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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兮兮的呆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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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气别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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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是对自学者进行以高等教育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广东省境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依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在我省报名参加自学考试。一、报名注册和课程报考1.新生报名对象及条件:报名参加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学习的考生须已经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应符合所报专业报考条件要求。2.课程报考对象及要求:(1)已在“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完成个人信息注册和现场确认的考生均可报考课程。其中,此前已在“考生服务平台”上完成注册和现场确认的在籍考生,可直接报考课程;此前尚未在“考生服务平台”上完成注册和现场确认的在籍考生,应先到原注册地教育考试机构指定地点完成现场确认后,再报考课程;新生应先在“考生服务平台”完成个人基本信息注册,再到注册地教育考试机构指定地点完成现场确认后,再报考课程。(2)参加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学习的考生,不得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课程,专科和本科课程代码相同的课程除外。3.报名报考方式及流程:(1)报名报考全部在“考生服务平台”上进行,实行网上注册、网上报考、网上缴费。(2)报考流程。上报考流程:登陆“考生服务平台”、网上新生注册、现场确认、报考课程、网上缴费、查询确认报考信息。此前已完成注册和现场确认的在籍考生:登陆“考生服务平台”、报考课程、网上缴费、查询确认报考信息。此前未完成注册和现场确认的在籍考生:登陆“考生服务平台”、网上在籍注册、现场确认、报考课程、网上缴费、查询确认报考信息。具体操作流程及要求,请考生登陆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仔细阅读“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考生须知”。4.报名时间:注册时间:新生常年注册;网上报考截止时间:上半年为2022年3月4日17时,下半年为2022年9月9日17时。二、各专业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安排2022年4月份考试时间为4月10-12日,2022年10月份考试时间为10月16-18日。我省202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统考课程考试时间安排,详见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统考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三、考试组织工作考试工作在省教育考试院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市(州、林区)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考点设在市(州、林区)政府所在地。四、教材供应根据全国考办有关规定,为保证教材供应质量,自学考试教材实行主渠道供应,不得购买、使用盗版教材。各助学机构和广大考生应严格执行全国考办有关规定,自觉购买正版教材,严禁购买、使用盗版教材。七、考生报考须知1.2022年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具体考试课程及时间以“考生服务平台”上公布的为准。2.2023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考课程安排两次考试,时间分别在4月18-19日,10月24-25日。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00019)及其他机考课程在考生服务平台上报考(网上报考截止日期前)。3.自2022年起,我省原专业计划不再安排课程考试。自2022年起,不再办理原专业毕业证书。原专业在籍考生在过渡期间不能完成原计划课程考试的,可依据《关于做好我省自学考试新旧专业转接的通知》(鄂自考[2023]11号)文件精神转接到新专业继续报考。4.根据教试中心函[2023]122号文件及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学前教育考试计划调整有关文件精神和《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学前教育(专科、专升本)专业考试计划的通知》(鄂考委办[2023]1号),自2022年4月起,学前教育专业(专科、专升本)按调整后的考试计划安排课程考试,原已考课程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试行我省自学考试新旧专业计划调整及停考专业过渡办法的通知》(鄂自考[2023]2号)过渡。5.根据全国考委《关于停考“对外经济管理概论”等7门课程的通知》(考委[2023]5号)要求,自2022年1月起,停考“对外经济管理概论(课程代码:00053,5学分)”、“金融市场学(课程代码:00077,5学分)”、“涉外经济法(课程代码:00099,4学分)”、“外经贸经营与管理(课程代码:00101,4学分)”、“国际企业管理(课程代码:00148,6学分)”、“政府、政策与经济学(课程代码:00937,6学分)”“企业定价(课程代码:00180,4学分)”等7门课程。凡上述课程未合格的在籍考生,均按照停考顶替方案要求参加相应课程考试,已经合格的考生可按照原专业考试计划申请毕业。停考课程顶替方案详见鄂考委办[2023]1号文件附件。6.根据全国考委2022年10月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改革方案》精神,自2022年10月年起,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直接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原则上不再加考课程,确需要考的,由该专业主考学校确定加考课程并组织考试。7.根据全国考委《关于调整“思想、理论与‘’重要思想概论”课程名称的通知》(考委[2023]3号)的文件精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的思想理论课“思想、理论与‘’重要思想概论”(课程代码:03707,4学分)调整为“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代码:12656,4分学)。自2022年10月起,安排“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代码:12656,4分学)的考试,并启用相应的大纲和教材,“思想、理论与‘’重要思想概论”(课程代码:03707,4学分)不再安排考试。已取得“思想、理论与‘’重要思想概论”合格成绩者,不再参加“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考试。8.依据《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下列主考学校可向社会考生开展学业综合评价工作(网络助学),有意参加网络助学的考生可联系主考学校。9.考生应按自考办规定的时间自行在考生服务平台上查询并打印“考试安排通知单”。考试时务必持“考试安排通知单”、身份证到指定考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的考生和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违规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查处。10.考试成绩由考生本人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11.实践课报考,考生在主考学校公告的实践课报名时间内,登录“考生服务平台”,选择相应的实践课进行网上报考。实践课报考成功后,考生应仔细阅读相关提示,清楚了解主考学校关于相关实践课考核的时间安排、具体要求(如毕业考核须先进行选题、开题、指导教师联系、向主考学校缴费等)等内容。