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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无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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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香港、美国和中国大陆相比,瑞士证券交易所对于发行全球存托凭证的上市资格要求和上市存续条件更为灵活。在中瑞证券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机制下,中国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方式 进入瑞士资本市场。瑞士证券交易所全球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流程较为快速高效,上市后的维护费用也较合理。贝克·麦坚时的合伙人李心雯律师、合伙人王航律师、合伙人Matthias Courvoisier博士和陈思律师以及奋迅律师事务所的高级顾问胡佳律师介绍了全球存托凭证(GDR)在瑞士证券交易所(SIX或瑞交所)上市的要求、机制和优势,并就其与沪伦通的差异进行了讨论。GDR对于SIX而言是新产品。虽然2007年开始,SIX已接受GDR上市,但在2022年中瑞通推出之前,并未有成功的瑞士GDR上市先例。自2019年以来,瑞士和中国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一直就设立中瑞通紧密合作。2022年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宣布将此证券市场互联互通扩大到英国、瑞士和德国市场。瑞士监管机构审查并修订了全球存托凭证的监管机制,该机制已于2022年7月25日正式生效。截至2022年10月底,已有6家中国公司发行GDR并在SIX上市,另有20多家中国上市公司已公告在瑞士上市的意向。瑞交所上市规则对于GDR发行人的资质要求根据瑞士最新监管机制,其上市资质要求和上市存续条件相较于香港、美国和中国大陆更加灵活。根据SIX上市规则,其主要的上市资质要求包括:存续时间发行人必须已经以公司主体身份持续经营至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发行人必须按照适用于GDR发行人的财务报告标准编制其在申请上市前三个财务年度的财务报表。SIX允许中国GDR发行人依据中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审计师发行人必须任命符合《瑞士联邦审计师准入和监督法案》第7条和第8条规定的审计师。受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审计师符合瑞士联邦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股本在首个交易日,发行人依据所适用的财务报告标准的申报股本不得低于2500万瑞士法郎。自由流通股GDR在上市时必须拥有充足的自由流通股。如果发行人发行的GDR中至少有20%为公众持有,且公众持有的GDR市值至少达到2500万瑞士法郎,则可被视为拥有充足的自由流通股。在SIX上市后,GDR发行人须遵守SIX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存续条件。主要条件包括特别披露、财务报告和管理层交易申报。对于股价敏感信息,GDR发行人必须在A股市场和瑞士市场同步披露。根据SIX上市规则,GDR发行人需要刊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此外,GDR发行人还须申报管理层就GDR和基础股份的证券交易。SIX上市规则下的所有披露文件必须以德语、法语、意大利语或英语制作和发布。GDR发行人无需遵守瑞士法律规定的公司治理要求和披露义务,但必须在上市招股书和年度报告中声明其遵守本国的公司治理披露义务。法律创新中瑞通下GDR机制的主要法律创新如下:GDR机制的互换性GDR是由存托银行发行的可转换证券,此类证券可代表一家外国公司的部分基础股份并独立于基础股份上市和交易。根据中瑞通机制,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公司可以通过发行GDR并在SIX上市而进入瑞士资本市场。除了在二级市场上交易GDR之外,投资者可以:(i) 购买GDR:通过要求跨境转换机构购买A股并指示存托人生成代表这些A股的GDR;以及(ii)出售GDR:通过要求跨境转换机构兑回其GDR并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售相关基础股份A股。清算和结算系统为了简化清算和结算安排,欧洲结算系统(Euroclear)和明讯银行(Clearstream)之间建立了托管和存托的连接,以促进GDR首次发行和与二级市场交易相关的GDR的跨市场转让。在SIX交易的GDR将通过SIX SIS AG集中清算。发售结构GDR发行人可以选择只向合资格投资者发售,也可以向瑞士的零售投资者发售。此前的六笔瑞交所GDR交易都仅向合资格投资者发售。根据瑞士法律规定,首次发行人向零售投资者公开发售的发行期应至少为六个交易日。但是,对于仅向合资格投资者发售的交易则没有发行期限制。由于中国境内规则对GDR发行价格设定了折扣上限,为了避免A股价格在发行期可能出现波动造成项目执行风险,瑞交所GDR的前六笔交易均为发行期仅为一天的向合资格投资者的配售。瑞士和亚洲实践的协调在讨论交易文件和发行结构的过程中,发行人和承销商创新地将亚洲市场的实践引入瑞士市场。例如,将“基石投资者”的概念引入瑞士GDR,这体现出投资者对发行人的信心,而这此前在瑞士市场并不常见。企业如何从中瑞通中获益?瑞士是一个政治局势和监管环境相对稳定的中立国家。长期以来,瑞士始终是备受各类机构和私人投资者信赖的资本聚集地。瑞交所GDR的上市程序快速而高效,上市后的合规成本也相对合理。中瑞通的启动无疑是一个连接中国公司与瑞士市场的良好开端,也是创造了一条提升中国公司在欧洲的企业形象和投资价值的良好渠道。当然,对于那些已经走出国门的中国上市公司,或者需要资金来推动其全球扩张计划的公司来说,瑞交所GDR发行在其原有的国际融资渠道之外又提供了一种可行选项。中瑞通与沪伦通有什么不同?首先,与伦敦相比,瑞士的监管审查程序更加高效,监管要求更加灵活。从瑞士的监管角度来看,瑞交所的GDR项目涉及两部分的审查程序:(i)GDR的上市申请须得到瑞士交易所监管局(SER)的批准;(ii)招股说明书须得到SER招股书办公室批准。瑞士监管机构对于上市申请和招股书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时长通常在20-30个交易日左右。因此,瑞士GDR项目从启动到完成最快只需要三到四个月左右。而在伦敦GDR项目中,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对招股书进行相对严格的审查,通常有三到四轮的反馈意见,完成一个伦敦GDR项目通常需要四到六个月左右的时间。另外,英国对审计师和审计标准的要求更为严格。GDR发行人的审计师必须在发布GDR上市后的第一份年度报告前,在英国财务报告委员会(FRC)完成注册,并遵守FRC的各类要求。瑞士监管机构则尊重中国证监会对审计师的监管。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GDR发行人的上市后合规义务和费用也较瑞交所更高。第二,交易安排不同。SIX在修订适用于GDR的上市规则的同时还推出了一个新的专门针对GDR的交易板块,该板块的交易时间更短——下午3点至下午5点40分。沪伦通机制下发售的GDR可在国际订单簿平台交易,交易时间为上午9点至下午4点30分。最后,市场情况和偏好也不同。伦敦证券交易所是一个成熟的GDR市场,目前提供来自包括俄罗斯、中欧和东欧、亚洲和中东等地区的44个国家发行人的GDR。到目前为止,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发行GDR的中国公司主要在金融和能源行业。对SIX而言GDR仍是一个新产品。在瑞士进行GDR发行的中国公司更加多元化,包括新能源、设备制造、医疗、消费品和其他行业的公司。发行人在文件编制过程的注意事项聘请有能力提供高质量服务的专业机构是顺利执行瑞士GDR项目的关键。与SIX建立密切的工作关系也非常有助于以更灵活变通的方式推进项目。有丰富经验的专业机构能够就承销商在瑞士市场的可行领域和禁区提供建议。与具有丰富跨境交易经验的承销商、存托银行、中国律师和审计师合作以避免交易过程中的隐患,也是至关重要的。同样重要的是准备专业的上市招股书,不仅要满足瑞士方面的监管要求,还要能够向国际投资者展示中国发行人的投资亮点。发行人提交的招股书在得到SER招股书办公室的批准并由发行人公布前将保密。由于发行人对招股书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精心设计、起草招股书和尽职调查计划对于确保招股书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至关重要。此外,瑞士和亚洲资本市场的交易文件风格各异。在准备和就承销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进行谈判时,需要在遵循瑞士惯例的同时考虑到中国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商业需求和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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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伦交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以下简称沪伦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明确备案要求和业务流程,根据《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监管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沪伦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和跨境转换机构、存托人备案管理,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则的规定。