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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行政法学重点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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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其他还有,字太多1、国际法,亦称国际,无法传公法。罗马人把这个法律部门称为“万民法”,它是一部国内法。荷兰学者格老秀斯被称为国际法之父,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为近代国际法建立了相当完整的体系,但他仍将此法称之为“万民法”。直到18世纪末,英国人边沁将此法改称为国际法。2、普遍国际法是指适用普遍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区域性国际法是指只适用于区域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仅适用于某些特殊国际关系的国际法。一般来说,国际法这个名称是指普遍国际法。3、对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同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大体上分为两大学派:⑴自然法学派。a、国际法上最早的自然法学家要算西班牙的维多利亚和苏亚利兹。b、17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自然法和国际法教授普芬道夫。c、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新自然法学派,主要有:社会连带法学派,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狄骥和美国的庞德。他们认为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有美籍奥地利法学凯尔逊。他们认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最上级是国际法规范,它的效力来源于一个“最高规范”或称“原始规范”。⑵实在法学派。a、这一学派的发起人是英国的边沁,奥斯汀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思想。b、最先使用实在法学派观点看待国际法的是荷兰的宾刻舒克。c、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英国国际法教授奥本海就属这一派。⑶格老秀斯学派,即折衷法学派。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沃尔夫和瑞士的瓦特尔。这一学派一方面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另一方面又承认国家的同意也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4、新自然法学派兴起的同时,出现了新现实主义学派。这个学派现今有两种比较流行的学说:⑴权力政治学说,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和效力根据是“势力均衡”。⑵政策定向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5、国际法的发展与国际关系的历史发展相适应,经历了四个时期:⑴古代国际法a、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和赫梯国王就缔结了最古老的同盟条约。b、这一时期国际法的特点:内容的不系统性;宗教性;适用范围的地区性。⑵中世纪国际法这一时期,国际法的主要发展是出现了一些海事法典,开始实行外交上的常驻使节制度。⑶近代国际法a、威斯特伐利亚公会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会议承认了罗马帝国统治下的为数众多的邦国成为独立主权国家。确认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这是近代国际法的最根本原则,成为近代国际法的基础。b、《战争与和平法》不但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完成有一定影响,而且为近代国际法的建立奠定了基础。c、1789年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对近代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提出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国家主权原则、国家领土主权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宣布赋予“为了自由事业而被本国驱逐的外国人”以庇护权,在战争法中贯彻人道主义原则等。⑷现代国际法a、现代国际法是在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和苏维埃国家建立以后逐渐形成的。b、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签订了《国际联盟盟约》,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通过了《国际常设法院规约》,并设立了历史上第一个国际司法机构。6、1864年,清政府同文馆总教习丁韪良,经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的鼓励,把1836年出版的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的《国际法原理》一书译为汉文,称为《万国公法》。这是第一次正式地、全面地把国际法著作介绍到中国。1839林则徐在广州禁烟时,曾将瓦特尔的《万国法》一书中的几段译成汉文,称为《各国律例》。7、国际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组成的,这些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就是国际法的渊源。8、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裁判案件时所适用法律的范围是非常广的,从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直到作为确认法律原则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学者学说,都可以适用。此外,经当事国同意,还可以本着“公允及善良原则”进行裁判。条约和习惯是主要的渊源,其他各项只能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罗马人把这个法律部门称为“万民法”,它是一部国内法。荷兰学者格老秀斯被称为国际法之父,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为近代国际法建立了相当完整的体系,但他仍将此法称之为“万民法”。直到18世纪末,英国人边沁将此法改称为国际法。2、普遍国际法是指适用普遍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区域性国际法是指只适用于区域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仅适用于某些特殊国际关系的国际法。一般来说,国际法这个名称是指普遍国际法。3、对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同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大体上分为两大学派:⑴自然法学派。a、国际法上最早的自然法学家要算西班牙的维多利亚和苏亚利兹。b、17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自然法和国际法教授普芬道夫。c、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新自然法学派,主要有:社会连带法学派,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狄骥和美国的庞德。