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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机构广告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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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机构广告审核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由提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 做好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落实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12〕6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 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向服务对象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出国留学入学申请,代办出国留学入境签证,进行出国前培训和举办出国留学讲座、座谈会、介绍会,帮助联络、安排境外所需的其他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依据国务院决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认定并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

未经资格认定和工商部门登记,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监管,同时委托各地级(或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五条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有利于促进国际化人才的培养,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收费合理。

第二章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申办和资格认定

第六条 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住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或者曾经从事过教育、法律工作;

(三)工作人员人数不少于10名,其中应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

(四)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应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五)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已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七)存有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的备用金;

(八)用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第七条 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式样附后);

(二)申办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的简历、学历证明、从事过法律或教育工作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不在广东省的,则需提交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居住证复印件。上述需交验原件);

(四)申办机构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证明;

(五)银行存款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机构章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规程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七)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及可行性报告;

(八)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第八条 冠“广东”字样的申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二份,直接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他申办单位,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送所在地的地级(或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初审。

第九条 地级(或以上)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初审, 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一式二份,连同初审书面意见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不能按期完成审批的,经本行 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机构。未能通过初审或审核的申请材料,退还申办机构。

第十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发出《认定通知书》。申请《资格认定书》的机构应在接到通知15个工作日内,与 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指定的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按协议交存备用金。申请机构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已交存备用金的有关证明后,省教育行政部门在 10个工作日内核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认定资格的申请机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机构,退回交存备用金。

第三章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营

第十一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跨区域从事中介服务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并在省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省内机构在省内(注册地点以外)开设 分支机构的凭《资格认定书》复印件(交验原件)及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公函;省外机构跨省域在广东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凭所在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文 件、《资格认定书》复印件(交验原件)及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公函在广东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业务。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公函内容应包括近2年的经营 情况,同时承诺承担分支机构在开展自费留学中介服务业务时发生的相关义务和法律责任,并由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留学中介服务业务承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三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活动。

第十四条 接受中介服务以自愿为原则。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并推荐使用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自 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履行双方的承诺。发生合同争议,应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解决。

签订合同前明确告知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交纳费用的办法。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按照《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出国前的培训工作如涉及聘请外籍教师或中外合作办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获得《资格认定书》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其住所、主要工作人员的变 更以及《资格认定书》的延期,冠“广东”字样的机构直接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他机构需经所在地地级(或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 准并换发《资格认定书》。

第十七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主要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公示服务规程。

第十八条 《资格认定书》有效期为5年。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资格认定书》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内,向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申 报程序和审核要求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逾期不重新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视为自动放弃。自《资格认定书》有效期满之日起必 须停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并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缴还《资格认定书》。

第十九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破产、解散、停业6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终止中介服务申请(应包括处理善后事宜的措施、期限和留守人员名单等),并缴还《资格认定书》。

第四章 备用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条 申办机构在接到《认定通知书》后,应当与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指定的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将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的备用金存入指 定银行中该中介服务机构的委托帐户。备用金及其利息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实行监管。未经监管部门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动 用。

第二十一条 备用金及其利息归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所有。备用金的用途只限于依法赔偿服务对象和必要时用于支付行政罚款和罚金。若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解散、破产或者合并,其备用金及其利息作为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第二十二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按照仲裁机构的裁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或者无力支付行政罚款、罚金时,可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动用备用金及其利息 的申请(并附仲裁机构、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处罚通知书、判决书复印件),并应当在2个月内补足备用金。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拒不支付罚款、罚 金,拒不执行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的,由执行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第二十三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自费出国中介服务机构资格或者主动终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后,如90日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诉讼,可凭省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开户银行领取其备用金及其利息。

第五章 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广东省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于每年的1月至3月向省 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本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其他要求提交的有关资料,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出具证明。该证明为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变更及 《资格认定书》延期的必备材料。提交内容包括履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的情况、依法经营情况、工作人员情况、与国外机构合作情况和必要的统计数 据等。中介服务机构须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一)未按要求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本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经整改仍不具备条件,但继续从事自费留学中介业务的;

(二)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准继续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

(三)动用备用金后未按期补足,但继续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

(四)擅自组织语言培训、留学预科等具有学科知识内容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跨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备案、注册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影响教育秩序、侵害出国留学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以承包、转包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