考生有不明之处应及时向主考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咨询了解,或登录主考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官方网站进行查询。12.前置学历验证和课程免考实行“考生服务平台”网上办理。其中课程免考每年办理2次,上半年网上申请截止时间为3月31日,下半年网上申请截止时间为9月30日。考生在公告的时间期限内,登录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网站()“考生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逾期进入下一申请办理周期。具体办法和流程详见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上有关广东省自学考试相关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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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分百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管理,发挥社会助学对发展我省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以下简称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以下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中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自学考试辅导机构,根据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要求开展的辅导活动。第四条社会助学机构可通过电视、广播、刊授、函授、面授等形式开展社会助学活动,提倡业余助学与脱产助学、长期助学与短期助学相结合。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中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社会助学机构,开展社会助学活动。第六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第七条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市级主管自学考试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是社会助学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市主管部门)。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市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本地区社会助学工作。县(含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社会助学管理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管理、指导工作。第二章社会助学的申办与审批第八条省、市主管部门对社会助学机构的审批权限:(一)省属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部、省属高等、中专学校,中央和部队驻粤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社会助学机构的,向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主管部门审批。(二)市属及市属以下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高等及中专学校设立社会助学机构的,向所在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主管部门备案,省主管部门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该审批生效。省、市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予以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者。持有《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的社会助学机构,方可从事社会助学。第九条申请设立社会助学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助学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二)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地、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三)有一定数量的、相对稳定的、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具体的助学计划;(五)有与助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第十条申请设立社会助学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申办报告及主管(依托)单位意见;(二)创办人、办学负责人资历证明资料;(三)办学设备、场地及经费来源等证明资料,租用办公用房、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必须提交租用协议书;(四)管理人员及师资资料;(五)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联合设立社会助学机构的,必须提交合作协议书;(六)填写《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设立申请表》。第十一条社会助学机构申请设立分教点应按以下规定报批:(一)社会助学机构申请在本地区设立分校、分部等分教点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二)社会助学机构申请在省内跨地区设立分教点的,应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向所在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市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三)社会助学机构申请到外省开展社会助学的,应报经省主管部门同意后,到所在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省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我省主管部门备案;(四)外省社会助学机构到我省开展社会助学的,应持所在省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经社会助学所在市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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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aopiao1234

自学考试学习形式 自学考试不是只有通过自己看书复习这一种方式的,自考的学习形式还包括社会助学自考和网络助学自考,其中社会助学自考又分为三种类型。 一、自主学习 自学这一最纯粹的学习方式是最能体现自学考试本质精神的。当然,如果选择这种学习方式的话,就必须拥有极大的勇气和毅力,还要具备持之以恒的耐心以及超强的自学能力。 这种完全自学的方式适合那些自学能力超强的小伙伴以及在职或经济较差的考生。 二、社会助学自考 社会助学主办方多为社会助学团体,这种团体主要以各种培训中心及辅导站形式出现。其助学方式和授课时间较为灵活,如全脱产、半脱产、夜校等方式。 一般来说社会助学的组织形式还有以下几种类型: 1.高等学校举办的自考助学包括普通高等院校,也包括电视大学、各级党、团、干校等院校。 2.委托开考部门和用人单位举办的自考助学包括部门组织的学校、培训中心及各种形式的辅导站。 3.社会力量助学这种助学组织多数属于民办大学,有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举办的学校,也有社会有关部门的离退休人员依托有关单位举办的助学学校。 大家在选择社会助学自考的时候也需要注意助学单位是属于哪种类型的,以及助学单位的资质。这种社会助学自考方式适合于那些自制力比较差、自学比较困难的考生,还有一些在职考生等。 三、网络助学 自考网络助学是一种新型的学习方式,考生可以通过各类网络课件、充分利用空余的时间来进行学习,这种方式可以让考生随时随地进行学习,但是相对的对于考生的自律性和探索性要求比较高。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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