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璐璐308738
首页 > 审计师 > 成立总审计师制度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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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不够合理1.报名条件较低、考试层级较少。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考资格要求比较低,这与国外规定必须取得会计学学士学位方可报考的要求相去甚远。此外报名条件对学历、专业的限定较多,导致考试层级较少。2.科目设置较少、实务经历要求低。目前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与英国特许会计师资格考试的科目相比较少,且考试内容理论不够深,实务不够强,与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相差甚远。(二)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偏窄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向客户提供的业务内容分为鉴证业务和非鉴证业务两大类。鉴证业务主要包括财务报表审计、审阅、验资、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内部控制审核等。非鉴证业务主要包括执行商定程序、代编财务信息、税务服务、管理咨询、会计制度设计、信息系统设计与完善、风险管理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和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化,特别是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日益融合,经济业务类型更加多样化,愈显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过窄。(三)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存在缺陷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主要有四种,即独资、普通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两种形式。在无限合伙制形式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组织形式最能体现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职业特性,符合社会公众的要求,并能促使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保持足够的谨慎和足够的压力,防止出现道德风险。但其不利于事务所做大做强。在有限责任事务所形式下,各出资者以其出资额承担事务所的债务,这种组织形式对注册会计师最有利,它可以减轻事务所的责任,有利于事务所扩大规模。但其突出的缺陷就是弱化了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风险意识,容易出现道德风险,造成审计失败。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本身就存在着各自的缺陷,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环境和审计环境的发展和变化,这更加突出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所存在的缺陷,所以说我国目前的会计师事务所体制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要求。(四)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集于一身,使审计关系中委托人形同虚设实际中由于存在“一股独大”等问题,来自于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经营者事实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会不但不能对公司经营者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相反,公司的董事会常常就是公司的管理层。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且决定着审计人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完全成了事务所的“衣食父母”,从根本上破坏了审计关系结构,使审计失去了客观公正的基础。(五)对审计质量控制基本准则执行情况不能有效地进行监督我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是在199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2006年,新的质量控制准则出台,虽然新准则中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对特定业务执行质量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自身的监控,但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质量控制准则的执行者和监督者,必然使得质量控制准则的执行情况大打折扣,执行效果不得而知。而作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组织也只是在每年年末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少量的抽查。由于抽查量不大,并带有很强的随意性,因此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效果。(六)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规定存在漏洞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规范》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但这种规定不够具体和明确,指代不清晰,同时也未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使执行很难到位。实际上许多不应被注册会计师同时提供的非审计服务仍然在执行。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向客户提供审计业务的同时,又提供代理记账、代理纳税、代理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等会计服务业务,这事实上违背了内部控制中不相容职务应分离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过度地介入被审企业的业务活动,必然会将两者的利益更紧密地捆绑在一起,审计就不可能再具有独立性,要求客观公正就只能是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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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一)企业管理当局对内部审计缺乏正确的认识,阻碍了内部审计职能的发挥我国内部审计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职权的界定最初都带有浓厚的行政命令色彩,尤其是我国内部审计机构往往被要求代表国家对企业经营者进行监督。在此意识指导下,企业内部审计产生的动因使其成为了一个很不光彩的角色,仿佛是国家安插在企业的“线人”。受这种惯性认识的影响,加之内部审计的无作为表现,我国企业管理当局对内部审计的发展所持的麻木不仁态度也就不足为奇了。(二)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合理按照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而实际状况是我国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多数由总会计师或财务副总经理领导,有的企业至今仍然没有专职的内部审计机构,而是将其并入财会部门或纪委监察部门。这表明我国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还很不合理,从而大大影响了其独立性和权威性。(三)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过低,相关部门人员认识存在误区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但在某些情况下,被审计的部门可能会存在抵触情绪,对内部审计工作不支持,不配合,该提供的资料不提供或少提供,从而影响了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四)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不明确我国的内部审计是随着国家审计的建立、发展而产生、演化的,属于“监督导向”型的“检查系统”,侧重于财务收支的合规性与合法性审计,即过分强调其监督的职能,而忽视其评价的职能。显然,这种侧重事后监督,而不会解决问题的内部审计模式无法满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不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五)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不高目前,我国企业内部审计人员中多数来自于企业财会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这部分人虽然基本上有大专以上学历,但专业知识面窄,不具备现代内部审计所要求的知识结构和经验。另外,内部审计专职人员较少,兼职现象严重,也阻碍了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的发挥。三、发展我国企业内部审计事业的对策(一)转变观念,走出对内部审计的认识误区内部审计毕竟是企业的内部事务,企业内部的事务终究要靠企业自身来解决。发展我国的企业内部审计事业,单凭政府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企业管理当局的积极呼应。只有企业领导尤其是最高决策层的领导转变对内部审计的认识,才会对内部审计的发展形成巨大的推动力。因此,企业的各级领导必须充分认识到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的重要举措;现代企业内部审计所从事的是总经理或总裁想做而又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做的事;内部审计不是企业的第二纪委,而是企业管理当局的参谋或顾问。(二)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体制和机构对于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未明确规定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另外,可以在单位内部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三)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权限,澄清错误认识首先,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制定相应规定以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如由单位一把手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进行,内部审计的结果直接向最高领导人汇报。其次,还要在单位内部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宣传和教育,使各部门认识到,内部审计旨在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并不是针对某个部门、某个人的“查错纠弊”,使各部门都能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四)转变工作重心和工作方法,实施参与式审计方式由于内部审计是为内部管理服务的,其最终目标是为本组织增加价值,所以内部审计的工作重心必须由传统的财务审计转移到经济效益审计上来,即由过去的“检查系统”向“控制系统”转变,从查错防弊向内部控制评价和风险评估转变。相应的,在审计方法上也要由单一的事后审计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审计转变;在审计手段上由手工操作为主向利用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为主转变。(五)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首先,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的聘用应该优先选用具备内审员资格的从业人员,以此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学历层次和知识结构。其次,优化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结构。由于内部审计领域的扩展,凭借原有的内部审计人员已不能适应现代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必须尽快充实工程技术、企业管理、法律、金融以及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以改变内部审计主要由财会人员所构成的这一不合理现状。最后,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面对现代内部审计工作的新要求,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通过接受培训和教育来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职业判断能力。有关部门应通过绩效考核、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形式,为内部审计人员创造学习、进修及深造的条件,力求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内部审计队伍,使之适应高层次审计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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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萌cxm1004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拓展资料:__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法律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十五条 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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