理规定。根据全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可根据各省市定额站颁发的材料预算价格调整系数及材料价差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待材料价格指数逐步完善后,可采用动态结算中的公式进行自动调整。10、货币贬值导致索赔。在一些外资或中外合资项目,合同中一般有货币贬值补偿的条款,索赔数额一般官方正式公布的汇率计算。11、其他因素引起的索赔。如在施工中发现不可预见因素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国家政策及法规发生变化等。(二)工期索赔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用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造成工期延长。这样,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承包人提出工期索赔的目的,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长的违约金二是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发包人一般采用两种解决办法,一是不采取加速措施,工程仍按原方案和计划实施,但将工期顺延二是指示承包人采取加速措施,以全部或部分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如果工期延缓责任不是由承包人造成,而发包人已认可承包人工期索赔,则承包人还可以提出因采取加速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索赔。工期索赔主要依据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进度计划,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修改文件,调整计划和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如施工日记、工程进度表等。承包人应在每个月底以及在干扰事件发生时,分析对比上述资料,以发现工期拖延以及拖延原因,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要求。(三)费用索赔费用索赔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对发包人不具有任何惩罚性质。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因此,所有干扰事件引起的损失以及这些损失的计算,都应有详细的具体证明,并在索赔报告中出具这些证据。长济律师提醒您:没有证据,索赔要求不能成立。1、索赔费用的组成。(1)人工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包括: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导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2)材料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材料费部分包括:由于索赔事项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储存费用。(3)施工机械使用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部分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施工单位责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4)分包费用。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人的索赔费。分包人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以内。(5)工地费。工地费指施工单位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费,但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然进行,可能不予计算工地费。(6)利息。索赔费用中的利息部分包括拖期付款利息由于工程变更的工程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这些利息的具体利率,有这样几种规定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按合同双方协议的利率。(7)总部费。主要指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费。(8)利润。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列入利润。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即在直接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原报价单元中的利润率,作为该项索赔的利润。2、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索赔金额的计算方法很多,各个工程项目都可能因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主要有三种。(1)总费用法。计算出索赔工程的总费用,减去原合同报价,即得索赔金额。这种计算方法简单但不尽合理,因为实际完成工程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如不善,材料浪费,效率太低等)所增加的费用,而这些费用是属于不该索赔的另一方面,原合同价也可能因工程变更或单价合同中的工程量变化等原因而不能代表真正的工程成本。凡此种种原因,使得采用此法往往会引起争议,故一般不常用。但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当需要具体计算索赔金额很困难,甚至不可能时,则也有采用此法的。这种情况下,应具体核实已开支的实际费用,取消其不合理部分,以求接近实际情况。(2)修正的总费用法。原则上与总费用法相同,计算对某些方面作出相应的修正,以使用结果更趋合理,修正的内容主要有:一是计算索赔金额的时期仅限于受事件影响的时段,而不是整个工期。二是只计算在该时期内受影响项目的费用,而不是全部工作项目的费用。三是不直接采用原合同报价,而是采用在该时期内如未受事件影响而完成该项目的合理费用。根据上述修正,可比较全理地计算出索赔事件影响,而实际增加的费用。(3)实际费用法。实际费用法即根据索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增加,按费用项目逐项进行分析、计算索赔金额的方法。这种方法比较复杂,但能客观地反映施单位的实际损失,比较合理,易于被当事人接受,在国际工程中被广泛采用。实际费用法是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的一种方法,通常分三步:第一步,分析每个或每类索赔事件所影响的费用项目,不得有遗漏。这些费用项目通常应与合同报价中的费用项目一致。第二步,计算每个费用项目受索赔事件影响的数值,通过与合同价中的费用价值进行比较即可得到该项费用的索赔值,第三步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得到总费用索赔值。(四)施工索赔程序和时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索赔的程序和时间要求有明确而严格的限定。