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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关于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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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关于职业培训

《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对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作了完善创新,主要体现在八个方面:

政策目标上,明确建立并推行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适应就业创业和人才成长需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力争2020年后基本满足劳动者培训需要。

重点群体上,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等群体分别实施专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计划,同时突出强调企业职工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据了解,目前全国技术工人亿,占就业人员的比重约为20%,其中高技能人才只占就业人员约6%。技能人才在整个人才中是比较短缺的。

培训类型上,在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三大类型基础上,适应发展需要,增加了工匠精神和职业素质培育,将创业培训拓展为创业创新培训。

经费保障上,将资金渠道扩大为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机制,通过就业补助资金、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社会捐助赞助、劳动者个人缴费等多种渠道筹集培训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也可以用于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技能提升培训。

此外,《意见》也在培训供给、机制创新、购买服务、质量监管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新政策。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了劳动者在就业或上岗前接受必要的培训的原则。依据《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规章,要求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就业上岗必须培训,其他岗位的劳动者在就业或上岗前接受必要的培训。《关于加强就业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社字[1999]157号)规定,城镇就业补助费的就业训练费主要用于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培训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城镇青年培训补助支出;再就业补助费主要用于国企下岗职工开展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的补助支出及为开展再就业工作所需的其他支出。对职业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毕业生实行“双证书”制度;对企业推行“培训、考核、使用与工资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初、中、高三级技术等级制和技师、高级技师技术职务聘任制。职业培训经费筹措:职业培训经费实行由政府财政拨款,企业、事业单位自筹以及使用贷款、收缴学费、培训实体创收、社会资助、接受捐赠等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用于职工培训。由各地政府支付的就业经费和建立的失业保险基金中,也规定要划出一定比例(一般15%)用于失业人员的就业前训练和转业训练。【最新政策】2013年6月5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相关补贴政策,并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通知要求,各地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培训信息引导,强化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通知规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职工培训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职工的工作能力,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企业法》和《公司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职工。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职工培训是指企业按照工作需要对职工进行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活动。第四条企业职工培训应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掌握职业技能的职工队伍为目标,促进企业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企业职工培训应贯彻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定向培训的原则。第五条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和职工培训工作,各级政府经济综合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业职工培训工作,依法制定本行业职工培训规划、组织编写职工培训计划、大纲、教材和培训师资。第七条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公共培训机构,可根据企业需要自愿承担职工培训任务。第二章企业和职工的责任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培训的规章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转业培训,对学徒及其他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第九条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培训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第十条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工作纳入厂长(经理)任职目标和经济责任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企业应结合劳动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第十二条企业对经批准参加脱产培训半年以内的职工,应发放基本工资、奖金及相关福利待遇(双方另有约定的可除外)。第十三条国有大中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资格培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必须经过技术等级培训,参加职工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方能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第十四条参加由企业承担培训经费脱产、半脱产培训的职工,应与企业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第十五条企业应按照培训合同的规定,保证职工的学习时间,创造必要的学习条件,发挥所学专长。第十六条职工应按照国家规定和企业安排参加培训,自觉遵守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有义务向本企业其他职工传授所学的知识和技能。第十七条职工应履行培训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搞好本职工作。第十八条由企业出资(有支付货币凭证)对职工进行文化技术专业培训的,当该职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培训合同执行;未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执行。因培训费用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第三章培训保障第十九条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单独或联合设立职工培训机构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也可以委托社会公共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第二十条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职工培训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职工培训专职教师、管理人员的职称评定、职务聘任、晋级、调资、奖励、住房和生活福利等方面应与普通教育教学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第二十一条企业应按照以下国家规定提取、使用职工培训经费:(一)职工培训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取,企业自有资金可有适当部分用于职工培训;(二)职工培训经费应根据企业需要,安排合理比例用于职工技能培训;(三)企业用于引进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培训费用可以在项目中列支;(四)工会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经费由各级工会掌握使用;(五)企业职工培训经费应合理使用,当年结余的可结转到下一年使用。第二十二条企业可以对尊师重教的厂长、经理、教学成绩显著的职工培训机构和岗位成才的优秀职工进行表彰奖励。第二十三条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劳动行政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可对不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培训经费、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征收一定比例的职工培训经费,用于组织联合培训,或扶持公共培训机构承担缴费企业的职工培训任务。

