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者一般性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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啾啾大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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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姑娘Z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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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行为:

1、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买卖活动。证券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获取投机利益从事证券买卖活动,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而且会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助长证券市场投机风气,可能会引发证券行情不正常的波动。

2、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证券行情变幻莫测,证券业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有关价格变化的肯定性意见,一旦因预测失误给客户带来损失,很可能引起法律纠纷,在影响客户利益的同时,也影响从业人员和证券行业的声誉。

3、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之间有获取不当利益的约定。这种约定不仅违反“三公”原则,也违反国家法律。由这种约定而获取的收益为不法收益,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法律制裁。

4、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未来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投资者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后果具备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参与证券交易,应由客户独立作出抉择。证券业从业人员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但又不能代他承担相应的责任,是一种对客户很不负责的行为,这实际上是为了证券公司的小团体利益而损害客户利益,不仅败坏证券业的信誉,甚至可能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接受客户委托,应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各项费用,若在接受客户委托的同时分享收益,性质上属于参与客户投资,不仅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且也违背了从业人员不得从事证券买卖的有关规定。

6、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证券投资的风险就是证券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任何人都难以保证证券投资的预期收益水平。向客户作出这类保证。会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并可能导致实际收益水平与预期收益背离。显然,向客户作出这类保证,有违证券业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

7、不得接受客户对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的全权委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参NiY_券投资的客户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能独立承担投资活动的法律责任,对其账户或以其名义进行的证券买卖负全部责任。证券业从业人员接受全权委托,性质上属于代客户投资决策,违背了上述规定。

8、不得为达到排除竞争的目的,不正当地运用自己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户的业务活动。为在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而在交易中利用特殊或优越条件限制某客户的业务活动,这种做法有违“三公”原则。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对所有客户一视同仁,不论是大客户还是小客户,也不论是竞争伙伴还是竞争对手。

保证性行为

1、热爱本职工作,准确执行客户指令,为客户保密。客户是证券业的职业对象,客户的指令代表着客户的投资决策,关系到客户的投资利益。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准确、及时、完整地执行客户的指令。

客户的资金和证券是他们的合法财产,证券经营机构依法受客户委托代为保管这些财产,除非涉及违法行为,除有关法律特别规定外,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就客户的投资、资金、持有证券的情况严守秘密,不得随意泄露给他人。

2、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证券业务有很强的专业性特点,又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要求,同时又不断地开拓创新,推出新品种,发展新业务。

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功底和较宽的知识面,要不断地学习,钻研业务,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知识水平,以适应证券市场对从业人员提出的要求,在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的同时,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

3、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证券业务的各项制度。证券业是一个与国家利益、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业,国家的有关法律及证券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各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证和制度保证,也是证券业务运作的依据。证券业从业人员应该自觉遵纪守法,以此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证券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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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 (一)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五)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八)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九)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泄露客户资料;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 (二)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三)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 (四)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五)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三)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 (五)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三)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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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dan1101328

(一)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二)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五)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八)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九)违规向客户做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十)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第三章中对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的具体规定。《准则》中既规定了所有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执业规范,又根据不同类别机构证券从业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列举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证券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包括十一项内容,这些禁止性规定主要以《证券法》第三章第四节的内容为依据,是《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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