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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洋阳
首页 > 职业培训 > 江西省关于职业培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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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靖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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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发展职业培训,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技术工种,是指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工种(职业)。技术工种目录由劳动部确定并颁布。第四条对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进行的培训,必须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或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从事技术工种的学徒,其培训期限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规定的培训期执行。从事技术工种的转岗、转业人员,其培训期限应按岗位规范要求确定。第五条技术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实体的毕(结)业生,培训期满的学徒和转岗、转业人员,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作证书方可就业和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在推荐、办理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就业或上岗的有关手续和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以及职业培训实体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和职业培训实体,劳动行政部门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第九条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招收、录用未经培训和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十条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首批实行《规定》的50个技术工种目录机械行业:12钳工、车工、镗工、铣工、磨工、铸造工、锻造工、电焊工、气焊工、电工、模样工、热处理工建设业:4混凝土工、起重机驾驶员、塔式起重机驾驶员、电梯安装维修工交通业:2汽车维修工、汽车驾驶员电子工业:6无线电机械装校工、无线电装接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计算机调试工、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无线电调试工内贸行业:5制冷设备维修工、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眼镜验光员、熟食制品加工工农业:2乳品检验工、农机修理工矿山采选业:2爆破工、瓦斯检查工技术监督行业:3长度量具计量检定工、衡器计量检定工、食品检验工兵器工业:2摩托车调试修理工、火炸药理化分析工新闻出版行业:4自动照相排版工、电子分色工、印刷机构维修工、印刷电器维修工其他:8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餐厅服务员、美容师、美发师、按摩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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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同家园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及其相关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以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扩大就业。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促进就业工作管理制度,并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监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就业政策督查评估机制,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督查评估。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促进就业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农业、教育、工商、税务、统计、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统计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基础性工作。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产业政策、经济结构和发展模式。第十条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有关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向小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户籍迁移、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政策措施,督促企业改善用工环境,为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创造条件。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就业工作目标和财政增长情况,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下列方面:(一)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青年职业见习的补贴;(二)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三)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四)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和奖励;(五)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省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可以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就业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审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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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ber1215

申报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需根据《江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如企业、技工院校、民办非企业等),具体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执行,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所申请的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原则上需具有连续2年及以上相关培训评价经验,累计5000人次以上相关培训评价,或有连续开展2年及以上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经验。

申请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等级认定的,应具有相应(近)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等级评价工作经验。开展经济社会发展紧缺职业(工种)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新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认定的省属及规模以上企业,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自有或租赁(租赁期限5年以上)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办公场所应设置考务室、保密室、试卷回收室、证书信息库等。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定义: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面向社会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评价机构。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我中心分批向社会公开征集并择优遴选在本市面向社会开展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材料提交。有意愿成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单位,根据征集公告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受理评估。我中心负责受理申报材料,组织专家采取材料核验、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估,遴选确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及其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备案回执。对通过遴选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由我中心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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