全国政协委员苏华讲发展职业教育,(一就是要让接受职业教育的人能充分的实现个人的才干增长和价值提升。)因为教育选拔体系在改变。方向是尽可能的给更多孩子机会,作为家长面对分流也无需焦虑,要尊重孩子的天赋和兴趣,取长补短。(二要完善职教高考,扩大职教本科规模,打破技能人才成长的天花板。)未来的职高技校生和中专生也可以实习大学梦,会有越来越多的高校开放对口的专业,招生的数量与职业本科价值提升了。让接受职业教育学生升学有道,就业有门,创业有方。

十部委关于职业培训

《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对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作了完善创新,主要体现在八个方面:

政策目标上,明确建立并推行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适应就业创业和人才成长需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力争2020年后基本满足劳动者培训需要。

重点群体上,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等群体分别实施专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计划,同时突出强调企业职工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据了解,目前全国技术工人亿,占就业人员的比重约为20%,其中高技能人才只占就业人员约6%。技能人才在整个人才中是比较短缺的。

培训类型上,在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三大类型基础上,适应发展需要,增加了工匠精神和职业素质培育,将创业培训拓展为创业创新培训。

经费保障上,将资金渠道扩大为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机制,通过就业补助资金、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社会捐助赞助、劳动者个人缴费等多种渠道筹集培训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也可以用于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技能提升培训。

此外,《意见》也在培训供给、机制创新、购买服务、质量监管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新政策。

全国政协委员苏华讲发展职业教育,(一就是要让接受职业教育的人能充分的实现个人的才干增长和价值提升。)因为教育选拔体系在改变。方向是尽可能的给更多孩子机会,作为家长面对分流也无需焦虑,要尊重孩子的天赋和兴趣,取长补短。(二要完善职教高考,扩大职教本科规模,打破技能人才成长的天花板。)未来的职高技校生和中专生也可以实习大学梦,会有越来越多的高校开放对口的专业,招生的数量与职业本科价值提升了。让接受职业教育学生升学有道,就业有门,创业有方。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了劳动者在就业或上岗前接受必要的培训的原则。依据《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规章,要求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就业上岗必须培训,其他岗位的劳动者在就业或上岗前接受必要的培训。《关于加强就业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社字[1999]157号)规定,城镇就业补助费的就业训练费主要用于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培训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城镇青年培训补助支出;再就业补助费主要用于国企下岗职工开展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的补助支出及为开展再就业工作所需的其他支出。对职业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毕业生实行“双证书”制度;对企业推行“培训、考核、使用与工资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初、中、高三级技术等级制和技师、高级技师技术职务聘任制。职业培训经费筹措:职业培训经费实行由政府财政拨款,企业、事业单位自筹以及使用贷款、收缴学费、培训实体创收、社会资助、接受捐赠等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用于职工培训。由各地政府支付的就业经费和建立的失业保险基金中,也规定要划出一定比例(一般15%)用于失业人员的就业前训练和转业训练。【最新政策】2013年6月5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相关补贴政策,并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通知要求,各地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培训信息引导,强化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通知规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部委关于职业培训

国家对职业教育的政策支持

2017 年1月《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进一步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加快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

2017 年 12 月《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优化职业教育布局。拓宽企业参与途径。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进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2018 年 2月《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从合作形式、合作内容、政策支持等方面对校企合作进一步作出规定。

2018 年 4月《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明确“职业技能培训”的现实意义;将职业院校学生“试创业”实践活动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开展职业训练院试点工作。

2018 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提出实施语言能力、艺术等非学历职业教育培训的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

2018 年 12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对纳税人在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时产生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 3600 元定额扣除。

2019 年 1月《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院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启动“1+X 证书制度”改革,实现“育训结合、书证结合””,培养社会急需的高质量人才。

2019 年 2月《中国教育现代化 2035》,推进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有机衔接、深度融合;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协调发展;提升职业教育的服务能力等

2019 年2月《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深化产教融合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健全行业制度标准;建立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发展现代农业职业教育等。

2019 年3月,总理政府工作报告,解决高技能人才短缺的战略之举。改革完善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办法,励更多应届高中毕业生和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等报考,今年大规模扩招 100 万人。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支持企业和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

