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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可憐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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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uxing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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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条线,一条线是专业线,即企业培训师、高级培训师、资深培训师、职业培训师;另一条是管理线,即:培训师、培训主管、培训经理、培训总监、首席知识管。无论是走哪条线,都要看清自己的特长和不足,以及自己希望将来做一个怎样的人,然后,才能往这个方向深入发展下去。当然,不管是走哪条线,对自身的专业能力要求是非常高的,需要长期、不断的学习和提升,所以这才是关键。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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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蝴蝶CYF

职业规划可以从管理路线、专业路线、商业路线三方面去着手。1、管理路线:这是很多企业培训师最后选择的一条路线,因为企业培训师在公司的地位不及营销、生产等核心部门,但是企业培训师经常有机会去展现自己的才华,容易把能力呈现给领导,获得更多机会,也就是说:培训是最好的职业跳板,可以帮助其获得更高一级的管理岗位。这条路线可以帮助其快速走上经理、总监、副总、总经理等管理岗位。2、专业路线:只做培训相关的工作,可以从企业培训师---培训经理--培训总监--企业大学校长或企业商学院院长。走这条路线的一般要换单位可以实现,毕竟在本单位若有这样的岗位,上面的人不下来,下面的人就没有多少机会。3、商业路线:从企业培训师走上商业培训师这条路。可以给考证机构上课,也可以到企业里面上课。这块回报取决于课程上的怎样?若上的好,一天课酬可能顶一个月的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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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nietang1

企业培训师的职业规划:1、往组织方向发展,未来的出路有:成为培训方面的专家、学者、咨询顾问; 2、往专业方向发展,未来的出路有:成为职业培训师、培训专家舆学者;3、往管理方向发展,未来的出路有:培训主管、培训经理、培训总监、人资主管、人资经理、人资总监;4、往相关领域发展,未来的出路有:财务主管、行政主管、品质主管、行销主管、职业经理人。培训组织架构:1、组织方向:教育训练事务员、教育训练助理管理师、教育训练管理师、教育训练高级管理师;2、专业方向:助理企业培训师、企业培训师、高级企业培训师;3、管理方向:教育训练副组长、教育训练组长、教育训练副课长、教育训练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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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s探险家

培训师的职业规划

培训师的职业规划

一、培训师在做自我职业规划时,首先要确定培训需求—需求

培训需求了解,说难也不难,说容易也不容易!这关键是看个人的造化舆对市场的领悟能力。有的人明明是看中了,而有的人却视若无睹!目前市场当中,个人感觉整个培训市场还可以维持三到五年,很多课程在国外早已不构成市场了,只有在国内内地因为改革开放、因为市场经济而催生舆发展。所以今后的趋势将是:培训需求更具体、培训讲师更专业化、顾问公司将面临着洗牌舆差异化竞争的格局。

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看看哪些需求是自己可以做的—定位

谈到定位,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专定位;另一种是泛定位。

1、你的学识程度—决定你的学员层次。举例:象余世维老师学识确实渊博,就比较适合给高端层次学员授课;如果你是高中或中专毕业的,最适合的莫过于给车间班组长以及文员助理授课了。

2、你的专业背景—决定你的课程方向。举例:如金正昆教授是中国人民大学外交系主任,他的品牌课程<社交舆商务礼仪>就是典范;如果你对ISO较为精通,那么课程方向就可以考虑定位在ISO的体系辅导。

3、你的性格特质—决定你的授课风格。举例:如曾仕强教授现在年龄已过七旬,别人讲课都是站着的,而他却选择坐着讲课,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授课风格;如果你习惯讲课的时候把手插在裤袋里,那就大胆的把手放在裤袋里吧!没必要完全去模仿别人。

三、接下来就是为日后成为职业培训师做好万全的准备—学习

成功学上说,设定好了目标之后,就要去为目标做万全的`准备,这个准备就是学习。学习并不是简单的复制,也不是靠自己的经验去摸索,而是脚踏实地、复制成功、善于总结、举一反三。

1、专业知识的储备—这是你职业的饭碗。你目前专业知识储备得怎么样了?有没有形成很好的体系?在这个行业当中是否具有代表性?等等这些都是需要我们去思索的!

2、综合知识的储备—这是你起跑的润滑油。大家都知道,如果一个讲师在台上能够引经据典,动不动就给你来一个例证,你肯定会觉得这个老师知识好渊博啊!可能由衷的就对他敬重起来。作为一名职业培训师,除了要了解本专业的相关知识外,还需了解历史、地理、人文、经济、政治、文化等综合知识。

3、授课知识的储备—这里你腾飞的翅膀。很多学者、专家不能进行有效的培训,原因就是受自己的表达舆沟通能力所限制,建议大家最基础的应该参加一下PTT或TTT的培训,在补充培训授课的专业知识舆技能之后,再多参加一些顾问公司举办的名师品牌课程,并在其中学习如何让自己的培训更受欢迎。

四、准备不重要,关键是去执行,也就是培训,培训,再培训—培训

你的课程你培训过多少场?学员满意率如何?曾经给多少家企业、什么企业、什么学员培训过?有多少人可以证明你的课程质量和效果?培训,是我们成为培训专家的实践。很多人看到别人做培训很容易,自己做起来却很难;很多人在台上自我感觉良好,下台后背地评论一团糟。主动争取机会!培训,培训,再培训!唯有不断的重复,才能使自己做的更好!~感谢每一位给你提供登台机会的人,感谢每一位给你提建议的人(虽然你心里未必高兴,但他们却是你真正的朋友。)