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及造成承(发)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长济律师根据有关规定,提醒承包人按下列程序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2、发出索赔意向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同3、4规定相同。(五)施工索赔的几个关键环节1、 提出索赔意向书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中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中应包含索赔结构物名称、索赔事由及依据、事件发生起算日期和估算损失,无须附有详细的计算资料和证明。这样,使监理工程师通过意向书就可以把整个事件的起因、地点及索赔方向有大致了解。意向书应根据合同要求抄送、抄报相关单位。这一阶段,要注意二点:一是索赔意向书递交监理工程师后应经主管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必要时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及现场监理工程师、主管监理工程师要一起到现场核对二是索赔意向书送交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要及时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要确凿,理由要充分,所有工程费用和工期索赔应附有现场工程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记录和计算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索赔项目种类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1)延期发出图纸引起的索赔。如果在接到中标书后28天之内,未收到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全部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且未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作为承包人应依照合同提出索赔申请,接中标书后的第29天为索赔起算日,收到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由于为施工前准备阶段,该类项目一般只进行工期索赔,相应施工机械进场,达到施工程度因未有详细图纸不能进行施工时应进行机械停滞费用索赔。(2)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损失索赔及工期索赔。发包人一般对在建项目进行投保,故由恶劣天气影响造成的工程损失可向保险机构申请损失费用。在建项目未投保时,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时进行索赔。该类索赔计算方法:在恶劣气候条件开始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恶劣气候条件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3)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施工项目已进行施工又进行变更、工程施工项目增加或局部尺寸、数量变化等。计算方法: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工程变更指令或发包人下达的变更图纸日期为起算日,变更工程完成日为索赔结束日。(4)以承包人之能力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由于在工程投标时图纸不全,有些项目承包人无法作正确计算,如地质情况等,该类项目一般索赔工程数量增加或需重新投入新工艺、新设备等。计算方法:在承包人未预见的情况开始出现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5)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这是属发包人原因,由于外部环境影响如征地拆迁、用地的出入权和使用权等而引起的索赔。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经发包人协调或外部环境影响自行消失日为索赔事件结束日。该类项目一般进行工期及工程机械停滞费用索赔。(6)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以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时为起算日,按其指令完成某项工作的日期为索赔事件结束日。(7)其他原因导致的承包人的索赔,视具体情况确定起算和结束日期。2、做好同期记录索赔意向书提交后,就应从索赔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赔事件结束日止,认真做好同期记录。每天均应有记录,要有现场监理工程人员的签字。索赔事件造成现场损失时,还应注意现场照片、录象资料的完整性,且粘贴打印说明后请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期记录的内容有:事件发生时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导致现场人员、设备的闲置清单对工期的延误对工程的损害程度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的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3、提交详细情况报告在索赔事件的进行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事件的阶段性详细情况报告,说明索赔事件目前的损失款额影响程度及费用索赔的依据。4、 提交最终索赔报告当索赔事件所造成的影响结束后,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索赔详细报告,并同时抄送、抄报相关单位。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承包人的正规性文件。(2)索赔申请表:填写索赔项目、依据、证明文件、索赔金额和日期。索赔项目一般包括工程变更引起费用、工期增加,由于地方关系影响造成局部停工等引起的机械、人员停滞,相应工期及费用增加等。索赔依据一般包括在建工程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发包人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的批复、业主下达的变更图纸、变更令及大型工程项目技术方案的修改等。索赔证明文件包括发包人下达的各项往来文件及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收集到的各项有利证据。索赔金额及工期的计算一般参照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中包含的工程量清单、工程概预算定额、定额编制办法、机械台班单价,地方下达的定额补充编制办法及业主、总监下达的有关文件。(3)批复的索赔意向书。(4)编制说明:索赔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束的详细描述。(5)附件:与本项费用或工期索赔有关的各种往来文件,包括承包人发出的与工期和费用索赔有关的证明材料及详细计算资料。(六)施工索赔须注意的事项1、索赔时效。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2、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可能会丧失索赔利益的实现。