2019 年5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一2021 年)》,2019-2021 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 5000 万人次以上,其中 2019 年培训 1500 万人次以

上;到 2021 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 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 30%以上。

2019 年 10月《关于教育支持社会服务产业发展提高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质量的意见》,鼓励院校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开展 1+X 证书制度试点,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

2019 年 1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落实职业教育“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的要求,支持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确定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并明确了条件和优惠政策。

2020 年9月《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一2023 年)》,明确了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的施工图,宣告职业教育大改革大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职业教育由此进入爬坡过坎、提质培优的历史关键期。

2021 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职业学校营利性上给予更多空间,鼓励多种方式参与或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规范职业院校的招生、培训、教材等。

中央发文支持职业教育:地方政府可适当补助非营利性民办职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中明确了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方向,其中包括:推动形成同市场需求相适应、同产业结构相匹配的现代职业教育结构和区域布局;构建央地互动、区域联动,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协同的发展机制。

同时,中央鼓励、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行业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上先行先试、率先突破、示范引领。

建立部省协同推进机制,成立政府、企业、学校等多方参与的理事会

《意见》提到,将探索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新模式。围绕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等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国家主导推动、地方创新实施,选择有迫切需要、条件基础和改革探索意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部省协同推进机制。

新模式下,地方要在职业学校关键能力建设、产教融合、职普融通、投入机制、制度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改革突破,制定支持职业教育的金融、财政、土地、信用、就业和收入分配等激励政策的具体举措,形成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和生态,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新经验新范式。

同时,要打造市域产教联合体。省级政府以产业园区为基础,打造兼具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功能的市域产教联合体。

《意见》提出,要成立政府、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多方参与的理事会,实行实体化运作,集聚资金、技术、人才、政策等要素,有效推动各类主体深度参与职业学校专业规划、人才培养规格确定、课程开发、师资队伍建设,共商培养方案、共组教学团队、共建教学资源,共同实施学业考核评价,推进教学改革,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各地还应搭建人才供需信息平台,推行产业规划和人才需求发布制度,引导职业学校紧贴市场和就业形势,完善职业教育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促进专业布局与当地产业结构紧密对接;建设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打通科研开发、技术创新、成果转移链条,为园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升级。

鼓励学校、企业以“校中厂”“厂中校”的方式共建一批实践中心

为提升职业学校关键办学能力,《意见》建议,优先在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专业领域,组织知名专家、业界精英和优秀教师,打造一批核心课程、优质教材、教师团队、实践项目,及时把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引入教育教学实践。

同时,要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建设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对标产业发展前沿,建设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真实生产和技术服务功能为一体的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

比如,以政府主导、多渠道筹措资金的方式,新建一批公共实践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等方式,推动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园区提高生产实践资源整合能力,支持一批企业实践中心;鼓励学校、企业以“校中厂”“厂中校”的方式共建一批实践中心,服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企业员工培训、产品中试、工艺改进、技术研发等。

《意见》要求各地拓宽学生成长成才通道,支持优质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联合开展五年一贯制办学,开展中等职业教育与职业本科教育衔接培养。

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条件

为保障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意见》提出要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完善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设集聚教育、科技、产业、经济和社会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咨询组织,承担职业教育政策咨询、标准研制、项目论证等工作。

同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并作为考核下一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内容。

《意见》要求各地探索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支持职业教育发展投入新机制,吸引社会资本、产业资金投入,按照公益性原则,支持职业教育重大建设和改革项目。将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内投资等的支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发展职业教育。

此外,还应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地方政府可以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给予适当补助。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办法,建立符合中等职业学校多样化发展要求的成本分担机制。

《意见》强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支持地方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生产服务一线技术技能人才工资收入水平。

