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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天机
首页 > 自考本科 > 中国法制史自考真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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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中国古代,始终掌握国家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是() A.皇帝B.九卿 C.廷尉D.廷理 2.中国历第一部较系统的、并为以后历代法典仿效的封建法典是() A.竹刑B.《法经》 C.《宪令》D.《大府之宪》 3.西周时期,以“誓”、“诰”、“命”等形式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是() A.刑书B.礼制 C.王命D.《吕刑》 4.据传说,西周初期,周公() A.制刑B.制法 C.制律D.制礼 5.秦统一天下后,继续推行法家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并成为其指导思想的是() A.孔子的思想B.墨子的思想 C.韩非的思想D.老子的思想 6.在汉朝,“凡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 A.律B.令 C.科D.比 7.汉朝下诏废除肉刑、改革刑制,是在() A.汉高祖时B.汉惠帝时 C.汉文帝时D.汉武帝时 8.汉朝为了推行孝道,提倡不与祖父母、父母分居析财,此即() A.同居共财B.分居共财 C.同居分财D.分居分财 9.最早将律典的体例确立为十二篇的是() A.《新律》B.《泰始律》 C.《北齐律》D.《大律》 10.隋唐至明清,封建法典中规定的“十恶”源于北齐的() A.大罪十条B.八辟 C.杂抵罪D.重罪十条 11.“八议”入律始于() A.《新律》B.《晋律》 C.《北魏律》D.《北齐律》 12.《开皇律》确立的封建五刑制度为死、流、徒、杖和() A.扑B.鞭 C.赎D.笞 13.在唐朝,凡是以和离方式离婚的,必须制作书面的() A.还聘书B.“义绝”书 C.“出妻”书D.“七出”书 14.在唐朝的科举科目中,要考律七条、令三条的是() A.进士科B.秀才科 C.明经科D.明法科 15.南宋时编纂而成的,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为() A.《宋刑统》B.《洗冤集录》 C.《盗贼重法》D.《窝藏重法》 16.宋朝关于犯人*原口供、司法机关重新派人审理的制度为() A.翻异别推制B.上谳制 C.申诉制D.录囚制 17.元朝诉讼审判制度大体用() A.唐代旧制B.金代旧制 C.宋代旧制D.漠北蒙古旧制 18.现存的《大明律》是指() A.“吴元年律” B.《洪武七年律》 C.《洪武二十二年律》D.《洪武三十年律》 19.明初在各乡设申明亭,其主要作用是() A.征发徭役B.征收丁银 C.主持调解息讼D.考察基层官吏 20.清朝制定的专门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有() A.《回律》B.《大诰》 C.《大清律例》D.《大清律集解》 21.清朝将某一行政部门的单行法规汇编称为() A.则例B.条例 C.事例D.会典 22.1843年,英国首先取得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是通过() A.《中英五口通商章程》B.《中英南京条约》 C.《中英烟台条约》D.《中英天津条约》 23.清朝政府在《宣示预备立宪谕》中提出预备立宪的基本原则是() A.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B.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C.清理财政,整顿武备D.厘定官制,兴办教育 2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于() A.1910年B.1911年 C.1912年D.1913年 25.《中华民国约法》颁布于() A.袁世凯统治时期B.孙中山任临时大总统时期 C.曹锟任总统时期D.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26.北洋政府编制的民法() A.未曾使用B.曾作为条例援用 C.被正式使用D.个别条款曾被使用 27.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制,其中第三审为() A.法律审B.事实审 C.秘密审D.证据审 28.南京国民政府法律规定,内乱、外患及妨害国交罪的第一审法院是() A.地方法院B.高等法院 C.法院D.兼理军法司法法院 29.明确提出“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这一根据地刑法原则的是() A.《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条例》 B.《惩办*条例》 C.《惩治汉*条例》 D.《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30.《中国土地法大纲》颁行于() A.工农民主政权时期B.抗日战争时期 C.解放战争时期D.建国初期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个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西周时期的审讯方法“五听”具体包括() A.辞听B.色听 C.气听D.耳听 E.目听 32.云梦秦简的法律文书包括() A.《秦律十八种》B.《秦律杂抄》 C.《法律答问》D.《封诊式》 E.《分户令》 33.明代司法机构“三法司”包括() A.刑部B.大理寺 C.都察院D.宣政院 E.内阁 34.清末修律的原则,主要是() A.酌法准情,折衷至当 B.参考列邦之制度,体察中国之情形 C.不宜墨守故常,致失通变宜民之意 D.采彼所长,益我所短 E.不能动摇“三纲五常” 35.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所制定的带有根本法性质的文献主要有() A.