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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师要承担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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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西边出
工程担保及工程保险并不能担保及转移建设工程的所有风险,建设工程自身及其外部环境的复杂性,给人们全面地、的识别工程风险带来了许多具体的困难,建设工程风险主要来源于设计技术风险、施工技术风险、自然及环境风险、政治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合同风险、人员风险、材料设备风险、组织协调风险等,这些风险只能依靠项目人员分析预测。
1、设计技术风险。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实施的龙头,没有一个完善的设计,无从谈及招标及合同。设计变更是造成工程索赔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工程招标之前应尽量完善设计工作。只有避免在设计方案不确定时招标,才能避免由此带来的风险。设计方案是否确定应做为是否开展招标工作的先决条件。
2、施工技术风险。在设计方案确定的情况下应研究施工方案,因为任何施工方案都不能保证没有变更和索赔。每一个施工方案,无论它是传统的还是新创的,都有自身独特的优点和局限。业主必须对施工方案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考虑和评估。当采用新的施工方法和技术时,工程变更与索赔的风险会大大增加,所以必须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合的施工方案。
3、自然及环境风险。自然及环境风险包括洪水、、火、台风、雷电等是不可抗拒自然力,另外不明的水文气象条件,复杂的工程地质条件,恶劣的气候、施工对环境的影响等都是潜在的风险因素。招标人在起草招标文件时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对不可抗力的级别加以界定,要求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充分考虑自然及环境影响对工程的影响。对不可抗力如何界定是关系到工程实施过程中风险分担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不可抗力引起的风险主要包括超过合同规定等级的、风暴、雨、雪及海啸和特殊的未预测到的地质条件。按照一般合同条件,这类风险应由合同主体共同承担,承包商一般只能得到工期延误的补偿。
政治社会风险。政治社会风险表现很多,项目人员除了要求具备丰富的自然科学领域的知识,还需具备政治头脑。例如,国内某工程招标工作已完成,但此时投资方却发现整体投资规模过大,要求重新调整工程规模,工程开标半年以后仍未定标,投标书早巳超出了投标有效期;另一BOT引水项目,招投标工作业已完成,但由于连续干旱,水源馈乏,不得已迫使该项目流产。按《招标投标法》规定,出现上述情况时招标人要给予投标人予经济补偿,因此招标人应为此付出代价。以上两个举例在工程实施中不在多数,但以上两个案例却是事实,这不得不提醒招标人在招标时应慎重。
目前,招标人承担最普遍的政治社会风险是拆迁问题,在城市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拆迁问题而造成的工期延误比比皆是。工程延期使得招标人要要承担工期延误及工程延期索赔的双重风险。如何解决由拆迁而造成的风险,需要招标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妥善处理。
合同风险。工程合同既是项目的法律文件,也是项目全面风险的主要依据。项目的者必须具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在起草合同文件时学会从风险分析与风险的角度研究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对项目可能遇到的风险因素有全面深刻的了解。否则,风险将给项目带来巨大的损失。
1选择合适的合同计价形式。
根据不同工程项目内容选择不同合同计价类型。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适当选择计价形式,降低工程的合同风险。例如对于施工条件较好,工程量变化不大、施工工艺成熟的项目,风险量较小,可以采用固定价合同方式,以求得承包商在竞争中较低的报价;对于工程量变化较大的项目,采取可调价合同,在工程量可能变化的幅度范围内采取不同的结算单价;对于招标阶段建材市场价较高的项目,一定要在合同增加材料调价条款,因为招标阶段与实施阶段有一个时间差,在这一个时间段攀升较高的材料降价的可能性较大,而继续涨价的空间较小。