五、为了使自己的授课质量更有效,需要我们不断去实践,再实践—实践

作为培训师,你不要去奢望自己象做行政或业务的人一样,你有你自己独特的品质!“说”舆“做”永远是两回事,对于一个培训师来说,重要的是你先会“说”,如果你连说都不专业的话,那就建议您改行另谋生路吧!~但光“说”而没有“做”过,那叫空谈,那也是不行的!~第一无法服人,第二你也没有底气,第三你将丧失信誉和口碑。举例说明:假如你是讲销售课程的,你总得做过销售吧?销售业绩得拿得出手吧?如果你是做管理培训的,你得做过管理者吧?你的团队管理得应该还是不错吧!所以,我们要想成为培训师,在能说的基础上,主要还是靠做的,这才是让人信服的根本!~特别是对于老师而言,言行一致是我们的职业道德,也是最艰苦的修炼。

六、终于成为一个职业培训师了,最后一点就是“自我营销”—营销

一切都准备好了,你是想做一名默默无闻的高手,还是家喻户晓的实战大师?有多少人知道你?有多少人知道你做什么培训?有多少人可以找到你?有多少人愿意和你合作?有多少家企业愿意请你培训?好的培训师都是营销高手,知道怎样营销自己。选择适合自己的宣传媒介,选择适合自己的文案资料,选择适合自己的合作机构,选择适合自己的合作方式,这些都是营销策略,前面的五项修炼也都是自我营销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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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天圆地方

需要办手续的.你可以参照下湖北省的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其他省份的都差不多.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在鄂及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 附:《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切实维护举办者和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秩序,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和劳动就业培训及其他适应性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应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负责管理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工作,制定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发展规划、政策及管理规定,对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审批以培训高级技能水平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面向全省招生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颁发办学许可证;负责对本级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等有关备案事项的管理,进行教育行政管理和教学业务指导;负责统一印制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有关证书。 (二)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管理本地民办职业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审批本区域内以培训中级职业技能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所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教育行政管理和教学业务指导;负责对本级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等有关备案事项的管理。 (三)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管理本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工作;审批本区域内以培训初级职业技能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所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教育行政管理和教学业务指导;负责对本级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等有关备案事项的管理。 第二章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应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四)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专业(按教学班)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业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其中理论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实验设施设备。有办公用房;理论课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其中,租赁的场地和设备要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三年。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实习工位能基本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应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审批机关审核备案。 (七)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八)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申请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供单位担保或者是一定数额的固定资产或资金担保,以备用于因培训机构责任造成培训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担保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九)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第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筹备情况。 (二)办学章程及其它规章制度。办学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 (三)举办者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住址,拟任校长和主要管理人员以及拟聘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于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统一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明确表示其所在区域、办学层次、类别,并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关于职业培训机构名称的有关规定,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等字样。 第三章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 第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应放置在培训机构办公场所显著之处。 第十条 以举办者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填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之日起为受理日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实评估,并填写《评估意见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三个月内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规定和评估小组提交的《评估意见书》,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设立: (一)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 (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四)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六)在申请设立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章 教学活动与教师管理 第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各项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接受审批机关的管理和培训考核。 第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接受审批机关的教学管理和指导,审批机关应当定期督导检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履行职责情况。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员学籍管理档案,学员报到时填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学员入学注册登记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技工学校学生注册办法办理学员入学注册手续。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与受教育者签订的协议,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员培训期满,考试成绩合格,由所在培训机构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核发《湖北省职业培训结业证书》,并组织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聘任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法自主制定教师、职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分配制度和福利待遇,并予以保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职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职称和技能等级评定、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和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公办教育机构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五章 财务与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资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根据核算的办学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确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依法报审批机关、物价等部门备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将报经价格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公示。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八条 出资人根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审批机关、物价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变更与解散 第二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解散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校董事会或举办者自行要求解散的; (二)一年之内不能面向社会正常开展培训活动的; (三)与其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合并的。 第二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解散须报审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办理注销手续,交回办学许可证及有关印章。 第二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解散需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签署的机构解散申请报告; (二)审计部门出具的财产审计报告; (三)善后工作安排;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解散时,应当按规定妥善做好在校学生和教职工安置及各项善后工作。 第二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解散应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批准解散或撤销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七章 年检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对已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一次检查登记(以下简称年检)。 第二十八条 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每年年终至次年1月30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后,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和年度工作总结、财务会计报表、教学方案、招生计划、学籍管理记录、招生简章和广告样本等资料到审批机关接受年检。 (二)审批机关审核上报材料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经整改合格后予以登记。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定期进行质量评估。评估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检查自评。对照评估标准,确定等次; (二)审批机关评估验收。审批机关组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对培训机构进行评估验收。 (三)评估合格的,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合格的收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取消办学资格。 第三十条 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培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三)办学场所及设备、设施的改善情况; (四)培训教材的使用情况及教学质量; (五)收费及财务管理; (六)社会信誉及群众反映。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办学许可证的; (二)擅自分立、合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 (三)擅自改变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的; (六)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七)超过备案项目和标准滥收费用谋取暴利的; (八)学校财务、资产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侵犯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吊销办学许可证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三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一)未及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学员入学注册和结业手续的; (二)未及时提供有效担保的; (三)无故不参加年检登记或评估的。 第三十四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非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严厉打击、依法取缔,维护民办职业培训秩序。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以下证书和表格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报表》; (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学员入学注册登记表》; (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招生广告备案表》; (五)《湖北省职业培训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按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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