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有债务重组吗
loveless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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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herking18 1小时前发布 赞 895
哈啰辉辉 5小时前发布 赞 708
代:应收账款1万
营业外收入5千。
但我认为这些图书真的价值1。5万吗?可能会有水份,按会计处理谨慎性的原则,库存商品记1万也就不错了。日后这些图书可能不会给你公司带来什么收益。但对方给你们开具发票的话就要按我先前说的记账了。
等等等二爷de22 6小时前发布 赞 791
大大大小精灵 8小时前发布 赞 676
一、新旧会计准则关于债务重组问题的对比
我国为了达到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已经进行了十多年的努力,在这个探索期年内不断进行着尝试。 2022年6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称98准则,并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该准则对规范我国企业的债务重组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债务人借债务重组操纵利润等,针对这些问题,对该准则进行了修订,于2022年1月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称旧准则。此准则的实施增强了企业经营状况的真实性及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可靠性,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的债务重组行为,但仍然存在入账价值计量、债务和债权人会计处理不一致等问题,新准则在很多方面都进行了改进。
一定义
新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旧准则定义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的裁定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这似乎回到了2022年的准则,但实际却提高了该准则适用的精确性。
新准则实际上是将债务重组的范围缩小了,限定在对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时债权人作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这一变化对债务重组方式也产生了影响:新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方式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和“以非资产”合并为“以资产”方式。
这种范围的缩小使得该准则的针对性更强而且更加准确。首先,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问题,或属于捐赠,使用其他准则;或重组债务未发生账面价值的变动,不必进行会计处理。其次,企业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有关的会计核算应遵循特殊的会计准则。最后,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账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只有在让步的情况下才是新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适用债务重组具体准则。
二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旧准则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所明确的首要原则是,“债务重组中,无论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这也是对谨慎性原则的具体执行,但新会计准则开始确认收益。表1是新旧准则的具体对比。
通过表1的比较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新旧准则间的差别。新准则规定比较旧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脱离了原来以账面价值作为记账基础,增值部分作为权益的思路。而作为转出资产原账面价值和现时公允价值之差作为重组收益处理。新准则规定,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 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相比旧准则而言,重组收益最终计入了当期损益,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作为资产转让损益。新准则在以修改债务条件包括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进行债务重组中,将来应付金额的现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如果涉及了或有支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予以折现,确定债务重组收益。实际发生时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如未发生则作为结算债务当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应该讲最大的改变就是现值的计算和损益的确认。但同时我们也看到了新准则与98准则在很多问题的处理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对此将在后面进一步说明。
三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规定,债权人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受让非资产公允价值、享有股权公允价值,将来应收金额现值的差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受让非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入账。如果涉及了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确认重组损失,或有收益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同样,按照公允价值入账和将来应收金额的现值是与旧准则差异最大的地方。
二、新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比较
在现行国际会计准则中没有单独的债务重组的具体准则,但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对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有类似我们准则中债务重组的规定。第40段:现有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交换条款存在显著差异的债务工具,应当作为原金融负债的消除和一项新金融负债的确认进行核算。类似地,对现有金融负债或部分金融负债的条款的重大修改无论是否归属于债务人的财务困难应作为原金融负债的消除和一项新金融负债的确认进行核算。第41段:消除的或转让给另一方的金融负债或金融负债的一部分的账面金额和所支付比价之间的差额,包括转让的所有非资产或承担的所有负债,应当计入损益。这些规定与新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在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与新准则采用公允价值的规定一致。 总之,新准则在债务重组的定义比国际准则的规定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但计量和确认基础与国际准则是一致的,均采用了公允价值,并引入了现值的概念。
三、对新准则的评价与建议
总体来说,新准则使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又近了一步,但回顾表1我们会发现,新准则与98准则有很大相似,甚至在关键中很多是相同的。新准则似乎是98准则的反复,新准则是否是一种倒退,或者说新准则是如何解决98准则未解决的问题的呢。
在2022年1月1日实行的98准则的制订主要是为满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殊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方式会计规范的要求。一些企业因为经营不善,或受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等,财务状况发生困难,流转不畅,出现暂时性的资金短缺,难以按期偿还债务。这使得债务纠纷屡见不鲜。难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如数收回。于是,就有了另外一种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债务重组,包括减少债务本金、债务利息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对于规范当时的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起到重要作用。但同时,98准则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98准则较多的运用了公允价值计量概念,而我国当时的产权、生产要素市场又不很活跃,相关的公允价值难以取得,从而给一些企业利用准则调节利润留下了一定的空间。为了防范类似问题继续发生,并及时解决已经存在的有关问题,出现了我们这里称为旧准则的修订后的准则,同时旧准则还规定对准则执行日之前的债务重组操作应按98准则追溯调整。可以说旧准则是实践中的结果,虽然不大符合国际惯例,但却具有一定中国特色,或者说其针对性更强。基于此这里对公允价值和重组收益这两个最重要的变化进行评述。
一公允价值的运用
公允价值的定义是指“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如今,国际会计准则中涉及到公允价值计量的具体准则已有十几个之多,公允价值会计在各国理论与实务的发展也正显示出蓬勃生机。同时,我国的市场环境和会计人员的素质正在不断的完善和提高,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将是必然的。而且会计本身就是要传递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公允价值应该是最真实、公允的计量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本身并不存在问题,它之所以会被利用来操纵利润,往往是因为市场环境和人为因素。而在当前市场经济不完善,尤其是生产要素市场存在缺陷的条件下,公允价值的取得和现值的计算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不少问题,大多数时候,公允价值的确认只能来源于双方协商,那么公允的程度就有待提高了;同样现值利率的取得也会存在具体困难,因此不能排除某些企业通过不同价值确认来调节利润。
本文认为在目前的环境下,解决这个问题应该要注重相关辅助机构的工作质量,如评估机构、工商部门、物价部门、税务部门等,建立好相关的和机制,想办法提高这些部门的工作质量,把市场环境因素的影响减到最低,恢复公允价值的公允。