2严密的语言表达。
语言是合同的载体,合同是索赔的依据。完善的合同可以防止或减少争议,从而减少费用,如果在合同中没有严密的表达,很可能给工程索赔留下隐患。
3合理的风险分配。
根据风险的基本理论,建设工程风险应由有关各方分担,而风险分担的原则是:任何一种风险都应由最适宜承担该风险或最有能力进行损失制的一方承担,符合这一原则的风险转移是合理的,可以取得双赢或多赢的效果。
目前,国内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造成招标人在招标人做出很多不对称的合同条款,通过风险转移条款转嫁了,但由于风险责任与权力平衡的关系,这种转移后面往往隐藏着更大的风险,如某些承包商,为了抵偿承担风险造成的损失,加大索赔力度,将主要精力放在索赔上,不但影响工程投资,进而可能影响施工进度、质量;某些承包商由于承担了较大的风险损失,不得不依靠偷工减料争取利润空间;甚至某些承包商由于风险造成的压力,无力施工,企业倒闭等。由此可见,合理的风险分配显得同样重要。
①从工程整体效益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因为项目参加者如果都不承担任何风险,则他也就没有任何责任,当然也就没有控制的积极性,就不可能搞好工作。因此只有让各方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通过风险的分配以加强责任心和积极性,达到能更好地计划与控制。
②公平合理,责、权、利平衡。一是风险的责任和权力应是平衡的。有承担风险的责任,也要给承担者以控制和处理的权力,但如果已有某些权力,则同样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二是风险与机会尽可能对等,对于风险的承担者应该同时享受风险控制获得的收益和机会收益,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参与者勇于去承担风险;三是承担的可能性和合理性,承担者应该拥有预测、计划、控制的条件和可能性,有迅速采取控制风险措施的时间、信息等条件,只有这样,参与者才能理性地承担风险。
③符合工程项目的惯例,符合通常的处理方法。如采用国际惯例FIDIC合同条款,就明确地规定了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的风险分配,比较公平合理。
Nuannuan暖
朋友您好:我仔细看了您提的问题,我对您这位律师的看法有异议?
1、请问这位律师你明白过程预算吗?他是工程预算员(造价师)吗?还是临时学习的?
2、我是做工程预算审计的,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明确工程招标、投标的全面过程;
3、施工单位经过招投标后 “固定总价合同”的约定是甲乙双方的事,一般情况下业主在“招标书就已经确定”,当然投标书也得100%的相应,否则不可能中标,中标后就必须按照事先约定的办,根本没有错、更谈不上 “固定总价合同”的约定是违法的,属于无效合同,简直是胡说八道。
4、 “固定总价合同”双方共同承担“风险”,当物价指数上涨、施工单位吃亏;当物价指数下调建设单位吃亏,任何合同都有“风险因素”,不知道违法在什么地方?
5、“在清单合同中”,有的是“单价承包”,也有的是“总价承包”,就当今情况下,建设单位都不愿意“单价承包”,因为我们国家物价都处于上涨的趋势,如果采用“单价承包”,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还有多付很大部分工程款,“总价承包”就是为了规避增加工程款这个实施;
吃货阿呀
风险费用要先看合同的约定范围,分为以下情况: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此时的“风险”一般可以理解为除”设计变更、签证“等因素造成的变更风险外的所有”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
(2)固定单价合同。这种合同的风险一般可以理解为:”建设单位“承担”工程量、政策性调整、材料价格上涨“等超过一定约定范围之外风险;而“承包单位”承担”工程量、政策性调整、材料价格上涨“约定范围内的风险。根据2022清单计价规范,承包人材料风险为5%内;机械风险为10%内;工程量风险为15%内。
(3)举例说明一下:固定单价合同下,如果某工程量在合同中是100米;结算时核定为115米,此时结算工程量按合同单价执行;如果工程量为116米,则多出的1米需要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重新计算单价。
霸王V风月

