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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职业培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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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职业培训的规定

1、我国职业技术教育必须采取大家来办的方针,要在各级政府的统筹下,发展行业、企事业单位办学和各方面联合办学,鼓励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

2、要充分发挥企业在培养技术工人方面的优势和力量。要发展电视、广播和函授职业技术教育。各类职业技术教育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办理。

3、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各有关业务主管部及厂矿企业等要从财力和政策上支持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努力增加对职业技术教育的投入。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财力可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职业技术学校的生均经费标准。

4、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各地各部门应采取多种措施,扩大职业技术教育的经费来源。除国家投资外,要提倡利用贷款,有关部门要为职业技术学校使用贷款创造条件,并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对职业技术教育捐资助学。

5、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中心,应根据教学需要和所具有的条件,积极发展校办产业,办好生产实习基地。提倡产教结合,工学结合。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起步资金、条件设施、产销渠道等方面给予支持。

扩展资料:

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术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使经济建设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要建立干部责任制,把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列入有关考评内容。领导干部要亲自抓典型,要经常深入教育第一线,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各地和各部门要落实和加强对职业技术教育的管理。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术学校内部的管理体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原则上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等和初等职业技术学校原则上实行校长负责制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

近年来,国家加快了职业教育办学思想、办学体制、培养模式的变革,一个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基本形成。明确了“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方针。正如教育部部长周济所说:“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为促进就业作出了贡献,为社会和谐作出了贡献。” 教育人士认为,掌握一门专业技能是就业的根本,也是顺利就业的途径之一。近年来,大学生就业普遍存在就业力不足的问题,工作能力离准员工相差甚远,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目前的学历教育着重于培养学生的理论基础,在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专业实践方面存在很大缺陷。并且大学生对于专业技能与动手能力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尚处于一种无意识状态,缺乏主动性。一方面高校不能提供足够的实践机会;一方面大学生缺乏主动实践的热情,双重影响下的大学毕业生如何能受企业青睐? 21世纪是知识经济发展的世纪,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主要是经济和科技实力的竞争,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更加残酷, 职业技能教育在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延迟就业、缓减就业压力、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增进社会和谐稳定中所起的作用日益明显。因为先进的技术可以引进,现代化的管理模式可以借鉴,高精尖人才也可以引进,但大批量的专业技术人才是不可能引进的,只能靠职业技能教育来培养。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有学历,更要有能力,才更具吸引力和就业竞争力。过去,人们过分注重高学历,一说“人才”,往往就想到那些高学历、高文凭的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全社会对“人才”的认识正在发生着微妙的变化,这种变化就是从注重文凭向注重实际操作能力转变。人才市场最近出现一种概念:由原来的高学历、高职称就是人才,转向“有需求才是人才”。文凭高,但缺乏操作能力的人,并不受市场欢迎;同时,那些技能高超的人则身价大涨。人们开始认识到学历高代替不了操作能力强;那些尽管学历不高,但动手能力强、技能水平高的人才,正是实际工作中适用和急需的人才。 技能型人才供不应求的现象,令人深思。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有关人士说,职业培养已经日益走入人们的生活,在职业生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职业培训热,可以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对国家而言,劳动者素质和企业竞争力的提高,无疑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最大推动力量。

16周岁到60周岁之间。符合国家规定的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身体健康,年龄在16周岁到50周岁之间,参加预备制培训学员年龄可放宽至15周岁,参加困难企业在岗培训的职工年龄可适当放宽。职业培训分为技能培训(含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和企业职工在岗培训三类。

一是确立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纠正了职业教育社会传统认知上的“低一等”;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明确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又如,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再如,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二是作出了举办本科及以上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规定,打破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天花板”;

三是细化了政府、社会、企业、学校各类主体举办职业教育的法定职责,增强了职业教育发展的“向心力”;