《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B.《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C.《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D.《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E.《东北各省市民主政府共同施政纲领》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刑起于兵 37.比(汉) 38.《元典章》 39.发遣 40.马锡五审判方式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7分,共21分) 41.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42.简述《晋律》的特点。 43.简析《十九信条》。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44.论述唐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45.试述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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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刑事立法的成就,集中反映在《唐律疏议》上,狭义上的唐律,便指《唐律疏义》这部唐代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唐律疏议》共十二篇,500条,其篇目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篇目的排列有内在的规律,体现了立法者对各项内容及其关系的认识。 《唐律疏议》中,名例律例于全律之首,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是统率其他各篇的大纲、贯彻全律始终的核心,在十篇中居于首要地位。它集中规定了唐律的立法宗旨和五刑、十恶、八议等各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刑罚制度及适用于各分则的刑法原则等,是唐律基本精神、原则和特点的集中体现。其后九篇为分则,规定了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其相应的刑罚。最后两篇规定有关追捕逃犯和审判、执行方面的内容,在现代法律中多属于程序法的范围。《唐律疏议》中所确定的这种总则在前、分则在后、实体在前、程序在后的体例结构,与中国早期的法律和封建社会初期的法律相比,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大大加强,表明封建统治阶级的技术已具有相当高的水平。 十二篇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篇 名例律57条"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规定了唐朝的刑法和刑罚原则,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部分,集中体现了唐律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具体包括:五刑、十恶、八议、请章、减章、赎章、官当、划分公罪与私罪、犯罪自首的要件、对老幼废疾者犯罪的减免等等。 第二篇 卫禁律33条是有关警卫宫殿和关津要塞的规定。宫殿是皇帝居住与朝臣议政的场所,边防关卡及城镇墙垣,事关国家主权和城镇的安全,都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该篇设有阑入宫殿太庙、向宫殿射箭、冲撞皇帝车驾、私渡关津、走私禁物等罪名。 第三篇 职制律59条是关于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法律。唐朝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行政法律制度,从机构设置、官吏职责,到行政程序、公文递送,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违反行政法律制度的官吏,轻者予以行政上的处罚、重者则以刑罚制裁。该篇列有置官过限、贡举非其人、上书奏事误等罪名。同时,对于行政官吏的非职务性犯罪,职制律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第四篇 户婚律46条"户口、婚姻"。唐朝的土地分配、赋税征收及徭役摊派,均以户籍为依据。户婚律规定了对违反户籍、土地、赋税及婚姻家庭制度行为的处罚,包括脱漏户口、逃避赋役、盗耕种公私田、违律为婚、立嫡违法等。 第五篇 厩库律28条是有关公私牧畜饲养、管理和官府仓库管理方面的规定。在农业社会中,马牛等牧畜既是生产工具,又是重要的运输工具。因此,故杀官私马牛、乘官损伤或载私物以及损败仓库物品,都要受到刑罚处罚。 第六篇 擅兴律24条,擅为擅发兵,兴为兴造。擅兴律是对违法兴造工程、差遣丁夫等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军队的控制与指挥,事关政权的巩固与社会的安定,兴造工程,关系到整个社会人力物力的消耗。擅自调兵遣将,差遣丁夫,造成兵马粮草和军事装备供应不足等,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篇 贼盗律54条是关于惩治侵犯封建政权和人身、财产等方面犯罪的法律规定。盗与曲是历朝法律的重点打击对象,唐代也不例外。贼盗律明确规定了对谋反、谋大逆、谋叛、造妖书妖言等政治性犯罪的处罚。同时,还规定了对谋杀、杀害、强盗、窃盗等重大刑事犯罪的处罚。 第八篇 斗讼律60条,是关于殴斗伤人和控告申诉方面的法律。斗殴类包括斗殴伤、半殴致死、不同身份者相斗殴致伤害及几种杀伤罪;告诉讼类包括一般性起诉程序及对于特定犯罪、特定身份人的起诉禁令。 第九篇 诈伪篇27条,伪即伪造,诈即,是关于惩治伪造和的法律。前者限于对皇权或政权产生直接危害的行为,包括:伪造皇帝玉玺及各级官印,伪造宫殿门符和发兵符等。后者涉及某些特定的欺行为,包括身份性欺和行为性欺。 第十篇 杂律62条杂律所包含的内容,涉及面较宽。