职业教育的春天到了

教职成〔2002〕15号一、要充分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行业、企业是我国职业教育多元办学格局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行业、企业举办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取得了很大成绩,培养了大批从事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服务一线的技术、技能劳动者,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新形势下,行业、企业要把加强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工作作为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切实抓好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全面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适应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适应提高产品质量的需要,适应职工转岗和再就业的需要。为此,各级政府要充分依靠企业、发挥行业作用,逐步形成政府统筹、行业指导、市场调节、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运行机制。二、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发展规划,对本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协调和业务指导,支持和依靠行业组织、企业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具有直接管理学校职能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办好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抓好地方难于举办的本行业特殊专业人才的教育和培训工作。省、市(地)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筹下,制定并实施本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继续办好现有职业学校,并逐步扩大职业学校和职工培训规模,切实保障人财物等办学条件,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三、大力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行业组织可以承担以下主要工作: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发展规划;提供职业教育和培训市场的中介服务,沟通行业内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信息;参与行业内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组织和协助对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检查评估工作;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教学改革、相关专业的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工作;指导特殊专业和艰苦行业的定向招生、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和鉴定机构设置布局的建议;参与制定行业职业标准,指导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参与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制度建设;也可以单独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全国性行业组织要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涉及本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有关工作,并对地方行业组织进行协调和业务指导。行业组织在开展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活动时,要征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及时汇报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四、充分依靠企业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企业具有依法举办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重要责任。要从企业的实际需要出发,建立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规划,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形成职工在岗和轮岗培训的制度,进一步强化企业的自主培训功能。“十五”期间,力争全国年培训城镇职工达到5000万人次,企业职工年培训率平均达到40%左右,使我国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要高度重视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的培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等,采取学校培养、岗位培训、师傅带徒弟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培养大批技术精湛、技能高超的技师、高级技师和复合型技术工人。要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涉及职工和社会公共健康、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要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利用企业自有培训基地或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根据本企业的实际需要、劳动力市场和用工单位的需求,组织开展“订单式培训”、“个性化培训”等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使转岗和下岗人员掌握新的技能,尽快适应新岗位的要求。要积极开展创业培训,促进下岗职工自主创业。要鼓励更多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单独、联合或参与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地方支柱行业和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可在整合现有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单独或与高等学校联合举办职业技术学院,培养行业和企业需要的实用人才。中小企业应依托地方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培养、培训在职职工和后备职工。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作用,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前提下,积极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使企业的教育资源成为社会、社区教育培训资源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企校合作是依靠企业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重要途径。企业要积极为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接受职业学校教师进行专业实践和考察。企业要支持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担任专、兼职教师。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主动适应企业需求,充分利用企业的生产设施、信息资源、专业人员等优势,积极调整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和培养目标,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办学质量。鼓励和支持企业和学校发挥各自优势,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规模较大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应与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建立对口联系,其负责人可成为对口联系学校的咨询委员会或理事会成员。五、实施技术工种就业准入制度。企业招聘职工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企业招用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对于目前已经在岗但没有取得相应资格的员工,特别是从事技术复杂、要求高、操作规程严格,直接关系到产品的质量和消费者健康以及安全生产行业和工种的员工,要创造条件组织他们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应有的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于经培训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调离现岗位。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在职培训。在企业中实行根据职业资格和技术技能的等级确定就业岗位,根据技术技能水平和实际贡献,确定相应的工资和待遇的办法,推动企业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要制定和落实高技能人才津贴,充分发挥熟练技术工人和技师、高级技师的作用,营造有利于技术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六、行业组织和企业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要积极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相关专业学历层次。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行业、企业需求,配备职业学校和职工教育的专职教职工,选派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师、高级技师担任兼职教师,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要采取积极措施,努力提高行业、企业教育培训工作者的综合素质。七、各类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承担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的费用。一般企业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职工培训经费。对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并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培训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增强自主发展能力。八、要进一步落实行业、企业的办学自主权。行业、企业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许可范围内,结合生产实际和发展需要,可以自主选择单独、联合、委托等办学方式,自主确定集团化、合作制、公有民办、民办等办学模式,自主推进学校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自主决定学校的发展规模,自主决定学校的专业设置、教学重点和教学内容。有关部门开展教育评估和表彰奖励工作时,要同等对待行业、企业举办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对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的办学设施、办学规模等考核条件可适当放宽。对改制为公办民助、民办的企业职业学校,应享受民办学校的优惠政策。九、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行业、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领导和统筹,将其纳入地方教育、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把行业组织领导、企业经营管理者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的工作实绩,作为任期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推动行业组织、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制度建设,形成检查评估、表彰奖励等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行业、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政府主管部门对农林牧渔业、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等从业人员多且经费比较困难的行业组织举办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特别是对艰苦行业、艰苦岗位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保障条件。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将应当或适宜由行业组织承担的工作,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交给行业组织承担。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行业组织承担的职业教育培训工作或活动,应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在对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规划、立项、撤并等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时,应征求行业组织的意见。