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沪伦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分为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和沪伦通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是指从事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内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在境外市场买入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基础股票并交付存托人,由存托人根据托管人的通知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指令,签发相应中国存托凭证;或存托人根据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指令注销相应中国存托凭证,并由托管人根据存托人的通知将相应基础股票交付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业务。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是指从事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在境内市场买入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基础股票并交付存托人,由存托人根据托管人的通知和英国跨境转换机构的指令,签发相应全球存托凭证;或存托人根据英国跨境转换机构的指令注销相应全球存托凭证,并由托管人根据存托人的通知将相应基础股票交付英国跨境转换机构的业务。本指引所称跨境转换,包括将基础股票转换为存托凭证(以下简称生成),以及将存托凭证转换为基础股票(以下简称兑回)。第四条 本所根据《监管规定》《暂行办法》、本指引以及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对沪伦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中的中国跨境转换机构、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及存托人进行备案,并对其开展的跨境转换业务和境内市场证券交易等活动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第一节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管理第五条 会员拟开展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需经本所备案成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会员向本所备案成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已经取得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资格,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会员向本所申请成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二)最近2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为BBB级别及以上;(三)具有3年以上开展国际证券业务经验;(四)过去1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会员申请成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明;(三)跨境转换业务实施方案及管理制度;(四)具有3年以上开展国际证券业务经验的相关证明文件;(五)跨境转换业务相关部门与岗位设置、人员情况说明;(六)开展跨境转换业务技术系统准备情况;(七)过去1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的声明;(八)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会员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备案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第八条 会员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的,本所予以受理。会员明显不符合备案条件或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本所不予受理。本所对会员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会员符合备案条件的,本所自受理后10个交易日内予以备案,并向市场公告完成备案的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名单。第九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应当向本所提出申请,本所确认后向市场公告。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对至少1只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申请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应当已经本所公告为该中国存托凭证的做市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主动申请终止跨境转换机构备案或主动申请终止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书面通知本所,本所确认后向市场公告。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终止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并向市场公告:(一)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不再对任何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不再符合本指引第六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备案条件;(三)过去1年内因跨境转换业务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四)本所根据《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终止备案;(五)本所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因前款第三项被本所终止备案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第二节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持续管理第十二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可以在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前,根据《暂行办法》、本指引和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招股说明书、存托协议和初始生成公告的安排,以自有资金或者接受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委托进行初始生成。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在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前,与合格投资者达成上市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存托凭证的约定的,转让数量、价格的约定应当符合《暂行办法》关于中国存托凭证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定,并在中国存托凭证上市首日向本所提交大宗交易成交申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接受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委托进行跨境转换并由存托人向投资者签发相应中国存托凭证,或者在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前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初始生成的中国存托凭证的,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第十三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委托伦交所会员开展境外基础股票买卖和相关投资业务。