他们认为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有美籍奥地利法学凯尔逊。他们认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最上级是国际法规范,它的效力来源于一个“最高规范”或称“原始规范”。⑵实在法学派。a、这一学派的发起人是英国的边沁,奥斯汀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思想。b、最先使用实在法学派观点看待国际法的是荷兰的宾刻舒克。c、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英国国际法教授奥本海就属这一派。⑶格老秀斯学派,即折衷法学派。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沃尔夫和瑞士的瓦特尔。这一学派一方面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另一方面又承认国家的同意也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4、新自然法学派兴起的同时,出现了新现实主义学派。这个学派现今有两种比较流行的学说:⑴权力政治学说,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和效力根据是“势力均衡”。⑵政策定向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5、国际法的发展与国际关系的历史发展相适应,经历了四个时期:⑴古代国际法a、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和赫梯国王就缔结了最古老的同盟条约。b、这一时期国际法的特点:内容的不系统性;宗教性;适用范围的地区性。⑵中世纪国际法这一时期,国际法的主要发展是出现了一些海事法典,开始实行外交上的常驻使节制度。⑶近代国际法a、威斯特伐利亚公会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会议承认了罗马帝国统治下的为数众多的邦国成为独立主权国家。确认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这是近代国际法的最根本原则,成为近代国际法的基础。b、《战争与和平法》不但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完成有一定影响,而且为近代国际法的建立奠定了基础。c、1789年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对近代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提出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国家主权原则、国家领土主权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宣布赋予“为了自由事业而被本国驱逐的外国人”以庇护权,在战争法中贯彻人道主义原则等。⑷现代国际法a、现代国际法是在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和苏维埃国家建立以后逐渐形成的。b、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签订了《国际联盟盟约》,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通过了《国际常设法院规约》,并设立了历史上第一个国际司法机构。6、1864年,清政府同文馆总教习丁韪良,经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的鼓励,把1836年出版的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的《国际法原理》一书译为汉文,称为《万国公法》。这是第一次正式地、全面地把国际法著作介绍到中国。1839林则徐在广州禁烟时,曾将瓦特尔的《万国法》一书中的几段译成汉文,称为《各国律例》。7、国际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组成的,这些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就是国际法的渊源。8、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裁判案件时所适用法律的范围是非常广的,从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直到作为确认法律原则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学者学说,都可以适用。此外,经当事国同意,还可以本着“公允及善良原则”进行裁判。条约和习惯是主要的渊源,其他各项只能认为是次要的或辅助性的渊源。9、国际交往中形成的惯例如被接受为法律,就成为“国际习惯”,或“习惯国际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有两个要素:一是惯例的产生,这是“物质因素”。惯例来自国家在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这里包含时间、数量和性质三个内容;二是这惯例能不能被接受为法律,这是一个“心理因素”。如国家认为这种规则是国际法所必需的,便相约接受他的拘束。这在国际法理论上被称为“法律确信”或“法律的必要确信”。10、能够证明惯例是否存在和是否被接受为法律的证据,可以从各国政府的文件、政府官员讲话、国际法院和国内法院的判决、新闻报导,以及各种外交文书、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的决议等材料中找到。11、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习惯规则占主要地位。19世纪后,习惯规则有逐渐成为成文规则的趋势。12、P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有很大不同,但毕竟还有一些共同的原则,例如:时效、善意、定案、禁止翻供等原则。一般法律原则在裁判中通常被作为补充渊源适用,不是一项独立的法律渊源,或者说,它在国际法的渊源中仅居于次要地位。13、法院裁判案件时可适用作为确定法律原则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1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有:⑴司法判例主要是指法院和国际仲裁法庭所作的判例,不是法律渊源,但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的司法机关,它的法官都是世界各大法系的权威法学家,它的判决对于认证和确定法律原则有十分重要的意义;⑵权威法学家的著作,本身并非法律,但其涉及整个国际法领域。概括说明了国际法大量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可以为这些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存在提供证据。⑶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及宣言,不是直接的国际法渊源,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和辅助方法,其地位应置于判例与公法学家的学说之上。收藏1 分享0 支持1国家司法考试中心提醒:戒除浮躁心态,务实,务实,再务实!踏实做好每一件事情,成就光荣与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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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习,这里给你一些思路: 复习效率:可以学习掌握速读记忆的能力,提高学习复习效率。速读记忆是一种高效的学习、复习方法,其训练原理就在于激活“脑、眼”潜能,培养形成眼脑直映式的阅读、学习方式。速读记忆的练习参考《精英特全脑速读记忆训练》,用软件练习,每天一个多小时,一个月的时间,可以把阅读速度提高5、6倍,记忆力、理解力等也会得到相应的提高,最终提高学习、复习效率,取得好成绩。如果你的阅读、学习效率低的话,可以好好的去练习一下。 复习方法:1、章节复习,不管是那门学科都分为大的章节和小的课时,一般当讲完一个章节的所有课时就会把整个章节串起来在系统的讲一遍,作为复习,我们同样可以这么做,因为既然是一个章节的知识,所有的课时之前一定有联系,因此我们可以找出它们的共同之处,采用联系记忆法把这些零碎的知识通过线串起来,更方便我们记忆。 