主要包括涉及市场管理、债权债务、犯奸失火的以及其他一些轻微危害杜会秩序和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篇 捕亡律18条是有关捕捉逃亡罪犯和其他逃亡者的规定。其他逃亡者包括:出征在营的兵士、服役的丁夫杂匠、入籍的官户奴婢,甚至也包括无故私逃的现任各级行政官员。 第十二篇 断狱律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狱政方面的法律。包括审判原则、法官责任、拷讯囚犯、刑罚执行以及监狱管理等方面的确定。 综上所述,《唐律疏议》以保护君主专制、等级制度的宗法制度为核心,全面地维护封建剥削阶级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及人身安全;其刑罚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严整、概括,其犯罪种类以及其他各种法律关系规定之详尽、细密,在封建法典中是无与伦比的,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军事、行政、司法、婚姻家庭等方方面面,堪称封建制法典的代表,充分显示了唐代立法的辉煌成就,是中国古代立法的里程碑。 二十三、唐代的主要司法制度(1) (一)司法机关 在唐代,中央一级设有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三个主要司法机关,称为"三法司",分别负责行使审判、复核和监察等项司法职能。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发现可疑,徒流以下案件驳令原机关重审,或进行复判;死刑案,则移交大理寺重审。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 上述三大司法机关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同时又互相监督,彼此制约,有利于司法效能的充分发挥和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一旦遇到全国性的重大疑难案件,则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台御史共同审理。这种由三法司主要长官会审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称作"三司推事"。地方若有重大疑难案件不能审断,但又不便移送中央的,由中央派"三司使"即三法司的官员前往当地审理,称为"小三司推事"。 在地方,司法审级与地方行政区划一致,分为州、县两级,司法事务的管理仍沿袭旧制,由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州有刺史,县有县令,京都长安设置京兆府,分别负责审理本辖区的刑、民案件。 (二)诉讼制度 在唐代,诉讼的提起主要有告诉、告发和举劾三种方式。 1.举劾和告发 由封建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称为举劾。唐朝设有专门的监察官举劾渎职的官吏;各级长官对属下犯罪也负有举劾之责,知所部犯法而不举劾者,治罪。此外,在唐代对一些重大犯罪,有强制告发的义务。如对反、逆、叛等罪,人人有告发之责,家属也不例外;对强盗、杀人等罪,亲属与同伍也要告发;放火、失火,知情者须要告发。告发的方式为纠举、密告,知而不举者,或杖一百,或徒一年。 2.告诉 告诉分自诉、越诉、直诉和亲属代诉。唐朝对平民的告诉设有许多限制。如,除反、叛、大逆等罪,卑幼不得控告尊长,贫贱不的控告尊贵;在押犯人与年80 岁以上、10岁以下以及笃疾者,一般无控告权。一般诉讼须自县、州逐级陈告,禁止越诉,违者笞四十。有重大冤屈,可"击登闻鼓"或"邀车驾"申诉,主管官吏应该受理,不受理者治罪;但申诉不实者,杖一百,事重者从重论。诉讼须要有"讼牒",写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的年月"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 (三)审判制度 1.回避制度 为了防止司法官在审讯过程中因亲故仇嫌关系而抱私舞弊,妨碍司法公正,唐律确定了审判回避制度,当时称为"换推"。凡主审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的亲属或姻亲,系师生关系,曾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者以及此前有仇嫌关系者,均应换推。另一种是同职连署连判的官员之间,如果是大功以上的亲属,也应回避。 2.证据与拷讯 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审讯采取"纠问式",定案主要依据口供。而口供的获取则主要依靠刑讯逼供。唐朝虽然在审讯中仍沿用拷讯制度,但在"宽仁""慎刑"思想的指导下,总结和继承了以往有关证据与刑讯方面的经验,审判中重视证据的使用,并对刑讯作了一系列严格的限制。 唐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要求在拷讯之前,必须先通过"五听"的方法审核口供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证据是否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 唐律关于刑讯的规定还有刑讯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囚死亡者,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若拷讯数满仍不招供者,必须取保释放。凡有违犯,承审官须负刑事责任。 唐律还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一类是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二是老幼废疾之人,指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 3.判决及法官责任制度 唐律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即要求司法官在判决时,必须全面、正确地引用法律条文。