(八)发布虚假信息,在境内组织中介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九)为服务对象编造、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

(十)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服务对象在境外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未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认定书》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或以留学咨询、教育咨询等名义变相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由行为发生地的地级(或以上)市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被注销、撤销资格认定书后继续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查处。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资格认定书》擅自发布留学中介广告、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取出入境证件和违反社会治安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不受理境外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的申请。上述机构不得在广东省从事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第三十一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适时公布获得或者被取消《资格认定书》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名单和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年审结果,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三十二条 若发现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有违法行为,可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以上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互相通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制定前已经获得《资格认定书》的机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从事中介服务业务。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延期的,应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5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粤高教外〔1999〕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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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doc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由提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落实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国务院、教育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或备案的机构,提供留学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安全教育、联络安排及其他相关中介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留学中介服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在本省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应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并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总部设在省外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山西省开设分支机构,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并经省教育厅备案,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晋从事经营活动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备案通知书》)。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未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备案,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留学中介服务。

第四条 开展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出国留学政策,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本省区域内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和备案,并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进行日常监管。

第二章 资格认定和备案

第六条 申请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已领取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含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企业;

(二)具有法人资格;

(三)法定代表人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四)有用于开展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五)从事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主要工作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能够提供留学指导;工作人员的构成中有外语、法律等专业的人员;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第七条 申请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应向省教育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及其认证书,户籍不在本省的人员,还需提交居住证;

(四)工作人员的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及其认证书、聘用合同,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供相应资格证书;

(五)办公场所房屋产权或租赁证明;

(六)机构章程、服务规程及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文本;

(七)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服务区域、收费标准;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本条第(一)、(六)、(七)项需提交相关材料的原件,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材料应当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不退回。

第八条 申请备案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四项至第七项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表;

(二)总部机构的《资格认定书》;

(三)总部机构关于开办分支机构的决议、授权委托书;

(四)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及其认证书,户籍不在本省的人员,还需提交居住证;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本条第(一)、(三)项需提交材料原件,第(二)项提交材料复印件,第(四)项所列材料应当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不退回。

第九条 省教育厅于每年4月、11月受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返回材料,发放《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或者申请机构按照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予的申请,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条 省教育厅受理资格认定或备案申请后,在2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机构的经营条件等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机构;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不能按期完成审核的,最多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机构接到通过资格认定或备案审查的书面通知后,10日内与省教育厅、指定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缴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审核申请机构提交的备用金存款证明后,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

第三章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营

第十三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主要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营业执照》以及《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并公示服务规程。

第十四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向服务对象提供以下服务:

(一)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二)介绍经教育部认定的国外学校招生信息、申请程序、留学费用等有关情况,并指导、协助提出入学申请;

(三)协助准备出国所需的材料,指导办理相关手续;

(四)组织出国前生活、安全、礼仪等方面内容的培训;

(五)帮助联络、安排境外以及学成回国等所需的服务。

第十五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服务对象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应使用教育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在签订合同前应明确告知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交纳费用的办法。

第十六条 省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由总部机构承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须由总部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

第十七条 《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5年。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延期申请,提交有效期内经营情况报告,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考察审核后,做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不同意延期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同意延期的,换发《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注册资本等,应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在办理变更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教育厅备案,换发新的《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

第四章 备用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总额为100万元,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对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

第二十条 备用金及其利息归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所有,由省教育厅按照《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实行监管。未经省教育厅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备用金。

第二十一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按照仲裁机构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或者无力支付违约、侵权、行政罚款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动用备用金申请,经省教育厅同意后可以动用备用金,并在动用后30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得继续开展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第二十二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中介服务机构资格或者主动终止中介服务业务后,如1年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者诉讼,可凭省教育厅开具的证明,到银行领取备用金本金及其利息。

第二十三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解散、破产或者合并、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备用金和利息作为其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置。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教育厅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该材料将作为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变更、《资格认定书》延期的必备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适时向社会公布经资格认定或备案的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名单。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等有关信息,依据《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的规定,实行联合惩戒,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六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终止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注销其《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自破产法律文书宣告之日起,《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即行无效。