2、纠错整理:考试的过程中难免会做错题目,不管你是粗心或者就是不会,都要习惯性的把这些错题收集起来,每个科目都建立一个独立的错题集,当我们进行考前复习的时候,它们是重点复习对象,因此你既然错过一次,保不准会错第二次,只有这样你才不会在同样的问题上再次失分。 3、思维导图复习:思维导图不仅在记忆上可以让你大脑里的资料系统化、图像化,还可以帮助你思维分析问题,统筹规划。将知识用思维导图画出来进行整理记忆,可以很快分析出知识的脉络和重点,并且记得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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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第6版)》是日本著名行政法学家南博方先生历经二十余载精雕细作之力作。全书共15章,总括了行政法的主要领域,描绘了日本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体系。《行政法(第6版)》既注重对传统行政法学体系和经典理论的承继.亦强调对现代行政法实践和行政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充分运用,大量引用判例,并结合近年来日本行政领域和司法领域的一系列改革,对行政过程各个阶段的相关行政法问题进行了精到的诠释,提示了行政法教材建设的方向。

行政法学自考重点内容有:行政、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分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等。考生可以按以下方法找重点:1、按照教材大纲确定重点;2、通过买辅导教材,做习题,确定自己不好掌握的难点。 行政法自考如何复习? 要真正掌握教材内容,光第一遍的泛读还不行,还应对教材进行复读,复读就是精读、深读。只有这样,才能抓住重点、难点,才能深入浅出,浓缩教材。具体地说就是首先要从理解、熟悉概念人手。掌握概念,并非死记硬背,要抓住决窍,掌握概念的中心词,并旁推侧引。比如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应这样理解记忆:作为某一行为是一定社会主体实施的,就行政行为来说,肯定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而行政法所讲的行政行为是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并且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而非行政主体从事的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无关的民事行为,行政主体实施的与法律意义无关的事实行为,也不是行政法所要研究的行为。因此,这个概念的中心词就是:“行政主体”,“行政职权,行政法律意义”。 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 (1)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 (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 (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它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涉及)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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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修课。纵观近年的考试情况,考生在答题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着实不少:有些问题涉及基本知识掌握程度方面的,有些则是涉及答题要领方面的,下面针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 对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掌握不够好 全面、详细地掌握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是考生解答各种类型试题的基础,答题中考生掌握不够好的理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基本概念掌握不够准确或不够全面。 名词解释题本来是多拿分的关键题型,但大多数考生答得不好,有相当一部分考生甚至拿不到分值的一半。问题主要出在三个方面:一是根本不明白某个名词的确切含义,因而只字未答,甚至不表述出自我理解的意思;二是张冠李戴,如将“行政责任”错答成“行政监督”;三是把名词解释中的关键词漏掉或者答错,如解释“具体行政行为”时,把“特定的人或事”漏掉。 二、对用词或者含义相近似的名词区分不清。 对名词的含义把握不准,直接影响进一步分析解题,甚至造成“差之毫厘、失之千里”。根据行政法学教学内容和以往考题的侧重点,需引起注意的相近词主要有: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行政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撤销、无效与废止;行政立法与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行政征用;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与执行罚。 三、对一些名词、制度的基本范围把握不准。 例如,国务院组成人员的范围,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中政务类公务员的范围,本来应该包括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可有些考生却偏偏答错或者漏掉其中一项或者两项。再比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机关行为的范围,许多考生在解答这方面试题时失分太多。其实,解答这方面试题只要把握住三个基本标准就足够了:第一、必须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针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第二、被起诉的行为不在《行政诉讼法》第12条列举的排除条款之列,即不属于抽象行为、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被起诉的行为必须是可能侵犯或者影响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影响当事人其他权利且法律法规无特别规定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法学中涉及某个名词或者制度范围的问题还有:公务员的范围、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范围、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行政立法主体范围、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范围等。 四、对《行政法学》教材中出现的重要法律条文注意不够。 凡是教材中引用的法律条文,考生必须理解记忆。试题中测试法律条文掌握程度的题型主要有选择和案例分析,测试方式一是直接考法律条文,二是要求考生根据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和判断。教材中出现的法律条文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部分:一、公务员部分,包括公务员的范围、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等;二、行政处罚部分,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的原则、种类、管辖、适用和程序等;三、行政赔偿部分,包括行政赔偿的范围、程序、方式、标准以及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追偿等;四、行政复议部分,包括行政复议的原则、受案范围、管辖、审理、决定以及复议申请人和复议机关等;五、司法审查部分,包括司法审查的原则、范围、管辖、标准、参加人、法律适用、判决与裁定等。 