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3

  • 浏览数

    175

Doubleflower
首页 > 审计师 > 审计师责任与处罚

3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小花lily

已采纳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审计机关有效地依法行使审计处理、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处理、处罚规定,是指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给予处理、处罚,作出审计决定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适度的原则,保持严谨、负责的态度。第四条审计处理、处罚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审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审计处理、处罚。第五条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第六条审计处理的种类有:(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三)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四)冲转或调整有关帐目;(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第七条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行政制裁措施。第八条审计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第九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从重处罚:(一)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二)挪用或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四)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五)屡查屡犯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第十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三)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五)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审计处罚。但不影响审计机关对其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依法处理。第十二条审计机关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制度,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第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给予审计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需要给予处罚的,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罚决定。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审计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理、处罚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审计机关应当采纳。审计机关不得因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违反《审计法》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罚款时,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时,应当告知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有关责任人员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03 评论

lingling8826

审计常见二十个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11.行政事业单位隐瞒收入、在往来中列收列支

表现形式: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在往来中列收列支,致使这部分收入和支出在年终决算无法反映。

定性依据:财预字[1998]49好《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九条“行政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帐户,编入本年决算”。[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财预字[1997]288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三部分“事业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一)款“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之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此外,隐瞒的收入属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的,换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纳税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分别引用)

12.截留、挪用水资源费

表现形式:单位将收取的水资源费未按规定上缴。

定性依据:违反了省政府令[2003]第4号《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水资源费作为水利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的办法,不得坐支、截留、挪用。”

处理处罚:依《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坐支、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或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进行清查,收缴违纪资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及[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13.隐瞒、转移预算外资金收入

表现形式:将预算外资金收入记入往来款科目、暂存在所属单位帐户或者另设帐户单独核算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

定性依据:违反了国发[1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一条“各部门、各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财政拨款转为有偿使用,更不得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第七条“……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和财综字[1996]104号《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及《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处理处罚:依国发[1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八条第六款“对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交易和不按规定要求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等违反规定的活动,以及滥发奖金和实物的,除责令追回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有关领导处分。”财综字[1996]104号《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四)款之规定:没收其全部款项,处违法款项1倍至2倍的罚款。

14.违规使用预算外资金

表现形式:(1)用预算外资金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拆借资金等;(2)超过规定标准,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实物;(3)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用预算外资金购置专控商品;(4)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搞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的。

定性依据:违反了《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和经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使用预算外资金。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公共事业的基金和收费,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要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分期拨付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须经财政部门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后,将资金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建设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用于购买商品房和专控商品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用于发放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用作福利的,要提出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处理处罚:依《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六)款之规定:责令限期纠正,处违法款项15%至30%的`罚款。

15.违规使用收费票据

表现形式:擅自印制和使用收费票据;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伪造、制贩假收费票据;未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票据内容填写不全;擅自转借、转让、**、买卖、销毁、涂改收费票据;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或政府性基金;互相串用各种票据;丢失毁损收费票据。

定性依据::违反了财综字〔1998〕104号《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收费票据的;(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的;(三)伪造、制贩假收费票据的;(四)未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的;(五)擅自转借、转让、**开、买卖、销毁、涂改收费票据的;(六)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的;(七)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八)不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票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九)管理不善,丢失毁损收费票据的。”第十八条“收费单位应建立收费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收费票据登记簿,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收费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收费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使用时,票据填写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处理处罚:行政性收费依财综字〔1998〕104号《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具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违法所得的,由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没收,并可处以警告或罚款。对非法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事业性收费及其他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16.违规使用发票

表现形式:转借、转让、*开发票或者私自拆本使用发票、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以及未按规定印制、生产、领购、取得、保管、开具发票。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财政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处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财政部令第6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17.违规收费