四是建立了政府对职业教育工作协调、发展激励的法定保障机制,优化了职业教育发展的“全生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宋芳表示,现行职业教育法对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职业教育发展面临新形势、新要求。“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举措和实践成果转化为法律规范,为培养更多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打造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夯实法治基础。”

教育部关于职业培训的文件

教职成〔2002〕15号一、要充分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行业、企业是我国职业教育多元办学格局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行业、企业举办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取得了很大成绩,培养了大批从事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服务一线的技术、技能劳动者,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新形势下,行业、企业要把加强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工作作为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切实抓好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全面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适应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适应提高产品质量的需要,适应职工转岗和再就业的需要。为此,各级政府要充分依靠企业、发挥行业作用,逐步形成政府统筹、行业指导、市场调节、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运行机制。二、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发展规划,对本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协调和业务指导,支持和依靠行业组织、企业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具有直接管理学校职能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办好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抓好地方难于举办的本行业特殊专业人才的教育和培训工作。省、市(地)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筹下,制定并实施本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继续办好现有职业学校,并逐步扩大职业学校和职工培训规模,切实保障人财物等办学条件,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三、大力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行业组织可以承担以下主要工作: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发展规划;提供职业教育和培训市场的中介服务,沟通行业内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信息;参与行业内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组织和协助对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检查评估工作;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教学改革、相关专业的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工作;指导特殊专业和艰苦行业的定向招生、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和鉴定机构设置布局的建议;参与制定行业职业标准,指导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参与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制度建设;也可以单独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全国性行业组织要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涉及本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有关工作,并对地方行业组织进行协调和业务指导。行业组织在开展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活动时,要征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及时汇报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四、充分依靠企业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企业具有依法举办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重要责任。要从企业的实际需要出发,建立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规划,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形成职工在岗和轮岗培训的制度,进一步强化企业的自主培训功能。“十五”期间,力争全国年培训城镇职工达到5000万人次,企业职工年培训率平均达到40%左右,使我国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要高度重视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的培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等,采取学校培养、岗位培训、师傅带徒弟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培养大批技术精湛、技能高超的技师、高级技师和复合型技术工人。要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涉及职工和社会公共健康、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要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利用企业自有培训基地或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根据本企业的实际需要、劳动力市场和用工单位的需求,组织开展“订单式培训”、“个性化培训”等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使转岗和下岗人员掌握新的技能,尽快适应新岗位的要求。要积极开展创业培训,促进下岗职工自主创业。要鼓励更多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单独、联合或参与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地方支柱行业和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可在整合现有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单独或与高等学校联合举办职业技术学院,培养行业和企业需要的实用人才。中小企业应依托地方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培养、培训在职职工和后备职工。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作用,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前提下,积极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使企业的教育资源成为社会、社区教育培训资源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企校合作是依靠企业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重要途径。企业要积极为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接受职业学校教师进行专业实践和考察。企业要支持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担任专、兼职教师。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主动适应企业需求,充分利用企业的生产设施、信息资源、专业人员等优势,积极调整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和培养目标,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办学质量。鼓励和支持企业和学校发挥各自优势,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规模较大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应与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建立对口联系,其负责人可成为对口联系学校的咨询委员会或理事会成员。五、实施技术工种就业准入制度。企业招聘职工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企业招用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对于目前已经在岗但没有取得相应资格的员工,特别是从事技术复杂、要求高、操作规程严格,直接关系到产品的质量和消费者健康以及安全生产行业和工种的员工,要创造条件组织他们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应有的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于经培训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调离现岗位。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在职培训。在企业中实行根据职业资格和技术技能的等级确定就业岗位,根据技术技能水平和实际贡献,确定相应的工资和待遇的办法,推动企业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要制定和落实高技能人才津贴,充分发挥熟练技术工人和技师、高级技师的作用,营造有利于技术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六、行业组织和企业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要积极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相关专业学历层次。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行业、企业需求,配备职业学校和职工教育的专职教职工,选派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师、高级技师担任兼职教师,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要采取积极措施,努力提高行业、企业教育培训工作者的综合素质。七、各类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承担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的费用。一般企业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职工培训经费。对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并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培训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增强自主发展能力。八、要进一步落实行业、企业的办学自主权。行业、企业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许可范围内,结合生产实际和发展需要,可以自主选择单独、联合、委托等办学方式,自主确定集团化、合作制、公有民办、民办等办学模式,自主推进学校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自主决定学校的发展规模,自主决定学校的专业设置、教学重点和教学内容。有关部门开展教育评估和表彰奖励工作时,要同等对待行业、企业举办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对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的办学设施、办学规模等考核条件可适当放宽。对改制为公办民助、民办的企业职业学校,应享受民办学校的优惠政策。九、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行业、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领导和统筹,将其纳入地方教育、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把行业组织领导、企业经营管理者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的工作实绩,作为任期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推动行业组织、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制度建设,形成检查评估、表彰奖励等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行业、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政府主管部门对农林牧渔业、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等从业人员多且经费比较困难的行业组织举办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特别是对艰苦行业、艰苦岗位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保障条件。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将应当或适宜由行业组织承担的工作,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交给行业组织承担。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行业组织承担的职业教育培训工作或活动,应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在对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规划、立项、撤并等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时,应征求行业组织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精神,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队伍素质,优化职工队伍结构,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经国务院同意,提出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职业培训