五、对《行政法学》教材中出现的时间及期限注意不够。 在单项选择题中,测试考生对时限的记忆程度的情况比较常见。与考试有关、值得记忆的时限主要有:重要法律、法规的生效时间;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行政处罚责任的有效追究期限;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时效;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司法审查中的起诉时效和审限。 不能准确掌握答题要领 以往考试中,有许多考生就是因为答题不得要领,而痛失应得分数。在此方面,考生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 一、论述题述而不论或者论述明显不足。 许多考生把论述题当成简答题来答,只答出孤零零的几个要点,没有丝毫论述。有的考生解答论述题时,只写了几十个字,甚至十几个字,孰不知论述题的评分标准是述和论各占其分,只述不论只能得整个论述题的一半分左右。论述能力不足的考生,在回答论述题时,也必须先答出要点,而后对所答要点稍作分析。 二、案例分析不明题意,不得要领。 尤其是对于行政管理专业的考生来说,这一问题更为突出。案例分析题主要测试考生三方面能力:一是法律条文记忆能力。二是基本理论的理解掌握能力。三是分析能力。主要考查考生能否把整个案情分析透彻,然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基本理论来分析案情。剖析案情时应把握以下几个基本思路:本案的基本事实或者主要事实是什么;本案中有几种法律关系;本案中涉及几方当事人,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性质是什么;本案主要涉及哪些法律条文或者基本理论等等。 【例1】.A县农民李某囚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满释放后,想在B县开办一家饭店。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当他向B县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时,B县工商局认为此人过去有劣迹,虽然刑满释放,尚需继续教育,因而经请示市工商局同意后,明确拒绝为其颁发营业执照。李某不服,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1)李某对工商局的上述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如果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被告是谁?(2)本案应由何级何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何评价县工商局拒绝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 回答这一问题,关键要看考生是否记住了《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文。(1)李某有权提起诉讼,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工商局拒绝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的被告为B县工商局,(2)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B县工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例2】.例如,甲厂依法取得了某种药品的生产许可证,但由于资金短缺,一直未投人生产该种药品。问:甲厂的行为是否违法? 本案主要考查有条件放弃的许可证和无条件放弃的许可证理论。这一划分的标准是持证人取得许可证后有无作为义务,是否必须从事许可证所指活动。有作为义务的是有条件放弃的许可证,持证人取得许可证后必须从事许可证所指活动,否则构成违法,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作为义务的是五条件放弃许可证,持证人取得许可证后,不是必须从事许可证所指活动。药品生产许可证属于五条件放弃许可证。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甲厂的行为不违法。 三、选择题画蛇添足。 阅卷中发现,许多考生在解答选择题时,本来写出了正确答案,后来又把正确答案中的一项或几项划掉,成了错误答案。导致这一情况发生的原因无非有两个:一是心理因素;二是知识功底不扎实,对自己答案是否正确,始终不敢确信。避免这种情况发生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考生在日常学习过程中,针对上述两方面因素多做些锻炼和努力。

自学考试行政法学重点笔记整理

行政法原论-本体论(读书笔记)1.行政法的含义 行政法是规定公共行政管理活动,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法的内容是公共行政,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内在构成要素是行政法规范。 行政法上的行政仅指公行政,代表观点有国家意志执行说,除外说,国家事务管理说。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活动,从本质上看,行政是一种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活动。集合利益的手段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征用、征购、征调等。 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的各种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而利益关系在质上包括三种:即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利益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行政法调整的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宪法调整的是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如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由此引发的纠纷只能是宪法纠纷,须通过宪法途径予以解决。 2.行政法的特点 形式上的特点:难以制定统一的法典;形式广泛且数量众多。 内容上的特点:实体法规范富于变动性;实体法与程序法并存。 3.行政法的历史 法国在大革命时期,法国人的一个共同信念就是:最高法院代表旧制度,大革命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取消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干预。行政法院的独立性逐步增强,但在行政法起主要作用的却是判例,一些重要的行政法原则都是由判例产生的。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典型国家。由于科技、经济的高度发展,带来了两个显著变化:一是委任理发的大量出现,即议会由于时间、技术等方面的原因,不能满足需要,不得不授权行政机关制定具体的规则,以补充地方立法之不足。二是行政裁判所的迅速发展。行政裁判所的主要职能是,行使部分司法权,受理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之间的争端。 我国的行政法产生和发展,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时期。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1990年制定行政复议条例,此后相继制定了信访条例、行政监察法等,1994年国家赔偿法、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1999年制定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完善了行政监督与行政救济制度。 