第二十七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以虚假材料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

(二)未按要求向省教育厅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的;

(三)总部设在省外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我省开设分支机构未在省教育厅备案;

(四)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

(五)动用备用金后未按期补足,继续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六)以承包、转包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七)到学校开展出国留学宣传活动;

(八)发布虚假信息或虚假违法广告,组织非法中介活动;

(九)为服务对象编造、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相关材料;

(十)代替国外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擅自组织语言培训、留学预科等相关教育教学活动;

(十一)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损害服务对象经济利益、个人隐私;

(十二)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未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影响教育秩序、侵害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未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或备案,以咨询、培训、境外游学、夏(冬)令营等名义变相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或被注销、撤销《资格认定书》、《备案通知书》后继续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出入境和社会治安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行业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自主开展活动,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获得《资格认定书》的机构,须按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重新颁发《资格认定书》。本办法颁布实施后,未申请复核或复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第三十三条 暂不受理境外机构(个人)、境外机构驻华或驻晋代表机构、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申请。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不挂靠不太可能,现在教育部早就不批新的资质了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留学中介的概念: 留学中介 指专门为申请过程协助申请学生完成所需文书和材料的准备,海外大学面试及教授日常沟通指导等服务。留学中介协助学生申请到世界各国的院校录取,帮助学生拿到理想的录取通知书。 留学中介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留学中介活动的公司。 留学中介公司的成立条件 教育部提醒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留学一定要选择质量可靠的学校。通过留学中介机构办理留学时,应查验其是否具有教育部颁发的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以及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允许其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的“营业执照”,并核对其核心资质情况。同时,要通过正规渠道了解拟留学院校的资质情况,应查看驻外使领馆对该院校的认证文件,了解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是否与该院校签署了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以及该合作意向书或协议是否报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签署出国留学服务合同时,除了要将涉及双方利益的核心内容写入合同外,还应注意合同中署名的留学中介机构名称是否与其“资格认定书”上的名称相符;缴付有关费用时,应索要有效发票或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留学中介的服务内容1、 免费评估,推荐适合学生本身的院校。 2、 签约报名,同时交纳前期服务费。 3、 由顾问亲自指导学生准备材料需要注意的事项,学生开始准备留学材料,送交该公司进行审核,修改,翻译等。 4、 材料确认完全正确后由留学中介公司递交材料到学校,开始等待录取通知书。 5、 收到学校的确认或通知书。 6、 学生缴纳相关费用。 7、 办理签证 8、 学生即可在拿到签证次日飞往留学国家。那留学机构怎么选择呢?我认为, 任何一次求学都是非常重要的,也是一次人生的改变,如果真的希望能够通过留学获得更好的学历,或者是让自己的能力提升,选择一个合适的出国留学中介机构也非常重要。毕竟多数家庭都对国外的情况不了解,真的想要让孩子出国留学,也会非常担心。如果有一个专业的留学机构帮助我们,至少在报名和申请方面都不用去操心,而且选择的学校到底如何,也能够有人帮助我们做一个整体上的对比。但是现在类似的中介机构较多,我们 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做选择:第一,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规模方面的对比出国对任何一个人和家庭来讲都是非常重要的事情,所以选择这类机构的时候,我们至少是要对比一下对方的规模。这类中介机构基本都是可以做好每一个国家的出国代理,但是毕竟我们只是需要去一个国家,对我们来讲,出现一点问题都是百分百的。所以一定要选择规模较大的机构,这类规模较大的机构,专业性较大,而且也能够为我们提供一个很好的服务,对各个国家的情况都比较了解,也能够保证服务到位。第二,选择市场口碑好的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既然是要选择中介机构,当然还是要对比一下对方的市场口碑到底如何,最好是能够选择一个市场口碑好,或者是我们身边朋友有在这里合作过的。这样才能够有效保障我们的权益,而且市场口碑好,也证明了对方的服务是相当到位的,能够得到消费者的认可,肯定是之前的合作都比较愉快,而且出国也是非常顺利的。我们可以通过网络或者是其他渠道来简单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只有如此才能够知道哪个机构是比较不错的 。第三,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收费要衡量好每一个中介机构收费都是不同的,而且我们的情况也不一样,对方学校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所以肯定还是要特别注意一下具体的费用是多少。可以简单根据我们的情况来做一个衡量,看每一个商家的具体收费 。当然留学是人生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转折点,不能为了贪图便宜,去选择一个不靠谱或者不专业的机构去指导你的申请,这样到时候不仅损失了费用还耽误了重要的时间节点,浪费了时间。

