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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自考新合同法教材,合同法自考重点笔记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自考法律要买哪些书?自考法律专业要买的书有:序号课程代码科目名称出版时间作者出版社1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2015李捷王顺生高等教育2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2015卫兴华赵家祥北京大学30015英语二2012张敬源张虹外教研40167劳动法2011郭捷北京大学50227公司法2008顾功耘北京大学60230合同法2012傅鼎生北京大学70226知识产权法2010吴汉东北京大学8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2015余劲松北京大学9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2013汪劲北京大学100249国际私法2005李双元北京大学115680婚姻家庭法2012马忆南北京大学120262法律文书写作2006宁致远北京大学130233税法2008许孟洲北京大学145678金融法2008吴志攀北京大学150169房地产法2012楼建波北京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自考,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创立,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贯彻宪法鼓励自学成才的有关规定,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法律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以及涉外、涉侨等部门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自考法律本科需要买哪些书籍你好,自考书籍资料主要是教材、大纲和辅导书模拟题,历次考试真题,可以网上试试,或是有卖那种历次考试真题的试卷的辅导资料的可以,或是模拟试题都是可以的。自考书籍要根据你报考的科目来选择教材,所有课程的教材信息已经公布,在报考时自考办就有。根据教材信息购买教材根据考试科目安排报考科目根据报考科目和科目的教材信息购买教材教材信息已经公布,在报考时自考办就有报考时在购买。查询你报考课程的教材信息,根据教材信息购买教材,可以在网上购买也可以到自考办问问,或是大型书店都有。一、自考教材都是全国自考办指定的教材,一般考试大纲都是根据指定教材来出的,所以教材一定不能买错。自考教材一般在每次考试前发布考试安排与计划时同时公布各科目的指定教材,考生在选购时根据办发布的各课程的代码、主编、版本号等信息进行选购就可以了~二、购买自考教材或辅导教材的方式一般有三种:1、自考办教材服务部:正版教材、一般原价出售,无折扣2、自考实体书店:一般都是6~9折左右,根据书的质量有些差异,每个地区基本上都有几个自考书店的3、网上书店购买:个人比较推荐的方式,一般网上都还是非常容易购买的,而且折扣也比较大。你直接网上搜书名就可以了。望采纳谢谢自考会计有哪些教材?不同个省份,安排的科目是不一样的,但没有多大的差别,可以去省自考网官网去看看###你可以报一个专业的机构,他会提供给你所有的教材不用你费心找教材,我是在智岛启航报的资格证保过,提供教材自考会计教材哪里?自考会计教材哪里有迅雷可以下载的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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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芳在上海

05680 婚姻家庭法 南京大学编 (高纲号 0472) 课程性质与学习目的要求 婚姻家庭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是司法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部门法之一。2001年4月28日在原来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正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我们称之为新婚姻法。新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并增加了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为了帮助学生了解婚姻法的理论与概念,特别是掌握新婚姻法的规定,特设置婚姻家庭法这门课程。 学习目的与要求 要求学生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新婚姻法的具体规定及法理依据。了解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的关系,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及新婚姻法关于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终止及收养、有关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从而适应相关法律工作的需要。 课程考试大纲及学习要求 第一章 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 重点掌握: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及婚姻家庭制度和历史类型。 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 二、婚姻家庭的本质 婚姻家庭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的统一体,社会属性是它的本质属性。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一)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二)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三)教育职能 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关系 (一)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起决定作用 (二)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对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一般划分为两个历史阶段:一是原始社会;二是阶级社会。 (一)前婚姻时代的两性和血缘关系 (二)群婚制 1、血缘群婚制 2、亚血缘群婚制 (三)对偶婚制 (四)“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 三、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奴隶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二)封建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三)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四)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重点掌握: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古代罗马的亲属法,近现代婚姻家庭法,1950年《婚姻法》及1980年《婚姻法》,《婚姻法》的修正情况。 第一节 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 一、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 二、外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 第二节 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 一、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 (一)法国、德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 (二)英国、美国等国的婚姻家庭法 二、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第三节 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回顾与展望 一、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二、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一)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及贯彻 (二)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三)修正后的《婚姻法》 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重点掌握: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及特点,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及它的基本原则等。