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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戟之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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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紫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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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与发布程序

1、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是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制订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2、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程序:

(1)选定项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提出内部审计准则公告备选项目,经 专家咨询论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审计署审批立项。

(2)拟定初稿。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根据确定的项目,进行调查研究,起 草初稿。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征询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并交中国内部审计 准则委员会修订后,向审计署提交征求意见稿。

(3)征求意见。审计署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4)修改定稿。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征询专家及有关方面意见后定稿。

3、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发布。审计署批准发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负责修订与解释,审计署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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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蜜honey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风尚;协会的基本职能是服务、自律、宣传、交流。即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和开展各种专业服务,通过宣传、交流,扩大内部审计影响,维护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内部审计队伍素质的提高。本会坚持三个依靠开展工作,即依靠各级审计机关,依靠广大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人员,依靠专家、学者,开展协会工作。本会以内部审计事业发展需要为导向,以内部审计职业化建设为主线,以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为第一要务,以健全协会体制和工作机制为保障,加强协会建设与推进内部审计事业发展并进,工作机制创新和服务品种拓展并进,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协会的职业代言人、思想领导者、实践推动者和智力支撑者的作用,为本市内部审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现代化服务。本会的任务是:(1)推动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实施。(2)调查研究内部审计发展中的新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涉及内部审计立法或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3)组织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后续教育,推动内部审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4)开展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研究,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办好协会内部审计刊物。(5)维护会员合法权益。(6)提供内部审计咨询等服务。(7)组织实施上海市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英文缩写CIA)的统一考试。(8)办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审计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会 长 徐志中(上海市内部审计师协会第一届会长)副会长 靳曾德(上海市审计局原局长、上海银行原董事长、监事长)副会长 孙 铮 (上海财经大学副校长)副会长 向月华(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副会长 邱仁尔(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上海分局局长)副会长 吕 勇 (百联集团财务总监)副会长 吴晓玲(上海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处处长) 秘书长 李子雄副秘书长 纪康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处长)副秘书长 易连(上海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处副处长)副秘书长 潘菊良(上海市审计科研培训中心主任) 上海银行监事会办公室上海财经大学审计处中国工商银行内审局上海分局百联集团审计中心解放军总后勤部华东军需材料供应站审计室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室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审计稽查部浦东新区内部审计师协会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审计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计处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审计部上海市总工会经审办(审计处)上海市司法局审计处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稽察室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审计部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审计部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审计室上海市卫生局监察(审计)室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上海分部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审计部上海市公安局审计室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审计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内审部上海家化(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审计室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审计室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稽察室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监审室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审计部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审计室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审计室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的活动权;(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1)遵守本会的章程;(2)执行本会的决议;(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6)按规定缴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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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陈先森

内部审计的产生发展在美国,20世纪30年代末期的“华尔街”金融危机,促使了美国现代内部审计的产生。20年代至40年代初期,美国现代内部审计迅速发展,其标志是建立了以评价内部控制系统为基础的抽样审计方法,同时内部审计领域从传统的财务审计扩大到效益审计,并于1941年在美国纽约成立了“内部审计协会”。20世纪70年代,世界内部审计从“丑小鸭”变成了“白天鹅”,使美国现代内部审计有了新的发展,此时关于内部审计人员道德准则和从业标准等的制定,规范了内部审计职业。在美国的今天,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一样,已成为一个令人羡慕的职业,当然对其要求也越来越高,他们应该是会计领域的顶尖专家。在我国,本世纪80年代末,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国务院颁布了第2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其中第六章专门对内部审计的机构和职权作了规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组织地位美国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在70年代末以前,大多设在管理层以下,独立性受到很大的限制。70年代末,出现了新的组织结构,即董事会下设与高级管理层平行的审计委员会,业务直接受审计委员会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内部审计对本单位的一个权威组织负责。2、内部审计师与董事会保持直接联系, 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沟通信息。3、内部审计的宗旨、权利和责任在正式书面文件中作了规定。4、内部审计每年关于本部门的审计工作计划、人员配备、 财务预算要呈送高级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告董事会。5、 内部审计师每年一次或多次将工作报告呈送高级管理部门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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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htingBB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译名 China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 缩写为C I I A。第二条 本会是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是为所有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工作者服务的社团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风尚;协会的基本职能是管理、宣传、交流、服务。即对内部审计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和开展各种专业服务活动,通过宣传、交流,扩大内部审计的影响,维护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内部审计队伍素质的提高。第四条 本会接受审计署、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地址: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制定内部审计准则、职业道德标准,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涉及内部审计需要立法的意见和建议。(二)调查研究内部审计发展中的新问题,提出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组织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后续教育,推动内部审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内部审计技术职称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四)开展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研究;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办好《中国内部审计》会刊。(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六)提供内部审计咨询等中介服务;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七)开展国际交往活动;在中国组织实施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英文缩写CIA)的统一考试;办理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会员的审核、申报工作。(八)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审计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个人会员。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一)团体会员(二)个人会员。(三)特邀个人会员。第九条 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发展少数会员,由协会秘书处个案处理,报常务理事会批准;(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向本会申请合法保护权;(五)参加本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活动;(六)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题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和专业学习任务;(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常务理事会提出并事前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决定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或病故等原因需作更换和增补的事宜;(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审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计署、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审计署、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与地方、部门内部审计协(学)会保持联系,沟通信息;(六)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任务;(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政府资助;(三)社会资助、捐赠;(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本会资产和财务收支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审计署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审计署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审计署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审计署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审计署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年一月二十六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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