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委托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担任境内托管人。托管人应当参照《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并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第十四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开展跨境转换业务前,应当向本所报备以下信息:(一)做市和跨境转换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二)境内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的名称,以及与境内托管人签署的托管协议;(三)在英国市场委托的伦交所会员名称及开立的账户信息;(四)本所要求报备的其他信息。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变更专用账户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向本所报备,经本所确认后实施。前款规定的其他报备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备变更信息。第十五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每周向本所报告其在境外市场投资的品种名称、交易记录、持仓信息、资产余额及本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委托的境内托管人应当于每个交易日日终,向本所报告该跨境转换机构当日跨境转换业务涉及的资金跨境流动情况,并应当每周向本所报告该跨境转换机构在境外市场投资的品种名称、交易记录、持仓信息、资产余额及本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第三节 中国存托凭证生成与兑回第十七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将其在境外市场合法取得的基础股票交付存托人后,应当按照相关业务协议的约定,及时向存托人发送包含如下内容的中国存托凭证生成申请:(一)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名称;(二)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专用账户;(三) 中国存托凭证代码;(四) 申请生成中国存托凭证份额的数量;(五) 业务协议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规定时间内,向本所报送其在最近一个报送时段内向存托人发送的中国存托凭证生成申请信息。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与其向存托人发送的生成申请完全一致。第十九条 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收到基础证券后,对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发送的生成申请进行核对,经确认无误后,在本所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报送包含如下内容的中国存托凭证签发信息:(一)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名称;(二)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专用账户;(三) 中国存托凭证代码;(四) 当日签发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五) 业务协议约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的格式、途径和时间报送签发信息,并保证所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当在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交付足额基础股票后才可签发相应数量的存托凭证,不得在未取得足额基础股票的情况下签发中国存托凭证。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 本所对存托人报送的中国存托凭证签发信息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报送的中国存托凭证生成申请信息进行比对。比对一致后,本所根据存托人发送的中国存托凭证签发信息,相应增加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中国存托凭证当日可卖余额。存托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未按本所规定时间向本所报送信息,或信息比对不一致的,本所不对当日签发信息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在每日开盘前核对当日生成中国存托凭证的份额数量与其实际交付托管人的相应基础股票数量,如发现两者不一致,应当立即向存托人及本所报告,并不得卖出超出部分的中国存托凭证。 第二十二条 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当每日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制作基础股票交付情况的明细记录。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规定时间内,向本所提供中国存托凭证当日存续份额数量、托管人出具的当日基础股票托管信息和各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因当日生成中国存托凭证所交付的基础股票明细数据。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建立中国存托凭证份额核对机制,核对中国存托凭证份额相关信息。第二十三条 中国存托凭证兑回业务,由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及存托人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及存托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人为差错等原因导致中国存托凭证生成、兑回数据发生错误的,经本所、中国结算、存托人、托管人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等相关主体核对一致后,可以进行更正。相关各方应当积极配合数据核对,并按照本所、中国结算的规定和相关业务协议的约定及时更正。第二十五条 存托人签发的中国存托凭证对应的基础股票数量超过托管人实际托管的基础股票数量的,存托人及相关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在1个交易日内注销超出部分的中国存托凭证。相关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持有的中国存托凭证不足应注销数量的,应当及时买入足额中国存托凭证并办理注销;无法在前款规定时间内买入足额中国存托凭证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内补足基础股票。存托人、相关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未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及时注销超出部分的中国存托凭证或者补足基础股票的,本所可以根据托管人出具的基础股票托管数据,提请中国结算注销相关中国跨境转换机构超出部分的中国存托凭证,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三章 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第一节 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第二十六条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开展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需经本所备案成为英国跨境转换机构。