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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作天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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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三种,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1)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这是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举办并承担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使用全国统一的红色标识,无论是对城市劳动者,还是对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都实行免费服务。

(2)其他非营利性的职业介绍机构

这是由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的服务机构。这类机构收取少量费用。

(3)营利性的职业介绍机构

这是由法人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并从事营利的职业介绍机构。

扩展资料:

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免费提供以下服务:

(一)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二)向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三)推荐需要培训的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参加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

(四)在服务场所公开发布当地岗位空缺信息、职业供求分析信息、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五)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项事务;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有关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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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爱多VS神话

天坤教育

天坤职业教育集团,领航中国职业教育。

天坤教育的“PPP理论下的TOT合作办学模式”,“国有民办公助”多元化办学先河,被中国职教界赞誉为“天坤模式”,目前已31余所天坤品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是中国的中等职业教育连锁品牌;天坤教育在引进原汁原味的德国双元制教育体系,与台州职业学院等6所高等院校合作开设中德学院,德国双元制办学规模;

天坤教育目前已打造出“制造+大健康”两大特色高等职教群,并与10余所高等院校开展深度共建;天坤教育还与富士康、华硕、纬创、宁德新能源等合作建设“前校后厂”现代学徒制学院,校企合作人才订制培养模式;

天坤教育旗下天坤培训在近50个人才培训基地,提供岗前培训、技师培训等30余种培训,是中国规模的农民工培训品牌;天坤教育旗下“慧眼实习”已与10余所中高职院校合作,是中国的职业院校实习就业服务平台。

天坤教育秉承“铸造教育、奠基工程”的教育理念,致力于打造产教融合型职教集团,天坤教育模式受到教育部和人社部等主管部门,多次“教育集体”、“中国职业教育培训”、“中国职业教育品牌”等荣誉,并多次被《人民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改革报》等媒体进行深度报道。

277 评论

530katrina

劳动部关于颁布《职业介绍规定》的通知2005-1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职业介绍规定》,现予以颁布。现将《职业介绍规定》印发你们,有关开办盈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事宜,经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可由地方劳动行政部门与工商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具体办法。职业介绍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相互选择,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职业介绍机构:(一)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二)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三)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公民个人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是指除劳动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第四条 职业介绍必须依法进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第五条 职业介绍应与就业训练、失业保险、生产自救等劳动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介绍工作。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职业介绍工作。第二章 机 构第七条 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含乡、镇和街道劳动服务站、所)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非劳动部门和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可以是公益性的单位,也可以是盈利性的单位。第八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交流场所和设施;(二)有必要的开办资金;(三)有相应的机构章程;(四)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五)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乡、镇和街道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由当地县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第十条 非劳动部门和公民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须持有关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其审查合格后,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凡开办盈利性单位的职业介绍机构,须持劳动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第十一条 非劳动部门和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更名、换址,应向原申请批准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停办的,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公告注销,并收回其职业介绍许可证。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的名称,应按劳动部有关规定确定。第三章 职 责第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对劳动者的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进行登记。第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向求职者提供职业需求信息,为求职者推荐用人单位。求职者是指到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需要转换职业的在职职工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及其他人员。第十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为用人单位推荐求职者。第十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对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指导和咨询,开展对求职者素质的测试和评价工作,帮助其了解职业状况,掌握求职方法,指导用人单位正确选择招聘方法和执行国家规定的招聘标准。第十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向职业培训和就业训练机构提供职业需求信息,推荐需要培训的人员。第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为特殊群体人员和长期失业者提供专门的服务。第十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可组织劳务交流洽谈活动,还可组织劳务承包、劳务协作等活动,为求职者提供直接的就业服务。第二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可根据需要开展推荐临时用工、家庭服务人员等服务。第二十一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库,开展劳动力供求预测、预报,进行劳动力信息咨询服务,汇集、管理和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信息。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应按全国统一的规范,配置计算机和开发、使用计算机软件。第二十二条 劳动部门开办的综合性职业介绍机构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可以开展办理用工手续、颁发有关证件、为求职者保管档案、发放失业保险金等服务项目。第二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有关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相应的知识和工作能力,经过职业介绍资格培训,并持有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第二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执行职业介绍服务规范和标准,佩带统一印制的工作证章。第四章 管 理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组织实施本地区职业介绍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有关劳动就业法律、法规;(二)制定和实施职业介绍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三)制定职业介绍服务规范和标准;(四)办理职业介绍许可证手续;(五)汇总本地区劳动力供求信息,建立预测、预报制度;(六)培训职业介绍工作人员,颁发职业介绍资格证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还应负责对乡镇劳动服务站、所的指导、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 职业介绍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劳动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职业介绍许可证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颁发,并实行年检制度。第二十七条 非劳动部门和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必须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二)服务对象必须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或求职者;(三)定期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其工作情况,按规定填报统计报表,并接受监督检查;(四)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接受业务培训,并达到相应的资格。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及用人单位发布、刊播、张贴招工、招聘广告,须经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所需经费应由地方财政拨款,或实行地方财政差额拨款补助。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所需经费自行解决。第三十条 职业介绍可收取中介服务费。中介服务费由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交纳。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物价部门确定。非劳动部门和公民个人开办的盈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缴纳税费。第三十一条 职业介绍机构为特殊群体人员和长期失业者提供无偿服务所需费用,可从就业经费和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补贴。第五章 罚 则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而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其非法所得五至十倍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从事职业介绍活动超越规定业务范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没收其非法所得。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未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随意发布、刊播、张贴招工、招聘广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提请工商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超过规定标准多收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相当于其非法所得五至十倍的罚款,并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第三十六条 对在职业介绍活动中有欺诈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相当于其非法所得五至十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求职者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 对在职业介绍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求职者与职业介绍机构发生争议,可以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涉及境外就业和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的职业介绍必须经过特许,具体办法从有关规定。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年一月六日发布的《职业介绍暂行规定》同时废止。199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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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子弹飞888

职业介绍所是劳务市场上的中介机构。对职业介绍所而言,只是负责把劳动者介绍给用人单位而不对劳动者的劳动负责,也无权解雇劳动者。而对于劳务派遣公司而言,劳动者是其雇员,它有权解雇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人力资源公司和中介的区别

1、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中介一般情况下,属于民法的范畴。而人力资源公司则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

在用工过程中,人力资源公司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职业中介没有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法律关系保障。

2、两者服务内容不同。

劳务中介通过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从中收取一定的职业介绍费用。

人力资源公司在服务内容方面会比劳务中介机构丰富得多了。人力公司可以从事中介的介绍工作之外,人力资源公司的主要业务:劳务派遣、人事代理、招聘外包、社保代理等等,涉及许可证的项目需取得相关许可证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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