工程招标风险分析


1、设计技术风险


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实施的龙头,没有一个完善的设计,无从谈及招标及合同。设计变更是造成工程索赔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工程招标之前应尽量完善设计工作。只有避免在设计方案不确定时招标,才能避免由此带来的风险。设计方案是否确定应做为是否开展招标工作的先决条件。


2、施工技术风险


在设计方案确定的情况下应研究施工方案,因为任何施工方案都不能保证没有变更和索赔。每一个施工方案,无论它是传统的还是新创的,都有自身独特的优点和局限。业主必须对施工方案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考虑和评估。当采用新的施工方法和技术时,工程变更与索赔的风险会大大增加,所以必须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合的施工方案。

3、自然及环境风险


自然及环境风险包括洪水、、火、台风、雷电等是不可抗拒自然力,另外不明的水文气象条件,复杂的工程地质条件,恶劣的气候、施工对环境的影响等都是潜在的风险因素。招标人在起草招标文件时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对不可抗力的级别加以界定,要求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充分考虑自然及环境影响对工程的影响。对不可抗力如何界定是关系到工程实施过程中风险分担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不可抗力引起的风险主要包括超过合同规定等级的、风暴、雨、雪及海啸和特殊的未预测到的地质条件。按照一般合同条件,这类风险应由合同主体共同承担,承包商一般只能得到工期延误的补偿。


4、政治社会风险


政治社会风险表现很多,项目人员除了要求具备丰富的自然科学领域的知识,还需具备政治头脑。例如,国内某工程招标工作已完成,但此时投资方却发现整体投资规模过大,要求重新调整工程规模,工程开标半年以后仍未定标,投标书早巳超出了投标有效期;


另一BOT引水项目,招投标工作业已完成,但由于连续干旱,水源馈乏,不得已迫使该项目流产。按《招标投标法》规定,出现上述情况时招标人要给予投标人予经济补偿,因此招标人应为此付出代价。以上两个举例在工程实施中不在多数,但以上两个案例却是事实,这不得不提醒招标人在招标时应慎重。


目前,招标人承担最普遍的政治社会风险是拆迁问题,在城市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拆迁问题而造成的工期延误比比皆是。工程延期使得招标人要要承担工期延误及工程延期索赔的双重风险。如何解决由拆迁而造成的风险,需要招标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妥善处理。

5、合同风险


工程合同既是项目的法律文件,也是项目全面风险的主要依据。项目的者必须具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在起草合同文件时学会从风险分析与风险的角度研究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对项目可能遇到的风险因素有全面深刻的了解。否则,风险将给项目带来巨大的损失。


1选择合适的合同计价形式。


根据不同工程项目内容选择不同合同计价类型。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适当选择计价形式,降低工程的合同风险。例如对于施工条件较好,工程量变化不大、施工工艺成熟的项目,风险量较小,可以采用固定价合同方式,以求得承包商在竞争中较低的报价;对于工程量变化较大的项目,采取可调价合同,在工程量可能变化的幅度范围内采取不同的结算单价;对于招标阶段建材市场价较高的项目,一定要在合同增加材料调价条款,因为招标阶段与实施阶段有一个时间差,在这一个时间段攀升较高的材料降价的可能性较大,而继续涨价的空间较小。


2严密的语言表达。


语言是合同的载体,合同是索赔的依据。完善的合同可以防止或减少争议,从而减少费用,如果在合同中没有严密的表达,很可能给工程索赔留下隐患。


3合理的风险分配。


根据风险的基本理论,建设工程风险应由有关各方分担,而风险分担的原则是:任何一种风险都应由最适宜承担该风险或最有能力进行损失制的一方承担,符合这一原则的风险转移是合理的,可以取得双赢或多赢的效果。


目前,国内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造成招标人在招标时做出很多不对称的合同条款,通过风险转移条款转嫁了,但由于风险责任与权力平衡的关系,这种转移后面往往隐藏着更大的风险,如某些承包商,为了抵偿承担风险造成的损失,加大索赔力度,将主要精力放在索赔上,不但影响工程投资,进而可能影响施工进度、质量;某些承包商由于承担了较大的风险损失,不得不依靠偷工减料争取利润空间;甚至某些承包商由于风险造成的压力,无力施工,企业倒闭等。由此可见,合理的风险分配显得同样重要。