第二十七条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向本所申请备案成为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伦交所全业务会员;(二)自身或与其存在控制关系的主体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或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三)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产规模;(四)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五)具备满足本所监管要求与相关规则的意愿和能力;(六)具备相应的人民币换汇能力;(七)本所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八条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备案成为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委托本所会员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一)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申请表;(二)申请人或其存在控制关系的主体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或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三)所在国家或地区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机构核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明文件;(五)申请机构为伦交所全业务会员的证明文件;(六)证明其净资本的有关财务证明文件或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资产负债表;(七)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有关规定的承诺书;(八)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除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材料外,备案申请材料语言应为中文。接受委托的会员,应当对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的资质、规模、业务经验等进行审慎核查,保证其所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备案条件或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备的,本所不予受理。本所自受理后10个交易日内向市场公告完成备案的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名单。第三十条 英国跨境转换机构主动申请终止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书面通知本所,本所确认后终止并向市场公告。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终止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一)英国跨境转换机构不再符合本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备案条件;(二)本所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英国跨境转换机构终止备案;(三)本所认为应当终止备案的其他情形。本所对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终止的情况予以公告。第二节 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持续管理第三十二条 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委托本所会员开展境内基础股票买卖和相关投资业务,并开立用于跨境转换业务的专用证券账户。第三十三条 接受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委托的会员应当对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在境内市场的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如发现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境内证券交易活动存在或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本所报告。会员应当在服务协议中约定,如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在开展跨境转换业务过程中违法违规使用证券账户,或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会员可以拒绝其申报委托、根据本所的要求进行处置或终止双方委托关系。第三十四条 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开展跨境转换业务前,应当通过委托交易的会员向本所报备如下信息:(一)跨境转换业务专用证券账户信息;(二)境内托管人信息及签署的托管协议;(三)本所规定的其他信息。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变更跨境转换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应当通过委托交易的会员提前15个交易日向本所报备,经本所确认后实施;前款规定的其他报备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委托交易的会员在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备变更信息。第三节 全球存托凭证存托人备案及持续管理第三十五条 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在境内市场开展全球存托凭证生成和兑回业务,应当在全球存托凭证上市前,委托本所会员向本所提交备案申请。未经备案的,存托人不得开展全球存托凭证生成和兑回业务。第三十六条 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当通过委托交易的会员,向本所提交下列备案申请材料:(一)全球存托凭证存托业务信息报备表;(二)所在国家或地区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有关规定的承诺书;(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除前款规定的第二项材料外,备案申请材料语言应为中文。存托人因新增特定全球存托凭证存托业务等导致报备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备变更信息。接受委托的会员,应当保证存托人所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全球存托凭证存托人应当开立存托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并向本所报备该专用证券账户。存托人变更委托交易会员或存托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应当通过会员提前15个交易日向本所报备,经本所确认后实施。第三十八条 接受委托的会员应当对存托人在境内市场的证券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和约束,发现存托人超出规定范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存在其他异常交易行为的,会员应当拒绝接受其相应委托,并及时向本所报告。第四章 自律管理第三十九条 跨境转换机构、存托人应当按照《暂行办法》和本指引的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跨境转换业务和证券投资活动,不得违反国家关于跨境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范围和资产余额上限,不得利用从事跨境转换业务的机会,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接受委托的会员,应当按照《暂行办法》和本指引的规定,及时报送各项信息,履行各项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第四十条 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跨境转换机构、存托人和委托交易的会员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情况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说明。第四十一条 跨境转换机构、存托人和委托交易的会员违反本指引的,本所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并记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立案调查。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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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及声明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沪伦通跨境转换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指引》(以下简称《跨境转换指引》),制定本指南。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相关主体备案和业务管理、中国跨境转换机构风控管理、合规与内部制度、技术系统要求,与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相关主体备案及业务管理等。本指南仅供跨境转换机构与相关主体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以下简称沪伦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时参考,如内容与本所业务规则不一致,以《暂行办法》《跨境转换指引》等相关规则为准。