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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岸之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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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 D B ABD1.不可以。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宋艳此时与张丽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宋艳的被收养而消灭,宋艳无须支付抚养费。2.不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宋艳与宋氏夫妇的收养关系的解除只能是他们自己解除,李双没有权利要求。并且此时宋艳与其亲生母亲李双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除,宋艳也没有赡养义务。3.可以。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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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代码:00219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 ,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一至四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正确答案未选全或选错的,该小题无分。) 1.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家庭是() A.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 B.婚姻家庭制度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C.婚姻家庭制度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D.不同类型的社会,各有与其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 2.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主要表现有:() A.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 B.婚姻家庭制度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C.婚姻家庭制度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D.不同类型的社会,各有与其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 3.解放前革命根据地于1934年4月8日颁布了() A.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C.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 D.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 4.将婚姻家庭法领域里的财产关系同其他民事法律领域里的财产关系相比较,它具有以下哪些特点() A.它反映了商品经济的要求 B.参与人间具有特定亲属身份 C.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 D.它具有等价、有偿性质 5.人们有无婚姻自由,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上的婚姻自由,归根结蒂都取决于() A.一定的社会地垃B.一定的社会制度 C.财产的多少D.知识的掌握程度 6.配偶的血亲,包括() A.岳父母B.嫂子 C.姑父D.姐夫 7.亲属关系在婚姻法上的效力有:() A.表兄弟姊妹间禁止结婚 B.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C.兄弟姊妹间在一定条件下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D.祖父母与孙子女间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 8.根据《母婴保健法》,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A.有关精神病B.指定传染病 C.严重遗传性疾病D.性生理缺陷 9.在我国,进行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 A.必须法定程序 B.法定程序 C.法定程序之一 D.法定程序的补充 10.我国现行婚姻法明文规定的夫妻人身方面的权利有:() A.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B.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C.夫妻双方都有决定住所的权利 D.夫妻双方在日常家务活动方面都有相互代理的权利 11.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的明文规定有:() A.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B.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C.父母有惩戒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D.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12.下列关于继父母、继子女的说法,正确的有() A.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属于姻亲关系 B.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间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C.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为拟制血亲 D.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后,与不和自己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间的子女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13.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可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A.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未成年养子女 B.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遗弃未成年养子女 C.养父母与未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D.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14.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予支持的情形有:() A.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而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B.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C.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虐待子女的行为 D.10周岁以上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有抚养能力的 15.外国人与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离婚,应:() A.一律按行政程序办理 B.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 C.由当事人选择行政程序或诉讼程序 D.由受理机关指定按行政程序或诉讼程序 二、判断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1分,共5分。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划“√”,错误的划“×”) 1.我国婚姻法是具有民族传统特色的法律,基本上是固有法而不是继受法() 2.不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只具有伦理上、习俗上的意义。() 3.掠夺婚是群婚制向对偶婚制过渡的重要标志。() 4.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5.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婚姻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 1.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中既表现为有关婚姻家庭的观点、观念、即,也表现为有关婚姻家庭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制度,即。 2.中国奴隶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以及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来调整的。 3.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对象,从范围上看既包括关系,又包括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4.资本主义国家的共诺婚又称为“婚”或“婚”。 5.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6.《婚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为止。 7. 我国收养法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的,须征得的人同意。