①从工程整体效益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因为项目参加者如果都不承担任何风险,则他也就没有任何责任,当然也就没有控制的积极性,就不可能搞好工作。因此只有让各方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通过风险的分配以加强责任心和积极性,达到能更好地计划与控制。


②公平合理,责、权、利平衡。一是风险的责任和权力应是平衡的。有承担风险的责任,也要给承担者以控制和处理的权力,但如果已有某些权力,则同样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二是风险与机会尽可能对等,对于风险的承担者应该同时享受风险控制获得的收益和机会收益,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参与者勇于去承担风险;三是承担的可能性和合理性,承担者应该拥有预测、计划、控制的条件和可能性,有迅速采取控制风险措施的时间、信息等条件,只有这样,参与者才能理性地承担风险。


③符合工程项目的惯例,符合通常的处理方法。如采用国际惯例FIDIC合同条款,就明确地规定了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的风险分配,比较公平合理。


EPC投标风险分析


对EPC 总承包投标风险的识别、分析和归纳,有利于总承包商尽早采取有效的风险措施,降低或防范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对于总承包商而言,EPC 项目在投标阶段主要有以下风险。


来自外部环境的风险


在EPC 模式下,传统承包模式中的原由业主承担的外界风险、经济风险一般都要求总承包商来承担,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经济风险:EPC 总承包模式一般建设周期较长,可能存在通货膨胀、物价上涨而引起各项费用的增加,投标中总承包商与业主签订一般是总价合同,如果总承包商与业主所签订是合同中没有调价条款,必然会给总承包商带来风险,成本亏损可能是难性。


政治风险:工程所在国发生局部的战争或内乱,造成国内、更替等,建设项目可能被迫终止或毁约,总承包商为保护其生命财产而被迫转移他处,从而被迫支付许多额外开支,遭受巨大损失。


自然和社会环境风险:自然及环境风险主要包括不明的水文气象条件、复杂的工程地质条件、恶劣的气候等潜在的风险因素,总承包商在编制投标文件必须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来自业主的风险


垫资承包及融资风险:EPC 通常与融资有着密切关系,由于偏重于融资安排的缘故,有些招标文件中,业主明确要求 EPC 总承包商带资承包,这要求项目成本一定要有确定性,不能敞口;并且还要有前瞻性,以保证融资金额的相对固定和安全,否则融资人的风险就会很大。


合同条款风险:业主倚仗僧多粥少这一于其有利的形势,常常强加各种不平等条款,为转移风险而单方面提出过于苛刻、责权利不平衡的合同条款。

来自 EPC总承包商自身的风险


报价失误风险:在由传统承包模式转换到总承包模式的过程中,承包商如果在自身条件不成熟的前提下,盲目地投标报价,将引发投标报价失误风险。


总承包项目投标时总承包商往往只能通过招标文件和现场短暂的实地踏勘获取工程信息,无法充分了解项目所在地的政治和法律环境、自然环境等情况,这样一来,总承包人往往无法对 EPC 项目进行准确报价。


总承包商的报价估算没有考虑汇率、利率变动的可能性,这种风险对于国际 EPC 工程和需要融资的项目尤其重要,如在投标价格中不予体现,面临的风险会是难性的。


分包商的选择风险:在EPC 招标项目中,有经验的业主会要求作为总包商的投标方提供分包商的名单和相应的业绩材料,一旦选定,中标后就很难更改,这样的结果通常也容易降低总包商对分包商就设备和服务进行讨价还价的能力。同时分包商的技术水平、水平以及分包商的违约可能影响到与其他分包工程的衔接,可能引起整个工程进度的拖延及其他分包商的索赔。


来自 EPC总承包模式制度安排的风险


量的风险:在EPC总承包中一般都要求采用总价合同,因此总承包商往往承担了量的风险,一旦报价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有一定的偏差,而总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总价不变,则其投标报价风险全由总承包商承担。


