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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猪猪911
首页 > 审计师 > 审计师目前受到的处罚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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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来是你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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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理解独立审计的意思。通常,独立审计指狭义的独立审计,即注册会计师审计,与 *** 审计、内部审计并称三大审计类别。注册会计师审计起源于义大利合伙企业制度,形成于英国股份制企业制度,发展和完善于美国发达的资本市场,它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注册会计师审计起源于16世纪的义大利。在16世纪义大利的商业城市中出现了一批具有良好的会计知识,专门从事这种查帐和公证工作的专业人员,这些专业人员所进行的查帐和公证,可以说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起源。随着这批专业人员人数的增多,他们于1581年在威尼斯创立了威尼斯会计协会,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会计职业团体。 注册会计师审计虽然起源于义大利,但它对后来注册会计师审计事业的发展影响不大。英国在创立和传播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8世纪下半叶,英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大大提高,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开始分离。为了监督经营者的经营管理,防止其营私舞弊,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利益,英国 *** 于1844年颁布了《公司法》,1845年,又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规定股份公司的帐目必须经董事以外的人员审计。此后,英国 *** 对一批精通会计业务、熟悉查帐知识的独立会计师进行了资格确认,1853年,苏格兰爱丁堡创立了第一个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团体---爱丁堡会计师协会。该协会的成立,标志著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诞生。 相比较独立审计, *** 审计源远流长,就我国而言, *** 审计早在夏商时期就有雏形,西周称审计官为“宰夫”,秦汉有“上计”制度,隋唐设“比部”进行经济监督,宋代出现“审计司”(这是首次出现“审计”这个词),元明清等在户部、都察院等部门下设定经济监督部门或职位,民国颁布“审计法”先后设立“审计处”“审计院”“审计部”等,也就是这时我国独立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才出现,如谢霖先生创办的正则会计师事务所。由此可见独立审计只是近代经济发展的产物。 注册会计师审计理论上是独立于任何组织,法律法规也有保持独立性的规定,但事实上还是要受到各方面的牵制约束,这里就不展开了。

国家审计为了更好地发挥免疫系统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审计机关的内部治理,提高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健全权力执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许可权和程式行使权力。”顺应时代潮流,改变我国国家审计的隶属关系,使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已是审计工作充分发挥经济监督和免疫功能的客观要求。与之改革相适应的是“人大”监督职能要加强,以确保公共权力行使的有效性,这是审计机关隶属关系改革的前提。

由强至弱分别为注会审计、 *** 审计、内部审计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审计机关,都是独立于 *** 的。隶属于 *** 的,目前世界上最多有两三个国家。 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历史等不同,因而形成了不同的 *** 审计机构型别。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 *** 建立的审计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行政模式 在行政模式下,国家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 *** 行政部门,审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构的一部分,其根据 *** 所赋予的职责许可权执行审计业务,向 *** 负责并报告工作。泰国、瑞典、巴基斯坦、芬兰、俄罗斯等少数国家目前实行的就是这种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实施的国家审计也是行政审计模式,即 *** 审计机构是设立在国务院及各级 *** 之下,由国务院及各级 *** 直接领导的。审计署是我国最高的国家审计机构,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对国务院负责并向其汇报工作。 行政模式的国家审计机构虽然独立性较弱,但由于其隶属于国家行政部门,在 *** 的领导下,便于更好的组织与协调审计工作,更好地履行经济监督职能,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审计机关往往兼负其他行政监督职能,审计监督具有广泛性和直接性,但其独立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司法模式 司法模式是指国家最高审计机构隶属于司法部门,具有司法性质,拥有最终判决权。此模式下的审计机构一般以审计法院的形式存在,其机构和人员的设定也参照司法机关的模式,设有法庭、法官和检察官,享有司法地位,有权对违反规定的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处罚,使得审计机关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这种模式在西欧和南美的一些国家应用得较为普遍,如法国、义大利、土耳其、摩洛哥、巴西、葡萄牙等。 这种模式的审计机关属于司法系列,审计部门具有很高的权威性,独立性也较强,有效保证了 *** 审计机构的稳定性及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其作用的发挥往往受到业务量等多方面的限制,较适用于中小国家。 三、立法模式 立法模式是指国家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部门,直接在议会或国会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执行审计业务,完全独立于 *** ,负责向议会或国会报告工作,这种审计模式最早产生于英国,目前在西欧、北美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用得最为普遍,如英国、美国、埃及、以色列等。 立法模式的审计机构由于隶属于立法部门,不受行政管理当局的干涉,因而能独立行使监督权,独立性较强,审计范围广,审计职能亦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但需要强有力的立法机构体系和完善的立法程式,才能发挥作用。 四、独立模式 独立模式是指国家最高审计机关不隶属于任何权力部门,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部门之外,单独形成国家政权的一个分支,按法律赋予的职权独立地开展审计工作,直接对法律负责的一种审计模式。这种模式形式上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之外,实质上更侧重于服务立法部门。目前实行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日本、德国、荷兰、菲律宾、孟加拉、丹麦等国。 由于独立模式的审计机构只对法律负责,审计机构可以不受任何干涉地履行职责,因此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独立性极强,能够得出客观、公正的审计判断,为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提供有价值的资讯及建议。国家审计机构自成体系,地位独立,虽然同时向立法和行政部门提供服务,但更侧重于立法部门,具有较强的巨集观服务职能。