拓宽职业教育成才通道(政策解读)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表示《意见》是在系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就基础上,对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着力破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突出矛盾和问题的重大改革。“重点解决三个问题: 发展理念的问题,即如何看职业教育;发展路径的问题,即如何干职业教育;主体责任的问题,谁来干职业教育。”该负责人表示。破除对职业教育的传统认知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表示“窄化”职业教育的《意见》破除了“矮化”传统认知,直击改革实践中的难点痛点问题。

职业教育功能定位由“谋业”转向“人本”,更加注重服务人的全面发展。建立健全多形式衔接、多通道成长、可持续发展的梯度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推动职普协调发展、相互融通,让不同禀赋和需要的学生能够多次选择、多样化成才,将对消解职普分流带来的教育焦虑有重大作用。职业教育改革重心由“教育”转向“产教”,更加注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产教融合是现代职业教育的基本特征,也是最大优势。《意见》直面产教融合中的堵点问题,提出了建设市域产教联合体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制度设计,将职业教育与行业进步、产业转型、区域发展捆绑在一起,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创新良性互动机制,破解人才培养供给侧与产业需求侧匹配度不高等问题。

职业教育发展路径由“分类”转向“协同”,更加注重统筹“三教”协同创新。“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的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但二者不是平行更不是对立的。”该负责人说,《意见》在巩固职业教育类型特色、提升职业学校关键办学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职业教育类型定位,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从“不同”走向“协同”,各种教育类型优势互补、交叉融合都服从、服务于“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这一共同目标。

提升职业学校关键办学能力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介绍《意见》提出了新阶段职业教育改革的一系列重大举措,围绕职业教育自立自强,设计了五项重点工作。

提升职业学校关键办学能力。围绕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的急需专业领域,组建一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核心能力建设专家团队,打造一批核心课程、优质教材、教师团队、实践项目,遗选一批国家级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在线精品课程和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做大做强职业教育智慧教育平台,扩大优质资源共享,服务全民终身学习和技能型社会建设。

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该负责人介绍,依托头部企业和高水平大学建设一批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指导各地制定省级“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实施办法。

建设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启动高水平实践中心建设项目,通过政府搭台、多元参与、市场驱动,对地方政府、企业、学校实行差别化支持政策,分类建设一批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真实生产和技术服务功能为一体的公共实践中心、企业实践中心、学校实践中心o

