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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丧与她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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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夜寒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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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涉及到三方当事人:会计师事务所、被审计单位、利益第三人。由于资讯不对称及专业技能的限制,第三人往往信赖审计报告,并在各项经济事务中以此作为判断的依据。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实审计结论必然会使第三人在经济事务中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第三人在蒙受经济损失后应该有权利向不实财务资讯的鉴证者——会计师事务所寻求经济上的救济。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责任特征 (一)民事责任性质认定 会计界和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观点是一致的。不同的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因何种法理为由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即利害关系人以何种请求权向注册会计师主张权利。综合学界的不同学说,如违约责任说、产品责任说、专家责任说、资讯侵权责任说等,笔者认同专家责任一说。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会计师、建筑师、医师、评估师等具有专门技能或知识的人员的侵权责任属于一种新型的民事责任即专家责任。专家对于自己的专门领域的工作具备最低基准的能力保证,从利害关系人角度来说,注册会计师负有不同于一般人的专门知识、技能,相应地也应当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如因注册会计师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竖资讯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归根结底在于第三人信赖注册会计师基于其专家身份、资讯优势和专业知识而提供的资讯而已,其实也是一种专家责任。知识经济时代使得资讯提供者的责任发展为一个独立的法域,即专家责任。近些年来,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定位为专家责任逐渐成为一种代表性的观点。 对于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最高院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态度认定为是侵权责任。而且就相关条款可以推断出是特殊侵权责任,但并未进一步界定特殊侵权责任的具体型别,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责任承担主体 审计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而导致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还是注册会计师,或者是两者共同承担。该问题的实质是注册会计师是否应该直接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元论”,即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不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元论”,即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笔者比较赞同一元论。《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表明我国社会审计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位的,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执业,只有会计师事务所才是执业主体。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解决纠纷,维护经济秩序,起到警示作用。然而,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审计侵权责任,并不等于注册会计师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出具不实审计而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以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来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法行为 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实审计报告“不实”在会计界和法律界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但二者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由于审计固有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对于被审计的会计报表只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并不担保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没有任何错误。对于遵循职业准则但仍然未能揭示被审计事项中的错弊,注册会计师是没有责任的,因为此时他们也是企业造假的受害者。这种语境下的真实,更确切的是指审计过程的真实性或者程式的真实。而法律界以及普通民众认为,审计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即为不实。这里更强调内容的真实、结果的真实。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问题并非如“非真即假”或者“非假即真”那么简单。“不实审计报告”只是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除此还要考察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是否充分履行了职业谨慎义务。 (二)损害事实 即利害关系人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了损失,且损失数额能够在数量上确定、损害事实能够用相关合法合理的证据加以证明。 (三)因果关系 即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与不实审计报告之间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投资人或者债权人投资失利从而利益受损,常因信赖审计报告而把矛头指向会计师事务所,归咎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不当。其实导致不实审计报告结果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有的是注册会计师自己的责任,有的很可能是双方共同的责任。所以有必要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以利于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如何按照多因一果及原因力大小与被鉴定单位等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顺序及大小问题。 (四)主观过错 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侵权责任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仍然需要会计师事务所主观存在过错,只是对举证责任进行了重新分配,由事务所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而已。 笔者赞同此观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具有公信力,第三人基于合理信赖原则依此产生的利益关系法律应当保护。由于资讯不对称以及专业技能的限制,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过错,受害人很难举证。而且,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注册会计师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既不能仅以会计师是否严格遵循程式为标准,也不能以财务报告是否虚假为标准,应以“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谨慎”共同作为衡量会计师事务所有无过错的标准。 三、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承担的具体内容 (一)责任承担的型别 最高法司法解释通过对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分别课以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的责任型别。具体而言,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合谋,共同故意导致报告不实的场合,其与被审计单位构成共同侵权,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注册会计师因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过失出具不实报告的,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0条)。其理由是,因为会计师不实审计与原告的损失间往往是一种间接因果关系,会计师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但承担的不是直接责任,而是一种间接责任。体现在法律上,就是一种补充责任。这样有利于分清主次责任,避免一些法院不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而直接追究次要责任人的责任。 有学者认为,只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认定与侵权,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笔者认为,首先,因为故意和过失毕竟主观恶意程度不同,却承担相同的责任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过于苛刻。在过失的情形下,被审计单位明显责任更大,应该首先追究其责任。否则很容易造成纵容被审计单位的负面影响,使其更有恃无恐,假账氾滥,因为反正有人为其买单。 其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补充责任并不会对受害者的救济造成影响,因为只是责任顺序不同而已。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再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债务人自身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受到损害,会计师事务所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二)责任承担的范围 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应以其不实审计金额为限。其第10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贵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 (三)免责和减责情形 在过错推定情况下,受害人过错或者第三人过错是可以减轻甚至免除侵权行为人责任的。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其中前三种属于因没有过错而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后两种属于因没有因果关系而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这也正是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谨慎”来共同作为衡量会计师事务所有无过错的标准的具体体现。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减轻责任的情形,即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这与《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相一致。