其实社会审计与审计是一个包括一个,也就是说审计包括社会审计和 *** 审计。根据你问的情况,可能是问社会审计与 *** 审计的区别,我就按我所理解的回答你吧。社会审计是中介机构,也就是第三方审计,有公正的性质。平时我们称他为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或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独立执业、有偿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的活动。 *** 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中央和地方 *** 各部门及其他公共机构财务报告进行的审计。叶门是国家的钱走到哪儿, *** 审计就监督到哪儿。区别还有, *** 审计是强制性的,而社会审计是自愿的。如果我是个企业,我想让哪个会计事务所审计,就找哪个。而 *** 审计就不是这样,而是要审计你,你就必须接受审计。 *** 审计不收费,社会审计是要按标准收费的。

在我国, *** 审计机构隶属国务院和各级人民 *** 领导,因此在独立性上体现为单向独立,即仅独立于审计第二关系人(被审计单位)。而注册会计师审计表现为双向独立,既独立于第三关系人(审计委托人),又独立于第二关系人(被审计单位)。

审计师的法律责任 会影响独立审计的质量 有法律的约束会比没有法律约束质量高 严格执行的法律制度比不严格执行的法律制度质量高

B.民间审计 理由是民间审计获得的证据 属于外部证据 而其他选项的证据都是内内证据。 独立性 B > A > D >C

60分为及格线(你过啦) 如果对成绩有疑问可以 职称成绩复查 (注意,有的省市今年执行网上二次阅卷,可能不接受查分) (一)查分政策:查卷范围仅限主观卷面的漏评题目、合分、登分情况。(通过可能性还是有的,一两分希望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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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货201510

央广网北京12月15日消息 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贷款“三查”不尽职,存单质押办理不合规,发生案件。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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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魔小郡主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涉及到三方当事人:会计师事务所、被审计单位、利益第三人。由于资讯不对称及专业技能的限制,第三人往往信赖审计报告,并在各项经济事务中以此作为判断的依据。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实审计结论必然会使第三人在经济事务中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第三人在蒙受经济损失后应该有权利向不实财务资讯的鉴证者——会计师事务所寻求经济上的救济。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责任特征 (一)民事责任性质认定 会计界和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观点是一致的。不同的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因何种法理为由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即利害关系人以何种请求权向注册会计师主张权利。综合学界的不同学说,如违约责任说、产品责任说、专家责任说、资讯侵权责任说等,笔者认同专家责任一说。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会计师、建筑师、医师、评估师等具有专门技能或知识的人员的侵权责任属于一种新型的民事责任即专家责任。专家对于自己的专门领域的工作具备最低基准的能力保证,从利害关系人角度来说,注册会计师负有不同于一般人的专门知识、技能,相应地也应当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如因注册会计师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竖资讯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归根结底在于第三人信赖注册会计师基于其专家身份、资讯优势和专业知识而提供的资讯而已,其实也是一种专家责任。知识经济时代使得资讯提供者的责任发展为一个独立的法域,即专家责任。近些年来,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定位为专家责任逐渐成为一种代表性的观点。 对于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最高院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态度认定为是侵权责任。而且就相关条款可以推断出是特殊侵权责任,但并未进一步界定特殊侵权责任的具体型别,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责任承担主体 审计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而导致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还是注册会计师,或者是两者共同承担。该问题的实质是注册会计师是否应该直接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元论”,即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不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元论”,即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笔者比较赞同一元论。《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表明我国社会审计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位的,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执业,只有会计师事务所才是执业主体。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解决纠纷,维护经济秩序,起到警示作用。然而,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审计侵权责任,并不等于注册会计师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出具不实审计而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以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来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法行为 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实审计报告“不实”在会计界和法律界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但二者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由于审计固有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对于被审计的会计报表只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并不担保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没有任何错误。对于遵循职业准则但仍然未能揭示被审计事项中的错弊,注册会计师是没有责任的,因为此时他们也是企业造假的受害者。这种语境下的真实,更确切的是指审计过程的真实性或者程式的真实。而法律界以及普通民众认为,审计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即为不实。这里更强调内容的真实、结果的真实。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问题并非如“非真即假”或者“非假即真”那么简单。“不实审计报告”只是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除此还要考察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是否充分履行了职业谨慎义务。 (二)损害事实 即利害关系人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了损失,且损失数额能够在数量上确定、损害事实能够用相关合法合理的证据加以证明。 (三)因果关系 即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与不实审计报告之间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投资人或者债权人投资失利从而利益受损,常因信赖审计报告而把矛头指向会计师事务所,归咎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不当。其实导致不实审计报告结果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有的是注册会计师自己的责任,有的很可能是双方共同的责任。所以有必要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以利于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如何按照多因一果及原因力大小与被鉴定单位等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顺序及大小问题。 (四)主观过错 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侵权责任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仍然需要会计师事务所主观存在过错,只是对举证责任进行了重新分配,由事务所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而已。 笔者赞同此观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具有公信力,第三人基于合理信赖原则依此产生的利益关系法律应当保护。由于资讯不对称以及专业技能的限制,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过错,受害人很难举证。而且,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注册会计师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既不能仅以会计师是否严格遵循程式为标准,也不能以财务报告是否虚假为标准,应以“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谨慎”共同作为衡量会计师事务所有无过错的标准。 三、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承担的具体内容 (一)责任承担的型别 最高法司法解释通过对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分别课以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的责任型别。具体而言,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合谋,共同故意导致报告不实的场合,其与被审计单位构成共同侵权,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注册会计师因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过失出具不实报告的,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0条)。其理由是,因为会计师不实审计与原告的损失间往往是一种间接因果关系,会计师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但承担的不是直接责任,而是一种间接责任。体现在法律上,就是一种补充责任。这样有利于分清主次责任,避免一些法院不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而直接追究次要责任人的责任。 有学者认为,只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认定与侵权,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笔者认为,首先,因为故意和过失毕竟主观恶意程度不同,却承担相同的责任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过于苛刻。在过失的情形下,被审计单位明显责任更大,应该首先追究其责任。否则很容易造成纵容被审计单位的负面影响,使其更有恃无恐,假账氾滥,因为反正有人为其买单。 其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补充责任并不会对受害者的救济造成影响,因为只是责任顺序不同而已。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再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债务人自身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受到损害,会计师事务所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二)责任承担的范围 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应以其不实审计金额为限。其第10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贵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 (三)免责和减责情形 在过错推定情况下,受害人过错或者第三人过错是可以减轻甚至免除侵权行为人责任的。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其中前三种属于因没有过错而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后两种属于因没有因果关系而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这也正是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谨慎”来共同作为衡量会计师事务所有无过错的标准的具体体现。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减轻责任的情形,即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这与《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相一致。

