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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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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ling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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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看你的审计程序是否按准则要求都执行了,如果都执行了 应该问题不大,如果有重大程序未执行,那就可能有问题了,审计人员负的审计责任,要根据问题的大小,性质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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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在撒哈拉

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根据性质判断,而不是根据涉案金额。如果审计人员涉及重大欺诈、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情节,就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可以参考刑法第二编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中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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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玫瑰1111

受贿罪量刑参考(司法实践中不满2万元,一般可以适用缓刑): 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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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货爱漫游

一、审计人员如从事社会审计,且在审计中未能按《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实施审计,造成审计时未发现虚假会计资料,半年后发现问题,审计人员是应当承担责任的。(当然,审计人员如果严格按《独立审计准则》要求程序实施审计,应该不承担责任)。具体所负责任如下: (一)行政责任1、《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第l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20条、第21条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禁止性规定时,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的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20条、第21条关于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的禁止性规定时,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2、《注册会计师法》第40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M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证券法》第182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者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39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4、《证券法》第183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5、《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6、《公司法》第219条第1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该条第2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二)民事责任 1、《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刑事责任1、《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第3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刑法》第229条第l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虑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该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3款规定,第1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证券法》第183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法责任。4、《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公司法》第21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应负的责任 作为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在审计时未发现虚假会计资料,半年后发现问题,这要认真分析出现此问题的原因。一是审计人员对应当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存在违反审计职业道德和主观上的故意。二是审计人员存在审计业务技能上的不足。三是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实施审计(不熟悉、不了解准则,或了解而不执行)。审计机关对审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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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麻麻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涉及到三方当事人:会计师事务所、被审计单位、利益第三人。由于资讯不对称及专业技能的限制,第三人往往信赖审计报告,并在各项经济事务中以此作为判断的依据。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实审计结论必然会使第三人在经济事务中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第三人在蒙受经济损失后应该有权利向不实财务资讯的鉴证者——会计师事务所寻求经济上的救济。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责任特征 (一)民事责任性质认定 会计界和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观点是一致的。不同的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因何种法理为由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即利害关系人以何种请求权向注册会计师主张权利。综合学界的不同学说,如违约责任说、产品责任说、专家责任说、资讯侵权责任说等,笔者认同专家责任一说。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会计师、建筑师、医师、评估师等具有专门技能或知识的人员的侵权责任属于一种新型的民事责任即专家责任。专家对于自己的专门领域的工作具备最低基准的能力保证,从利害关系人角度来说,注册会计师负有不同于一般人的专门知识、技能,相应地也应当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如因注册会计师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竖资讯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归根结底在于第三人信赖注册会计师基于其专家身份、资讯优势和专业知识而提供的资讯而已,其实也是一种专家责任。知识经济时代使得资讯提供者的责任发展为一个独立的法域,即专家责任。近些年来,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定位为专家责任逐渐成为一种代表性的观点。 对于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最高院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态度认定为是侵权责任。而且就相关条款可以推断出是特殊侵权责任,但并未进一步界定特殊侵权责任的具体型别,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责任承担主体 审计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而导致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还是注册会计师,或者是两者共同承担。该问题的实质是注册会计师是否应该直接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元论”,即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不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元论”,即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笔者比较赞同一元论。《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表明我国社会审计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位的,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执业,只有会计师事务所才是执业主体。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解决纠纷,维护经济秩序,起到警示作用。然而,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审计侵权责任,并不等于注册会计师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出具不实审计而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以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来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法行为 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实审计报告“不实”在会计界和法律界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但二者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由于审计固有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对于被审计的会计报表只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并不担保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没有任何错误。对于遵循职业准则但仍然未能揭示被审计事项中的错弊,注册会计师是没有责任的,因为此时他们也是企业造假的受害者。这种语境下的真实,更确切的是指审计过程的真实性或者程式的真实。而法律界以及普通民众认为,审计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即为不实。这里更强调内容的真实、结果的真实。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问题并非如“非真即假”或者“非假即真”那么简单。“不实审计报告”只是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除此还要考察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是否充分履行了职业谨慎义务。 (二)损害事实 即利害关系人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了损失,且损失数额能够在数量上确定、损害事实能够用相关合法合理的证据加以证明。 (三)因果关系 即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与不实审计报告之间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投资人或者债权人投资失利从而利益受损,常因信赖审计报告而把矛头指向会计师事务所,归咎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不当。其实导致不实审计报告结果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有的是注册会计师自己的责任,有的很可能是双方共同的责任。所以有必要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以利于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如何按照多因一果及原因力大小与被鉴定单位等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顺序及大小问题。 (四)主观过错 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侵权责任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仍然需要会计师事务所主观存在过错,只是对举证责任进行了重新分配,由事务所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而已。 笔者赞同此观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具有公信力,第三人基于合理信赖原则依此产生的利益关系法律应当保护。由于资讯不对称以及专业技能的限制,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过错,受害人很难举证。而且,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注册会计师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既不能仅以会计师是否严格遵循程式为标准,也不能以财务报告是否虚假为标准,应以“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谨慎”共同作为衡量会计师事务所有无过错的标准。 三、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承担的具体内容 (一)责任承担的型别 最高法司法解释通过对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分别课以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的责任型别。具体而言,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合谋,共同故意导致报告不实的场合,其与被审计单位构成共同侵权,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注册会计师因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过失出具不实报告的,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0条)。其理由是,因为会计师不实审计与原告的损失间往往是一种间接因果关系,会计师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但承担的不是直接责任,而是一种间接责任。体现在法律上,就是一种补充责任。这样有利于分清主次责任,避免一些法院不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而直接追究次要责任人的责任。 有学者认为,只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认定与侵权,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笔者认为,首先,因为故意和过失毕竟主观恶意程度不同,却承担相同的责任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过于苛刻。在过失的情形下,被审计单位明显责任更大,应该首先追究其责任。否则很容易造成纵容被审计单位的负面影响,使其更有恃无恐,假账氾滥,因为反正有人为其买单。 其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补充责任并不会对受害者的救济造成影响,因为只是责任顺序不同而已。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再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债务人自身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受到损害,会计师事务所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二)责任承担的范围 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应以其不实审计金额为限。其第10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贵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 (三)免责和减责情形 在过错推定情况下,受害人过错或者第三人过错是可以减轻甚至免除侵权行为人责任的。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其中前三种属于因没有过错而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后两种属于因没有因果关系而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这也正是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谨慎”来共同作为衡量会计师事务所有无过错的标准的具体体现。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减轻责任的情形,即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这与《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相一致。