留学中介广告审核

2017年1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在前两批取消230项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就有取消留学中介资格认定的规定。选留学中介不能嫌麻烦,一定要实地去探访,今天麻烦一点申请的时候就省心很多。还有不要贸然签约,一定要谨慎一些。很多人只去了一家,听他们忽悠了一下就签了约,后面发现中介不靠谱,但是也晚了。多去几家中介聊聊,了解大致情况,清楚大概的定位。和留学中介的顾问老师以及后期老师都多深入沟通几次,自己的情况能申到什么样的学校?和我类似背景的同学都去了什么学校?带我的后期老师背景如何?这些问题都要问好,很多人和中介沟通的时候都比较害羞,怕自己问得太多被人家看轻。但是留学是你的申请,一定要自己把好关。留学规划和留学申请是一项复杂的长期工程,不能片面听取网友的交流,更不能轻信留学中介的说辞(快速查询留学中介口碑:)挑选留学机构需要经过两步筛选:第一步筛选:首先,确定下你是要申请哪所学校,每所大学擅长的专业和录取难度都是不一样的,先确定好自己的目标,这样在和老师谈的时候可以更有目的性。同时在和老师交谈的过程中,也要保持自己的思考,不要被带着走了。第二步筛选:好多人都说,留学机构主要还是看老师,确实是这样,但具体怎么做?当你有对这家机构的口碑,整体都有了一个认识后,接下来就要跟你的顾问好好交流,我一般都是现在官网上看这些老师的申请案例,文书是最能反映老师水平的,如果官网没有,就跟顾问反馈一下看能不能要到。另外跟顾问交流的时候,要多问一些院校,申请上的问题,这一步主要是看顾问是否专业,如果回答含糊不清亦或者有明显的错误,一定要慎之又慎!对于想找留学中介办理留学但是不知道如何选择留学中介的学生来说,可以先去留学监理网获取留学中介机构推荐,在申请完留学监理之后,留学监理中心会全程监督留学中介机构办理,这样子可以规避一些留学陷阱,避免遭遇留学黑中介和退费纠纷。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教育服务性机构”,是指为中国公民接受教育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是指开展自费出国留学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的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或者曾经从事过教育、法律工作;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 《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是指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 第五条 《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有必备的资金”,是指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备用金,以在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赔偿,其数额不低于5O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中介服务机构的申办程序和资格认定 第六条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式样附后),并提交下列材料和证明: l、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明; 4、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5、资产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机构章程; 7、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及可行性报告; 8、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第七条 受理申请的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在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所附材料和证明分别报送教育部和公安部。 第八条 教育部、公安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工作,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向获得资格认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核发有效期为5年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式样附后),并通知省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资格认定的通知后,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备用金的交存手续。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及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营 第十一条 获得资格认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服务业务;跨地区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当报经教育部和公安部另行审批,并凭《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有关的批准文件,向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活动。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其服务对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的样本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获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的中介服务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中介服务机构住所、主要工作人员发生变化,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同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 第十六条 获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的中介服务机构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应当报请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该“确认”为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的必要证明。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内,向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认定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报、审核要求和程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破产、解散、停业6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终止中介服务申请(应包括处理善后事宜的措施、期限和留守人员名单),并缴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经教育部、公安部核准后,向原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并向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备用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将备用金存入指定国有银行中该中介服务机构的委托帐户,凭存款证明领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第二十条 备用金及其利息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实行监管。未经监管部门的共同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一条 备用金及其利息归中介服务机构所有,不得用于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以外的用途。若中介服务机构解散、破产或者合并,其备用金及其利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的法律处置。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按照仲裁机构的裁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或者无力支付行政罚款、罚金时,可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提出动用备用金及其利息的申请(并附仲裁机构、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处罚通知书、判决书复印件),并应当在2个月内补足备用金。 中介服务机构拒不支付罚款、罚金,拒不执行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或者判决的,由执行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中介服务机构资格或者主动终止中介服务业务后,如90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诉讼,可凭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们和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到开户银行领取其备用金及其利息。 第五章 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教育、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地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年审要求,于每年初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以及上述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在经营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未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要求补足备用金以及已不符合资格认定要求的中介服务机构,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们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按期整改或者有上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提出取消其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建议,并报教育部和公安部审批。 教育部、公安部同意后,作出取消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通知,并告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原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被取消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缴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向原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对违法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未经资格认定、擅自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暂不受理境外机构、外国在华机构以及中外合资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和公安部适时公布获得或者被取消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单。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留学中介资质的申请流程和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异,我这里就简单介绍一下常见的流程和要求:

出国留学现在想来不是个陌生的词语,那么你知道吗?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希望对你有用!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系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二 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 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四 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第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稽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法人资格证明;

三 办公条件、办公地点、业务人员情况;

四 与国外机构交流与合作情况;

五 资金和固定资产有效证明;

六 拟开展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和计划等。

第六条 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相关的资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提供签证服务、进行出国前的培训等。

第七条 中介服务的主要物件为已完成高阶中等教育或高等教育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在校大专以上学生自费出国留学需符合《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留[1993]81号的规定。

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应当在本地区进行,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活动需经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

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直接与国外高等院校和教育机构签订有关合作协议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签订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收费合理。

第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可持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和国外邀请函,依法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护照。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在申办护照时应当同时出具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释出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对不具备上述批准档案或与批准档案不符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释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责任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对从事非法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报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后取消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出登记下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本规定释出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可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停止相应业务,并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经资格认定和企业注册的机构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对擅自开展此类业务的机构,由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教育部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高度重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的下放是推进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重要内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自费出国中介服务秩序稳定的要求出发,明确管理职责,健全制度措施,确保审批权下放后各项衔接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二、完善规章制度。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和决定,会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地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抄送教育部。《管理办法》要体现精简程式、高效便民的要求,依法科学、合理设定申请自费留学中介服务资格所需的条件,明确申请程式,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资格认定和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作为从事自费出国中介服务活动的前提条件;对以设立分支机构方式在本地区开展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简化程式,允许其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并凭已取得的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书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即可在本地区开展业务。要依法明确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要求,保障出国留学者的合法权益,并明确境外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我境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要创新管理方式,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注重对事后监管体制机制的规范,细化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式和办法。

三、健全监管体系。教育部将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巨集观监管职能。制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统一式样;进一步完善自费出国留学监管与服务资讯系统,及时释出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名单及有关资讯,及时释出留学预警;及时通报或者协调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查处重大违规行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管。推荐使用教育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字》;及时将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关主要资讯、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年审结果和有关统计资料报送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四、发挥社会组织协同管理的作用。要支援和鼓励自费出国留学行业协会依法制定章程、行业规范、服务标准和自主开展活动,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各地应当依法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其建立健全行业服务质量和专业人员资质认证标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通知》执行中的重要情况与问题,请及时报教育部。

如何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申报材料】

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3.公司章程;

4.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简历和有关证明;

5.公司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基础的证明材料;

6.公司拟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及可行性报告;

7.公司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证明和用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的证明;

8.公司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银行预交100万元备用金的证明。

【审批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到省教育厅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视窗提交申请材料。政务服务中心即时登记并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的发放补正通知书,要求7日内补正;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的,由政务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送审批处室。

二初审: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转入稽核环节;

三专家评审: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办人组织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后转入稽核;

四稽核: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主要负责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稽核,符合要求的转省教育厅分管领导审批;

五审批:省教育厅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六办结: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列印行政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办理时限】

14个工作日;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专家评审环节不计入审批期限。

【许可收费】

不收费

留学机构广告审批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一、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1999年8月24日颁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号,1999年8月24日颁布)二、收费依据与标准本项目不收费。三、审批条件1.申办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2.申办者应当有不少于5名的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且人员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申办者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 3.申办者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4.申办者有必备的资金用于中介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损时的赔偿,其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根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

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工商登记办理流程:

1、工商登记需要先进行核名;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

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4、提交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可以登录税务局网站下载章程模板,公司章程需要所有股东签字并且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盖章;