关于国务院这些终身职能技术培训的意见,需要我们在很多方面进行细致的研读。

指导思想是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

第十三条  建立技能提升多渠道激励机制。支持劳动者凭技能提升待遇,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激励机制。指导企业不唯学历和资历,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强化技能价值激励导向。

制定企业技术工人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推动技术工人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和股权期权等激励方式,鼓励凭技能创造财富、增加收入。

扩展资料:

“终身”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培训对象覆盖全体劳动者,既包括城市劳动者,也包括乡村劳动者,既包括就业人员,也包括准备就业人员。

二是培训补贴覆盖劳动者终身职业生涯,从劳动预备开始,到劳动者实现就业创业并贯穿学习和职业生涯全过程,都有机会享受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这是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核心所在。

三是技能评价激励活动覆盖劳动者培训就业全过程,提出建立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技能提升多渠道激励机制,使培训、就业、评价、使用有机衔接。

四是提供全方位服务保障,以公共实训机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为主要载体,提供全方位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

十四部委职业培训

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科技部、司法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广播电影电视总 局、新闻出版总署、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和中国科协

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 国家预防腐败局 (* 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 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国家档案局(*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测绘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国家保密局 * 国家密码管理局*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核安全局(* 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与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环境保护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各部门职能请参阅中国政府网:

根据自己的自身情况和所处的外部环境选择一个发展方向,参加相关的职业培训并进行实践,在实践中发现新的职业教育需求,深入自己选择的职业工作并做深、做细。

任何职业都是非常辛苦的,都要付出极大的努力,通过职业教育只是一个途径、一个踏上起点的途径。社会需要高素质的技术人才。

当前,中国制造业在全球经济格局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高级技术工人、技能型人才的瓶颈,将严重制约中国经济的全球竞争力。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从劳动密集型到技术密集型的转变,学术型教育不能满足社会对高素质技术员工的巨大需求,而职业教育则成为满足这一市场需求的必要补充。同时,靠“手艺”吃饭的劳动者最光荣。

扩展资料:

增强精准培训意识,大力推行终身职业培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新要求,全面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技工大省技能培训民生工程,推动安徽由民工大省向技工大省跨越、人口红利向技能红利转变。

积极推行终身职业培训,建立贯穿劳动者从学习到工作各个阶段、从初级到高级各个层次、从就业到创业各种类型的职业培训制度,满足多样化、差异化培训需求。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等领域,实施技师培训项目,开展以高级工为重点的技能提升培训。

提升人才服务水平,切实加强平台载体建设,完善体制机制,努力营造有利于技能人才开发培养、选拔使用、引进聚集、激励保障的政策环境,形成循环开放、系统集成的技工大省建设政策体系,促进技能人才培养与职业教育、产业发展、就业促进紧密衔接。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人社部:让更多年轻人走技能成才就业之路

新设立的部委及其职能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 (一)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规章,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监测分析工业、通信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通信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四)负责提出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拟订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有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六)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八)推进工业、通信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九)负责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统筹推进国家信息化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 (十一)统筹规划公用通信网、互联网、专用通信网,依法监督管理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电信业务资费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通信资源的分配管理及国际协调,推进电信普遍服务,保障重要通信。 (十二)统一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卫星轨道位置的协调和管理,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三)承担通信网络安全及相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负责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十四)开展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相关国际组织。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科技部 职能有:(一) 牵头拟订科技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 负责组织制订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和科技支撑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三)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主要职责:(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定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八)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一)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节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十二)负责本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制定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管理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环境保护部 职能有: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按国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订国家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国家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国家环境监测网和全国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国家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部 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拟定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 (三)对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进行调控;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 (四)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五)组织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维护、规费稽征;负责汽车维修市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 (六)组织水运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规费稽征;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和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工作;实施船舶代理、外轮理货、航道疏浚、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七)制定交通行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指导交通行业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 (八)负责部机关、部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指导交通行业职工队伍建设。 (九)负责政府间交通行业的涉外工作,指导利用外资工作;管理公路、水路交通与国际组织有关事宜,开展国际交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管理和指导港口、航运公安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部委支持职业培训

