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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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啥啥不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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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不是处女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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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机械电气防火防爆安全技术   火灾和爆炸往往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机电装置,特别是电气装置起火成灾的事例是很多见的。引起火灾的电气原因是仅次于一般明火的第二位原因。   火灾是失去控制且造成损失的燃烧。燃烧是伴有放热、发光的激烈的化学反应。构成燃烧的三要素是可燃物、氧化剂和有一定能量的点火源。不同物质燃烧的火焰温度高达2000~3000℃,破坏力极大。燃烧产物也给人带来很大的危险。例如,7%~10%的CO2能使人窒息而死亡,%的CO经20~30min能使人死亡,%的SO2或0.05%的NO和NO2短时间即致人死亡,烟尘和烟雾也有很大的危险。按照可燃物性质,火灾分为固体材料火灾、液体或液化固体火灾、气体或液化气泄漏火灾和金属粉尘燃爆火灾。   爆炸是物质潜能在瞬间突然释放或急剧转化,且伴有高压、体积剧增、高温、巨响的现象。爆炸分为物理爆炸和化学爆炸。化学爆炸伴有剧烈化学反应,分为炸药爆炸,气体、蒸气爆炸和粉尘、纤维爆炸。传播速度数十厘米每秒至数十米每秒的为轻爆,10 m/s~数百米每秒的为爆炸,达到1000 m/s的为爆轰。形成化学爆炸的条件是存在爆炸性混合物和有一定能量的引燃源。气体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温度可达2000 ℃以上。   一、引燃源   (一)电气引燃源   1.危险温度   电气设备运行时发热和温度都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在异常情况下可能产生危险温度。   1)过热产生的危险温度   (1)短路。发生短路时,电流增大为正常时的数倍乃至数十倍,而产生的热量又与电流的平方成正比,使得温度急剧上升,产生危险温度。雷电放电电流极大,有类似短路电流但比短路电流更为强烈的热效应,也可产生危险温度。   (2)接触不良。不可拆卸的接点连接不牢、焊接不良或接头处夹有杂物,可拆卸的接头连接不紧密或由于振动而松动,可开闭的触头没有足够的接触压力或表面粗糙不平等,均可能增大接触电阻,产生危险温度。特别是不同种类金属连接处,由于二者的理化性能不同,连接将逐渐恶化,产生危险温度。   (3)严重过载。过载量太大或过载时间太长,可产生危险温度。   (4)铁芯过热。电气设备铁芯短路、线圈电压过高、通电后不能吸合,可产生危险温度。   (5)散热失效。电气设备散热油管堵塞、通风道堵塞、安装位置不当、环境温度过高或距离外界热源太近,使散热失效,可产生危险温度。   (6)接地及漏电。接地电流和集中在某一点的漏电电流,可引起局部发热,产生危险温度。   (7)机械故障。电动机、接触器被卡死,电流增加数倍,可产生危险温度。   (8)电压波动太大。电压过高,除使铁芯发热增加外,对于恒电阻负载,还会使电流增大,增加发热;电压过低,除使电磁铁吸合不牢或吸合不上外,对于恒功率负载,还会使电流增大,增加发热。两种情况都可产生危险温度。   2)电热器具和照明灯具的危险温度   电炉、电烘箱、电熨斗、电烙铁、电褥子等电热器具和照明器具的工作温度较高。电炉电阻丝的工作温度达800℃,电熨斗和电烙铁的工作温度达500~600℃,100W白炽灯泡表面温度达170~220℃,1000W卤钨灯表面温度达500~800℃等。上述发热部件紧贴可燃物或离可燃物太近,即可能会引燃成灾。   白炽灯泡灯丝温度高达2000~3000℃,当灯泡爆碎时,炽热的钨丝落到可燃物上,也会引起燃烧。   灯座内接触不良会造成过热,日光灯镇流器散热不良也会造成过热,都可能引燃成灾。   2.电火花和电弧   电火花是电极间的击穿放电;大量电火花汇集起来即构成电弧。电弧温度高达8000℃。电火花和电弧不仅能引起可燃物燃烧,还能使金属熔化、飞溅,构成二次引燃源。   电火花分为工作火花和事故火花。工作火花指电气设备正常工作或正常操作过程中产生的电火花。例如,刀开关、断路器、接触器、控制器接通和断开线路时会产生电火花;插销拔出或插入时产生的火花;直流电动机的电刷与换向器的滑动接触处、绕线式异步电动机的电刷与滑环的滑动接触处也会产生电火花等。   事故火花是线路或设备发生故障时出现的电火花,包括短路、漏电、松动、接地、断线、分离时形成的电火花及变压器、多油断路器等高压电气设备绝缘表面发生的闪络等。   事故火花还包括由外部原因产生的雷电火花、静电火花、电磁感应火花等。   (二)非电气引燃源   1.明火   (1)吸烟。包括打火机、火柴和烟头的明火。   (2)取暖器具。包括电炉、取暖用火炉(燃油炉、燃气炉等)。   (3)焊接与切割。   2高热物体及高温表面   包括高温蒸气管道表面,高温气体,液体管道及热交换器的金属表面,高温管道的托梁、滑板及轨道,加热炉、干燥炉炉壁等。   3.自燃发热及化学反应热   包括氧化反应发热(如油浸物自燃发热、煤自燃发热),氧化反应发热,发酵发热等。   4冲击和摩擦   包括飞散物的冲击,掉落物、倒塌物的撞击,气锤的冲击,制动器的摩擦等。   5.绝热压缩   关闭压缩机的排水阀等操作可导致绝热压缩。   6.光线   紫外线和红外线有很高的热效应。玻璃瓶、金色缸、橱窗等的聚焦作用能产生很高的温度。   二、危险物质和危险环境   (一)危险物质   爆炸危险物质分为以下三类:   I类;矿井甲烷;   Ⅱ类:爆炸性气体、蒸气、薄雾;   Ⅲ类:爆炸性粉尘、纤维。   爆炸性气体、蒸气按引燃温度分为6组(表l—11)。爆炸性粉尘、纤维按引燃温度分为3组(表1—12)。   爆炸性气体、蒸气接最小点燃电流比和试验安全间隙分为ⅡA级、Ⅱ B级、ⅡC级。   爆炸性粉尘、纤维按其导电性和爆炸性分为ⅢA级和ⅢB级。   (二)危险环境   1.气体、蒸气爆炸危险环境   (1)0区。指正常运行时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出现或短时间频繁出现的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除了装有危险物质的封闭空间(如密闭的容器、贮油罐等内部气体空间)外,很少存在0区。   (2)1区。指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预计周期性出现或偶然出现)的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   (3)2区。