5、工商登记需要提供董事、监事、经理以及董事长或者董事的任职证明;

6、提交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7、提供公司住所使用证明,如房屋租赁协议以及房屋产权复印件;

8、报工商局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下发营业执照;

9、携带公安局下发的刻章密码,前往在公安局备案的刻章店进行刻章;

前往税务局进行税种核定,同时前往当地任意银行进行公司基本户开户。

扩展资料: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并提交规定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所附材料和证明报教育部审批。

教育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送达申请人。

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教育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百度百科-工商登记

一、到省教育厅办公室领取学校刊登招生广告审批表。二、按要求填写学校刊登招生广告审批表,并加盖学校公章。三、学校主管部门签章。同时提供以下文件复印件:批准成立学校的文件(公办大中专学校除外);批准招生的文件;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四、到省教育厅办公室盖章。五、如无特殊情况,厅办公室自收到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可能有所出入。不过招生广告审批都是由学校自己去办理的。

具体如下:

一、审批程序

1、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并提交规定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所附材料和证明报教育部审批。

3、教育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送达申请人。

二、审批条件

1、申办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2、申办者应当有不少于5名的熟悉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且人员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申办者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4、申办者有必备的资金用于中介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损时的赔偿,其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5、申办者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的中国公名。

三、报送材料

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明。

4、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5、资产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机构章程。

7、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及可行性报告。

8、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四、审批时限

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教育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扩展资料: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2、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3、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4、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们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

对从事非法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报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后取消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

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留学中介

百度百科-工商管理局

百度百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百度百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留学机构审核

