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3

  • 浏览数

    110

逍遥黑猫
首页 > 出国留学 > 出国留学培训机构监管办法

3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我们的季节

已采纳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由提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落实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国务院、教育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或备案的机构,提供留学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安全教育、联络安排及其他相关中介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留学中介服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在本省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应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并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总部设在省外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山西省开设分支机构,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并经省教育厅备案,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晋从事经营活动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备案通知书》)。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未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备案,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留学中介服务。

第四条 开展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出国留学政策,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本省区域内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和备案,并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进行日常监管。

第二章 资格认定和备案

第六条 申请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已领取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含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企业;

(二)具有法人资格;

(三)法定代表人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四)有用于开展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五)从事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主要工作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能够提供留学指导;工作人员的构成中有外语、法律等专业的人员;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第七条 申请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应向省教育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及其认证书,户籍不在本省的人员,还需提交居住证;

(四)工作人员的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及其认证书、聘用合同,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供相应资格证书;

(五)办公场所房屋产权或租赁证明;

(六)机构章程、服务规程及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文本;

(七)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服务区域、收费标准;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本条第(一)、(六)、(七)项需提交相关材料的原件,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材料应当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不退回。

第八条 申请备案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四项至第七项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表;

(二)总部机构的《资格认定书》;

(三)总部机构关于开办分支机构的决议、授权委托书;

(四)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及其认证书,户籍不在本省的人员,还需提交居住证;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本条第(一)、(三)项需提交材料原件,第(二)项提交材料复印件,第(四)项所列材料应当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不退回。

第九条 省教育厅于每年4月、11月受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返回材料,发放《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或者申请机构按照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予的申请,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条 省教育厅受理资格认定或备案申请后,在2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机构的经营条件等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机构;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不能按期完成审核的,最多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机构接到通过资格认定或备案审查的书面通知后,10日内与省教育厅、指定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缴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审核申请机构提交的备用金存款证明后,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

第三章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营

第十三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主要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营业执照》以及《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并公示服务规程。

第十四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向服务对象提供以下服务:

(一)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二)介绍经教育部认定的国外学校招生信息、申请程序、留学费用等有关情况,并指导、协助提出入学申请;

(三)协助准备出国所需的材料,指导办理相关手续;

(四)组织出国前生活、安全、礼仪等方面内容的培训;

(五)帮助联络、安排境外以及学成回国等所需的服务。

第十五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服务对象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应使用教育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在签订合同前应明确告知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交纳费用的办法。

第十六条 省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由总部机构承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须由总部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

第十七条 《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5年。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延期申请,提交有效期内经营情况报告,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考察审核后,做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不同意延期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同意延期的,换发《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注册资本等,应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在办理变更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教育厅备案,换发新的《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

第四章 备用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总额为100万元,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对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

第二十条 备用金及其利息归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所有,由省教育厅按照《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实行监管。未经省教育厅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备用金。

第二十一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按照仲裁机构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或者无力支付违约、侵权、行政罚款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动用备用金申请,经省教育厅同意后可以动用备用金,并在动用后30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得继续开展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第二十二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中介服务机构资格或者主动终止中介服务业务后,如1年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者诉讼,可凭省教育厅开具的证明,到银行领取备用金本金及其利息。

第二十三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解散、破产或者合并、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备用金和利息作为其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置。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教育厅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该材料将作为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变更、《资格认定书》延期的必备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适时向社会公布经资格认定或备案的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名单。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等有关信息,依据《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的规定,实行联合惩戒,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六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终止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注销其《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自破产法律文书宣告之日起,《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即行无效。

第二十七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以虚假材料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

(二)未按要求向省教育厅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的;

(三)总部设在省外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我省开设分支机构未在省教育厅备案;

(四)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

(五)动用备用金后未按期补足,继续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六)以承包、转包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七)到学校开展出国留学宣传活动;

(八)发布虚假信息或虚假违法广告,组织非法中介活动;

(九)为服务对象编造、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相关材料;

(十)代替国外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擅自组织语言培训、留学预科等相关教育教学活动;

(十一)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损害服务对象经济利益、个人隐私;

(十二)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未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影响教育秩序、侵害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未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或备案,以咨询、培训、境外游学、夏(冬)令营等名义变相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或被注销、撤销《资格认定书》、《备案通知书》后继续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出入境和社会治安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行业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自主开展活动,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获得《资格认定书》的机构,须按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重新颁发《资格认定书》。本办法颁布实施后,未申请复核或复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第三十三条 暂不受理境外机构(个人)、境外机构驻华或驻晋代表机构、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申请。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47 评论

happyzhang123

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替外国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形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意见稿明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如存在发布虚假信息,在境内组织中介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行为,将被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甚至被撤销认证资格。