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 三、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2、强烈的伦理性 3、鲜明的强制性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 一、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例上的发展 二、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和内容 (二)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一夫一妻 (一)一夫一妻制的法律要求 (二)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三、男女平等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五、实行计划生育 (一)计划生育的概念 (二)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 (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四章 亲属关系原理 重点掌握:亲属的含义和特征、亲属的分类、亲等的计算、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及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分类 一、亲属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二、亲属的种类 (一)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 (二)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 三、亲属的范围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一)直系亲与旁系亲 (二)父系亲与母系亲 (三)男系亲与女系亲 (四)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 二、亲等 (一)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二)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三)我国婚姻法中“代”的计算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 一、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的认定 二、亲属身份行为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一)配偶父系的发生和终止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1、抚养效力 2、继承效力 3、共同财产效力 4、禁婚效力 二、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1、法定代理效力 2、监护效力 3、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中请宣告效力 三、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 1、犯罪构成效力 2、告诉、阳解效力 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1、回避效力 2、上诉、申诉效力 3、申请执行效力 五、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六、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第五节 我国亲属关系立法之不足及其修改完善 一、我国亲属关系立法不足 二、我国有关亲属关系立法之修改和完善 第五章 婚姻的成立 重点掌握: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征、婚姻成立的要件、婚姻成立的程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说 一、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征 (一)婚姻成立的概念 婚姻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婚姻成立的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 3、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定夫妻关系 二、婚姻成立的要件 (一)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 (二)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三、婚姻成立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婚约 一、婚约的概念 二、我国对待婚约的态度 第三节 结婚的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必须具有结婚的合意 (二)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禁止结婚的血亲 (二)禁止结婚的疾病 第四节 结婚的程序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 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第五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无效婚姻即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欠缺结婚合意,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撤销的权利。 二、增设有关无效婚、可撤销婚的规定的必要性 三、有关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外国立法例 四、无效婚姻的种类 (一)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无效婚姻 (二)当事人为禁婚亲的无效婚姻 (三)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无效婚姻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 (五)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 五、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和请求权 (一)确认婚姻无效的法律程序 (二)主张婚姻无效的请求权 六、婚姻撤销的原因和程序 (一)婚姻撤销的原因 (二)婚姻撤销的程序 (三)请求权人 (四)行使请求权的期限 七、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二)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 重点掌握:婚姻效力的概念、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配偶身份权的内容,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及约定财产制。 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说 一、婚姻效力的概念 广义的婚姻效力是婚姻成立后在婚姻家庭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产生的法律后果;狭义婚姻效力是家庭法上的法律后果,夫妻之间的人身上、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其主要内容。 二、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三、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规定 第二节 配偶身份权 一、配偶身份权的概念 配偶身份权是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总称。它植根于婚姻的社会功能和伦理基础,具有丰富的内容。 二、我国现行《婚姻法》上的配偶身份权 《婚姻法》所反映的配偶身份权主要有:姓名权、人身自由权、住所决定权、扶养权、继承权、财产共有权和计划生育义务。 三、配偶身份权的立法完善 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种类 1、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2、种类;掌握从不同角度所进行的分类及各种夫妻财产制的含义。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掌握新《婚姻法》第17条至20条的规定,了解新《婚姻法》与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上的不同之处。 1、法定夫妻财产制 2、特有财产制 3、约定财产制 三、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见新《婚姻法》第20条之规定 第七章 婚姻的终止 重点掌握:婚姻终止的原因,我国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诉讼离婚的程序,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说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1、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2、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二:一是配偶一方死亡,二是夫妻双方离婚。 