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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造价师考几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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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娃妈jsz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中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与原来的:“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相比,减去了“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必经路线”、“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3个条件,扩大了工伤的适用范围。  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非法用工需要工伤认定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第1款规定,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受到伤害的,由该单位向受害职工或者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该条款还明确规定了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款进一步明确,非法用工造成伤害的职工或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这里应该理解为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才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而不是可以不做工伤认定,就直接按劳动争议处理。  其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工伤案件,赔偿标准的依据是工伤者劳动能力损害的不同程度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和其他有关规定,因此,申请人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或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规定:一次性赔偿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为此,没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就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而没有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仲裁机构就无法裁决赔偿标的。从《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链条衔接,非法用工造成的伤害应当进行工伤认定。  因此,非法用工造成职工的伤害应该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职工或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受理并依法裁决。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三十八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走民事赔偿途径,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赔偿金、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者近亲属遭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这明显可以看出两者的差别,而且可能数额相差较大。
  缘何如此?
  因为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立法,工伤保险补偿实行“无责任补偿”的原则,这是基于职业风险理论确立的。这种理论从最大限度地保护职工权益的理念出发,认为职业伤害不可避免,职工无法抗拒,不能以受害人是否负有责任来决定是否补偿,只要因公受到伤害就应补偿。所以,工伤保险不论造成工伤的原因、过错及其责任,确认只要在法定情形下发生工伤,职工即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而民事赔偿是以“过错”原则为前提的,因而具有惩罚性。民事赔偿除了具有补偿性之外,更具有法律的惩罚性功能。
 立法理念的不同,自然导致了数额上的差异。
  四、应当如何完善工伤工伤认定和待遇?
  我们知道,由于相当部分私营、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没有参加社会共济的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当发生重大事故时,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往往无力支付工伤费用,致使工伤职工不能得到及时治疗、康复、工伤职工和遗属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一些企业雇主则逃避支付工伤保险费用,损害了职工权益。
  因此,当前最重要的落实条例,做到应保尽保。或许这个问题更显重要一些。
  五、伤残的的评定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因此,现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向地级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事实上,据我所知,这样规定是不太合适的,一则申请门槛太高,增加申请成本;二则市级门工作压力太大。现在相当多的还是采取了区县级受理并认定由地市级审核的变通办法。不能说是严格遵守了程序,也不能说就是违反了程序。
  这个事例也说明了我们的立法质量还真是有些问题。
猪咩小宝er
军人保险的险种从类别上可分为两类保险。一是基本保险。主要包括军人保险、军人医疗保险和军人养老保险。保险,主要根据军人的职业风险性的特点,使军人因战、因公发生时,在享受抚恤金的基础上,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更好地安心服役。军人医疗保险和军人养老保险,主要是解决与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确保军人后,享有国家规定的相应社会保险待遇。二是补充保险。 什么是军人医疗保险? 军人医疗保险是指依法设立军人医疗保险基金,为军人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补助的军人保险制度。军人医疗保险的对象是指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四级以下专业技术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士官、义务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 军人医疗保险金按什么标准给付? 军队和士官医疗保险给付标准由国家补助、军龄补助和个人缴费三部分组成。一是国家补助。按照个人缴多少、国家补多少(“缴一补一”)的原则每月记入个人帐户,给予补助;二是军龄补助。按照2022年12月31日以前任命(选取)的军官、文职和士官,截止到2022年底的军龄,每人每月补助60元,一次性记入个人帐户。军龄补助是对军人以前的服役期限给予的经济补偿;三是个人缴费。为个人缴费实际积累额。义务兵的军人医疗保险金,在义务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6 %乘以服役年数的公式计算给付。给付的具体数额,由总后勤部财务部门发文公布。 军人牺牲或病故时医疗保险金如何给付? 军人牺牲或者病故,由其所在单位后(联)勤财务部门将医疗保险金发给其合法继承人。 对违反军人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哪些行为应受到处罚? 对违反军人医疗保险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出具假证明,伪造公文、证件取军人医疗保险金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移和接收军人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 (三)贪污挪用军人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虚报冒领、不按照规定计发军人医疗保险金的; (五)其他违反《军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妨害军人医疗保险工作的。 