本所将根据沪伦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开展情况,对本指南进行持续更新。第一章 跨境转换业务概述跨境转换是联通上海与伦敦两地市场的必要环节。本指南所称沪伦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以下简称跨境转换业务)分为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和沪伦通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是指从事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内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在境外市场买入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基础股票并交付存托人,由存托人根据托管人的通知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指令,签发相应中国存托凭证;或存托人根据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指令注销相应中国存托凭证,并由托管人根据存托人的通知将相应基础股票交付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业务。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是指从事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在境内市场买入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基础股票并交付存托人,由存托人根据托管人的通知和英国跨境转换机构的指令,签发相应全球存托凭证;或存托人根据英国跨境转换机构的指令注销相应全球存托凭证,并由托管人根据存托人的通知将相应基础股票交付英国跨境转换机构的业务。第二章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管理一、备案申请条件本所会员开展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需经本所备案成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申请成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会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二)已经取得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资格;(三)最近2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为BBB级别及以上;(四)具有3年以上开展国际证券业务经验,其中3年国际证券业务经验认定标准是指证券公司连续3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1. 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经验(港澳台除外);2. 在境外有从事证券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抵押融资、期货交易、自营投资等业务的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港澳台除外);3. 在境外从事证券经营活动产生营业收入(港澳台除外);4. 交易所认为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五)过去1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备案申请材料会员申请成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申请表》(附件1);(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明;(三)跨境转换业务方案及相关管理制度,其中应当包括跨境转换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应急预案(见附件2《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方案与管理制度必备要点参考》);(四)具有3年以上开展国际证券业务经验的相关证明文件;(五)跨境转换业务相关部门与岗位设置、人员情况说明(见附件3《跨境转换业务人员情况表》);(六)开展跨境转换业务技术系统准备情况;(七)过去1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的声明;(八)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证券经营机构应提交经法定代表人和跨境转换业务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材料清单,并在清单下方书面做出如下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及材料清单均需同时提交电子版与纸质版,电子版材料应当以压缩文件形式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压缩文件名称应体现机构名称,纸质版材料应以发文形式提交。电子版材料内容应当与纸质版材料保持一致,有冲突的,以纸质版材料为准。三、备案申请受理与审核申请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的会员提交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的,本所予以受理。备案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本所于收到材料5个交易日内通知申请机构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补正。本所对会员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相关检查(见附件4《上海证券交易所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检查工作底稿》)。会员符合备案条件的,本所自受理后10个交易日内予以备案,并向市场公告完成备案的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名单。四、特定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申会员完成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后,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单只或多只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会员申请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特定中国存托凭证至少为1只。申请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应当已经本所公告为该中国存托凭证的做市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会员申请时,需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加盖公章的《沪伦通特定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申请表》(附件5)及其他本所要求的材料,所提交文件名称应体现申请机构名称,如提交文件数量为一件以上的,应以压缩文件形式上传。同时,申请机构应以发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纸质版原件,电子版材料内容应当与纸质版原件保持一致,有冲突的,以纸质版原件为准。本所根据申请与中国存托凭证做市情况确定最终特定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机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五、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信息变更跨境转换机构变更备案申请材料中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变更、技术系统重大变更)的,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在完成变更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报备。跨境转换机构变更管理人员的,应当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更新后的《跨境转换业务人员情况表》(附件3),提交文件名称应体现机构名称,同时以发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纸质版原件。跨境转换机构变更技术系统等其他信息的,应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报备文件,报备文件内容包括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日期、变更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报备文件名称应当体现机构名称与变更事项,报备材料文件数量为一件以上的应当以压缩文件形式上传,同时以发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纸质版原件。