8.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 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条款除外。 四、名词解释(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1.男女平等 2.婚姻的成立 3.事实婚姻 4.夫妻财产制 五、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1.简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有关规定。 2.简述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六、论述题(本大题12分) 试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保护和教育的权利义务。 七、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4分) 甲(男)乙(女)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好,1995年7月生育一子丙。1996年11月甲自费到某国学习,1998年初起,在美国某公司 任职,每月有较高的固定收入。自甲出国后,丙均由乙照料。甲出国后,曾数次回国探亲,乙也曾于1998年底带丙前往甲处探亲。探亲期间,甲称因公事出差, 于1999年2月回国,为儿子办妥出国手续,将以乙的名义所存的存款取走,把家中电器搬至其父母处,并将家中电话机报停。同年3月,乙和丙从国外回来,家 中只剩下一张结婚时的木床及娘家陪嫁时的箱子。同年4月,甲以夫妻长期分居两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乙住所地所在区法院起诉离婚。乙不同意离婚。在 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乙发现自己怀孕。甲否认乙在国外探亲期间与其共同生活,并称系乙在国外与他人乱搞两性关系所致。为此,乙提出将孩子生下后做亲子 鉴定。后经有关部门做思想工作,甲承认在乙探亲期间与其有过夫妻性生活。此后,甲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要求做了中止妊娠手术。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不予受理的 裁定。2001年5月,甲再次向原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乙搬出现住房,并要求抚养孩子。乙坚决不同意,并要求甲将非法搬走的财产送回原处,如数归还取走的存 款。此案虽经法院多次调解,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审理中法院查明:甲乙婚后住房系甲婚前购置的,乙在本市无其他住房。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甲于1999年4月提出离婚之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合理 2、对于甲的第二次离婚诉讼请求,法院是否应判决甲乙夫妻双方离婚 3、如果双方离婚,法院如何判决丙的抚养问题抚育费应如何负担 4、甲擅自搬走的夫妻共同财产及擅自取走的乙名下的存款,应如何处理 5、乙的住房问题应如何处理 浙江省2002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二)试题参考答案 课程代码:00219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1.ABCD2.ABD3.B4.BC5.B 6.A7.ABCD8.ABC9.AB10.AB 11.ABD12.ABC13.ABD14.ABCD15.B 二、判断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1分,共5分) 1.√2.√3.×4.×5.× 三、填空题(每空格1分,共15分) 1.婚姻家庭观婚姻家庭制度 2.礼习惯 3.婚姻关系家庭关系 4.自由契约 5.各自所有第三人 6.独立生活 7.未成年有抚养义务 8.国际条约声明保留 四、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1.作为一般的法律原则,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作为我国婚姻法的原则之一,专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平等。 2.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依法结合为配偶的行为。它是夫妻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3.是相对于法律婚姻而言的,通常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群众认为其为夫妻关系的结合。 4.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是夫妻财产制的核心内容。 五、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1.我国婚姻法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规定涉及如下几个方面: (1)我国婚姻法在总则部分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这是为保障婚姻法的贯彻实施,从另一个角度对婚姻法有关原则的必要补充。 (2)在离婚部分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可作为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之一,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 在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部分规定:第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第 二,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第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 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收养是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的法律特征是: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2)收养是一种身份法是行为,且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 (3)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行为,具有法定的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 (4)收养行为所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因而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六、论述题(本大题12分)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1)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性质,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既是父母的权利,又是父母的义务。在这个问题上,权利和义务是紧密相连的。 (2)保护是指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和利益,防止和排除来自外来的各种侵害。所以,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当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受到侵害 时,父母得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出诉讼。当不满14周岁的子女被人拐,脱离家庭或监护人时,父母有权要求司法机关追究拐者的刑事责任,归还子女。 (3)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 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缺乏对事物的正确理解和处理能力,法律责成父母 对未成年子女负教育责任,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安全和健康,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未 成年子女损害他人的或社会的利益。为了教育好未成年子女,父母在思想上要重视,并要讲 究方式、方法,以更好地达到教育的目的和效果。 (4)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不仅可以保护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加强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责任感。 七、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4分) 1、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系男方提出离婚,且不存在确有必要的受理男方请求的情况。 2、对于甲的第二次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应判决甲乙夫妻双方离婚。因为,甲乙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多次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 子女归乙抚养为宜。因为子女随乙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其次,从本案中甲的所作所为来看,甲的个人品质不佳,不利于子女身心 健康。甲方因每月有较高的固定收入,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 女18周岁为止。但如果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给付期限可适当缩短,或至子女独立生活时为止。 4、甲擅自搬走的家中电器及取走乙名下的存 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归乙所有。