进入21世纪后,我国行政法进入全面发展时期,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座位治国的基本方略,明确载入宪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行政许可法,该法在建设有限政府、开放政府、高效政府和诚信政府等方面,全面推进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整个进程。2004年3月16日,国务院通过的《全民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明确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基本要求。2005年通过了公务员法,首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标志着干部人事管理被纳入科学化、法治化轨道。2011年行政强制法,进一步规范政府公共行为的重要法律。 除了立法层面外,还有几股力量在共同推动我国的行政法发展。一是国务院层面,先后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却带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代替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些富有成效的努力,极大推进了法治政府建设。而是地方立法,如在行政立法方面,地方行政程序规定;在行政裁量方面,各地纷纷制定了统一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规定,并创造性地建立了裁量权基准制度。三是法官造法,在大量的个案中,创造性地运用法律原则判案,确立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田永案、刘燕文案、张成银案等。 4.行政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 特别权力关系,系由于特别的法律原因所建立起来的一种特别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权力关系有三种类型:一是公法上的勤务关系,如公务员与国家、军人与国家间的关系;二是公法上的营造物利用关系,如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三是公法上的特别监督关系,如国家对公共团体、特许事业进行特别监督而形成的关系。 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将公务员和军人之勤务关系、学生与学校等营造物利用关系定位为“力”的关系,而非“法”的关系,排除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 5.行政法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争论:早起的行政管理原则论,晚近的行政法治原则论。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法律整合功能、行为准则功能、司法适用功能。 行政法基本原则体系: 行政法定原则: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行政均衡原则:平等对待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 行政正当原则:避免偏私、行政参与、行政公开 6.行政裁量 行政裁量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而作出处理决定的权利。裁量权是伴随着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分权或分工而存在的。 裁量存在一元论与裁量二元论之争。二元论主张将法律要件与法律效果加以区分,裁量近限于其中的效果裁量,而并不包括要件裁量。一元论则主张不应当将两者加以区分,无论是法律要件的认定,还是法律效果的认定,都存在着裁量。 行政裁量的界定。裁量=情节补充+效果选择。行政裁量就是行政机关在对法律要件中的事实情节做出判断补充后对法律效果所做出的决定。裁量效果有如下四个方面:行为方式裁量、行为内容裁量、行为程序裁量、行为时间裁量。 如何将裁量权控制在适度范围内,保证必要的裁量权而又不至于偏离依法行政的轨道,成为依法行政说必须面临和解决的一大难题。目前学者提出的理论框架仍局限于规范主义控权模式,在宏观上逃脱不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重控制的传统固有模型。 有学者提出以原则为取向的功能主义建构模型。作为自制规范的裁量基准,实体上的利益衡量,过程上的意志沟通。 7.行政法理论基础 管理论、权力论、平衡论、服务论和公共利益本位论。 行政法理学:同一论,即平衡、保权与控权、服务与合作的综合。 坚持单线型体系: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救济,并在此基础上适当加以补充完善。首先时关于行政组织等内部行政法的研究;其次是关于公物法的研究;最后从过程论的角度,推动行政行为的多样化。 2020.11.20整理

确定力 确定力概念-是指行政行为已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外,即发生法律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包括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 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旦作出,相对人不得任意擅自改变或任意请求改变该行政行为,它又称“不可争力”。 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 确定力是相对的,大有重大或明显违法情况下,该行为自作出时起即无效;在有一般违法或不当情形下,经法定程序,可变更或撤销。同时涉及利益处理问题。 拘束力-是执行力的前提 概念-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所具有的约束、限制限制相对人的法律效力。 拘束力及于相对人和限制主体及其他一切行政主体和工作人员。 执行力-是拘束力的保障 概念-是指限制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必须实际履行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如其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有联合出题的可能) 行政行为的无效 概念-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无效的行政相对人才可以拒绝执行 行政主体不明确或行政主体严重超越职权或受胁迫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主要情形: 行政主体身份不明:行政主体执行公务时不表明身份,在行政决定书上也不明确相应行政主体身份,如不署法定主体的名称,不加盖行政主体的印章。 行政主体严重越权的行为:物价局干了工商局的事等。 行政主体因受胁迫、欺诈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政府部门受欺而为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有重大或明显违法情形 行政行为有犯罪情形或将导致相对人犯罪 行政行为没有可能实现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被确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被该行为改变的状况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 2.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无效行政行为的拘束,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还可在该行为作出后的任何时间提出异议,申请有权机关进行审查,并要求撤销。 3.有权的国家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及其上级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审查并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而不受时效限制。 