合同不确定风险:EPC总承包一般采用总价合同,包含了所有工作内容,但是由于业主在招标时仅提供概念设计,设计深度较浅,招标时项目仍然有较多不确定因素,亦即投标者的投标书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协调风险:由于设计单位一般不具备较高级别的施工资质,而施工企业基本不具备设计资质,因此在我国 EPC 总承包项目往往由设计、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投标中标。这样就存在设计、施工单位形成联合体后进行内部利益协调的问题。如果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间利益协调机制不明确或不具有吸引力,而使得设计方放弃与施工方的利益分配,只关注固定的合同收入,重新回到传统模式下设计单位的角色中去。

孤星马哥
本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可以搜到的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造价咨询、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公平合理地分担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造价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2、《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鲁建标字[2022]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风险控制有关事宜的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周期较长,发、承包双方应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切实弄清引起价格变化的风险,共同分担和合理分摊工程造价风险,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建设工程造价风险通常包括政策性调整风险、材料价格风险和承包方自主控制的风险。

  政策性调整风险,是指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的价格风险。政策发生变化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具体是指由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含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和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等政策性调整。

  材料价格风险,是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在施工期间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承包方自主控制的风险,是指承包方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经营状况等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费、利润等。

  三、政策性调整风险分担。承包人不承担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第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第28天为基准日,至工程竣工前期间的政策性调整风险。政策发生变化时,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四、材料价格风险分担。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一风险范围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拟建工程可调价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等。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明确约定时,一般应包括:

  1、金属材料、金属制品、木材、木材制品、水泥、水泥制品、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砖、瓦、砌块、砂子、碎石、石材、防水材料、墙体板材、沥青及其制品、玻璃、保温材料、防腐材料、耐火材料、汽油、柴油、装饰装修主要材料、苗木、花卉、管材、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各类新材料等。

  2、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二风险幅度

  承包人承担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价格风险幅度值应在3%以内含3%取定,其他可调价材料的价格风险幅度值宜在5%以内含5%取定。

  施工期间当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可调价材料的价格应进行调整。波动幅度在约定幅度以内含约定风险幅度值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波动幅度超出约定幅度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三调整方法

  1、招投标工程。

  1施工中发、承包双方按期确认当期材料价格。

  当期材料价格是指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在价格波动的市场中当期采购并经发包方确认的材料价格。

  可调价材料价差的计算:价差为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与可调价材料基准价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某种材料每期实际使用量×当期材料价格/同种材料总用量。

  可调价材料基准价以下简称“基准价的确定方法:

  第一,发承包双方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有约定时,可采用下列其中一种方法:

  ①发包方经过市场调查确定的价格,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②投标报价同期市造价站发布的材料价格以下以”A“代表。

  ③承包方的投标报价以下以”B“代表。

  ④其他。

  第二、发、承包双方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未约定时,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基准价=B;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①当B②当B>A: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基准价=B;可调价材料价格下跌,基准价=A

  ③当B=A:基准价=A

  2施工中发、承包双方未按期确认当期材料价格。

  可调价材料价差的计算:价差=B×施工期材料信息价调整系数。

  施工期材料信息价调整系数=施工期市造价站发布的材料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A/A -合同约定材料的风险幅度值。

  2、非招投标工程。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的涨、跌幅以合同确定的价格为基础,当涨、跌幅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五、承包方自主控制的风险分担。承包方全部承担该部分风险。投标报价时,承包方应根据市场情况,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合理确定该部分风险。

  六、发、承包双方已签订施工合同,且合同中对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幅度等有约定,并对超出约定的有明确的调整条款,按合同约定执行。

  七、发、承包双方已签订施工合同,但合同中未对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幅度等进行约定,发、承包双方应对造价风险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

  八、新开工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幅度等进行约定,并对超出约定的有明确的调整条款。

  九、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进行处理。

  本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之前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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