若司法官不依律断罪,适用法律错误,以致造成"出入人罪"的,要依律追究司法官的刑事责任。其中,"出罪"是指把有罪判为无罪或重罪判为轻罪,所谓"入罪"是指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轻罪判为重罪。 4.上诉制度 徒刑以上的案件审结后,唐律要求必须向当事人及其家属宣读判决。如不服判决的,可以提出要求,由原审机关重审。若仍不能改判的,可以逐级上诉,唐代受理上诉的机关有州司、尚书省、三司和皇帝四级。向皇帝申诉的方式有上表、击登闻鼓等。但上诉一般不得越级。 5.审判管辖制度 唐律根据犯罪发生的区域、罪行的轻重、被告的身份划分了各级审判机关的管辖权。审判管辖采取基层初审、逐级判决的制度。所有的刑事、民事案件,都必须先到最基层的州县衙门立案、审理。"凡有犯罪者,皆从所发州县推而断之"。对一般民事案件和笞、杖等轻微的刑事案件,县一级就有权作出生效判决;对于徒以上犯罪案件,审理后提出判决意见,上报州府复审后,州府即可对徒罪案件作出有效判决,但该判决以及对流罪案件的判决意见还应送到尚书省刑部复核。经尚书省刑部复核无误的徒刑案件,即可以执行,而流刑案件还要送中书门下详复;死刑案件奏请皇帝裁定。如有冤假错案,徒流案件驳回重审重判,死刑案件转送大理寺重审。 二十三、唐代的主要司法制度(2) (四)刑罚执行制度 唐律中刑罚执行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死刑复奏制度和秋冬行刑等。至于笞刑、杖刑,县级司法机关判决后即可执行。 死刑的执行,必须经过三复奏程序,即在对死囚行死刑之前,三次奏请皇帝审慎考虑是否立即执行。唐太宗就曾以"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为由,将京城死刑改为五复奏,但各州的死刑案件仍三复奏。如果"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死刑执行的时间限制在每年秋分以后、立春以前,这段时间每月的朔、望日、上下弦、二十四节气等,均不得奏决死刑。但谋反、谋大逆与谋叛等重大犯罪不拘此限。 (五)监狱管理制度 唐代在京师、州、县普遍设置监狱。京师、州、县监狱设典狱官,大理狱设狱丞、狱吏。唐代统治者很重视狱政,刑部每年正月要遣使巡覆。唐代的监狱可分为三种:在中央设有大理狱,关押皇帝敕令逮捕和朝廷犯罪的官吏;在京师设有京兆府狱和河南狱,关押京城地区的罪犯;在地方,各州县设有自己的监狱,关押当地的囚犯。监狱的管理有一整套严格详密的制度,如依男女、贵贱不同分别关押,何种囚徒应戴何种械具,囚犯的衣食、医药要依律予以保障,若因狱官的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囚徒死伤的,狱官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等等。体现出唐朝监狱管理制度的完备。 (六)监察制度 在唐代,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日益加强,监察制度也在继承前代经验的基础上日趋系统和完备,监察官员的职责更加明确,机构进一步扩大,作用也愈加重要。唐代的中央监察机关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其下并设台院、殿院、察院。 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设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参加大理寺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案件。 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若干人,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的违法失礼之事,并巡视京城、郊祀、朝会等,以维护皇帝的尊严为主要职责。 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执掌监察州县地方官吏。唐分全国为十道(后增为十五道),每道设监察御史一人,称巡按史,是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 御史台的主要任务是监察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侍御史和殿中御史的主要职责是纠察中央的各级官吏,监察御史则巡察州县,纠察地方官吏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虽然监察机关也参与刑事案件的审判,但和大理寺、刑部不同,它不是司法机关,而是法律监督机关。它参与审判活动的目的,在于纠正官吏的审判中的违法行为。所以,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不同,其主要对象是整顿吏治,以保证吏治清明。 由上可知,唐代为巩固中央集权制度、整顿吏治、提高国家机构统治效能,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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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徐东居佳伴

我刚刚做完•~一起分享一下吧~~~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一、1.禹刑 2.汤刑3.九刑4.杀5.醢6.兄终弟及7.媒氏8.神权法指导思想9.田里不鬻10.七出二、ADABDDCBAD三、1.ABC 2.ABCD 3.ABC 4.CBD 5.ABCD 6.ABCD 7.BC 8.BCD9.ABC 10.ABCD四、名词解释1.质剂:买卖双方各执一半。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 ,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纺结婚姻。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并充满浓厚的迷信色彩。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4.《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 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经》六篇。