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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披露规定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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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泡芙er
我国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取得的成绩
会计信息披露规范逐步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为主体,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和证监安会发布的关于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为具体规范的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和首次披露招股说明书、上市书、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三部分组成的信息披露内容,初步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体系正在不断完善。2022年11月,为了适应证券市场的需要,我国成立了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同时还成立了中国证券委员会简称。前者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后者是一个受证券委指导并授权全面检查与归口证券业务的执行机构,负责建立健全证券工作制度。它们从宏观的角度出发,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了比较有效的。此外,证券交易所也积极地参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另外,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体系中,注册会计师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正越来越明显地发挥出来。从2022年年报的审计看,注册会计师们出具解释说明的明显增多,同时,重庆会计师事务所对“渝钛白”说“不”,以及普东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宝石A”年报的拒绝发表意见,都开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先例。随着2022年“脱钩”工作的迅猛开展,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感更有明显提高,其执业环境也正在改善。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心理素质和投资分析、决策水平等技术能力正在不断提高
一首ciao情歌
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2年度报告或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
  一、上市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券委员会〔2022〕37号、中国《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2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等规定, 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2022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根据中国《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2年修订)及本所关于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备忘录,编制并披露2022年度财务报告。
  二、上市公司应在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2022年度报告,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22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22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2022年度报告。
  三、上市公司预计在2022年4月30日前无法披露2022年度报告的,应在2022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并予以。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度报告的主板公司和中小企业板公司,本所自2022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度报告的创业板公司,本所于2022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一天予以警示后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2022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2022年度报告,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与上年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者扭亏为盈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预计2022年度经营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盈利预测差异较大的,应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在2022年1月31日前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或盈利预测修正。
  六、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22年3月和4月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在2022年2月28日前按照本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2022年度业绩快报。
  本所鼓励其他公司在年报披露前发布2022年度业绩快报。
  七、在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监事、高级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份遵守有关规定,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   八、在2022年度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人员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年度报告内容。在此期间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必要时应在向外报送前先行披露公司2022年度相关财务数据。公司按照财会(2022)23号文件报送XBRL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的时间不得早于2022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在向本所报送年度报告相关文件的同时,应向本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九、上市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开展接受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及时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披露2022年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十、上市公司应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证监发〔2022〕56号)的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董事应对相关资金占用情况发表意见。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上述专项说明和意见。
  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在2022年度报告中披露非经营资金占用的发生时间、占用金额、发生原因、偿还金额、期末余额、预计偿还方式、清偿时间、责任人以及董事会拟定的解决措施。
  十一、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在本次年报重要事项中增加披露具体内容:
(1)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
  (2)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报告期提出或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
  (3)存在按本所相关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证券投资或衍生品投资的;
  (4)存在按本所相关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
  十二、上市公司在2022年度报告中对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按照中国《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与年度报告同时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会计差错更正有关事项,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董事的书面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会计差错更正的质、原因、合规、会计处理方法及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涉及追溯调整的,还应说明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等。
  上市公司在本次年报中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董事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有关书面说明并。
  十三、上市公司如存在已披露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且相关审计意见所涉事项在前次定期报告披露时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年报重要事项中说明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本次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同时在本次年报重要事项中披露董事会、监事会、董事(如适用)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
  十四、上市公司股东、交易对手方对公司或相关资产2022年度经营业绩做出承诺的,董事会应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公司或相关资产2022年业绩未达到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或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上市公司已或拟采取的措施,督促公司相关股东、交易对手方履行承诺。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全文重要事项中披露上述事项,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如适用)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及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如适用)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
  十五、上市公司2022年发生董事、监事、高级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或发生其他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将收回涉嫌违规所得收益的,应在年度报告全文重要事项中披露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违规所得收益的追缴情况以及董事会对相关人员采取的问责措施。
  十六、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22〕7号)和本所有关规定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董事、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公司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以单独报告的形式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
  十七、纳入深圳100指数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本所鼓励其他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社会责任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以单独报告的形式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对外披露。
  十八、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执行中国制定的特殊行业(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九、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人员应对年报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对年报进行审核,并以决议方式对年报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编后说明】:该股有没有送股,要到该上市公司年报公布之后,才能够知道。
蓝Luckyclover
审计收费,是指审计服务的提供方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审计服务后,向审计服务的接受方被审计单位收取的用于弥补在审计过程中审计服务提供方注册会计师付出的成本的一定数额的费用。
  1、收费标准只有原则规定,具体执行存在差异
  对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我国《注册会计师法》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我国审计收费的基本政策依据是2022年2月修改、202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其只是对审计收费作了一些原则的规定。根据目前我国《价格法》和《中介服务收费办法》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实行指导价,审计收费标准由各省级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价格标准采取“固定价±浮动百分比”、“固定价格”、“根据资本和时间定价”等方式。各地虽然原则相同,但实际上缺少一个统一的收费标准或要求, 客观上给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情况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2、审计收费总体上偏低
  研究表明,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差距非常大。目前,根据有关规定,一些上市公司必须同时按国内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审计。在这些上市公司的年度报表中可以发现,其支付给国际和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存在相当大差异。
  我国审计水平不仅无法与国外同行相比,就是在国内也相差悬殊。自2022年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始发布《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百家信息》,对排名前10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所在地、CPA人数等进行统计公开,以供业内外人士参考。从2022—2022年的数据来看,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入不仅稳居前四,而且遥遥领先于国内事务所,我国的审计收费水平总体不高。
  3、审计市场集中度低,价格存在恶低价竞争
  我国审计市场的集中度较低,2022年前四名的市场份额仅为32%,而这前四名全部都是国际“四大”及其国内合作所;前八名的市场份额为7%;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前二十名的市场集中度为21%。如果剔除国内事务所不可竞争的境外上市审计等业务,国内事务所的市场集中度则更低。
  我国审计市场的准入门槛很低,绝大部分采用有限责任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注册资本只要求30万元。即使是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其注册资本最多也仅200 万元。在短短的二十几年里,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迅猛增长,其中大部分还是由过去旧体制脱钩改制过来的,不管是自身制度还是行业规范都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因此,事务所之间的竞争可想而知。
  4、审计收费的披露透明度不高,披露不充分
  遵循国际惯例,中国于2022年发布了新修订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随后又对审计费用等信息的披露内容和格式作了具体规定。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在年报中披露其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以及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
  尽管对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内容和形式作了具体的规定,但也许是因为刚开始涉及该内容的披露,上市公司对相关标准理解不一,造成披露的质量不甚理想,信息复杂混乱,数据之间的可比不强。规定,在披露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前,上市公司应披露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决策程序以及公司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董事对这一决策程序的相应意见,然而只有不到一成的上市公司披露了对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报酬的制定程序和标准。
CENGUODIAN13247606080
主要包括三个层次:
一、全国、会通过的《会计法》、《证券法》、《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
二、制定、发布的规范法规和命令,如《企业财务报告条例》
三、1、2022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2、2022年12月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审 计的暂行规定》
3、中国证券委员会印发《关于完善公开发行债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意见》的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14号》
浦江海鸥
主要包括三个层次:
一、全国、会通过的<会计法>、<证券法>、<刑法>、<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
二、制定、发布的规范法规和命令,如<企业财务报告条例>
三、1、2022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2、2022年12月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审 计的暂行规定>
3、中国证券委员会印发<关于完善公开发行债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意见>的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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