二、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离婚制度的立法主义 (二)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 1、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①七出 ②和离 ③义绝 ④呈诉离婚 2、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离婚制度 ①两愿离婚 ②判决离婚 3、革命根据地的离婚立法 4、新中国离婚制度的发展 (三)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 “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了解其含义。 第二节 协议离婚 一、概念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婚姻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有关部门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二、我国诉讼外的协议离婚制度 (一)登记离婚的实质要件 (二)登记离婚的形式要件 三、关于登记离婚的两个具体问题 第三节 诉讼离婚程序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及要求 二、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 (一)诉讼外调解 (二)离婚诉讼中的调解与判决 三、讼诉离婚的特别程序 (一)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见《婚姻法》第33条 (二)在离婚问题上对女方的特殊保护。《婚姻法》第34条之规定 第四节 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一、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的含义 二、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之规定。见《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 三、《婚姻法》关于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的缺陷 第五节 几种常见离婚纠纷的处理 第六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离婚在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的后果 二、离婚在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的后果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二)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三)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 (四)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 三、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果 (一)离婚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 (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 四、离婚时公房使用、承租问题的处理 第八章 亲权与亲子关系 重点掌握:亲权的概念和特征;亲子关系的种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亲权与亲子关系概说 一、亲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二)亲权的法律特征 二、亲权的历史沿革 三、亲子关系的种类 (一)中国古代亲子关系的种类 (二)现代亲子关系的种类 (三)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婚生子女 一、婚生子女的概念 二、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 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四)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五)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 (一)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三、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第四节 继父母继子女 一、继父母继子女的概念 二、继父母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三、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 第五节 亲权的法律效力 一、共同亲权原则 二、亲权的内容 (一)人身方面的亲权 (二)财产方面的亲权 三、亲权的丧失、恢复和消灭 (一)亲权的丧失 (二)亲权的恢复 (三)亲权的消灭 第九章 收养 重点掌握: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及法定程序;收养的法律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说 一、收养的慨念 二、收养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我国收养立法及其基本原则 一、我国的收养立法 二、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 一、普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第四节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 一、收养登记程序 二、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 三、涉外收养登记程序 四、保守收养秘密 第五节 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 二、收养的解消效力 三、收养的无效 第六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二、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第十章 扶养 重点掌握:扶养的概念、特点;我国现行扶养模式,我国扶养立法的完善 第一节 扶养制度概说 一、扶养的含义 二、扶养关系的特点 三、扶养关系的层次结构 四、扶养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我国现行扶养制度 一、夫妻之间互享扶养权利,互负扶养义务 二、父母子女间的扶养 三、祖孙间的扶养 四、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 五、扶养权利义务的类推适用 第三节 扶养制度的完善 一、现行扶养制度的不足 二、完善扶养法的前置依据 三、扶养关系的主体范围 四、扶养顺序 五、扶养的程度 六、扶养的方式 七、扶养的变更和消灭 第十一章 监护 重点掌握:监护的概念、种类和法律特征;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监护的终止与撤销。 第一节 监护制度概说 一、监护的概念 二、监护的种类 (一)法定监护 (二)指定监护 三、监护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监护的设立 一、监护人的法定设立 二、监护人的指定设立 第三节 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关于监护人权利和义务的一般法律要求 二、监护人的责任 第四节 监护的终止与撤销 一、监护的终止 二、监护的撤销 第十二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重点掌握:救助措施的概念;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婚姻家庭民事裁判的执行;妨害婚姻家庭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第一节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概说 一、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 第二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及相关民事裁判的执行 一、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 二、婚姻家庭案件裁判的强制执行 第三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行政责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 二、取婚姻登记 三、非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四、侵害公民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第四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刑事责任 一、重婚罪 二、虐待罪 三、遗弃罪 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五、破坏军婚罪 六、拐儿童罪 七、拐卖妇女、儿童罪 八、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十三章 民族、涉外、涉侨及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重点掌握:民族婚姻;涉外婚姻;涉港、澳婚姻;涉台婚姻家庭问题。 第一节 民族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一、民族婚姻家庭及其立法 二、变通或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一、涉外婚姻的概念、特征和法律适用 二、涉外结婚 三、涉外离婚 四、涉外复婚 五、涉外扶养与监护 第三节 涉及华侨、涉港澳同胞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一、涉侨婚姻问题 二、涉港澳同胞的婚姻问题 第四节 涉台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一、台湾同胞与内地公民的结婚 二、去台人员与其在内地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的处理原则 三、涉台离婚 四、涉台家庭关系的处理 第五节 婚姻家庭领域的区际法律冲突 一、区际婚姻家庭法律冲突的客观存在 二、中国婚姻家庭法区际冲突的特点 三、区际婚姻家庭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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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易木每