表现形式: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等。定性依据:违反了《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二)款“事业性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提供的服务内容、合理耗费以及服务质量和数量,按照以收抵支的原则确定。”第十九条“行政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规定由省级审批的行政性收费,立项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审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国发[1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四条“收取或提取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章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和办法征收和提取。未经国家和省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处理处罚:依《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国发[1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八条五款“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违法金额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取消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纠正擅自扩大的范围和提高的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的罚款”。

18.违规向企业摊派

表现形式: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向企业摊派费用;强制企业赞助、资助、捐献财物;强制企业参加法定项目以外的保险等。定性依据:《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第五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费用项目,任何单位不得超出征收的范围,提高征收的标准,变更征收的办法。”第六条“不得强制企业赞助、资助、捐献财物。”第七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强制企业购买有价证券或以其他形式向企业集资。”第八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保险项目外,不得强制企业参加保险。”第九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将公益性义务劳动改变为向企业摊派财物。”第十条“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向企业进行其他形式的摊派。”处理处罚:《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经审计机关确认为摊派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通知摊派单位停止摊派行为,并限期退回摊派的财物;期满不退回的,审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摊派单位的开户银行从其有关存款中扣还。摊派财物已不存在而无法追回时,审计机关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扣缴相当于所摊派财物价值的款额,或采取其他经济补偿措施。”第十九条“对摊派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9.往来款长期挂账

表现形式:部门、单位往来款未予及时清理,长期挂账。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财预字[1997]286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清算、催收。”第三十条“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20.行政单位专项资金结余、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结余未单独核算

表现形式:行政单位使用专项资金的结余、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结余部分未单独核算。

处理处罚依据:财预字[1998]49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的正常经费结余与专项资金结余应分别核算。”[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条(二)款“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217 评论

爱在撒哈拉

审计处罚和责任追究的证据要求

只有在审计取证的内容和形式上满足责任追究的行政执法要求,做到证据充分、形式合法,才能使审计机关具备对发现问题进行审计处罚和责任追究的执法依据和基础,才能促进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问题依法进行审计处罚和责任追究,从而增强审计监督威慑力和审计监督效果。那么如何取证才能满足审计处罚和责任追究的证据要求呢?

(一)证据内容要全面、要将问题“人格化”

从证据的内容上,证据不能“就事论事”仅采集财务数据,在取证资料的目标范围上要宽,在对财务数据资料进行取证的基础上,还要重点关注和调取业务经办和管理部门的业务数据资料,关注单位的党组、行政办公会议记录资料,关注单位和单位内部机构的工作计划和总结资料。通过财务会计数据、业务管理数据和行政管理有关数据资料的证据配合,实现证据反映的事实清楚、责任界定清楚的目标。

要实现证据内容全面的目标,还应重点关注财务和业务数据背后“人”的因素,要对事情是谁做的、是谁让做的进行取证,即要将问题责任到人,对问题的决策、实施、监督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取证。

(二)取证“人格化”必须准确界定问题责任人

对违规问题责任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取证有较高的要求,必须准确的界定违法问题的责任人。《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规中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和建议追究责任人责任的法规条款,均针对两类人员,一是违法问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人员在对发现问题进行取证时,也应相应分清问题的两类责任人,为处罚和追究责任人责任做好证据准备。

在界定这两类责任人时,审计人员要注意从人员身份和所起作用上去把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人员身份应当是单位的领导人员,一般工作人员不能界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单位所属部门的负责人也不宜界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人员身份应是单位一般干部或部门管理人员;从问题所起的作用上看,起决策、指挥、组织作用的单位领导人员应界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责问题实施的单位干部属于其他责任人员。

(三)根据需要灵活选择证据形式

1.根据不同形式证据的特点和取证需要选择证据形式。证据从形式上分为书面证据、证人证言、实物证据、视听证据、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笔录七种。不同的证据形式,证明的效力不同,取得的难易程度不同。一般而言,从证据的证明效力看,鉴定结论、笔录和经过公证的书证证明效力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效力要优于复印件,数个形式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的证明力要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从证据取得的难易程度看,证人证言、实物证据、鉴定结论较难取得,书面证据、视听证据、笔录证据较易取得。同时,不同的证据形式还有不同的取证成本,也将影响的审计人员对取证形式的选择。在具体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应结合审计项目实际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取证需要,选择不同的证据形式,满足事实反映清楚、责任界定清楚的审计取证需要。