指正常运行时不出现,即使出现也只可能是短时间偶然出现的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   2.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环境   (1)10区。指正常运行时连续或长时间或短时间频繁出现爆炸性粉尘、纤维的区域。   (2) 11区。指正常运行时不出现,仅在不正常运行时短时间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纤维的区域。   3.火灾危险环境   火灾危险环境分为21区、22区和23区,分别是有可燃液体、可燃粉体或纤维和可燃固体存在的火灾危险环境。   三、防火防爆技术   (一)综合防火防爆技术   1.限制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包括采取密闭作业、防止泄漏、防止可燃物堆积等措施   2.使用安全装置   包括成分控制装置、温度控制装置、阻火器、水封、安全阀、逆止阀、压力表、紧急停车装置、监测装置、信号装置、报警装置等自动装置。   3.消除点火源   包括控制各种引燃源的措施。   4.惰化和稀释   包括用N2,CO:等代替空气,强化通风等措施。   5.耐燃结构和抗爆结构   包括建筑的耐燃结构,容器和设备的抗爆结构。   6.隔离和间距   包括防油堤、防爆墙等设施及保持防火、防爆间距。   7.泄压   包括容器、厂房的泄压、泄爆设计。   (二)电气防爆   1.防爆电气设备   1)防爆电气设备类型   防爆型电气设备有隔爆型(标志d)、增安型(标志e)、充油型(标志o)、充砂型(标志q)、本质安全型(标志i)、正压型(标志p)、无火花型(标志n)和特殊型(标志s)设备。例如dⅡBT4是隔爆型、ⅡB级、T4组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2)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选型   应根据电气设备安装环境的类型和等级、电气设备的种类选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所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环境内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典型例子见表1—13至表1—15.   2.防爆电气线路   在爆炸危险环境中,电气线路安装位置的选择、敷设方式的选择、导体材质的选择、连接方法的选择等均应根据环境的危险等级进行。   1)位置选择   应当在爆炸危险性较小或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置敷设电气线路。   2)敷设方式选择   爆炸危险环境中电气线路主要有防爆钢管配线和电缆配线。   3)隔离密封   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以及保护管、电缆或钢管在穿过爆炸危险环境等级不同的区域之间的隔墙或楼板时,应采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4)导线材料选择   爆炸危险环境危险等级1区的范围内,配电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或电缆。在有剧烈振动处应选用多股铜芯软线或多股铜芯电缆。煤矿井下不得采用铝芯电力电缆。   爆炸危险环境危险等级2区的范围内,电力线路应采用截面积4m㎡及以上的铝芯导线或电缆,照明线路可采用截面积2.5 m㎡.及以上的铝芯导线或电缆。   5)允许载流量   1区、2区绝缘导线截面和电缆截面的选择,导体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和断路器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倍。引向低压笼型感应电动机支线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倍。   6)电气线路的连接   l区和2区的电气线路的中间接头必须在与该危险环境相适应的防爆型的接线盒或接头盒附近的内部。1区宜采用隔爆型接线盒,2区可采用增安型接线盒。   2区的电气线路若选用铝芯电缆或导线时,必须有可靠的用铜铝过渡接头。   第六节 主要机械电气安全有关技术规程与标准   1.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安监管管二字[2005])11号)   2.机械安全风险评价的原则(GB/T 16856——1997)   3.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GB 12266—— 1990)   4.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GB 15760——1995)   5.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1992)   6.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 1990)   7.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 48 ——1993)   8.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 1993)   9.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1995)   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1992)   11.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 13955——1992)   12.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1994)   1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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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海盗猪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必备知识点   1物体打击   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爆炸、主体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造成的伤亡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矿车或放飞车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车辆运输挂钩、跑车事故。   