六、中国跨境转换业务相关信息报备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开展跨境转换业务前,应当向本所报备以下信息:(一) 做市和跨境转换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二)境内与境外托管人信息;(三)与境内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签署的托管协议;(四)在英国市场委托的伦交所会员名称及开立的账户信息;(五)本所要求报备的其他信息。其中,第(一)、(二)、(四)项内容通过《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信息报备表》(附件6)报送。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在开展跨境转换业务5个交易日前,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以压缩文件形式向本所发送上述信息报备表和与境内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签署的托管协议原件电子版,压缩文件名称应体现机构名称,同时以发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纸质版原件,托管协议可提交复印件。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变更专用账户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以压缩文件形式向本所提交《做市与跨境转换专用账户信息报备表》(附件7)与更新后的《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信息报备表》(附件6),压缩文件名称应当体现机构名称,同时以发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纸质版原件。经本所确认后完成变更。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前款其他报备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完成变更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备变更信息。报备变更上述除专用账户与托管协议外其他信息的,应当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更新后的《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信息报备表》(附件6);变更与境内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托管协议的,应当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上传更新后的托管协议电子版。上传文件名称应当体现机构名称,如上传文件数量为一件以上的,应以压缩文件形式上传,同时以发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纸质版原件,托管协议可提交复印件。七、中国跨境转换机构退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退出管理包括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主动申请终止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或主动申请终止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以及本所终止跨境转换机构备案。(一)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主动申请终止跨境转换机构可选择主动申请终止其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或主动申请终止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主动申请终止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加盖公章的《沪伦通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终止备案申请表》(附件8),所上传文件名称应当体现机构名称,同时以发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纸质版原件,经本所确认并公告后终止。主动申请终止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加盖公章的《沪伦通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终止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申请表》(附件9),所上传文件名称应当体现机构名称,同时以发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纸质版原件,经本所确认并公告后终止。(二)本所终止跨境转换机构备案跨境转换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终止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并向市场公告:1.不再对任何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2.不再符合《跨境转换指引》第六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备案条件;3.过去1年内因跨境转换业务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4.本所根据《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终止备案;5.本所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因上述第3项被本所终止跨境转换机构备案的,1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备案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 第三章 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管理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根据《暂行办法》《跨境转换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则开展跨境转换业务,并对跨境转换业务进行持续管理。一、英国合作证券经营机构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委托开展境外基础股票买卖和相关投资业务的伦敦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伦交所)会员应当为伦交所全业务会员,并具有相关业务权限。二、初始生成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可以在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前,根据《暂行办法》、《跨境转换指引》和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招股说明书、存托协议和初始生成公告的安排,以自有资金或者接受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委托,进行初始生成。保荐人应当制定初始生成计划并提前向本所报送。保荐人应当根据计划组织实施初始生成,并对相关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公平性进行有效监督和督促,确保初始生成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发行人或受其委托的保荐人应确定初始生成阶段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发行人应当在本所网站披露初始生成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开展初始生成的中国跨境转换机构(该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已完成跨境转换机构备案),以及初始生成的具体安排等事宜。(具体要求见附件10《XXXX(发行人名称)关于初始生成中国存托凭证的公告》)参与初始生成的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可以按《暂行办法》《跨境转换指引》、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招股说明书、存托协议和初始生成公告安排,通过跨境转换生成中国存托凭证,并可以与合格投资者达成通过大宗交易等方式转让中国存托凭证的约定。