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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豆子就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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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式风情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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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丁以劳务出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投资人的出资必须能用贷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性出资,劳务出资不满足以上条件(尽管可以接劳务定价为12万元,但人身劳动是无法转让给第三人的,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实践中禁止以劳务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次,甲乙二人一年后抽回出资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36条,这种抽回出资就是一种实质上的抽逃出资,是被法律禁止的。公司法第72条、第75条规定,出资人可以转让出资、也可以有条件地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出资。所以,甲乙如果想在一年后退出公司,只能将自己的投资份额转让他人。如果抽回出资的话,将会因抽逃出资对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会受到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第三,丁不可以同时身兼执行董事、总经理和监事。根据公司法第52条规定,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而高级管理人员是不可以担任公司监事的。以上内容是本合同的不合法之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即使当事人将其约定于合同之中,也属于无效的约定,不会得到法律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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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q1109胖丫头

2.(1)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根据规定,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在本题中,补足的180万元应计入破产财产。(3)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与设立后加入的丁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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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yutong215

3,根据上述要点3所述,分析说明该公司股东之间盈亏分担比例的约定是否符合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法定代表人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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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京自心

企业和公司是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企业是很早之前的说法,原来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现在主要是公司,涉及到《公司法》,原来企业组织形式的一般很少了,多数也改制为公司了。

法考考试科目分为主观题与客观题。客观题考试有卷一、卷二两张试卷,分值各为150分,共300分。主观题单独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分值为1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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