3机械伤害   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构缠压住等。   常见伤害人体的机械设备有:皮带运输机、球磨机、行车、卷扬机、干燥车、气锤、车床、辊筒机、混砂机、螺旋输送机、泵、压模机、灌肠机、破碎机、推焦机、榨油机、硫化机、卸车机、离心机、搅拌机、轮碾机、制毡撒料机、滚筒筛等。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   4起重伤害   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包括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机械伤害,但不包括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式跌倒。   起重伤害事故是指在进行各种起重作业(包括吊运、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重物(包括吊具、吊重或吊臂)坠落、夹挤、物体打击、起重机倾翻、触电等事故。   5触电   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适用于触电、雷击伤害。如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金属外壳或棵露的临时线,漏电的手持电动手工工具;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坠落等事故。   6淹溺   因大量水经门、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7灼烫   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适用于烧伤、烫伤、化学灼伤、放射性皮肤损伤等伤害。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8火灾   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比如,居民火灾蔓延到企业。此类事故居于消防部门统计的事故。   9高处坠落   人由站立工作面失去平衡,在重力作用下坠落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坠落,也适用于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但排除以其他类别为诱发条件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因触电失足坠落应定为触电事故,不能按高处坠落划分。   10坍塌   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情况。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   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简称为冒顶片帮。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   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与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的事故。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   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如采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的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   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主要适用于煤矿,同时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场合。   15火药爆炸   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运输、储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适用于火药与炸药在加工配料、运输、储藏、使用过程中,由于震动、明火、摩擦、静电作用,或因炸药的热分解做用,发生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   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于、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   17容器爆炸   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作,也称容器的二次爆炸。   18其他爆炸   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如:   ①可燃性气体如煤气、乙炔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   ②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如汽油挥发气引起的爆炸;   ③可燃性粉尘以及可燃性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   ④间接形成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气与空气相混合(如可燃固体、自燃物品,当其受热、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火源爆炸的事故。 炉膛爆炸,钢水包、亚麻粉尘的爆炸,都属于上述爆炸方面的,亦均属于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废弃的坑道、暗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有时会发生突然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称为窒息。两种现象合为一体,称为中毒和窒息事故。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的事故,也不适用干慢性中毒的职业病导致的死亡。   20其他伤害   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钉子扎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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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图路