国家对职业教育的政策支持

2017 年1月《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进一步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加快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

2017 年 12 月《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优化职业教育布局。拓宽企业参与途径。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进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2018 年 2月《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从合作形式、合作内容、政策支持等方面对校企合作进一步作出规定。

2018 年 4月《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明确“职业技能培训”的现实意义;将职业院校学生“试创业”实践活动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开展职业训练院试点工作。

2018 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提出实施语言能力、艺术等非学历职业教育培训的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

2018 年 12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对纳税人在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时产生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 3600 元定额扣除。

2019 年 1月《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院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启动“1+X 证书制度”改革,实现“育训结合、书证结合””,培养社会急需的高质量人才。

2019 年 2月《中国教育现代化 2035》,推进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有机衔接、深度融合;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协调发展;提升职业教育的服务能力等

2019 年2月《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深化产教融合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健全行业制度标准;建立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发展现代农业职业教育等。

2019 年3月,总理政府工作报告,解决高技能人才短缺的战略之举。改革完善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办法,励更多应届高中毕业生和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等报考,今年大规模扩招 100 万人。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支持企业和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

2019 年5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一2021 年)》,2019-2021 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 5000 万人次以上,其中 2019 年培训 1500 万人次以

上;到 2021 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 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 30%以上。

2019 年 10月《关于教育支持社会服务产业发展提高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质量的意见》,鼓励院校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开展 1+X 证书制度试点,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

2019 年 1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落实职业教育“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的要求,支持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确定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并明确了条件和优惠政策。

2020 年9月《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一2023 年)》,明确了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的施工图,宣告职业教育大改革大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职业教育由此进入爬坡过坎、提质培优的历史关键期。

2021 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职业学校营利性上给予更多空间,鼓励多种方式参与或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规范职业院校的招生、培训、教材等。

中央发文支持职业教育:地方政府可适当补助非营利性民办职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中明确了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方向,其中包括:推动形成同市场需求相适应、同产业结构相匹配的现代职业教育结构和区域布局;构建央地互动、区域联动,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协同的发展机制。

同时,中央鼓励、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行业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上先行先试、率先突破、示范引领。

建立部省协同推进机制,成立政府、企业、学校等多方参与的理事会

《意见》提到,将探索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新模式。围绕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等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国家主导推动、地方创新实施,选择有迫切需要、条件基础和改革探索意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部省协同推进机制。

新模式下,地方要在职业学校关键能力建设、产教融合、职普融通、投入机制、制度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改革突破,制定支持职业教育的金融、财政、土地、信用、就业和收入分配等激励政策的具体举措,形成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和生态,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新经验新范式。

同时,要打造市域产教联合体。省级政府以产业园区为基础,打造兼具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功能的市域产教联合体。

《意见》提出,要成立政府、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多方参与的理事会,实行实体化运作,集聚资金、技术、人才、政策等要素,有效推动各类主体深度参与职业学校专业规划、人才培养规格确定、课程开发、师资队伍建设,共商培养方案、共组教学团队、共建教学资源,共同实施学业考核评价,推进教学改革,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各地还应搭建人才供需信息平台,推行产业规划和人才需求发布制度,引导职业学校紧贴市场和就业形势,完善职业教育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促进专业布局与当地产业结构紧密对接;建设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打通科研开发、技术创新、成果转移链条,为园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升级。

鼓励学校、企业以“校中厂”“厂中校”的方式共建一批实践中心

为提升职业学校关键办学能力,《意见》建议,优先在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专业领域,组织知名专家、业界精英和优秀教师,打造一批核心课程、优质教材、教师团队、实践项目,及时把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引入教育教学实践。

同时,要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建设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对标产业发展前沿,建设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真实生产和技术服务功能为一体的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

比如,以政府主导、多渠道筹措资金的方式,新建一批公共实践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等方式,推动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园区提高生产实践资源整合能力,支持一批企业实践中心;鼓励学校、企业以“校中厂”“厂中校”的方式共建一批实践中心,服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企业员工培训、产品中试、工艺改进、技术研发等。