城镇入伍的义务兵退现现役时如何转移军人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根据总后勤部、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办法的》的规定,城镇入伍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时,接收安置地区已明确其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义务兵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并及时将本人医疗保险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军人保险个人帐户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军人保险个人帐户按照保险险种设置,主要内容包括: ⑴姓名、人员类别、职级、军衔、入伍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军人社会保障号、伤残等级及享受保险待遇情况; ⑵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和截止时间、当年个人缴纳和累计缴费金、当年补助和历年累计补助金额、军龄补助金额、个人帐户记帐额利息; ⑶从地方转入的个人帐户基金情况; ⑷其他情况。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什么条件时应作转业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⑴服现役满2022年的; ⑵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⑶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⑷服现役未满2022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 ⑸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什么条件时应作退休安置? 根据《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⑴年满55岁的; ⑵服现役满2022年的; ⑶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⑷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门鉴定确认的。 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有哪几种?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应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其中,因病致残而评定伤残等级的,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伤残等级具体分为: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 确定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已由制定。 伤残军人或其家属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伤残军人按下列情形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⑴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⑵三等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门酌情给予补助; 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门酌情给予减免。 ⑷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五的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⑸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烈士的家属享受哪些优待?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烈士的家属应当享受下列优待措施: ⑴家居农村的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 ⑵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⑶烈士子女、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 ⑷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或者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优先接收。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义务兵如何接收安置? 根据、批转、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对退出现役集中供养的特等、 一等伤残义务兵, 按国发【1979】161号文件规定执行。对需要分散供养的特等、一等伤残义务兵, 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资金,作为对地方的补助,每年由、根据实际情况核实拨付;根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需要建房安置的,可根据方便伤残义务生活和本人自愿安置;建筑面积可根据安置地城镇居民的住房平均水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所需建房费按当地居民普通住宅造价核定;要优先确定建房用地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税收;对退伍义务兵建房所需的“三材”,由当地物资部门组织供应。门根据接收人数,力整在年度内落实建房任务,保证部队及时移交。 按照、总参谋 部第七部门《关于安置特等、一等军人有关问题的》(民【1985】安2号)规定,安置地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和及时办理特等、一等伤残义务兵的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农转非”和粮油供应,并优先解决这些伤残义务兵配偶及其符合招工条件子女的就业。 二等、三等伤残退伍义务兵如何安置? 根据、批转、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二等、三等伤残义务兵退伍后,由原征集地的人民接收。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对要求自谋职业的,应予鼓励。和地方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接收当地人民分配的安置任务。对拒不接收伤残退伍义务兵的单位,当地人民要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 转业军人旧伤复发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为工伤。也就是说,只有已经取得了伤残军人证的转业军人,他们在用人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转业军人军龄是否应作为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在2022年给黑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22】20号)中明确;关于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年限问题,按照《中华人兵役法》和、、《军队转业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22】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 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企业职工应征入伍后是否还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明确规定,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应征入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同时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义务兵优待办法。 转业军人初次就业时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部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转业军人初次就业时,如果其向企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要求,企业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军队、武警部队用人单位与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应如何处理? 