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在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前,与合格投资者达成上市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存托凭证的约定的,转让数量、价格的约定应当符合《暂行办法》关于中国存托凭证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定,并在中国存托凭证上市首日向本所提交大宗交易成交申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接受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委托进行跨境转换并由存托人向投资者签发相应中国存托凭证,或者在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前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初始生成的中国存托凭证的,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三、中国存托凭证生成与兑回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后,备案为该中国存托凭证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会员可对其开展日常生成与兑回业务。(一)中国存托凭证生成1.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向存托人发送生成申请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将其在英国市场合法取得(买入或借入等)的基础股票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交付存托人,并按照相关业务协议约定,及时向存托人发送如下生成申请信息:i.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名称;ii.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专用账户;iii.中国存托凭证代码;iv.申请生成中国存托凭证份额的数量;v.业务协议约定的其他内容。2.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向本所发送生成申请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在每个交易日7:30(北京时间)前,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报送其在最近一个报送时段内(前一次报送时点至此次报送之间的时段)向存托人发送的中国存托凭证生成申请信息。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与其向存托人发送的生成申请完全一致。3. 存托人签发中国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收到基础证券后,对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发送的生成申请进行核对,经确认无误后,应当在每个交易日7:30(北京时间)前,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报送其在最近一个报送时段内(前一次报送时点至此次报送之间的时段)中国存托凭证签发信息,同时向中国结算发送相同信息。同一跨境转换机构同一天内就同一中国存托凭证的多次生成申请,应合并计算后发送总量。报送信息包括:i.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名称;ii.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专用账户;iii.中国存托凭证代码;iv.当日签发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v.业务协议约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当保证所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当在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交付足额基础股票后才可签发相应数量的存托凭证,不得在未取得足额基础股票的情况下签发中国存托凭证。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4. 本所比对当日可卖余额数量本所对存托人报送的中国存托凭证签发信息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报送的中国存托凭证生成申请信息进行比对。比对一致后,本所根据存托人发送的中国存托凭证签发信息,相应增加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中国存托凭证当日可卖余额。存托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未按本所规定时间向本所报送信息,或信息比对不一致的,本所不对当日签发信息进行处理,比对失败结果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显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与存托人应当及时进行查询核对。5.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盘前核对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在每日开盘前核对当日生成中国存托凭证的份额数量与其实际交付托管人的相应基础股票数量,如发现两者不一致,应当立即向存托人及本所报告,并不得卖出超出部分的中国存托凭证。 6. 日终份额核对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当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制作基础股票交付情况的明细记录。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当于每个交易日16:00(北京时间)前,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以约定格式文件向本所报告中国存托凭证当日存续份额数量、托管人出具的当日基础股票托管信息和各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因当日生成中国存托凭证所交付的基础股票明细数据,文件名称应体现存托人机构名称。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建立中国存托凭证份额核对机制,核对中国存托凭证份额相关信息。(二)中国存托凭证兑回中国存托凭证兑回业务,由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及存托人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及存托协议执行。 四、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持续信息报送(一)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持续信息报送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于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16:00(北京时间)前,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以压缩文件形式向本所发送以下信息,文件名称应当体现机构名称:1. 本周境外交易记录;2. 以约定格式文件(说明文件参考附件11)向本所报告本周境外市场投资品种名称、报送时刻最新持仓信息、报送时刻最新资产余额与本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境内托管人持续信息报送1.资金跨境流动情况每日报送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委托的境内托管人应当于每个交易日16:00(北京时间)前,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以约定格式文件(说明文件参考附件11)向本所报告该跨境转换机构当日跨境转换业务涉及的资金跨境流动汇总情况,包括当日跨境转换业务资金流出总额、当日跨境转换业务资金流入总额与当日汇率。文件名称应同时体现托管人与被托管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名称。同时受多家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委托的,应当为每家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单独报送相关数据。2.境外投资情况每周报送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委托的境内托管人应当于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16:00(北京时间)前,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以压缩文件形式向本所发送以下信息,文件名称应当同时体现境内托管人与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名称:(1)该跨境转换机构本周境外交易记录;(2)以约定格式文件(说明文件参考附件11)向本所报告该跨境转换机构本周在境外市场投资的品种名称、报送时刻最新持仓信息、报送时刻最新资产余额及本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同时受多家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委托的,境内托管人应当为每家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单独报送相关数据。