《意见》要求各地拓宽学生成长成才通道,支持优质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联合开展五年一贯制办学,开展中等职业教育与职业本科教育衔接培养。

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条件

为保障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意见》提出要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完善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设集聚教育、科技、产业、经济和社会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咨询组织,承担职业教育政策咨询、标准研制、项目论证等工作。

同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并作为考核下一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内容。

《意见》要求各地探索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支持职业教育发展投入新机制,吸引社会资本、产业资金投入,按照公益性原则,支持职业教育重大建设和改革项目。将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内投资等的支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发展职业教育。

此外,还应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地方政府可以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给予适当补助。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办法,建立符合中等职业学校多样化发展要求的成本分担机制。

《意见》强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支持地方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生产服务一线技术技能人才工资收入水平。

职业教育的春天到了

深化职业技能培训体制机制改革的重点是建立技能提升多渠道激励机制以及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发展机制,建立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质量评估监管机制。

深化职业技能培训体制机制改革

一、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发展机制。

加大政府、企业、社会等各类培训资源优化整合力度,提高培训供给能力。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建设培训中心、职业院校、企业大学,开展职业训练院试点工作,为社会培育更多高技能人才。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行业人才需求发布、就业状况分析、培训指导等工作。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

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培育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促进评价结果有机衔接。

健全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对评价质量的监管。建立以企业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以国家和行业竞赛为主体、国内竞赛与国际竞赛相衔接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大力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积极参与世界技能大赛,拓展技能人才评价选拔渠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国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质量评估监管机制。

对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项目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制定政府补贴培训目录、培训机构目录、鉴定评价机构目录、职业资格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建立以培训合格率、就业创业成功率为重点的培训绩效评估体系,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

结合国家“金保工程”二期,建立基于互联网的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技能培训和鉴定评价信息化水平。探索建立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信息与就业、社会保障信息联通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技能提升多渠道激励机制。支持劳动者凭技能提升待遇,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激励机制。指导企业不唯学历和资历,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强化技能价值激励导向。

制定企业技术工人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推动技术工人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和股权期权等激励方式,鼓励凭技能创造财富、增加收入。

落实技能人才积分落户、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参与职称评审、学习进修等政策。支持用人单位对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其待遇。

完善以国家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公务员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扩展资料

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汤涛指出,职业技能培训与劳动者素质的提升与劳动者的成长成才密切相关,它是提高就业质量、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的一个根本举措。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必然要求劳动者素质的提升。同时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技能扶贫也是个非常有效的措施。

“同时也是职业技能培训改革工作的迫切需要。”汤涛指出,“目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职业技能覆盖面还不够广泛;二是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供给不足;三是培训针对性、有效性需要进一步提高;四是职业技能培训的基础能力仍需要加强。这四个问题要解决好,才能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进一步做好。”

《意见》提出“建立并推行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适应就业创业和人才成长需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汤涛表示“终身”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培训对象的覆盖上是全体劳动者,包括就业人员和准备就业人员。

二是就业培训的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有政府补贴培训,这个补贴要覆盖终身职业生涯,你只要是在岗、在职劳动或者工作,就可以接受这个培训。

三是技能评价激励的活动要覆盖培训的全过程,这样才能使大家有更高的积极性。

《意见》对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深化职业技能培训体制机制改革、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及保障措施等多个方面提出要求。汤涛指出,《意见》明确了促进普惠均等、坚持需求导向、创新体制机制、坚持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这将有利于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建设知识性、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提供强大支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职业技能培训迎来政策利好

全国政协委员苏华讲发展职业教育,(一就是要让接受职业教育的人能充分的实现个人的才干增长和价值提升。)因为教育选拔体系在改变。方向是尽可能的给更多孩子机会,作为家长面对分流也无需焦虑,要尊重孩子的天赋和兴趣,取长补短。(二要完善职教高考,扩大职教本科规模,打破技能人才成长的天花板。)未来的职高技校生和中专生也可以实习大学梦,会有越来越多的高校开放对口的专业,招生的数量与职业本科价值提升了。让接受职业教育学生升学有道,就业有门,创业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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