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本单位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问题,劳动部、总后勤部协商一致后下发了《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受理的》,明确规定: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本单位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受理。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予以协助。 转业军人到企业工作后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对转业军人到企业工作后如何确定工资的问题,原劳动部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明确规定,新就业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转业军人到企业工作后的工资待遇确定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军人的工资,应由企业根据军人所在的岗位自主确定;另一种是转业军人的工资,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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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保险的险种从类别上可分为两类保险。一是基本保险。主要包括军人保险、军人医疗保险和军人养老保险。保险,主要根据军人的职业风险性的特点,使军人因战、因公发生时,在享受抚恤金的基础上,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更好地安心服役。军人医疗保险和军人养老保险,主要是解决与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确保军人后,享有国家规定的相应社会保险待遇。二是补充保险。 什么是军人医疗保险? 军人医疗保险是指依法设立军人医疗保险基金,为军人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补助的军人保险制度。军人医疗保险的对象是指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四级以下专业技术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士官、义务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 军人医疗保险金按什么标准给付? 军队和士官医疗保险给付标准由国家补助、军龄补助和个人缴费三部分组成。一是国家补助。按照个人缴多少、国家补多少(“缴一补一”)的原则每月记入个人帐户,给予补助;二是军龄补助。按照2022年12月31日以前任命(选取)的军官、文职和士官,截止到2022年底的军龄,每人每月补助60元,一次性记入个人帐户。军龄补助是对军人以前的服役期限给予的经济补偿;三是个人缴费。为个人缴费实际积累额。义务兵的军人医疗保险金,在义务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6 %乘以服役年数的公式计算给付。给付的具体数额,由总后勤部财务部门发文公布。 军人牺牲或病故时医疗保险金如何给付? 军人牺牲或者病故,由其所在单位后(联)勤财务部门将医疗保险金发给其合法继承人。 对违反军人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哪些行为应受到处罚? 对违反军人医疗保险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出具假证明,伪造公文、证件取军人医疗保险金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移和接收军人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 (三)贪污挪用军人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虚报冒领、不按照规定计发军人医疗保险金的; (五)其他违反《军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妨害军人医疗保险工作的。 城镇入伍的义务兵退现现役时如何转移军人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根据总后勤部、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办法的》的规定,城镇入伍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时,接收安置地区已明确其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义务兵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并及时将本人医疗保险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军人保险个人帐户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军人保险个人帐户按照保险险种设置,主要内容包括: ⑴姓名、人员类别、职级、军衔、入伍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军人社会保障号、伤残等级及享受保险待遇情况; ⑵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和截止时间、当年个人缴纳和累计缴费金、当年补助和历年累计补助金额、军龄补助金额、个人帐户记帐额利息; ⑶从地方转入的个人帐户基金情况; ⑷其他情况。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什么条件时应作转业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⑴服现役满2022年的; ⑵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⑶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⑷服现役未满2022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 ⑸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什么条件时应作退休安置? 根据《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⑴年满55岁的; ⑵服现役满2022年的; ⑶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⑷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门鉴定确认的。 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有哪几种?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应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其中,因病致残而评定伤残等级的,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伤残等级具体分为: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 确定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已由制定。 伤残军人或其家属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伤残军人按下列情形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⑴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⑵三等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门酌情给予补助; 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门酌情给予减免。 ⑷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五的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⑸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烈士的家属享受哪些优待?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烈士的家属应当享受下列优待措施: ⑴家居农村的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 ⑵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⑶烈士子女、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 ⑷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或者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优先接收。