它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李悝认为 “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 ,所以把盗、贼放在开头部分,而把相当于刑法总则的具律放在了篇尾。从《法经》的内容,可看出其阶级本质:第一,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第二,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第三,维护封建等级制度。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工具。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五、案例分析1.商纣争太子案(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2.车裂商秧案(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四是.奖励军功。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答案一、单项选择题BCDACCDDBD二、多项选择题1.ABCD 2.ABCD 3.ACD 4.ABCD 5.ABCD 6.BCD 7.BD 8.ABC 9.ABCD 10.BC三、名词解释1.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2.官当: 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北魏律》最先做此规定,隋律、唐律相继沿袭。唐律规定,五品以上官可抵私 罪”(因私事或假公济私而犯的罪)徒二年,“公罪”(因公事而犯 的罪)徒三年;九品以上官可抵“私罪”徒一年,“公罪”徒二年等。明、清律无此规定。3.唐律疏议:《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唐初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修成了一部《唐律》。《永徽律疏》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4.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杖法”;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门。5.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秋审开始执行于顺治十五年,首先要求各省的督抚将自己省内所有被判处斩和斩监候(相当于现代的死缓)案件和布政使、按察史会通复审,分别提出四种处理意见: (1)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2)缓决。案情虽然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3)可矜。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死刑,一般减为徒、流。(4)留养承祀。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单丁情形,合乎申请留养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四、案例分析1.缇萦上书救父。(1)奴隶制五刑答: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2)分析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答:这次刑制改革,经过文景两位皇帝,时间长达20多年,反映了一项制度的改革,是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后世多认为是出于“悲怜”缇萦,体现文帝德政,但本质在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统治者既要惩罚犯罪者,又能使其保存劳动能力,以利于其统治。但是,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和转折点。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3)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答: 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著。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4)秦汉的徒刑种类。答:秦朝的徒刑:A .城旦、舂。城旦,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 舂,适用于女犯。秦朝根据生理条件,对罪应城旦的女犯施以舂米以供刑徒口粮的劳役。舂的刑期与城旦一样。B.鬼薪、白粲。鬼薪,适用于男犯;白粲,适用于女犯。鬼薪是指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粲指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以供宗庙祭祀之用。二者刑期皆为三年。C.司寇、作如司寇。 司寇,就是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主要从事防御外寇入侵,刑期为二年。作如司寇,适用于女犯,相当于司寇,是指强制女犯服相当于防御外寇入侵的刑罚,刑期也为二年。D.罚作、复作。“罚作,适用于男犯,指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复作,适用于女犯。就是强制女犯到官府服劳役。罚作和复作是徒刑中最轻的,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汉朝的徒刑基本是沿用秦朝:A .髡钳城旦舂(5岁刑)。B. 完为城旦舂(4岁刑)。C. 鬼薪白粲(3岁刑)。D. 司寇和作如司寇(2岁刑)。E.男罚作、妇女复作(1岁刑-3个月)。