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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债务重组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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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喵喵123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中级会计实务中主要讲述持续经营条件下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中华人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人应当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条:债务人自行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人负责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fenny80231
您好,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一)债务重组需要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
一般来说,债务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还债的责任,但是在发生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债务人没法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债务偿还,因此才需要债务重组。例如,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就不属于债务重组,因为没有改变的条件。
(二)破产清算例外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进行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但是作为债务人财政困难的破产清算却不是债务重组,此时它只能按清算会计处理。
(三)修改的是原定债务偿还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债务重组修改的只是债务偿还条件,而不是债权人或债务人,否则产生的就是其他法律效果。所以改组债务人不是债务重组,因为其权利义务并没有发生实质变化。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janetwen1390
LZ:您好!
  一:债务重组的定义以相关问题
  (一)债务重组产生的背景
  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各种不确定因素经常使得企业面临经营失败,而经营失败的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偿债困难。
  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不得不在两种权力之间进行选择,要么依法尽可能收回债务,采取法律等手段,要求债务人破产,以求的债务的清偿;另一种比较可行的做法是给债务人一定的让步,增强其财务能力,助其重整事业。这样就设的债权人及债务人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在某些债务问题上达成共识,以尽可能地求得双赢。
  (二)债务重组的定义及方式
  在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的裁决同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从我国的会计实践及会计准则中,我们可以将债务重组活动中发生的经济业务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和债权人“未作让步”的债务重组。“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直接或通过修改偿还条件间接放弃部分债权,以换取债务人能够及时或延期偿还部分债务。但无论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企业均要遵循同样的会计处理原则,也就是说,债务重组不仅包括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还包括债权人未做出让步的债务处理。具体讲,债务重组包括以下几种具体方式: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属于作出让步的重组
  (2)、以非资产
  (3)、债务转为资本—即通常所说的债转股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延期,延期加息延期减本金或减息)
  (5)、混合重组等。
  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与修订前202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相比有两点主要的变化:一是对债务重组中所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再采用公允价值计价,而是采用账面价值计价,债务重组的当期,双方均不产生重组收益;二是债务重组不仅包括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还包括债权人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
  在税法上,有关债务重组的定义与方式与会计准则基本上一致的,其与会计准则之间最大的差异在于 “公允价值”的大量引入。债务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的偿债方式不同,相关的会计处理和纳税处理也各不相同。下面具体介绍一下各种债务重组形式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
  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时债权与债务人双方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会计准则规定,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时,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即将豁免的债务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而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中。在税法上,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即债务的账面价值或账面余额)偿还债务,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金额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债务重组所得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非资产时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问题
  债务人以非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债务人应按债务账面价值转销债务,将债务重组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债权人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所接受非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所接受的非资产的价值已发生减值,应当在期末时与相关资产一并计提减值准备。而且,债务人的帐务处理,随偿债方式的不同而各异。
  (1)如果以存货的,债务人一方面应按债务的账面价值转销债务,另一方面应按存货的账面净值结转存货,将债务的账面价值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存货账面净值后的余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2) 以固定资产的,债务人应先将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再按债务账面价值转销债务,将债务账面价值和扣除固定资产净值和清理费用(减去残值收入)等之后的余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即:贷记资本公积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3)以无形资产或投资的,债务人应按债务账面价值转销债务,借记应付账款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或投资的账面净值结转,将债务账面价值扣除无形资产或投资账面净值与相关税费之和后的余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而在税收上,债务人以非资产的,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资产,再以与非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一方面要对偿债资产视同,另一方面为避免重复计算应税所得,规定按其公允价值计算抵债金额和重组所得。如果视同的财产转让所得与债务重组所得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债务人应确认包括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取得的非资产,应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认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折旧或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或结转商品成本等。
  由此可见,无论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之间都存在较大差异,因为会计处理中不产生收益,而纳税处理时要计算财产转让所得。只有按会计准则规定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后出现损失时,两者之间的最终结果才趋于一致,但如果抵债资产提取过资产减值准备,则两者之间仍存在差异。
  对债权人而言,债务人以非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涉及多项非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果债务重组涉及补价,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资产的入账价值或实际成本。
  收到补价的,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和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资产入账价值;支付补价的,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资产入账价值。在税法上,债权人取得的非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同时应当将收到的非资产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幸福0571