3、施工索赔实现的关键是承包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4、施工索赔是单方主张权利要求,经对方签字确认后即成为工程签证,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是施工索赔最后的救济手段。(七)施工索赔证据索赔证据是关系到索赔成败的关键。只有在保存好完整的原始资料的情况下,才能将每一项索赔项目分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或设计变更的图纸、业主的书面指令、洽商记录和信函文件或每周例会纪要的记录、增加费用或支出的原始合同、单位以及实物照片等整理成证据,来证明索赔的成立,以争取索赔成功。施工索赔证据如下:1、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书、工程预算书、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及附件、工程图纸、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开工报告、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3、工程各项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签字的签证。4、工程各项会议纪要、协议、往来信件、指令、信函、答复。5、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施工日报及工长日志,备忘录。6、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记录。7、工程停水、停电和干拢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8、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日期及数额记录。9、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象。10、每天的天气记录,工程会计核算资料。11、工程材料采购、订购、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的凭据。12、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八)施工索赔的解决方式可以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由承包人提出,经双方友好协商、调解解决。承包人还可以委托长济律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提起诉讼解决。三、发包人的反索赔广义的发包人反索赔包括二方面,一是施工索赔的预防二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窄义的发包人反索赔,只指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在本文中,除非特殊指明,一般是指窄义的发包人反索赔。发包人反索赔,即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是指由于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或是由于承包人的行为使发包人受到损失时,发包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健康的施工索赔会使发包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发包人应当提高防范意识,把违约事件缩小到最小的范围之内,并利用可能的反索赔机会,更好地保证工程目标的实现。(一)反索赔的依据《合同条件》第31条中规定,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这就是说,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在此类索赔中,发包人往往处于主动地位,可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甚至可以用留置承包人材料设备的方法作为抵押。(二) 反索赔的类别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或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或承包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其他义务,承包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1、工程质量反索赔。当承包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时,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究责任。这类索赔通常表现为,要求承包人对有缺陷的产品进行修补要求承包人对不能通过验收的产品进行返工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等。2、工期延误反索赔。指工期延误属于承包人责任时,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索赔,即由承包人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在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发包人盈利损失由于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由于本工程拖期竣工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筑时的租赁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每个合同文件中均有具体规定,一般按每延误一天赔偿一定的款额计算,累计赔偿额一般不应正超过合同总额的10%3、工程保修反索赔。在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补修的工程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究责任。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补工作,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解除合同反索赔。如果发包人合理地终止承包人的承包,或者承包人不合理地放弃工程,则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手中收回由新的施工单位完成全部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5、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反索赔。指承包人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合理证明时,发包人可以直接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承包人未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这个分包人,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6、其他事项反索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存在因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而造成其他违约行为,或是由于承包人的行为使业主受到损失时,发包人均可以提出索赔。(三)施工索赔的预防施工索赔预防,表现为防止被索赔,使承包人找不到索赔的机会,在工程中体现为签署严密的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合同,避免己方违约发现自己违约,及时补救,减少损失。