1.德国留学APS审核流程一览 1、准备材料 需要准备的有身份证明,主要是有效护照,然后就是要接受审核的学历证明,需要大家出示官方的学历证书原件和学校开具的完整成绩单,还需要准备好受认可的德文翻译件。 2、准备面谈 提交材料审核会需要一到两周的时间,在这期间,大家需要随时准备接受APS的信息确认电话,认真准备的回答出抽样的调查,确保自己能够顺利的通过材料的考核。 在此期间还需要抽出时间来进行面试的准备,对自己的材料进行熟练的运用,还要熟悉基本的流程,面谈的基础问题也要进行相应的准备,这样在面试的时候才能够比较顺利的通过。 3、面试要求 当天要带好自己的材料前往,可以提前踩一下点,这样不会在中途耽误,证件也需要带齐全,早一点抵达然后等待,千万不要迟到了,APS的审核是比较短的,而且每一个学生之间不会有很长时间的间隔。 整个面谈大概会需要20分钟左右,都是问答的形式,前面会用自我介绍开头,结尾是大家反向提问的环节,对所有的问题都需要慎重考虑好之后再作答,自己掌握好节奏。 4、收尾工作 面试结束之后,大家就可以回家等待结果了,在上会同步审核的进度,大家可以自行查阅,一般顺利的话,10天左右就可以拿到结果,缴费需要在面谈的时候完成。 而基本的流程,是需要先进行审核,然后再进行面试,部分专业如艺术相关的分支,不需要接受面试,只要材料审核合格就可以直接通过了。补审流程 一、最新版,补审材料需要包括: 1、简单申请函,注明补审、姓名、审核号或注册号; 2、顺丰快递回单,请写明收件人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 3、毕业证书翻译公证书; 4、学位证书翻译公证书; 5、全部学期成绩单翻译公证书; 6、学信网学历认证报告(需要提交的新材料); 7、银行汇款单复印件 二、如何获取学信网学历认证报告 STEP 1 首先,进入学信网 STEP 2 进入在线网申系统。 STEP 3 注册登录学信网 STEP 4 点击申请认证,选择新申请 ■ 学信网认证办理 STEP 5 按照说明和操作步骤就能完成学历报告证明办理流程了。 ■ 学信网学历认证报告流程 之后,就会收到学信网给出的学历认证报告啦。最后,需要同学们彩印出来,和其他补审材料一同寄给APS审核部。3.审核方式 1.团审 主要是由中介机构和与德国大学有合作的中国院校组织完成,在中国有独立招生资格的德国大学或者与中国院校有合作的德国大学都是团审的组成部分,面试是由德国大学招生老师直接进行的,不管是视频面试也好,还是招生老师飞赴中国面试也好,只要符合德国校方的招生要求均可报名,面试几乎可以高达100%,并且学生无需通过APS审核考试。 团审优势: 留学手续简单,只要符合校方的招生要求即可报名,面试高,风险小; 有中介和校方合作,不用自己费心做申请和签证材料,无须本人参加APS审核,无须本人去使馆面签; 团审周期比较短,一般最快4-6个月即可赴德; 若团审未能通过,还有机会参加个审。 团审劣势: 团审通过后学生只能在该学校就读,不能随意转换学校。 有团审项目的学校不多,院校选择面较窄。 2.个审 有留德资格的学生均可参加,例如:本科在读生,本科毕业生,三年制大专毕业生等。除个别团审学校以外,绝大部分德国高校都需要通过个审的形式进行申请。通过个审之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相关专业的德国所有高校进行申请。当然这种审核方式对申请人的综合要求也比较高,除对学习期间专业课程的掌握情况进行考核,还对外语听说能力有一定的要求。同时个审要求非常严格,按照留德审核部规定,每个申请人只有3次审核机会,如果三次审核结束还是没能拿到APS证书,申请人去德国留学的概率就非常小了。 个审优势: 绝大部分德国高校都需要通过个审的形式进行申请; 通过了APS审核,可以在有相同专业的德国高校之间进行自由转校; 针对没有商科背景的学生,有了APS证书可以申请德国商学院,进行商科类课程或MBA学习。 个审劣势: APS审核通过有难度; 个审报名之后,没通过的情况下,不能转而参加团审项目,直到个审通过方可再参与团审; 个审周期较长,通常需要1年-1年半。 3.艺术类学生 纯艺术生因为可以申请免APS审核,所以其留学途径比较特殊。一些非纯艺术类学生还是需要进行APS审核,比如:设计,摄影,音乐学,艺术教育,艺术史等。4.德国留学教育体系详解 1、考核制度 对学生考核有一个硬性的标准,就是大家必须要完成学分的要求,每一个学年的学分都需要达标,才有资格参加考试,申请毕业的要求之一,就是在读学生获取了合格的学术数量。 所以大家去德国读书,是不会有人告诉你一个固定的学习时长的,因为修学分虽然每年有固定的的要求,但是大家是可以进行多修的,只要自己的时间能够安排好,这样可以提前毕业。 2、学习模式 对学生的授课,不仅仅有传统的大课堂(Vorlesung),还会安排有练习课(Uebung)和讨论课(Seminar),帮助学生之间进行友好的交流,技能的提升提供不错的场地和环境,师生交流也更加平等。 很多时候课题是固定的,但是分组之后不同的小组之间,会产生不同的灵感,在研究的时候也会得出不同的结果,侧重点会有差异,这样是很有助于大家的启发性思维的。 3、毕业比例 德国实行的是宽进严出的政策,即便是进入,入学的门槛也不会很高,大家只要能够符合要求并且提交申请的时间比较靠前名额还足够的话,就可以直接进入正式的学习。 但是要想毕业,则需要满足不同方面的要求,必须要全部合格才有申请毕业的资格,所以从毕业率上来对比,德国是要比国内低得多的,这就要求大家在学校内认真的对待、努力的学习。 4、学校建设 大部分的德国高校,是没有围墙的,教学楼也很少聚集在一起,可能会分布在城市的不同角落,这是因为对待教育,德国更注重和社会的沟通和交流。 所以在德国,我们可以很清晰的感受到大学城的氛围;但这也对留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自律性要求,没有统一的管理,大家也会有更多的时间可以进行自由的安排。

留学中介资质的申请流程和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异,我这里就简单介绍一下常见的流程和要求:

留学机构审核员

你的意思是使馆里的审核人员?那待遇应该相当好啊

审核员薪酬5k-8k。审核员是经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由权威认证机构评估、审核。审核员不算高收入群体,工资一般在5k-8k之间,各地的审核员收入不一样,审核员的收入受地域、工作任务量等方面的影响。审核员的资格要求包括成为审核员所需经历的两个阶段、所需的低教育水平、培训、工作和审核经历、个人素质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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