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管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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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sanwang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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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臭熊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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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是中证协发布的文件,旨在规范证券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行为,加强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

细则中的主要内容:

1、证券经营机构应将廉洁从业情况纳入薪酬管理体系,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考察和评估结果作为薪酬管理等事项的重要考量因素,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廉洁从业内部检查。

2、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围猎”审核、监管人员,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者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3、在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客户返还佣金、赠送礼品礼券,或者提供其他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

细则的原则: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原则包括:廉洁从业、公正公平、诚信规范、事前防范。这些原则旨在确保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业过程中保持廉洁、公正、诚信,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对证劵行业的影响:

1、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廉洁意识:

细则明确规定了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要求,包括不得利用证监会系统人员关系或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廉洁意识,使其在工作中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加强自律管理:

细则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将廉洁从业情况纳入薪酬管理体系,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廉洁从业内部检查。这有助于证券经营机构加强自律管理,对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防止出现不廉洁行为。

3、促进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

细则的出台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通过规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防止不正当利益输送等行为,保证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促进证券行业的健康发展:

细则的实施有助于促进证券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加强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防止不正当行为,有助于构建健康的行业环境,推动证券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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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1、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2、不得为达到排除竞争的目的,不正当地运用自己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户的业务活动。3、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买卖活动。4、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5、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之间有获取不当利益的约定。6、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7、不得接受客户对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的全权委托。8、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四条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三)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四)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五)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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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yaxiao12

证券法规定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三项义务:一是依法履行职责;二是对某些事项的保密义务;三是廉政执法。   依法履行职责就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在执行公务进行检查或调查时应首先向被管理者出示有关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证件可以是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专门的有效证件。出示证件就是表明该工作人员具有对有关证券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资格。否则被管理者有权拒绝其检查和管理。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是对其知道和了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有义务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诀窍、技术配方、工艺流程和经营信息如经营决策、客户名单等等。成为商业秘密必须是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权利人未采取保密措施的不能作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无权泄露。作为从事证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因为职务的需要,对证券市场中的上市公司、经营机构以及一些服务性机构的情况和信息一般比较了解,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信息外,作为掌握其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应遵守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则,也要为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保守秘密。如果违反了这个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具有一个廉洁公正的证券监督管理队伍是至关重要的,证券法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和依法行使职权提出了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首先应当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忠于职守就要求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履行职责,不能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公正廉洁就要求对于与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有关证券业、证券市场的事宜,工作人员必须回避;对被管理者一视同仁,秉公执法;禁止参加可能对公正执法有影响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场所娱乐活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间接地向其被管理对象索取礼品、服务和各种形式的贿赂,或者接受这些人员、机构的礼品、服务和各种形式的贿赂。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包括工作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为自己或者他人的利益买卖股票;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兼职;也不得与由于履行其职务而发生联系的机构协商今后在该机构任职的事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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