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税额怎么算一级造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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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为消费税属于价内税。
2、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除以(1-消费税率),表明价格内包含消费税。
3、乘以(1-消费税率),表明价格内不包含消费税。一般用于成本组成计税价格。
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即计算税金的价格基数必须包含消费税税额。而在进口时,货物采购金额+关税,并没有包含消费税税额,所以要(货物采购金额+关税)/(1-消费税税额),先计算出计算消费税额的基数价格(含消费税的),才能以此来计算消费税税额。而国内生产环节交纳的消费税,其基数和增值税计税金额基数是一样的(增值税计税金额中已包含消费税),所以不需另外计算。
1、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额=[(3+1)÷(1-8%)]*100*8%=160万元
2、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额×比例税率+数量×定额税率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额=含增值税的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应纳消费税额=14040÷(1+17%)*25%+4000*5=5000元。
貌似 2为5510元错误。 如果答案是5510元,那么14040元为(不含增值税)
拓展资料:《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额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参考资料: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百度百科
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方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额×比例税率+数量×定额税率,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所以第一个问题: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额=[(3+1)÷(1-8%)]*100*8%=160万元
第二个问题:4000*5+14040*25%=2022+3510=5510(元)
拓展资料消费税(Consumption tax/Excise Duty(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2022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消费税
从价征收的消费税按照组成的计税价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
从量征收的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征消费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同时实行从量、从价征收的消费税是上述两种征税方法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征消费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