拓展学生成长成才通道。建立符合职业教育办学规律和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考试招生制度支持各省因地制宜制定职教高考方案,扩大应用型本科学校在职教高考中的招生规模,制定职业教育贯通培养指导意见,支持各省开展中职与高职 (3+2) 五年贯通、中职与职业本科或应用型本科 (3+4) 七年贯通、高职专科与职业本科或应用型本科 (3+2) 五年贯通培养。

也不是“低层“职业教育不是“终结教育’ ,次教育’,而是特色鲜明的一种教育类型,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既可以升学,也可以就业,还可以先就业再升学,最大程度拓宽学生多样化、多途径成长成才的通道。”该负责人表示。

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制。持续办好世界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大会和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推动教随产出、产教同行,打造职业教育国际合作平台。推出一批引领职业教育领域改革的国家级项目《意见》以建立部省协同推进机制为核心,设计了央地互动、区域联动、政行企校协同的改革新机制,着力营造制度供给充分、条件保障有力、产教深度融合的新生态。

点上突破,支持有基础、有意愿的地方先行示范,打造样板。2023年初,选择10个左右省份,建立部省协同推进机制,“一省一案”编制落实方案,“一省一策”给予差异化支持,“一省一台账”逐项推动落实。线上提升,围绕办学能力的关键条线,推出一批关键政策和重点项目。一方面,围绕上述“五项重点工作”,分别推出专项工程计划,推出一批引领职业教育领域改革的国家级项目,树立标杆、打造品牌。另一方面,针对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等地方“不敢碰”“不好讲”的难点,在国家层面出台政策,向社会传递信号、给地方提供支持,引导基层大胆试大胆闯。

国家发改委社会司负责人介绍,近年来,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大幅增长,中职、高职学校每年为国家培养约1000万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职业教育专业紧跟市场需求,不断调整结构,持续优化设置,全国职业学校共开设1300多个专业,基本覆盖国民经济各领域,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快从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聘老师,“双师型”教师比例越来越高。

据介绍,目前,已认定了21个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各地培育了4600多家产教融合型企业,一大批行业组织和行业协会积极参与产教融合工作,已经初步形成了城市为节点、行业为支点、企业为重点的产教融合推进机制。

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职责。当前,中国拥有万所职业学校、3088万名在校生,已建成世界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实现历史性跨越。4月28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联播》“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伟大变革”栏目播出报道《人人出彩 技能强国》,聚焦职业教育。人人出彩,技能强国。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通过立法修法、体制机制改革,努力形成全社会重视职业教育和技能人才的大环境。2019年,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开始试点,打破了职业教育止步专科的天花板。最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条条大路通罗马,国家和政府为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开辟了不同的成才路:产教融合,企业需要什么样的人,就培养什么样的人;为中职学生提供升学途径,对口升学一样可以考大学。就业途径、升学渠道一样畅通。对于初中生来说,上职业学校一样可以成才。可以不随波逐流,选择自己喜欢的专业。有部分学生升入高中是因为家长的期盼和社会的趋势:大家都上普高,我也要上普高,却忽略了自身的兴趣爱好以及自身的特长。上职业技术学校,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专业。可以多方面发展,未来道路更宽广。职业技术学校一般以实操学习为主,培养学生未来就业的能力,学生有大量的时间去实践练习,可以掌握多种技艺,毕业后发展面更广,融会贯通,就业机会更多、竞争优势更大。徐州新东方烹饪学校开设有中餐、西点、西餐、酒店管理、时尚造型与形象设计、茶艺与甜品专业,不论你是想选择就业还是想选择创业,徐州新东方都有课程能够满足你的需要。

职业教育要发挥企业的办学主体作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已于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明确提出,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线上线下整合注重数字化转型

加快职业教育数字化步伐是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新技术不断迭代升级,对职业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今年3月,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指出。

陈子季表示,通过数字化转型升级,有助于加大职业教育数据分析、数据应用的力度、深度和效度,实现个性化、精准化资源信息的智能推荐和服务,为管理人员和决策者提供及时、全面、精准的数据支持,逐步形成新的治理模式,解决好职业教育管理部门多、工作链条长、信息衰减快的问题。