4.行政主体因该无效行政行为而取得的一切利益(如罚款或没收的财物)均应返还相对人,并对因此而给相对人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应收回因该行政行为而给予相对人的权益,如相对人无过错,应对相对人进行补偿 行政行为的撤销 概念: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机关予以撤销,使相应行政行为失去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行政行为不具备合法要件。主体、内容、程序不合法。 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由行政机关撤销,法院通常不以不适当为由撤销。合法但不合理、不公正即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通常至被撤销之日失去法律效力,视情况也可以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 如果行政行为因行政主体的过错被撤销,由此给相对人带来的一切损失,行政机关应予赔偿。 行政行为的废止 概念-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具有法定情形而依法定程序宣布废止,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被修改、废止或撤销-失去依据。 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失去存在意义。 原定任务或目标已经完成-任务已实现。 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被废止的行政行为自被废止之日起失去效力,此前的利益不收不补。 行政行为因其法律或政策依据变化而引起废止时,如这种废止给相对人带来较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予适当补偿。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概述 行政立法的概念、性质与特征、分类 行政立法的概念:形式上的界定-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指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理解: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是各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准立法行为――【理解】准立法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立法。 从行政立法的结果看,行政立法产生的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的性质:具有行政行为和立法行为的双重性。国家性质机关所进行的性质立法活动,既带有行政的性质,一一种抽象性质行为,又带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第一节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涵义:由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反映诉讼行为及其后果的内在联系的,对行政诉讼主体发生羁束里反对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结构: 1、横向结构:由法律事实和法律后果两个基本要素构成; 2、纵向结构:由法律关系主体、条件、内容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指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条件的部分变化而引起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内容的变化。 四、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消灭: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终止。 第二节行政审判主体 一、行政审判主体的涵义: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行政审判活动的组织。它主要指行政审判机关和行政审判组织是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 二、行政审判机关的主要职权:1、受理权;2、收集证据权;3、审理权;4、指挥诉讼权;5、裁判权;6、排除诉讼障碍权;7、强制执行权。 三、行政审判机关的主要职责:1、依法正确行使行政审判权,保证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现;2、保证行政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和诉讼义务的履行。3、及时、正确、公正地行政争议作出裁决。 第三节行政诉讼当事人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涵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诉讼,并接受人民法院行政裁判羁束的厉害关系人,包括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报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以及第二审程序中的上诉人、被上诉人、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二、原告资格: 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出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2、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其近亲属可以取得原告资格;具有原告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取得原告资格。 三、被告条件: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出于行政主体的地位;2、实施了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3、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诉讼后果。 四、被告的几种情形: 1、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直接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原行为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五、第三人条件: 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出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2、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厉害关系; 3、经本人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四节行政诉讼其他参加人 一、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是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为共同诉讼人。 二、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为诉讼行为的人,其范围为被代理人的近亲属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三、委托代理人: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其实施诉讼行为的人。