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师应纳消费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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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适用税额标准计税方法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l一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额=含增值税的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扩展资料: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时纳税。其中自产自用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需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进口环节。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3、零售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由零售者在零售环节缴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税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纳消费税额=[(3+1)÷(1-8%)]*100*8%=160万元。
拓展资料:
消费税的计算方法: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l-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参考资料:
消费税_百度百科
(一)从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额×税率
应税消费品的额=含增值税的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从量定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数量×定额税率
(三)以组成计税价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四)委托加工或外购准予扣除税款的计算
委托加工或外购准予扣除税款(买价)﹦期初库存﹢本期入库–期末库存
消费税计税方法:消费税=(关税完税价+关税)*消费税率/(1-消费税率)。
1、从价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额=含增值税的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7、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如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会计、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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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于消费税是属于价内税的。是从会计方面进行的认定,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法律依据可参考《中华人消费税暂行条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额、数量;未分别核算额、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额×比例税率+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的应税消费品,以计算额。纳税人以以外的货币结算额的,应当折合成计算。
第六条
额为纳税人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