2.根据不同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对象注意不同的取证重点和证据形式。从处罚和责任追究的对象看,审计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但不同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对象,对审计取证有不同的要求。一般而言,对单位处罚的取证较简单,只要界定问题为该单位实施的、发生的,反映清楚问题的事实,就满足了取证内容的基本要求。而从取证形式上,一般的书面证据即可满足要求。

如果拟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和建议追究行政的责任,则对审计取证就有更高要求。从证据的内容上,除了反映清楚违规问题的经济运动过程,还需要落实问题产生实施过程各环节的决策人员、组织人员、实施人员,落实其作用和责任。这中间,对领导人员的取证内容重点要放在有关问题的决策过程和决策责任上,对其他人员的取证重点要放在问题的实施过程、结果及具体由谁实施、管理人员是谁等方面,同时也要对问题由谁授意或决策进行取证。从证据的形式上,除了需要书面证据,还需要通过笔录等证据形式取得有关问题事实和责任人作用、责任的.证据,形成严密的证据整体,为审计处罚和责任追究夯实证据基础。

(四)注意证据形式上要合法

审计证据要发挥证据的效力,除了在内容上具有充分性和相关性,还需要具备证据形式上的合法性。从有关法律法规对证据形式的要求看,审计人员在审计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方面要关注的内容主要有:执法和取证人员必须为两人以上,审计证据的取证时间必须在法定的执法时间之内,审计证据必须按规定签章,审计证据经过涂改的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复印件证据必须经过证据提供人核对无异并盖章,审计文书送达、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审计处罚征求被处罚对象意见、审计听证告知等法定执法程序必须按规定完成并取得有关证据资料等。这些对审计证据的基本形式要求,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确保审计证据符合要求,避免审计证据因形式上的问题成为无效证据。

(五)关注审计取证的其他问题

要使审计证据满足处罚和责任追究的要求,审计人员还应关注相关工作的新要求直接或间接对审计取证带来的影响。如,近几年,各级政府开始不断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各地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已经陆续出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法规和规定。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对审计取证的直接影响是,对审计查出的按规定应处罚的问题,审计人员还必须以当地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标准为依据,对问题是属于不予处罚标准还是从轻处罚标准或者是从重处罚标准进行确认,同时对符合标准的有关要素进行取证。如审计人员经对照本地处罚裁量权标准,对审计查出问题属于从重处罚的,还应取得被审计单位或责任人应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证据,包括被审计单位或责任人已因同类违法行为在一定期限内经行政机关处罚的、经行政机关责令停止或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等情况。

249 评论

相关问答

  • 管理层责任与审计师责任

    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负有以下会计责任: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本单位的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

    大大的熨斗 3人参与回答 2024-06-11
  • 审计师责任与处罚规定

    审计常见二十个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11.行政事业单位隐瞒收入、在往来中列收列支 表现形式: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在往来中列收列支,致使这部分收入和支出在

    叶丽美11 3人参与回答 2024-06-11
  • 审计师免于处罚

    审计关系一般是指由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和审计委托人三者之间形成的经济责任关系,它是审计活动得以有效开展的前提和保证。审计关系的不清晰以及审计关系中任何一方的缺失或

    郁敏0729 5人参与回答 2024-06-11
  • 审计师责任与处罚办法

    编辑本段简介审计人员是指审计机关或者其他审计机构中从事审计工作的专门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门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执行职务的原则有以

    annielove123 3人参与回答 2024-06-11
  • 处罚审计师原因

    南审的?= =

    拎拎同学 4人参与回答 2024-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