201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知识点整理「必考」

在每年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分析事故类型几乎是必考内容,相关题目通常在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事故案例分析两科试卷中出现。如果平时理解不够透彻,考试时难免犯晕。现将一部分事故定义及范围分享给大家,助大家考试答题一臂之力。

一、物体打击

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爆炸、主体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二、车辆伤害

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矿车或放飞车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车辆运输挂钩、跑车事故。

三、机械伤害

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构缠压住等。常见伤害人体的机械设备有:皮带运输机、球磨机、行车、卷扬机、干燥车、气锤、车床、辊筒机、混砂机、螺旋输送机、泵、压模机、灌肠机、破碎机、推焦机、榨油机、硫化机、卸车机、离心机、搅拌机、轮碾机、制毡撒料机、滚筒筛等。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

四、起重伤害

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包括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机械伤害,但不包括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式跌倒。

五、触电

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适用于触电、雷击伤害。如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金属外壳或棵露的临时线,漏电的手持电动手工工具;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坠落等事故。

六、淹溺

指因大量水经门、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七、灼烫

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适用于烧伤、烫伤、化学灼伤、放射性皮肤损伤等伤害。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八、火灾

指造成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比如,居民火灾蔓延到企业。此类事故居于消防部门统计的事故。

九、高处坠落

指出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坠落,也适用于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但排除以其他类别为诱发条件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因触电失足坠落应定为触电事故,不能按高处坠落划分。

十、坍塌

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情况。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十一、冒顶片帮

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简称为冒顶片帮。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十二、透水

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与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的事故。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十三、放炮

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如采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的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十四、瓦斯爆炸

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主要适用于煤矿,同时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场合。

十五、火药爆炸

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适用于火药与炸药生产在配料、运输、贮藏、加工过程中,由于振动、明火、摩擦、静电作用,或因炸药的热分解作为,贮藏时间过长或因存药过多发生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以及熔炼金届时,废料处理不净,残存火药或炸药引起的爆炸事故。

十六、锅炉爆炸

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干表大气压(兆帕)、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

十七、容器爆炸

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容器爆炸是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作,也称容器的二次爆炸。

十八、其他爆炸

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如:

1可燃性气体如煤气、乙炔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

2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如汽油挥发气引起的爆炸;

3可燃性粉尘以及可燃性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

4间接形成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气与空气相混合(如可燃固体、自燃物品,当其受热、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火源爆炸的事故;

5炉膛爆炸,钢水包、亚麻粉尘的爆炸,都属于上述爆炸方面的,亦均属于其他爆炸。十九、中毒和窒息

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废弃的坑道、暗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有时会发生突然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称为窒息。两种现象合为一体.称为中毒和窒息事故。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的事故,也不适用干慢性中毒的职业病导致的死亡。

二十、其他伤害

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钉子扎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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