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义务兵如何接收安置? 根据、批转、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对退出现役集中供养的特等、 一等伤残义务兵, 按国发【1979】161号文件规定执行。对需要分散供养的特等、一等伤残义务兵, 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资金,作为对地方的补助,每年由、根据实际情况核实拨付;根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需要建房安置的,可根据方便伤残义务生活和本人自愿安置;建筑面积可根据安置地城镇居民的住房平均水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所需建房费按当地居民普通住宅造价核定;要优先确定建房用地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税收;对退伍义务兵建房所需的“三材”,由当地物资部门组织供应。门根据接收人数,力整在年度内落实建房任务,保证部队及时移交。 按照、总参谋 部第七部门《关于安置特等、一等军人有关问题的》(民【1985】安2号)规定,安置地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和及时办理特等、一等伤残义务兵的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农转非”和粮油供应,并优先解决这些伤残义务兵配偶及其符合招工条件子女的就业。 二等、三等伤残退伍义务兵如何安置? 根据、批转、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二等、三等伤残义务兵退伍后,由原征集地的人民接收。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对要求自谋职业的,应予鼓励。和地方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接收当地人民分配的安置任务。对拒不接收伤残退伍义务兵的单位,当地人民要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 转业军人旧伤复发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为工伤。也就是说,只有已经取得了伤残军人证的转业军人,他们在用人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转业军人军龄是否应作为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在2022年给黑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22】20号)中明确;关于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年限问题,按照《中华人兵役法》和、、《军队转业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22】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 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企业职工应征入伍后是否还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明确规定,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应征入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同时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义务兵优待办法。 转业军人初次就业时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部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转业军人初次就业时,如果其向企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要求,企业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军队、武警部队用人单位与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应如何处理? 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本单位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问题,劳动部、总后勤部协商一致后下发了《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受理的》,明确规定: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本单位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受理。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予以协助。 转业军人到企业工作后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对转业军人到企业工作后如何确定工资的问题,原劳动部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明确规定,新就业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转业军人到企业工作后的工资待遇确定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军人的工资,应由企业根据军人所在的岗位自主确定;另一种是转业军人的工资,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确定。
今生无悔瓶
工伤伤残鉴定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适用不同的标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要严格的多;两者适用的赔偿标准也不同,因此工伤鉴定结论不能作为交通事故伤残赔偿的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22 )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
吃吃吃货小两口
2022的造价工程师考试终于在年底先后落下帷幕,再回首,感觉像一场梦

两个考试的成绩应该会在12月底前公布,下面说说两个考试有什么异同。

造价考试自去年就实施了改革,由原来的造价工程师考试分为了一级和二级的考试,取消造价员考试,一级造价考试为全国统一命题,二级造价考试是由各省自主命题(但考试大纲全国统一)。两者考试内容如图示,二级造价的考试内容其实就来自于一级造价的、计价和计量这三科,一级造价考试为传统形式,而广东二级造价考试则改成了机考。

本人考完试后,感觉广东今年的二级造价考试比一级造价要难,二级造价的考试多选题少选居然不给分(出题人好狠),必须全部选对才有分,而且考的很多都是概念,比较空泛和抽象,跟以往的考试内容很不一样,不像一级造价只要按以往的内容复习了基本都会考到。所以,很多考生考完后都愁眉苦脸的,都说考的分数很低。

或许是因为广东今年二级造价是第一次改成机考,也是第一阶段试点,所以进行了第一次摸底?这个不得而知。12月份的第二阶段试点还没开始,不知道难度是否会根据第一次有所调整?不过,本人认为既然大家都难,相信及格分数线也会有所调整,所以大家不用过于担心。
犹如白发魔女,微风中欲仙,观西雪蓑,祈愿来年风调雨顺,如意吉祥的寓意,眺望雪域高原,珠穆朗玛峰白雪皑皑,风光无限,雅鲁藏布江把春夏秋的真诚一起化成最美好的祝愿,流淌到祖国的大江南北,捧一朵朵天山上的雪莲花,撷一颗颗南山的红豆,寄给有情人,作为纯洁爱情的定情物,采一片片含羞的红枫,赠一株株傲霜铿锵的菊花,祝福冬日温暖开心,幸福甜蜜,万事如意心想事成,沐浴灿烂的阳光,祝事业蒸蒸日上兴旺发达,袖手水岸,酝生古韵的诗意,伫立在残叶清冽的烟波中,执手相看,岁月花间遇见阳光,千万花事,都有别样的红,唯卓尔不凡的花,风干了缱绻,素心也会沉静尘世苍茫,风月浸霜,红尘烟雨红妆,独绽寒枝,残迹留香,几许沧桑,留一径傲骨欣慰心绪。

秋已深,凋花卸了红妆,秋水寂无波澜,孤情瘦意,墨染了一池碎影,弦念清凉,昨日绝色的倾城,清寂安放,一缕遗落的幽香,沉淀了浮华,把寂色的种子,暂且隐藏在波下的青苔里,待冰雪融化,再度重逢,一池碧水之上,白莲朵朵,那开榭有度的风雅,便植在了心上,或许给心境涂上素色的画意,凋零才会有柔曼的诗韵,临风看浅黛,残容凝敛,三分生息,带着治愈的香息,将蓄发的梦,悄然勃发,今昔临近一池残荷的梦,借流殇,落几许清幽墨迹,眼底,风催枯蓬瘗馥香,心陌上洗尽铅华也显昂,陪着冬姑娘漫步于大自然,让心灵安逸修养,珍惜难得的休闲时光,把一片片带着秋意的落叶,小心翼翼地夹在冬日抒情散文集的页间,收藏在记忆的脑海中,此时此刻,在我的眼里,只有冬只有暖阳,她简单而复杂,浅显而深奥,呼吸着新鲜的空气,拥抱着大自然特别赐予的纯真和朴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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