部分上市公司利用托管经营、非法或非规范的融资行为等来粉饰财务会计报表.这些粉饰行为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给注册会计师审计留下了隐患,带来了极高的审计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对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一定要识别会计报表的粉饰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会计报表粉饰问题不仅现在有,过去也有,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会计报表粉饰一直困扰著会计界.近几年来相继出现的几宗大案,琼民源、红光实业、银广厦等,其作假手段之高明、性质之恶劣,已引起广大投资者、债权人和 *** 主管部门以及会计准则指定机构等对会计报表粉饰行为的极大关注.本文通过对会计报表粉饰的基本环境进行简要分析,阐述了会计报表粉饰的动机,讨论了提高会计报表质量、防范会计报表粉饰的方法.本文共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了解我国会计报表粉饰行为的存在,特对我国会计报表粉饰环境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分别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角度来介绍其利润操纵的动因,对我国上述三种企业粉饰会计报表的动机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提出了我国防范会计报表粉饰的方法.完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造就真实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需求主体,是防范会计报表粉饰的一条根本性出路.

一般内资企业不要,外资企业必须要。 另外我们这边规定: 年度亏损10万元以上的必须要,为了以后年度弥补亏损。 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必须要。 望楼主采纳 沈阳金蝶财务为您解答

《审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的审计人员如果存在违法行为,除需要根据《审计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系统提供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库存月报表,现金流量表,并且以上报表都可以实现资料汇出,对报表列印格式由使用者自己定义,在报表内增加了查询条件的自定义组合,及报表的“穿透”显示,直至查到对应的会计凭证。使用者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己的报表模组,进行计算,列印。

出具虚假报表的审计报告,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二)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牴触,而不予指明; (三)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四)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五)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六)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刑事责任主要由事务所主任、盖印章的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人员共同承担。

如果认定是主观故意行为,那一定会存在责任,如果能证明是因为审计程式不到位或者你没有上面提到的“明知”,那你可以免责。

总之一句话,保护好自己。

受贿罪量刑参考(司法实践中不满2万元,一般可以适用缓刑): 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援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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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查阅审计人员的审计底稿,证明审计人员遵守了审计准则,审计人员就不会触犯《注册会计师法》,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供参考。

审计人员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要不要有审计人员的责任? 审计人员一定要编制无法实施重大审计程式的工作底稿,以证明无法实施的审计程式足以支援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则审计人员就应当承担出具了错误的审计报告的责任。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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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贰叁肆4321

审计人员应对审计错报负一定责任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应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和谨慎态度,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通过实施必要和适当的审计程序,将会计报表中存在的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揭露出来。这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如果未能将会计报表中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揭露出来,应负审计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可能因违约、过失和欺诈等行为惹来官司。1.违约违约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达到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要求的行为,主要包括:未能完成委托业务;未能按时按质完成委托业务;未能遵守客户事先声明的保密要求。2.过失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因缺少其应有的合理的职业谨慎而导致审计失败的行为。过失的基本特征是非故意的。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注册会计师应承担过失责任。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过失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即一般过失,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而导致审计失败。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没有保持,对业务或事项不加考虑,满不在乎,根本没有遵守专业标准或严重违背审计准则而导致审计失败。例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根本没有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即为重大过失。另外,还有一种过失叫“共同过失”,是指因注册会计师和客户双方共同的责任而导致的审计失败,即对他人过失,受害者自己未能保持合理的谨慎因而蒙受损失。比如:被审计单位未能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编制纳税申报表所必要的信息,后来又指控注册会计师未能妥当地编制纳税申报表。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能判定被审计单位有共同过失。“重要性”和“内部控制”这两个概念有助于区别注册会计师的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如果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事项,注册会计师运用常规审计程序通常应予发现,但因疏忽未能发现就可能被解释为重大过失,如果会计报表有多处错报事项,每一处都不算重大,但综合起来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却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这些问题,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这一般被认为存在普通过失;如果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注册会计师应调整实质性测试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获合理确信发现由此产生的会计报表的重要错报、漏报,否则就具有重大过失的性质;如果内部控制制度本身非常健全,却由于内部职工串通舞弊,导致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失效,一般认为注册会计师没有过失或只存在普通过失。3.欺诈欺诈是以欺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是注册会计师为了达到欺他人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会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行为。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界定,美国许多法院曾经将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大。4.没有过失、普通过失、重大过失和欺诈的界定注册会计师过失程度的大小并没有特别严格的界限,在实务中也往往难以界定。前面提到了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具体到每一个案例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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葳蕤9999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信息没有责任,事务所只对其发表的审计意见,也就是审计报告承担责任。财务报表的真实合法,由企业管理层承担法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只是对该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如果报表存在问题,审计师提出修正建议,企业采纳了事务所可以发表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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