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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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会计师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应当初步评估审计风险和重要,以帮助确定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阶段,注册会计师还没有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很不充分,但注册会计师仍然需要初步评估审计风险,从而影响实施阶段获取的审计证据。虽然审计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的数量,但并不是唯一影响因素,此外,重要的运用、经济因素、内部控制的情况都直接影响审计证据的数量。
(2)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最终仍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虽然审计证据是最主要方面,但并不是说审计证据是影响审计风险的唯一因素,比如注册会计师对特定审计证据的理解和运用上的差异也会影响审计意见。
因此,审计证据和审计风险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获取审计证据的程序有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复核等审计程序(或审计方法)来获取审计证据。为了证实某一认定,不仅有的需要多个审计证据,甚至需要收集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如为了证实存货的完整,注册会计师可以收集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和口头证据。这些证据中有的可以作为基本证据,有的则可能是很好的辅助证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三条 审计证据的可靠受其来源和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环境。判断审计证据可靠的一般原则包括:
一从被审计单位外部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二相关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比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三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四以文件记录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审计证据比口头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五从原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复印、传真或通过拍摄、数字化或其他方式成电子形式的文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通常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以函证方式直接从被询证者获取的审计证据,比被审计单位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通过函证等方式从来源获取的相互印证的信息,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从会计记录或层书面声明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的保证水平。
扩展资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三条在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该信息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足够可靠,包括根据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实施下列程序:
一获取有关信息准确和完整的审计证据;
二评价信息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足够准确和详细。
第十四条在设计控制测试和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以有效实现审计程序的目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