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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造价师报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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娜娜nancy
还行。
传四方教育是安徽合肥的一所学历提升和资格证报考的教育机构。做的产品有成人高考报名,专升本,高起专,高起本等等,传四方学历提升培训教育还是很不错的。安徽还有自学加分政策,自考大专或者电大,本科辅导这些内容传四方也都做的。
宿州,别称宿城,安徽省辖地级市,建设为皖苏鲁豫四省交汇区域的新兴中心城市,打造省际毗邻区域中心城市,地处安徽省北部,位于长江三角洲地区,是安徽距离出海口最近的城市。宿州襟临沿海,东、东北与宿迁和徐州接壤,南临蚌埠,西至西北与淮北、商丘和菏泽相邻。截至2022年,宿州市下辖1个市辖区、4个县,总面积9939平方千米。截至2022年11月1日,宿州市常住人口4476万人。2022年,宿州市全年实现生产总值0亿元,比上年增长9%。
himawari30

2022年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全国统一网上报名,日期为2022年7月13日9:00~7月22日16:00。

以宿迁市为例,本项考试报名实施告知承诺制,请各位考生仔细阅读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中的政策文件、报考问答,详细了解,正确操作。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应试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缴费时间为7月24日~7月28日。

未被抽查和抽查结果无误的报考人员可进行缴费操作,抽查结果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取消缴费操作。9月10日~ 9月18日,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一级建造师

黑玫瑰1111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
发布日期:2022-4-22
执行日期:2022-4-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保障城市房屋拆迁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屋拆迁补偿估价活动和实施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政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各行署、市、县房屋拆迁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工作。
省农垦、森工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内的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和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补偿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被拆迁房屋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的评估标准可由各地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条 拆迁估价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由拆迁人委托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具有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进行。拆迁补偿估价中的主要估价人员必须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助理房地产估价师。
第七条 进屋拆迁补偿估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由行署、市房屋拆迁部门推荐(农垦、森工的由省农垦、森工推荐),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子以公布。
第八条 房屋拆迁补偿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上载明的拆迁期限的起始之日。房屋拆迁评估价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宜先按栋为对象,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等因素,以市场比较法为主评估出整栋被拆迁房屋的基准价格,然后根据每个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的位置、楼层、朝向、采光、户型、建筑面积等因素,对该基准价格进行适当的调整、修正,确定出每个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
第十条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拆迁补偿估价,应当根据临时建筑工程造价标准结合剩余期限进行估价。
第十一条 同一拆迁项目的被拆迁房屋的估价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估价应当委托同一家估价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 各市、县人民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组织房产、建设、土地、物价、拆迁等相关部门制定,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性质)、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和本地区被拆迁房屋最低限价。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低于最低限价的,执行最低限价。
第十三条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该公开、透明,采取拆迁人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确定后,拆迁人应与该评估机构订立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的估价费用标准支付委托费。估价费用以户为单位计收。
第十四条 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当事人签字认可。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拆迁当事人应如实向估价机构提供估价所必需的证件、批件和资料,并配合估价机构开展现场查勘。因拆迁当事人原因造成估价失实的,责任由拆迁当事人承担。
接受委托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和相关部门应当允许查阅。
第十五条 估价机构应当按照估价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完成委托估价任务,并向拆迁人提供全部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被拆迁房屋部分的分户估价报告。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提供其被拆迁房屋的分户估价报告。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实行公示制。
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订立前,估价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价格等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接受社会。
第十七条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第十八条 接受委托的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委托的估价业务。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估价的评估价格的货币单位应当精确到元。
第二十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确定后,在结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的差价时,安置房屋的价格,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由同一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一条 地级市房屋拆迁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成立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拆迁估价业务的技术指导和估价纠纷的鉴定。
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由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及房地产法律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后,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事宜。
鉴定组成员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原估价机构应当配合估价专家委员会做好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至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书。
第二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二十四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和申请技术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或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
(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
(五)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六)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七)不履行估价解释义务和房地产估价鉴定义务的;
(八)不进行公示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出具不公正估价结果的,取消其房地产估价师和助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以外国有土地上进屋拆迁补偿估价和实施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政的,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其拆迁估价不适用本办法。2022年3月9日黑龙江省建设厅印发的《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
复古猫小懒
2022年宿迁二级建造师报名不需要社保证明。江苏省凡是从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时起至2022年年底满2年的均不需社保证明。
浩予妈妈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22]234号
第四条 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五条 拆迁估价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六条 市、县房地产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七条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 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第十五条 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十六条 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第十九条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第二十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第二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二十三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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