这学期利用公选课时间我学习了《婚姻与家庭法》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了解到婚姻与家庭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历史原因正确理解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包括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亲属关系、结婚、离婚、家庭关系、收养关系、夫妻关系等基本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系统的学习我能够运用婚姻法的理论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操作、运行的基本原则。它贯穿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婚姻从表现上看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男女的一种特点的社会结合。 毛主席曾经说过“婚姻法是有关一切关于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这句话真是一语道破婚姻法的玄机。 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男女性别的差异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成立的生理基础。种的繁衍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血缘上的联系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功能。所以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没有这种自然条件也就无所谓婚姻和家庭。正因为如此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制度是基于一定经济结构的上层建筑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制度它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正体现了一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家庭法又称“婚姻法学”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些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在我国习惯上称为“婚姻法”。 婚姻法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它确定婚姻的原则、结婚的条件、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之间的关系以及离婚及离婚后子女抚养等规则。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 从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看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如何才能寻找到最合适的定位和标尺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合作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这不仅是一门立法技术更是一项社会管理的综合艺术。 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既然法律是一张网而不是一堵墙法律有网可以让人来钻而众人推墙墙必定要倒。婚姻法这张网的网眼究竟多大才能有其度而立之恒这真不是惟法是举才能解决的。我个人认为道德自律的加强与公民整体人文素质的提高才是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正途所在。婚姻法的立法一定要考虑给道德预设一定的空间度只有这样才能“导之以德、齐之以法”婚姻法的法律制度才会在道德正义的辅佐下发挥其更大的行为规制功能和作用。 婚姻自主权是一种事实是法律所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婚姻自由却是婚姻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婚姻的题中之义和价值评判。有了婚姻自主权并不等于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和界定即就其性质来说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就其范围来说则是对婚姻自主权的界定。 婚姻既是一种契约当然应该建立在真实合意的基础之上。婚姻作为一种权利所以应该可以自由地行使或不行使只要符合法律规范的允许性规定而不违反其禁止性规定。我们说自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事情婚姻自由也应如此。 总之婚姻具有契约的本质特点它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种协议在双方间产生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婚姻是种契约。婚姻契约不仅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而且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发展与完善。1.(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制度的确定,是出于维护两性关系社会秩序的客观需要;婚姻是男女双方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被婚姻和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家庭须有共同经济,具体情况因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构而异)。2. 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以个人为本位的)3.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教育职能(邓小平:革命的理想,共产主义的品德,要从小开始培养)4. 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政治、法律、道德、宗教、文学艺术等等)5.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广义说――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狭义说――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6. 奴隶制时代的婚姻家庭制度完全依附于宗法制度;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源自战国时代;中国封建时代的婚姻家庭法至唐代进入了全盛时期7. 外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罗马亲属法(强烈的宗法性质、人身依附关系十分突出、实行婚约制度:共食婚;买卖婚;时效婚、家父权和夫权突出、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三:配偶死亡;自由权或市民权的丧失;离婚)、欧洲中世纪习惯法、寺院法(亦称宗规法或天主教教会法)8.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中的亲属制度,在资本主义国家早期的婚姻家庭立法中是很有代表性的。9. 自中世纪以来,英国亲属法在很长的时期中以不成文法为其主要形式。普通法和衡平法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英国法原来是不承认收养制度的。10. 在美国,合法的婚姻有三种形式:依各州立法而成立的法律婚(民事婚)、依习惯法而成立的习惯婚、依宗教仪式而成立的宗教婚11. 在苏联的法学理论和立法体制中,婚姻家庭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被认为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婚姻家庭法典和民法典同时并存。12. 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剥削阶级的多妻制;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女子的“从一而终”和男子的出妻、休妻13. 