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一般禁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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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狼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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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依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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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二)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五)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八)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九)违规向客户做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十)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第三章中对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的具体规定。《准则》中既规定了所有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执业规范,又根据不同类别机构证券从业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列举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证券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包括十一项内容,这些禁止性规定主要以《证券法》第三章第四节的内容为依据,是《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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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syYaoYao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1、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2、不得为达到排除竞争的目的,不正当地运用自己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户的业务活动。3、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买卖活动。4、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5、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之间有获取不当利益的约定。6、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7、不得接受客户对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的全权委托。8、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四条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三)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四)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五)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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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onafirst1

依据: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x0d\x0a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x0d\x0a (一)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x0d\x0a (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x0d\x0a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x0d\x0a (四)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x0d\x0a (五)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x0d\x0a (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x0d\x0a (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x0d\x0a (八)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x0d\x0a (九)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x0d\x0a (十)泄露客户资料;\x0d\x0a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x0d\x0a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x0d\x0a (一)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x0d\x0a (二)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x0d\x0a (三)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x0d\x0a (四)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x0d\x0a (五)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x0d\x0a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x0d\x0a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x0d\x0a (一)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x0d\x0a (二)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x0d\x0a (三)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x0d\x0a (四)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x0d\x0a (五)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x0d\x0a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x0d\x0a 第十四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x0d\x0a (一)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x0d\x0a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x0d\x0a (三)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x0d\x0a (四)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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