部分上市公司利用托管经营、非法或非规范的融资行为等来粉饰财务会计报表.这些粉饰行为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给注册会计师审计留下了隐患,带来了极高的审计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对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一定要识别会计报表的粉饰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会计报表粉饰问题不仅现在有,过去也有,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会计报表粉饰一直困扰著会计界.近几年来相继出现的几宗大案,琼民源、红光实业、银广厦等,其作假手段之高明、性质之恶劣,已引起广大投资者、债权人和 *** 主管部门以及会计准则指定机构等对会计报表粉饰行为的极大关注.本文通过对会计报表粉饰的基本环境进行简要分析,阐述了会计报表粉饰的动机,讨论了提高会计报表质量、防范会计报表粉饰的方法.本文共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了解我国会计报表粉饰行为的存在,特对我国会计报表粉饰环境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分别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角度来介绍其利润操纵的动因,对我国上述三种企业粉饰会计报表的动机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提出了我国防范会计报表粉饰的方法.完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造就真实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需求主体,是防范会计报表粉饰的一条根本性出路.

一般内资企业不要,外资企业必须要。 另外我们这边规定: 年度亏损10万元以上的必须要,为了以后年度弥补亏损。 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必须要。 望楼主采纳 沈阳金蝶财务为您解答

《审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的审计人员如果存在违法行为,除需要根据《审计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系统提供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库存月报表,现金流量表,并且以上报表都可以实现资料汇出,对报表列印格式由使用者自己定义,在报表内增加了查询条件的自定义组合,及报表的“穿透”显示,直至查到对应的会计凭证。使用者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己的报表模组,进行计算,列印。

出具虚假报表的审计报告,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二)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牴触,而不予指明; (三)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四)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五)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六)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刑事责任主要由事务所主任、盖印章的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人员共同承担。

如果认定是主观故意行为,那一定会存在责任,如果能证明是因为审计程式不到位或者你没有上面提到的“明知”,那你可以免责。

总之一句话,保护好自己。

受贿罪量刑参考(司法实践中不满2万元,一般可以适用缓刑): 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援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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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查阅审计人员的审计底稿,证明审计人员遵守了审计准则,审计人员就不会触犯《注册会计师法》,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供参考。

审计人员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要不要有审计人员的责任? 审计人员一定要编制无法实施重大审计程式的工作底稿,以证明无法实施的审计程式足以支援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则审计人员就应当承担出具了错误的审计报告的责任。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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