五、应急处置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人为差错等原因导致中国存托凭证生成、兑回数据发生错误的,经本所、中国结算、存托人、托管人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等相关主体核对一致后,可以进行更正。相关各方应当积极配合数据核对,并按照本所、中国结算规定和相关业务协议的约定及时更正。存托人签发的中国存托凭证对应的基础股票数量超过托管人实际托管的基础股票数量的,存托人及相关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在一个交易日内注销超出数量的中国存托凭证。相关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持有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足应注销数量的,应当在当日及时买入足额中国存托凭证并办理注销;无法在当日买入足额中国存托凭证的,应在当日英国市场开盘后,及时补足基础股票;如遇到英国市场休市等情况无法及时补足基础股票的,应在境内市场次一交易日及时买入足额中国存托凭证。存托人、相关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未按《暂行办法》《跨境转换指引》及相关规则及时注销虚增的中国存托凭证或者补足基础股票的,本所可以根据托管人出具的基础股票托管数据,提请中国结算注销超发的中国存托凭证,或者做出其他处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四章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风险与内部管理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开展跨境转换业务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风险管理制度与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部门层面与公司层面的风控机制,涵盖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信用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等方面,并具有应急预案及相应流程,确保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风险可测、可控。一、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风险管理制度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制定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风险管理方案、风险指标设计、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与处置等。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科学、合理设计跨境转换业务风险指标,并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包括但不限于跨境转换资金指标、存货风险指标、市场波动风险管理指标、操作风险管理指标、信用风险管理指标等方面。二、公司层面风险管理机制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在公司层面制定跨境转换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建立风险限额授权、风险监控、定期压力测试、风险报告等机制。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根据业务发展状况、资金状况以及风险控制水平等因素对跨境转换业务进行风险限额授权,授权内容包括累积盈亏限额等内容。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在公司层面设立跨境转换业务风险监控系统,该风险监控系统与跨境转换业务部门的风控系统保持独立,并采用单独的模型进行风险指标监控。公司层面针对跨境转换业务每日实施独立监控,包括但不限于对存货、跨境转换资金、极端情况等风险指标监控和预警,并制作风险监控日报。对于在监控中发现的超限、违规或者其他需关注的情形做出书面记录,及时处理,如有必要应当向跨境转换业务部门发出风险提示书,限期整改并持续跟踪。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在公司层面对跨境转换业务开展压力测试,以度量极端不利市场环境(即压力情景)下公司可能遭受的潜在损失风险,并将其结果运用于公司净资本的计算和资本充足率的考量,确保在压力情景下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保障公司可持续经营。三、应急预案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包括可能的突发事件情形与分类、突发事件预警与响应机制以及应急处理方式和处理流程等,以应对开展跨境转换业务过程中的突发事件,保障跨境转换业务平稳开展。四、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内部管理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建立严格、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跨境转换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运行管理、合规与内部控制管理、公司对跨境转换业务的监督管理以及额度管理等内容。业务运行管理应当包括跨境转换业务运行管理的各要素;合规与内部控制管理应当包括授权管理机制、投资决策流程与业务隔离机制等。第五章 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备案管理一、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条件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向本所申请备案成为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伦交所全业务会员;(二)自身或与其存在控制关系的主体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或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三)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产规模;(四)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五)具备满足本所监管要求与相关规则的意愿和能力;(六)具备相应的人民币换汇能力;(七)本所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二、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申请材料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成为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委托本所会员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一)经授权代表人签署的《沪伦通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申请表》(附件12)(二)申请人或其存在控制关系的主体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证明;(三)所在国家或地区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机构核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明文件;(五)申请机构为伦交所全业务会员的证明文件;(六)证明其净资本的有关财务证明文件或经审计最近一年的资产负债表;(七)经授权代表人签署的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有关规定的承诺书;(八)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除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材料外,备案申请材料语言应为中文(公司名称及人名应为双语)。接受委托的本所会员,应提交经法定代表人和经纪业务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材料清单,并在清单下方书面做出如下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及材料清单均需同时提交电子版与纸质版。电子版材料应当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以压缩文件格式提交,压缩文件名称应体现申请机构及接受委托的本所会员名称。纸质版材料应同步委托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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