F.“女徒顾山”。(指是妇女犯罪判处鬼薪上山砍柴徒刑的,可以不亲自服役,每月花三百钱雇人代替。2.长孙无忌带刀入宫案(1)“八议”的内容答: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八议”是由《周礼"秋官"桐寇》中“八辟”演变来的,曹魏制定魏律时将“八辟”改为“八议”,指示:“功臣之子,法应人议”。“八议”从魏律开始正式载入律典,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此后代相沿至明清律。所谓“八议”,即有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所谓贤臣)、议能(所谓大才能的大臣)、议功(对封建王朝有大功勋者)、议贵(高官显爵)、议勤(对封建统治有特殊勤劳者)、议宾(先朝君主的后代)。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是封建等级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并使之法典化。(2)“十恶”的内容答: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行为的镇压;所谓“十恶”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3)“八议” 与“十恶”的关系。答:“八议”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封建贵族的特权,这是封建等级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并使之法典化。在名例律中立下“十恶”专条,强调这些罪行的严重性质。②犯“十恶”罪的人即使属于八议的范围,也不得享受议、请、减的照顾。)“八议” 与“十恶”相辅相成,共同为封建统治服务的。3.胡蓝之狱(1)明初时如何加强中央集权的答:一是确立重典治乱世的立法指导思想。首先,重典治乱世。具体体现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方面。朱元璋认为,国家的稳定,首先取决于封建国家能否实行对于各级官吏的有效管理。他试图通过重典治吏,来达到更好的治民、治国,强化中央集权。其次,礼刑并用。朱元璋也从历史中意识到,一味强调镇压,仅靠严刑峻法,虽可以取得一时之效,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主张礼法并用,将礼的预防犯罪的职能同法的镇压的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坚持严刑酷法,又强调德礼教化,儒法结合,礼刑并用。再次,加强法制宣传。朱元璋将立法与法制宣传结合起来,要求老百姓知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用实际案例来教育老百姓。二是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分散统治力量的教训,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子为奴,财产入官。三是严酷镇压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的反抗行为。明律对“谋反、大逆”一律采用重罪加重的处罚原则。如凡谋反及大逆者,不仅本人要凌迟处死,其被株连的亲属,包括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异同,亦不论笃疾、废疾,凡年十六岁以上者,一律处以死刑,明律的株连范围比唐律广泛得多。三是严厉惩治贪官污吏。在《大明律》中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2)明初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答:明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后期,为了维持政治、经济不遭受严重的破坏,君主专制统治更加强化,并发展到极端化的程序。这一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开国皇帝朱元璋确立的,对整个明朝的立法活动都有深刻的影响。一是重典治乱世。具体体现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方面。朱元璋认为,国家的稳定,首先取决于封建国家能否实行对于各级官吏的有效管理。他试图通过重典治吏,来达到更好的治民、治国,强化中央集权。二是礼刑并用。朱元璋也从历史中意识到,一味强调镇压,仅靠严刑峻法,虽可以取得一时之效,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主张礼法并用,将礼的预防犯罪的职能同法的镇压的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坚持严刑酷法,又强调德礼教化,儒法结合,礼刑并用。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朱元璋将立法与法制宣传结合起来,要求老百姓知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用实际案例来教育老百姓。(3)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措施 答:明朝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一是制定明《大诰》。是朱元璋洪武18-20年间亲手制定的刑事特别法,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是朱元璋重典治乱世,特别是重典治吏的的主张、实践和措施。《大诰》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4篇,共236条。内容是惩治贪官污吏的典型案例汇编。二是采取严厉措施严惩贪官污吏。《大明律》规定:对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 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且刑罚残酷,如有“剥皮实草”等。(4)《大明律》严禁臣下结党的法律规定。