我们说的职业教育是个统称,它既包括技术教育也包括技术培训,既包括职业教育也包括职业培训,既包括中等职业教育也包括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要把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放在同等重要位置,统筹兼顾,协调推进。这三个方面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我国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过去,我们比较重视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这是必要的,今后仍应这样做。近些年来,我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必须同样重视发展职业教育。

关于职业培训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八章专章规定了职业培训方面的内容,明确了国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企业在职业培训方面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2018年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明确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业年平均工资50%的费用的经费。

“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单据,以及脱产培训期支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第八章是专门关于职业培训的,第六十八条讲到用人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这个算是硬性规定了,因为有“必须”两个字。第六十九条讲到“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这是关于职业资格证书的问题。劳动法上关于员工培训的方面可能讲的不是很清楚,如果是关于专业技术方面的,可能地方性法规会更详细。

1、岗前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收费,更不得约定违约金和服务期; 2、专项培训,也叫专业技能培训,企业应垫付培训费,但是可以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劳动者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 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本人注:不包括一般的入职培训),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本人注:单位必须要有第三方培训机构向单位开具的培训发票)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关于职业培训的规定

2023年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解读如下:

《方案》提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主要围绕三类群体展开。

一是针对企业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

二是针对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

三是针对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开展技能扶贫工作。

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事关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职工队伍稳定。因此,《方案》把职工培训列入本次行动的重中之重,确定要重点抓好岗位培训、高技能培训、中小微企业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转岗培训。

《方案》要求,要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等专项培训。

在培训形式上,采取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等方式,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活动,短中长相结合,线上线下相结合,学制教育与非学制培训相结合,培训方式灵活多样,满足各类劳动者的需要。

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三年完成5000万人次的培训,任务十分艰巨,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

在管理服务方面,《方案》强调要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优化培训补贴支付方式;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积极开展第三方评估,切实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质量的监督管理。

《方案》还要求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为劳动者提供便利的评价服务。

法律分析:一、加快新职业标准开发。组织制定新职业标准,同时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新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对于征集到的新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经我部组织评估论证后,及时上升为国家职业标准。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行业)可依托本地区、本部门(行业)的龙头企业、行业组织和院校等开发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经我部审定后,作为国家职业标准予以颁布。探索职业标准开发新模式,增强国家职业标准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二、组织开展新职业培训。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市场需求,坚持就业导向,突出能力建设,大力开展新职业培训特别是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培养。鼓励培训机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对于数字技术技能类职业,探索引入现代化手段和方式开展培训。组织举办新职业领域的专家论坛、专题研修等,广泛组织开展新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充分发挥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作用。结合新经济、新产业、新职业发展,建立职业与教育培训专业(项目)对应指引,修订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完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内容,增设与新职业对应的新专业(项目),加强新职业人才培养。

三、加强新职业培训基础建设。加快新职业培训大纲、培训教材、教学课程、职业培训包等基础资源开发,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强新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鼓励龙头企业、行业组织和院校中从事与新职业相关工作的人员参加师资培训。支持培训机构配套软硬件,改善教学环境。鼓励各类机构开发新职业实训设施设备等资源,服务新职业人才培养培训。

四、有序开展新职业评价。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职业评价机构的征集遴选,积极稳妥推行社会化评价。经备案的评价机构根据职业特点,探索多元化评价方式。创新评价服务模式,探索“互联网+人才评价”的新模式,对于数字技术技能类职业可探索采用在线评价认定模式。对评价认定合格的人员,由评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并颁发证书(或电子证书)。获证人员信息纳入人才统计范围。

五、强化政策待遇落实。坚持以用为本,建立健全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激励相联系的人才发展机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新职业培训评价项目纳入本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两目录一系统”,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重要参考条件;取得中级、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纳入相应中级、初级职称直接认定范围。落实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相关政策,各类用人单位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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