具体包括律师、社会团体、被代理人的近亲属或其所在地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自考本科行政法学重点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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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其他还有,字太多1、国际法,亦称国际,无法传公法。罗马人把这个法律部门称为“万民法”,它是一部国内法。荷兰学者格老秀斯被称为国际法之父,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为近代国际法建立了相当完整的体系,但他仍将此法称之为“万民法”。直到18世纪末,英国人边沁将此法改称为国际法。2、普遍国际法是指适用普遍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区域性国际法是指只适用于区域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仅适用于某些特殊国际关系的国际法。一般来说,国际法这个名称是指普遍国际法。3、对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同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大体上分为两大学派:⑴自然法学派。a、国际法上最早的自然法学家要算西班牙的维多利亚和苏亚利兹。b、17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自然法和国际法教授普芬道夫。c、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新自然法学派,主要有:社会连带法学派,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狄骥和美国的庞德。他们认为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有美籍奥地利法学凯尔逊。他们认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最上级是国际法规范,它的效力来源于一个“最高规范”或称“原始规范”。⑵实在法学派。a、这一学派的发起人是英国的边沁,奥斯汀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思想。b、最先使用实在法学派观点看待国际法的是荷兰的宾刻舒克。c、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英国国际法教授奥本海就属这一派。⑶格老秀斯学派,即折衷法学派。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沃尔夫和瑞士的瓦特尔。这一学派一方面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另一方面又承认国家的同意也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4、新自然法学派兴起的同时,出现了新现实主义学派。这个学派现今有两种比较流行的学说:⑴权力政治学说,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和效力根据是“势力均衡”。⑵政策定向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5、国际法的发展与国际关系的历史发展相适应,经历了四个时期:⑴古代国际法a、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和赫梯国王就缔结了最古老的同盟条约。b、这一时期国际法的特点:内容的不系统性;宗教性;适用范围的地区性。⑵中世纪国际法这一时期,国际法的主要发展是出现了一些海事法典,开始实行外交上的常驻使节制度。⑶近代国际法a、威斯特伐利亚公会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会议承认了罗马帝国统治下的为数众多的邦国成为独立主权国家。确认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这是近代国际法的最根本原则,成为近代国际法的基础。b、《战争与和平法》不但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完成有一定影响,而且为近代国际法的建立奠定了基础。c、1789年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对近代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提出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国家主权原则、国家领土主权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宣布赋予“为了自由事业而被本国驱逐的外国人”以庇护权,在战争法中贯彻人道主义原则等。⑷现代国际法a、现代国际法是在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和苏维埃国家建立以后逐渐形成的。b、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签订了《国际联盟盟约》,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通过了《国际常设法院规约》,并设立了历史上第一个国际司法机构。6、1864年,清政府同文馆总教习丁韪良,经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的鼓励,把1836年出版的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的《国际法原理》一书译为汉文,称为《万国公法》。这是第一次正式地、全面地把国际法著作介绍到中国。1839林则徐在广州禁烟时,曾将瓦特尔的《万国法》一书中的几段译成汉文,称为《各国律例》。7、国际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组成的,这些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就是国际法的渊源。8、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裁判案件时所适用法律的范围是非常广的,从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直到作为确认法律原则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学者学说,都可以适用。此外,经当事国同意,还可以本着“公允及善良原则”进行裁判。条约和习惯是主要的渊源,其他各项只能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罗马人把这个法律部门称为“万民法”,它是一部国内法。荷兰学者格老秀斯被称为国际法之父,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为近代国际法建立了相当完整的体系,但他仍将此法称之为“万民法”。直到18世纪末,英国人边沁将此法改称为国际法。2、普遍国际法是指适用普遍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区域性国际法是指只适用于区域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仅适用于某些特殊国际关系的国际法。一般来说,国际法这个名称是指普遍国际法。3、对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同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大体上分为两大学派:⑴自然法学派。a、国际法上最早的自然法学家要算西班牙的维多利亚和苏亚利兹。b、17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自然法和国际法教授普芬道夫。c、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新自然法学派,主要有:社会连带法学派,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狄骥和美国的庞德。他们认为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有美籍奥地利法学凯尔逊。