答: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分散统治力量的教训,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答案1.清政府立宪举措及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意义?答:清政府立宪举措:自1840年鸦片战争至1901年,清政府面临列强蚕食中国的局面,于1905年清廷派大臣考察列国宪政,以期仿效谋国家富强,其目的有三:一是皇位永固;二是抵御外侮;三是兼有削藩统权。实施预备立宪是清廷不得巳而为之的结果。1906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此后,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一是设立咨议局和筹建资政院。二是制定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并于1908年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大纲的精义有: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君主独揽统治权;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的权利义务。清末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以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为根本目的,它一方面激起了人民的激愤,同时也让立宪派大失所望。三是《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则是在武昌起义的沉重打击下,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而临时炮制的"宪法”。其采用责任内阁制,在形式上限制了君权,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用君主立宪的形式保持皇帝的统治地位,对人民民主权利只字未提,暴露了它的欺性和反动性。意义:认识晚清预备立宪的保守性和欺性的同时,我们也要正确看待它的积极意义:一是加速了清朝的灭亡。预备立宪的措施加剧了中央与地方、满汉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引起了社会的极大混乱,加速了它的覆灭。二是清政府在实行"预备立宪”过程中,相应地对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它缩小了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比例,调整和改造了君主专制制度,直接冲击了二千多年的专制政体,拉开了封建中国政治近代化进程的序幕。三是预备立宪传播了宪政知识,进行了民主政治思想的启蒙,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初步民主自治能力的知识分子,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四是《钦定宪法大纲》所确立的君主立宪宪政制度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客观上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了不小的冲击作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有其值得肯定的价值。五是《钦定宪法大纲》它虽然带有浓厚的封建性,但毕竟同旧有的传统封建法典不同,它打破了传统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之外,全面、集中地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六是《钦定宪法大纲》的结构比较完整。具备了名称、正文、附录、实施日期。2.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是如何走向“诸法分立”的?答:中国的法制历史源远流长,从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法经》,到秦朝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秦律》、汉朝《九章律》,隋朝《开皇律》、《大业律》,唐朝《永徽律疏》,宋朝《宋刑统》,明朝《大明律》,直到清朝《大清律例》,一脉相承,形成以中华法系,中华法系在结构上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内容于一体,用刑罚方法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在这样的法律架构中,实体法和程序法完全融合,刑事法律规范异常发达,民事法律规范则处于从属地位,形成了“重刑轻民”的规范格局。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传统的中华法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典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体例被西方式的由多个部门法共同组成的体系所取代;以儒家的纲常伦理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一本于礼”、“家族本位”为基本特征的法律文化受到了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制原则的巨大冲击,形成中西法律文化汇合的新特征。晚清政府新制定的法律,均参照了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结构模式,从而彻底改造了传统中华法系的法律结构。如在修律中产生了中国首部宪法性文件,规定了中国法律史上从未有过的国会权力、权利义务等概念和内容。从1902年到1911年,通过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初步形成了以公法与私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架构,迈出了与世界法律接轨的第一步,为我国最终融入传统大陆法系奠定了形式和思想基础。