您好,会计学堂晓海老师为您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22》第十三章 债务重组第一节 债务重组概述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而言,为“债权重组”,对债务人而言,为“债务重组”。为便于表述,统称为“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债务重组准则)规范了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债务重组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并突出了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实质,从而排除了债务人未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如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等值库存商品抵偿到期债务,但不调整偿还金额,实质上债权人并未作出让步,不属于债务重组准则规范的内容。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是债务重组准则所定义的债务重组的基本特征。“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人困境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形包括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资产、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及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其中:以资产,是指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用于的资产包括资产和非资产,主要有:、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将债务转为资本,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转为资本时,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是将债务转为股本,对其他企业而言,是将债务转为实收资本。其结果是,债务人因此而增加股本(或实收资本),债权人因此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不包括上述两种方式在内的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务重组方式,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或免去债务利息等。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是指采用以上三种方式共同的债务重组方式。其组合偿债方式可能是: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在债务重组中涉及的金融负债和金融资产只有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定的金融负债和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才能终止确认。
本章着重讲解了持续经营条件下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及其会计处理问题。
第二节 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一、以资产
一以甜会计处理
以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一般为债务的面值或本金、原值,如应付账款;如有利息的,还应加上应计末付利息,如长期借款等。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冲减减值准备,冲减后尚有余额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未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直接将该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
二以非资户的会计处理
企业以非资产的,非资产类别不同,其会计处理也略有不同。
1,债务人的处理
以非资产的,债务人应分清债务重组利得与资产转让损益的界限,并于债务重组当期予以确认。
债务重组利得是指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非资产即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非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量:
1非资产属于企业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且该金融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金融资产的市价作为非资产的公允价值。
2非资产属于金融资产但该金融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3非资产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且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其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其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仍不能确定非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资产转让损益,是指抵债的非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非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按照相关准则规定处理,如:1非资产为存货的,应作为处理;2非资产为固定资产的,应视同固定资产处置处理;3非资产为无形资产的,视同无形资产处置处理;
非资产的账面价值,一般为非资产的账面余额扣除其资产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其中,非资产的账面余额,是指非资产账户在期末未扣除其资产减值准备之前的余额。未计提减值准备的非资产,其账面价值就是账面余额。
2.债权人的处理
对债权人来说,以非资产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重组债权已经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债权人对重组债权个别计提减值准备的,只需要将上述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减值准备冲完该差额后,仍有余额,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不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如果债权人对重组债权不是个别计提减值准备,而是采取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则债权人应将对应于该债务人的损失准备倒算出来,再确定是否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例13—1】20×6年11月5日,乙公司一批材料给甲公司,含税价为2 340 000元。因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20×7年9月10日,与乙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达成的债务重组协议内容如下:乙公司同意甲公司用其存货、固定资产抵偿该账款。20×7年9月20日,抵债资产均已转让完毕。其中;用于抵债的产品市价为800 000元,增值税率为17%,产品成本为700 000元;抵债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 200 000元,累计折旧为300 000元,评估确认的净值为850 000元。甲公司发生的设备运输等相关费用为6 500元。假定乙公司巳对该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18 000元,乙公司在接受抵债资产时,安装设备发生的安装成本为15 000元。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债务人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
重组债务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与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及增值税销项税额之间的差额
=2340000-[800000×1+17%+850000]
=2340000-1786000
=554000元
差额554000元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800000-700000+[850000-1202200-300000]
=100000-50000
=50000元
差额50000元,扣除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本例中为设备运输费用6500元后的数额为43500元,为资产转让收益。
各种非资产的转让损益计算如下:
抵债产品的公允价值800000元与其账面价值700000元若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应扣除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差额100000元,为转让存货收益,体现在营业利润中。
抵债设备的公允价值850000元与其账面价值900000元账面原价-累计折旧-计提的减值准备,即1202200-300000-0的差额为-50000元,扣除6500元的设备运输等相关费用后为-56500元,为转让固定资产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2.会计分录:
1将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设备 900000
累计折旧-××设备 300000
贷;固定资产-××设备 1202200
2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设备 6500
贷;银行存款 6500
3结转债务重组利得及转让资产损益;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0
固定资产清理-××设备 850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55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00
贷:库存商品 700,000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56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设备 56500
债权人乙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
重组债权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增值税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
=2340000-800000×1+17%+850000]
=2340000-786000
=554000元
差额554000元扣除计提的减值准备18000元后的余额536000元,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2.会计分录:
1结转债务重组损失:
借:库存商品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0
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 850000
坏账准备 18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53600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2340000
2支付安装成本:
借: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 15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
3安装完毕达到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设备 865000
贷: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 865000
二、以债务转为资本