部分上市公司利用托管经营、非法或非规范的融资行为等来粉饰财务会计报表.这些粉饰行为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给注册会计师审计留下了隐患,带来了极高的审计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对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一定要识别会计报表的粉饰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会计报表粉饰问题不仅现在有,过去也有,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会计报表粉饰一直困扰著会计界.近几年来相继出现的几宗大案,琼民源、红光实业、银广厦等,其作假手段之高明、性质之恶劣,已引起广大投资者、债权人和 *** 主管部门以及会计准则指定机构等对会计报表粉饰行为的极大关注.本文通过对会计报表粉饰的基本环境进行简要分析,阐述了会计报表粉饰的动机,讨论了提高会计报表质量、防范会计报表粉饰的方法.本文共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了解我国会计报表粉饰行为的存在,特对我国会计报表粉饰环境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分别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角度来介绍其利润操纵的动因,对我国上述三种企业粉饰会计报表的动机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提出了我国防范会计报表粉饰的方法.完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造就真实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需求主体,是防范会计报表粉饰的一条根本性出路.

一般内资企业不要,外资企业必须要。 另外我们这边规定: 年度亏损10万元以上的必须要,为了以后年度弥补亏损。 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必须要。 望楼主采纳 沈阳金蝶财务为您解答

《审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的审计人员如果存在违法行为,除需要根据《审计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系统提供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库存月报表,现金流量表,并且以上报表都可以实现资料汇出,对报表列印格式由使用者自己定义,在报表内增加了查询条件的自定义组合,及报表的“穿透”显示,直至查到对应的会计凭证。使用者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己的报表模组,进行计算,列印。

出具虚假报表的审计报告,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二)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牴触,而不予指明; (三)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四)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五)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六)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刑事责任主要由事务所主任、盖印章的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人员共同承担。

如果认定是主观故意行为,那一定会存在责任,如果能证明是因为审计程式不到位或者你没有上面提到的“明知”,那你可以免责。

总之一句话,保护好自己。

受贿罪量刑参考(司法实践中不满2万元,一般可以适用缓刑): 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援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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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查阅审计人员的审计底稿,证明审计人员遵守了审计准则,审计人员就不会触犯《注册会计师法》,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供参考。

审计人员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要不要有审计人员的责任? 审计人员一定要编制无法实施重大审计程式的工作底稿,以证明无法实施的审计程式足以支援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则审计人员就应当承担出具了错误的审计报告的责任。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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