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合同范本,制定统一的格式合同文本,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合同应当载明服务项目、服务费用、收费方式等。

四、如果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机构被发现有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相关材料办理自费出国留学,导致服务对象在境外不能合法居留、学习;服务对象在境外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不及时派人进行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将被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贾宁主任另外讲到:我们应该看到出国留学消费的一个现实的问题,目前中国家庭多是一个孩子,这些出国留学的孩子身上承载的是几代人、几家人的呵护和关爱,在孩子即将踏上异国他乡求学之路的时候,从事留学中介是承载了重大的责任的。随着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在2013年,将是出国留学服务机构的行业洗牌之年,社会上会出现越来越多的资质健全、专业服务度好、实力强以及更多的向出国留学的消费者提供全方面综合留学服务的大型国际教育集团和留学中介机构。

只要是消费,那么在消费的过程中就会涉及到一些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事情,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投诉举报办公室主任贾宁在接受采访时说,从很多消费者侵权案例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来看,消费行为前期的消费知识的普及以及掌握,规避一些“陷阱”以及掌握一些消费经验,要比事后进行投诉、举报或者法律诉讼重要的多,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的消费者被侵权后,进行维权的各种方法以及法律诉讼,很难全部挽回消费者的经济损失。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在2013年,将和相关的出国留学服务机构,在北京等大中城市社区,持续开展“明明白白消费的”活动,主要目的是提醒广大的出国留学人员,如何选择选择合法的留学服务机构,认定其合法性,签署正规的合同文本、保障自己的权益,这是每一个准备出国留学的消费者都应该重视的。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投诉举报办公室主任贾宁针对目前出国留学消费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在接受新华网采访时提出了五点预警和建议。

第一、 出国留学一定要慎防“野鸡大学”,注意留意相关留学消费预警。目前国外留学市场院校众多,良莠不齐,出国留学生及家长要慎重选校,有些出国留学生和家长仅仅关注到一些国外学校的所谓“排名”,却忽视了其真实的“合法性”。一定要选择权威的合法留学中介机构进行申请,慎防“野鸡大学”。这些相关信息资料,在国家教育部涉外监管网()都是可以查到的。另外,国家教育部以及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每年都会不定期的针对出国留学消费中的热点问题以及突出问题,发布预警以及消费警示,出国留学生及家长应该注意关注。

第二、 出国留学材料造假的问题应该引起国家监管以及行业的重视,否则将导致我国整个出国留学在国际上的声誉以及“诚信”所导致的经济损失。2012年一些提供虚假出国材料的留学生在国外被“驱逐出境”的情况,这样的诚信问题,已经让欧美等国家要求中国留学生必须提供

第三方成绩认证的规定。虽然这些问题留学公司以及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是否学校、家长、留学生是否也应该有所反思呢,这种浮躁以及行业诚信缺失将会让中国的留学生和中国的出国服务留学中介机构有可能付出惨重的代价。 因为不论是学生蓄意的成绩造假还是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有意为之,最终都会让中国留学生在海外院校的名誉受损,“群体失信“将使得海外高校加大对所有中国学生签证材料的审核力度。

第三、 在2013年,随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推出,相关法规的完善将加速。国家相关部门将针对未经批准设立的出国留学中介机构,非法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采取弄虚作假手段,编造、假冒证明材料;特别是有些中介服务机构向留学生以及家长收取高额费用后不兑现对消费者的承诺等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查处。总之2013年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将是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进一步规范教育服务市场,保护教育消费者权益的一年。

第四、 出国留学消费者与留学中介签订合同将更加严格和细致,近几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一直关注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与留学生签订的合同问题。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提醒出国留学的消费者,首先要将合同文本中涉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清晰、合理的规定;其次,还应注意合同中署名的留学中介机构名称是否与其“出国留学服务资格认定书”上的名称相符,有无关于退费的规定,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方面的签署人是否有其法人代表的委托书;对于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合同以外的一些承诺,不要采用口头化,一定要将内容书面化,避免违约后,无书面约定而逃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已经关注到当前二维码新技术的使用对于合同文本的规范、防伪以及监管所能够具有和承载的技术性保障,在时机成熟,相关部门将会将二维码技术使用到全国的出国留学中介的合同中。

第五、建议相关出国留学服务行业组织的协会内部管理要加强,行业协会的对于整个业内的监督和管理是对出国留学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最直接的,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已经不是仅仅局限于单一的留学中介的服务工作,在现在以及未来一些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机构中,帮助出国留学的学生,科学正确的谋划或者规划自己的求学生涯,职业生涯、包括移民等服务将更多的出现,在行业协会的协调管理下,相信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将向规模化、系统化、集团化的大格局进行发展。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投诉举报办公室主任贾宁特别强调的是,当这些出国留学生迈出自己的家门、国门的第一步起,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起到了关键性的引导和指导工作,恰是这些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机构很好帮助这些踏进异国他乡求学的莘莘学子,使他们在海外顺利的学习成才,让他们的家长放心,我更相信这些远赴海外留学的未来人才会更多的回到祖国,报效祖国,发展以及转型中的中国最需要这些留学生的回归, 因此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作用也将会越来越大!