对债务人而言,将债务转为资本,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或者股权份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或者股权)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股本溢价(或者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重组债务账面价值超过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或者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对于上市公司,其发行的股票有市价,因此,通常应以市价作为股份或者股权的公允价值;对于其他企业,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份或者股权可能没有市价,因此,应当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对债权人而言,将债务转为资本,应当将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发生的相关税费,分别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或者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例13—2】20×7年2月10日,乙公司一批材料给甲公司,应收账款100000元,合同约定6个月后结清款项。6个月后,由于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支付货款,与乙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经双方协议,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将该债务转为甲公司的股份。乙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5000元。假定转股后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00元,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7600000元,抵债股权占甲公司注册资本的1%。假定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债务人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
重组债务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与所转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100000—7600000×1%
=100000—76000
=24000元
差额24000元作为债务重组利得,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76000元与实收资本50000元5000000×1%的差额26000元作为资本公积。
2.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 100000
贷:实收资本 5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6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24000
债权人乙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计算:
重组债权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与所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100000—7600000×1%
=100000-7600
=24000元。
差额24000元,扣除杯账准备5000元,计19000元,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2.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76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9000
坏账准备 5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0
三、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债务人不以其资产,也不将其债务转为资本,而是与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以减少未来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减少或免除债务利息等方式。
企业采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区分是否涉及或有应付或应收金额进行会计处理。
所谓或有应付或应收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付或应收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一不涉及或有应付金额的债务重组
对债务人来说,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如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不涉及或有应付金额,则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重组后债务的人账价值即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盾债务的公允价值的差额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对债权人而言,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如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不涉及或有应收金额,则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如债权人已对该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二涉及或有应付金额的债务重组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务重组,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或有事项准则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确定其金额。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即重组后债务的公允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上述或有应付金额在随后会计期间没有发生的,企业应当冲销已确认的预计负债,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对债权人而言,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根据谨慎性原则,或有应收金额属于或有资产,或有资产不予确认。只有在或有应收金额实际发生时,才计入当期损益。
四、以组合方式
一债务人的处理
债务重组以、非资产、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组合偿债的,对债务人来说,应当依次以支付的、转让的非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以上所产生的债务重组利得、资产转让损益等均于债务重组当期确认。
二债权人的处理
债务重组采用以、非资产、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组合偿债的,对债权人来说,应先以收到的、受让非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差额与将来应收金额进行比较,据此计算债务重组损失。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以上产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于债务重组当期确认。
第三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一、新旧比较
债务重组准则对2022年发布、2022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原准则进行修订完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修改了债务重组定义及范围
原准则所定义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权人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
新准则所定义的债务重组范围仅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
二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原准则主要使用“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资产或股权的入账价值。
新准则对于非资产抵债业务,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三改变了债务重组损益确认方法
原准则规定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不确认为当期损益。新准则将其改变为确认债务重组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二、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债务重组新旧准则的变化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在首次执行日不进行追溯调整。
首次执行日后,企业新发生的债务重组事项,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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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好菇凉
关于债务重组,从债务人方面看,新债务重组准则,将原先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金的处理,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确认的债务重组收益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债务人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之间的差额;二是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出让的非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三是当债务转为资本,债务账面价值与出让股份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四是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重组债务入账价值前后的差额。有人担心,重组收益进入利润表,又会给利润带来虚假繁荣的机会。对此新准则设定了以下几点限制:第一,明确只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才能将债务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因此,那些仅仅是连续亏损、并未发生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不得滥用此项准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不恰当确认重组利得行为的发生。第二,债务重组准则要求企业披露重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依据,使得报表使用者很容易识别出债务重组包装获得的利润,继而作出理性的选择。第三,对于ST和PT公司而言,不可能依靠债务重组利得而摘星、摘帽。因为沪深交易所规定摘星、摘帽的条件是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而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在考察时被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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