长济律师认为,施工索赔预防实践中,应着重加强以下工作:1、强化,降低索赔风险。(1)招投标。进一步加强规范设计、监理和施工过程的招投标,树立全面的招投标理念,把设计和监理推向市场,并对设计进行监理,进一步设计的质量和进度。杜绝边施工边设计,不给承包人因为工程变更而获得大量的索赔机会。(2)计划。对基建项目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要有一个符合实际的计划,推行限额设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减少结算和付款风险。(3)合同。认真研究合同条款的内涵,签订内容全面,切实可行的合同,要充分考虑到工程在未来建设和结算中存在的各种可能风险,对索赔费用的结算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4)监理。明确监理的职责范围,对工程材料质量、施工质量、工期进行全面的。对施工过程中的签证材料进行严格的,分清责任,对于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一律不予签证应该签证的及时核实和签证,而对于无法核实的,超过时限的不予签证承包人擅自变更的不予签证。2、对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评审和修正。(1)索赔是否具有合同依据,凡是工程项目合同文件中有明文规定的索赔事项,承包人均有索赔权,否则可以拒绝这项索赔。(2)索赔报告中引用的索赔证据是否真实全面,是否有法律效力。(3)索赔事项的发生是否为承包人的责任,属于双方都有一定责任的情况,确定责任的比例。(4)在索赔事项初发时,如果承包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可以拒绝对损失扩大部份的补偿。(5)考察索赔是否属于承包人的风险范畴。属于承包人合同风险的内容,如一般性多雨,国内物价上涨等,一般不接受因此产生的索赔要求。(6)承包人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发包人和工程师报送索赔意向。3、认真核定索赔款额。(1)索赔费用的。主要索赔费计算的范围索赔费计价水平停工中的人工和机械不能按正常的人工费和机械台班计算总部费和利润要分清计算的条件。(2)索赔工期的。工期的索赔值不一定是某项工序实际延误的时间。如果是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当,工效不高,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则不予补偿。四、工程索赔中的预期可得利益 (一)预期可得利益索赔的法律依据所谓预期可得利益索赔,是指因为发包人或承包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施工合同致使另一方本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增值的利益不能实现和取得,承包人或发包人向违约方提起的赔偿损失主张。《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长济律师认为,该规定为合同一方进行预期可得利益索赔奠定了法律基础。(二)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索赔的几种情况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合同终止,包括发包人拖欠进度款,承包人停止施工,且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或者是因发包人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经预后有权解除合同。在上述情况下,承包人除了可索赔已完工程价款、退场费用、已付货款及退货费用外,还可索赔合同解除给其造成的损失,包括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2、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未采用示范文本的,承包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4条及《民法通则》第115条的规定,在发包人出现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及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时,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人赔偿包括预期可得利益在内的损失。3、发包人单方面删除合同工作,如住宅楼单体等单位工程、装修等分部工程、门窗等分项工程,发包人指令承包人不再施工,或指令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赔偿预期可得利益。(三)承包人进行预期可得利益索赔时应注意的事项1、避免轻易放弃索赔预期可得利益的权利。对于投标文件规定的合同终止时承包人的索赔仅限于直接损失等苛刻条款,或是避免轻易应允,或是在签订合同后一年之内请求或仲裁庭撤销。另外,避免在签署有关合同终止、合同工作删除的协议、结算书等文件时放弃这项权利。2、最好在签约前的适当时机书面告知发包人承包该项工程的利润。不事先告知预期利润,承包人在索赔时要确定预期利润就很困难了。3、把在握索赔时机的同时,不要因错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4、聘请专业律师作为索赔顾问。既熟悉法律、又熟悉工程交易习惯和工程造价的专业律师在承包
么么哒狂人
按规定,当施工单位在索赔事件发生后,应该在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然后在28天内或是在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正式样索赔报告。当索赔事件在28天后还在持续出现,那应当每隔一段时间(一般为28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资料。
  当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的索赔意向和索赔报告资料后,要在28天内作出回复意见,否则视为施工单位的索赔成立。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后要立即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索赔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
  1、索赔理由是否成立?依据是什么?
  审核索赔理由是否合理主要是看是否符合三条,一是施工单位是否真的造成了损失;二是造成损失不是施工单位的责任;三是施工单位是不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了索赔意向和正式的索赔报告。
  2、索赔内容中的费用取值方式是否合理?
  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的取值一般不能按合同上的单价进行计算,因为合同单价是一个综合价,包括施工单位税金,利润,机械折旧等等费用,一般是按合同单价的50%。并且如果是暂时停工损失什么的,还不能考虑利润方面的补偿问题。
  3、索赔内容中的工期补偿时间是否合理?
  4、现场调查取证。
  5、如果索赔的额度和工期时间都超出了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范围,那就要在审核通过后再报建设单位审核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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