115 评论

一吉一吉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由提供。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教育部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批准获得经营资质的机构,通过与境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等方式,利用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为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提供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安全教育、联络安排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依据国务院决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省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资格认定、监督检查。省工商部门负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已稳定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无相关领域违法违规记录; (二)法定代表人是在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 (三)有3名以上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了解境外学校招生要求,能够提供留学指导的专业服务人员; (四)主要工作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专业资格的人员;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第七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相应资质证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四)机构章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规程及相关制度文本; (五)银行存款证明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七)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及可行性报告。 第八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实行备用金制度。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须与省教育厅、存款银行共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将备用金存入专用账户,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备用金数额:人民币50万元。 第九条 省教育厅受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由教育部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凭备用金交存凭据领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教育部资格认定且尚在有效期内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原资格认定书到期后,经年检资格合格者,予以换发新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第十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继续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省教育厅提出延期申请;提出延期申请须提交有效期内经营情况报告,经审查,在有效期内未发生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准予延期。 第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办理工商部门登记后,必须获得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方可在本区域内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省外获得资格认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我省从事跨区域中介服务的,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后,并向省教育厅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以提供以下服务: (一)有关国家和地区教育情况、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招生条件、规则等信息咨询; (二)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三)指导、协助申请人选择国外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并提出入学申请; (四)指导、协助办理出境所需的签证、公证等材料; (五)组织在外学习、生活、留学安全等注意事项的行前培训; (六)帮助联络、安排境外所需的其他服务。第十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代替国外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 (二)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形式开展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 (三)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合同可以参照由教育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并统一编号。 第十五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主要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公示服务规程。 第十六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提交《自费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机构年度审核表》、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工商部门年检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由省教育厅进行年度审核。 第十七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因解散、停业等申请终止中介服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由省教育厅核准后注销资格认定书。 因资不抵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自破产宣告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即行无效,省教育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注销其资格认定书。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在颁发、注销或者撤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主要信息报教育部和省工商部门备案;并在每年4月底前将年审结果和有关统计数据报教育部。 第十九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依法制定章程,自主开展活动,为成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以向省教育厅申请动用备用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在动用备用金后60日内将备用金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得继续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备用金的本金及其利息归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所有。未经省教育厅同意,不得动用备用金本金。中介服务机构破产、解散时,备用金的本金及其利息作为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教育厅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年审不予通过,暂停服务资格,同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资格认定书期限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中介机构动用备用金后未按期补足,继续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 (二)为服务对象编造、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相关材料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服务对象在境外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未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跨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备案、注册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影响教育秩序、侵害自费出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或以留学咨询、教育咨询等名义变相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被注销、撤销资格认定书后继续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依照前款查处。 第二十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发布虚假留学信息、虚构承诺等方式,误导、欺服务对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未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擅自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广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批准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从事中介服务业务。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延期的,应按照本规定办理。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境外机构、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以任何方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34 评论

相关问答

  • 出国留学培训机构监管办法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

    逍遥黑猫 3人参与回答 2024-05-31
  • 出国留学机构管理办法

    国务院法制办不久前公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提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为已完成义务教

    不给知道我是谁 3人参与回答 2024-05-31
  • 留学机构被监管怎么办

    1估计全国价格都差不多吧,澳洲一般的话国内中介要个1万多点吧2签的协议就是你和他的合同,你最好仔细看好,防止有不平等的条款。一般都是中介的免责声明。3我直接告诉

    昏昏头了 5人参与回答 2024-06-01
  • 出国留学机构谁来监管

    工商部门,当地教育部门管辖。法院当然对于任何争议都会管理。最后还有一个网络管理。

    小嘉菜菜子 4人参与回答 2024-05-30
  • 留学培训机构会被监管嘛

    近几年,中国自费留学市场得到了迅猛发展,但是相关问题也层出不穷。“野鸡”中介充斥市场,正规机构恶性竞争,留学生材料造假东窗事发导致留学生整体信誉受损……近日,教

    颜庄小店 4人参与回答 2024-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