二关于重组收益的问题
新准则规定,“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相比旧准则而言,重组收益最终计入了当期损益: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作为资产转让损益。然而就如98准则,一些亏损的上市公司就利用债务重组获取额外的重组收益及巨额利润,以使亏损减小或是扭亏为盈,维持报表利润,使会计报表不真实。例如郑百文重组案中,债权人信达公司与债务人郑百文在重组协议中免除了其5亿元的债务。当时按照98准则,5亿元可全部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将对利润产生重大影响,误导投资者和报表使用者。于是明令郑百文不能将5亿元确认为收益。而按旧准则规定,全部计入资本公积。这样一来,郑百文将得不到任何重组收益。然而即将执行的新准则再次允许将其确认为收益。
债务重组不是企业的经营活动,新准则将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收益列作营业外收入,而将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列作营业外支出,这样都记入了当期损益。但正如上面提到的问题,债务重组损益并不会给企业带来的流入流出,因而对当期经营活动的流量不产生影响。在编制流量表时,如果不把债务重组收益和债务重组损失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将会导致主表和附表所反映的经营活动产生的流量净额不一致。这里建议在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中增加一项“债务重组损益”,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专门反映债务重组产生的损益。这样处理可以较清楚地了解债务重组收益对企业利润的影响,提高会计数据的质量。
总体来说,债务重组具体准则不是此次新执行的准则,只是对原准则进行了修订,因此可以比照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准则规定,债务人对期初数进行调整,原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债务重组收益将调整至期初未分配利润;对于债权人来说,不存在调整事项。同时相对98准则这近八年来我国的市场经济更加完善、相关部门职能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素质也有了很大的发展,新债务重组准则的实施有了更好的环境,将会产生更好的效果。
janetwen1390 10小时前发布 赞 565
一:债务重组的定义以相关问题
(一)债务重组产生的背景
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各种不确定因素经常使得企业面临经营失败,而经营失败的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偿债困难。
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不得不在两种权力之间进行选择,要么依法尽可能收回债务,采取法律等手段,要求债务人破产,以求的债务的清偿;另一种比较可行的做法是给债务人一定的让步,增强其财务能力,助其重整事业。这样就设的债权人及债务人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在某些债务问题上达成共识,以尽可能地求得双赢。
(二)债务重组的定义及方式
在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的裁决同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从我国的会计实践及会计准则中,我们可以将债务重组活动中发生的经济业务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和债权人“未作让步”的债务重组。“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直接或通过修改偿还条件间接放弃部分债权,以换取债务人能够及时或延期偿还部分债务。但无论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企业均要遵循同样的会计处理原则,也就是说,债务重组不仅包括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还包括债权人未做出让步的债务处理。具体讲,债务重组包括以下几种具体方式: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属于作出让步的重组
(2)、以非资产
(3)、债务转为资本—即通常所说的债转股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延期,延期加息延期减本金或减息)
(5)、混合重组等。
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与修订前202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相比有两点主要的变化:一是对债务重组中所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再采用公允价值计价,而是采用账面价值计价,债务重组的当期,双方均不产生重组收益;二是债务重组不仅包括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还包括债权人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
在税法上,有关债务重组的定义与方式与会计准则基本上一致的,其与会计准则之间最大的差异在于 “公允价值”的大量引入。债务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的偿债方式不同,相关的会计处理和纳税处理也各不相同。下面具体介绍一下各种债务重组形式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
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时债权与债务人双方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会计准则规定,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时,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即将豁免的债务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而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中。在税法上,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即债务的账面价值或账面余额)偿还债务,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金额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债务重组所得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非资产时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问题
债务人以非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债务人应按债务账面价值转销债务,将债务重组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债权人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所接受非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所接受的非资产的价值已发生减值,应当在期末时与相关资产一并计提减值准备。而且,债务人的帐务处理,随偿债方式的不同而各异。
(1)如果以存货的,债务人一方面应按债务的账面价值转销债务,另一方面应按存货的账面净值结转存货,将债务的账面价值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存货账面净值后的余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2) 以固定资产的,债务人应先将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再按债务账面价值转销债务,将债务账面价值和扣除固定资产净值和清理费用(减去残值收入)等之后的余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即:贷记资本公积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3)以无形资产或投资的,债务人应按债务账面价值转销债务,借记应付账款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或投资的账面净值结转,将债务账面价值扣除无形资产或投资账面净值与相关税费之和后的余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而在税收上,债务人以非资产的,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资产,再以与非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一方面要对偿债资产视同,另一方面为避免重复计算应税所得,规定按其公允价值计算抵债金额和重组所得。如果视同的财产转让所得与债务重组所得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债务人应确认包括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取得的非资产,应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认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折旧或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或结转商品成本等。
由此可见,无论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之间都存在较大差异,因为会计处理中不产生收益,而纳税处理时要计算财产转让所得。只有按会计准则规定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后出现损失时,两者之间的最终结果才趋于一致,但如果抵债资产提取过资产减值准备,则两者之间仍存在差异。
对债权人而言,债务人以非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涉及多项非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果债务重组涉及补价,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资产的入账价值或实际成本。
收到补价的,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和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资产入账价值;支付补价的,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资产入账价值。在税法上,债权人取得的非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同时应当将收到的非资产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