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王朝,清廷的法制改革不了了之。但是,中国法制“诸法分立”的进程没有停止。民国时期,中国法制“大陆法系化”的进一步发展,基本形成了 “大陆法系化”的“六法全书”。新中国的法律体系有两大源头:一是革命根据地法,二是苏联法。革命根据地法一方面受苏联法律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受当时国统区法律的影响。不过前者是公开的,后者是潜在的。苏联法的前身是作为大陆法系成员的俄国法;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则自清末以来一直以大陆法系为师,内容上虽然不断有变化,但形式、风格、组织、程序上自有难以逃脱的习性或胎记。因此,新中国法的两个源头都是大陆法系的,而大陆法系的一个特点就是“诸法分立”。3.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在法制建设上的建树。答: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建树颇多:一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具有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组织大纲》,共4章21条。其特点主要是:(1)受美国宪法影响,基本上采用总统制共和政体;(2)中央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3)采取一院制的议会政制体制,参议院是国家立法机关。其历史意义在于,作为政府组织法,《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它使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得以依法成立,树立起法治的良好开端。二是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临时约法》。《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也是当时国内资产阶革命党人、立宪派袁世凯为首的大地主买办阶级等各派政治势力,在列强暗中干预下,相互斗争妥协的产物。制定《临时约法》的目的在力图用法律制约袁氏,防范其专权,用以保卫尊重的民国政体。《临时约法》共7章56条。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为理论基础,吸收吸收西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平等自由”等宪法原则而制定,集中反映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精神。其主要内容:(1)《临时约法》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它以根本法形式宣告朕及国家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生;(2)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防止个人独裁,彻底否定了君主集权专制政体;(3)具体规定了人民权利和义务和保有财产和营业的自由。《临时约法》的特点:(1)规定的政权形式和权利关系是为了防止袁世凯专权独裁;(2)规定了修改《临时约法》的严格的程序。规定了严格的修改修改宪法的程序,只能由2/3以上的参议院议员或临时大总统提出,并经参议员4/5以上出席,出席议员3/4同意后,才能进行。《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1)它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帝制和等级特权制度,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首次将人民渴望的民主、平等、自由赋予法律效益,是中国历史上的一项伟大创举。它确认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使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思想深入人心,唤起了民主意识,为以后反对帝制复辟奠定了思想基础。(2)它确立的民主法制原则,在中国法制史上也是创举,在维护民主权利,一切依法办事,彻底否定了封建法统。三是颁布了其他革命法令。(1)保障人权废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如解除“贱民”身分,禁止买卖人口;提高女权;取消官僚特权与革除官厅陋习。(2)发扬“国魂”革除封建陋习。禁烟禁赌;劝禁缠足;发布《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3)整饬吏治任人唯贤。四是建立了新型的司法制度。(1)建立新型的司法机关。为贯彻三权分立,实现司法独立的资产阶级法制原则,中央设“临时中央裁判所”,后改称“法院”;地方审判机构称作“审判厅”,实行四级三审制。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干涉。(2)改革审判制度。仿效西方文明的审判方式,颁布《禁止刑讯文》、《禁止体罚文》,废除封建的刑讯体罚制度。(3)采用律师制度。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拟《律师法草案》,实行律师辩护制度、公审制度、陪审制度。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临时政府法制具有鲜明的反封建的进步性,给几千年封建法制笼罩下的中国带来了一线新的曙光,民主共和、主权在民、平等自由、保障人权、司法独立、法制原则等等开始深入人心,体现了民主思想和法律观,对提高人民民主觉悟,争取人权,维护国家尊严,具有很大启蒙作用,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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