他们认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最上级是国际法规范,它的效力来源于一个“最高规范”或称“原始规范”。⑵实在法学派。a、这一学派的发起人是英国的边沁,奥斯汀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思想。b、最先使用实在法学派观点看待国际法的是荷兰的宾刻舒克。c、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英国国际法教授奥本海就属这一派。⑶格老秀斯学派,即折衷法学派。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沃尔夫和瑞士的瓦特尔。这一学派一方面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另一方面又承认国家的同意也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4、新自然法学派兴起的同时,出现了新现实主义学派。这个学派现今有两种比较流行的学说:⑴权力政治学说,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和效力根据是“势力均衡”。⑵政策定向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5、国际法的发展与国际关系的历史发展相适应,经历了四个时期:⑴古代国际法a、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和赫梯国王就缔结了最古老的同盟条约。b、这一时期国际法的特点:内容的不系统性;宗教性;适用范围的地区性。⑵中世纪国际法这一时期,国际法的主要发展是出现了一些海事法典,开始实行外交上的常驻使节制度。⑶近代国际法a、威斯特伐利亚公会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会议承认了罗马帝国统治下的为数众多的邦国成为独立主权国家。确认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这是近代国际法的最根本原则,成为近代国际法的基础。b、《战争与和平法》不但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完成有一定影响,而且为近代国际法的建立奠定了基础。c、1789年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对近代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提出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国家主权原则、国家领土主权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宣布赋予“为了自由事业而被本国驱逐的外国人”以庇护权,在战争法中贯彻人道主义原则等。⑷现代国际法a、现代国际法是在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和苏维埃国家建立以后逐渐形成的。b、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签订了《国际联盟盟约》,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通过了《国际常设法院规约》,并设立了历史上第一个国际司法机构。6、1864年,清政府同文馆总教习丁韪良,经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的鼓励,把1836年出版的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的《国际法原理》一书译为汉文,称为《万国公法》。这是第一次正式地、全面地把国际法著作介绍到中国。1839林则徐在广州禁烟时,曾将瓦特尔的《万国法》一书中的几段译成汉文,称为《各国律例》。7、国际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组成的,这些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就是国际法的渊源。8、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裁判案件时所适用法律的范围是非常广的,从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直到作为确认法律原则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学者学说,都可以适用。此外,经当事国同意,还可以本着“公允及善良原则”进行裁判。条约和习惯是主要的渊源,其他各项只能认为是次要的或辅助性的渊源。9、国际交往中形成的惯例如被接受为法律,就成为“国际习惯”,或“习惯国际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有两个要素:一是惯例的产生,这是“物质因素”。惯例来自国家在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这里包含时间、数量和性质三个内容;二是这惯例能不能被接受为法律,这是一个“心理因素”。如国家认为这种规则是国际法所必需的,便相约接受他的拘束。这在国际法理论上被称为“法律确信”或“法律的必要确信”。10、能够证明惯例是否存在和是否被接受为法律的证据,可以从各国政府的文件、政府官员讲话、国际法院和国内法院的判决、新闻报导,以及各种外交文书、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的决议等材料中找到。11、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习惯规则占主要地位。19世纪后,习惯规则有逐渐成为成文规则的趋势。12、P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有很大不同,但毕竟还有一些共同的原则,例如:时效、善意、定案、禁止翻供等原则。一般法律原则在裁判中通常被作为补充渊源适用,不是一项独立的法律渊源,或者说,它在国际法的渊源中仅居于次要地位。13、法院裁判案件时可适用作为确定法律原则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1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有:⑴司法判例主要是指法院和国际仲裁法庭所作的判例,不是法律渊源,但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的司法机关,它的法官都是世界各大法系的权威法学家,它的判决对于认证和确定法律原则有十分重要的意义;⑵权威法学家的著作,本身并非法律,但其涉及整个国际法领域。概括说明了国际法大量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可以为这些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存在提供证据。⑶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及宣言,不是直接的国际法渊源,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和辅助方法,其地位应置于判例与公法学家的学说之上。收藏1 分享0 支持1国家司法考试中心提醒:戒除浮躁心态,务实,务实,再务实!踏实做好每一件事情,成就光荣与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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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第6版)》是日本著名行政法学家南博方先生历经二十余载精雕细作之力作。全书共15章,总括了行政法的主要领域,描绘了日本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体系。《行政法(第6版)》既注重对传统行政法学体系和经典理论的承继.亦强调对现代行政法实践和行政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充分运用,大量引用判例,并结合近年来日本行政领域和司法领域的一系列改革,对行政过程各个阶段的相关行政法问题进行了精到的诠释,提示了行政法教材建设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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