中国近代的婚姻家庭立法活动发端于清朝末年。1911年8月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是旧中国第一部独立的民法草案14.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同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一项极为重要的立法,是国家为全面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而采取的重大立法举措15.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 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6.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既包括婚姻法规范,又包括家庭法规范,还包括有关其他亲属的法律规范;我国婚姻家庭法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所有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法律特性上,婚姻家庭法属于部门法、实体法和国内法17.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可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进行的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行所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由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18. 婚姻家庭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调整的财务关系的区别:基本原则不同(前者以男女平等、保护弱者为原则;后者以等价有偿、公平、自愿等为原则)、目的不同(前者以服务于家庭共同生活、实现家庭职能为目的;后者以服务于商品经济关系或市场经济关系为目的)、主体不同(前者以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为主体;后者以一切具有平等属性的自然人、法人为主体)、产生根据不同(前者以引起特定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为根据;后者以各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行为或事实构成为根据)、性质不同(前者大多数带有强制性;后者带有任意性,具有“意思自治”的特点)19. 婚姻家庭法的特点: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强烈的伦理性、鲜明的强制性20.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婚姻家庭法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及援用、认可的有关判例21.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例上的发展(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家庭法、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与宪法――“母法”和“子法”的关系;与民法通则――婚姻家庭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同一法律部门中的内部关系;与行政法――《婚姻登记条例》属于行政法范畴;与民事诉讼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与刑法――婚姻家庭法的强力后盾22.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首项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婚姻――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买卖婚姻――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必然是包办婚姻;包办婚姻不是出于索取大量财物的目的,如果包办者从中索取大量财物,则应以买卖婚姻论处)〕;一夫一妻(必然性:符合婚姻的本质;反映了男女性别比例的自然要求;从形式上看,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婚姻原则;是男女平等的要求,又是实现男女平等的保障,对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家庭地位,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婚姻的稳定和婚姻质量的提高,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团结、稳固和家庭职能的实现,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泛指保护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一切合法权利和利益;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实行计划生育(少生、优生、优育和适当地晚婚晚育);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23. 亲属:得到法律确认、受到法律调整、具有一定法律效力。作为法律意义的亲属,首先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其次是指这种社会关系经过法律的确认和调整,则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特性有:亲属不仅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且是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兼具身份和财产双重性,但身份性是前提和基础,财产性则是身份性的结果和表现;作为法律关系,必然有赖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而且这种法律事实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亲属具有严格的法律内涵,具体表现为主体身份上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亲属作为人际互动关系,具有特定的组织形式或共同体结构。24. 亲属的分类:按亲属间的联系中介,分男系亲与女系亲、父系亲与母系亲、直系亲与旁系亲;按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分近亲属和一般亲属;按亲属的辈分,分长辈亲、晚辈亲与同辈亲;按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分配偶、血亲(自然血亲、拟制血亲)和姻亲(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分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我国的立法模式是采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25. 亲系:亲属间的联络系统:直系亲(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与旁系亲(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父系亲与母系亲、男系亲与女系亲、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26. 亲等: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表示亲属关系疏远:罗马法计算法――(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但不算己身,以一世代为一亲等);(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即己身与对方的最近的共同长辈直系血亲,再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最后将两边的世代数相加所得之和,就是旁系血亲的亲等数)、寺院法计算法――(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与罗马法完全相同);(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从己身往上数(不算己身)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亲等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如果两边的世代数相同,即以此数为旁系血亲亲等数;如果两边的世代数不同,则取数大的一边世代数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我国:代,即指世辈,一辈为一代;(直系血亲:从己身开始,己身为一代,往上或往下数)、(旁系血亲:找同源,往上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记下代数;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记下代数,如果两边的代数相同,即以此数定其代数。如两边的代数不同,则取世代数大的一边定代数)27. 亲属关系的重复:又称亲属关系的并存,指有亲属关系的两人之间,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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