因为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 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甲离婚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5、住房应归甲所有。因 为,住房是甲婚前购置的,为甲的婚前个人财产。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可视 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甲乙的婚姻关系不满8年,未发生财产性质的转化,故住房仍应归甲方所有。但由于乙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如乙要求暂住,法院可判决乙方暂 住,但一般不超过两年。如乙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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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3年1月自考真题: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刘某只能要求唐某偿还10万元 B.刘某只能要求黄某偿还10万元 C.如黄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 D.如唐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黄某追偿5万元 2.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乙提出的理由可以成立的是 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 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 C.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 D.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 3.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己身与堂弟是 A.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B.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C.四亲等的旁系血亲 D.五亲等的旁系血亲 4.小张的父母离婚,小张随母亲生活,2011年,小张考上大学,但母亲无力支付其上大学的费用,小张起诉要求父亲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父亲有义务支付小张上大学的费用 B.父亲无义务支付小张上大学的费用 C.父亲有负担能力时有义务支付小张上大学的费用 D.母亲支付小张上大学的费用时父亲有义务分担一半 5.现代各国法律中没有设立亲权制度的国家是 A.德国 B.美国 C.日本 D.法国 6.有权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 A.婚姻当事人双方的近亲属 B.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C.患者所在单位 D.患者住所地的基层组织 7.毕某(男)与李某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补偿毕某26万元。后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李某将毕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按照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A.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B.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生效,按照协议分割财产 C.如果协议显失公平,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D.如果协议对女方不利,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8.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 A.予以抵偿 B.如价值较大的可以部分予以抵偿 C.如结婚不满8年的可以酌情予以抵偿 D.不予抵偿 9.甲于2005年与乙结婚,2006年甲以个人名义向其父母借款3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10年,甲乙离婚。离婚时,甲向其父母所借的钱 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主要由甲偿还 D.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10.单身女李某想收养一个11岁男童。在律师提供的咨询意见中,错误的一项是 A.收养应经11岁男童同意 B.李某必须年满30周岁 C.李某不能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D.李某与被收养男童的年龄应当相差30周岁以上 11.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且经甲申请法院已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后恢复 D.经甲同意后恢复 12.“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的,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此话出自 A.马克思 B.恩格斯 C.列宁 D.毛泽东 13.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 A.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B.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C.在离婚后六个月内提出 D.在离婚后一个月内提出 14.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的养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A.自行恢复 B.由双方协商恢复 C.由法院判决恢复 D.须经生父母同意后恢复 15.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外国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不包括 A.本人的结婚证 B.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C.本人的护照 D.外国人一方国藉国驻中国使领馆出具的介绍信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16.离婚案件原告钟某与被告徐某夫妻双方有一套房子,2011年的市场评估价格是40万元。2011年底,被告徐某未征得原告钟某同意拿了原告的身份证,通过中介公司与金某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以4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不知情的金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原告钟某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原告钟某请求被告徐某赔偿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原告钟某请求被告徐某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原告钟某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7.易平和刘妮系两地工作的夫妻,由于刘妮的疏忽,孩子出生三个月即发高烧死亡,易平因此责怪刘妮没有尽到母亲的责任导致孩子死亡,打算与刘妮离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易平在刘妮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B.易平在刘妮分娩后6个月内提出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C.刘妮提出离婚的,法院应当受理 D.刘妮承认该孩子系与他人通*所生,易平在刘妮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的,法院应当受理 18.亲属制度的通则性规定,一般包括 A.亲属的种类 B.近亲属的范围 C.亲系 D.亲等及其计算方法 19.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补和修正的内容主要包括 A.增设了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制度 B.明确了夫妻约定财产制 C.增设了亲权制度 D.把判决离婚的理由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夫妻关系破裂” 20.中国留学生甲和日本姑娘乙准备结婚,乙主张在日本结婚,甲打算带着乙回中国结婚,只要他们的婚姻 A.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的,均有效 B.符合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的,均有效 C.符合一方当事人国籍国法律的,均有效 D.符合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国家法律的,均有效 21.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共同居住生活,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22.根据现行法律的精神,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有 A.一方婚前的银行存款在婚后取得的利息 B.一方参与文艺体育竞赛取得的奖牌 C.一方在事故中受伤获得的赔偿金 D.一方在婚后获得的专利转让费 23.下列亲属中不属于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旁系血亲的有 A.表舅与表外甥女 B.堂叔与堂侄女 C.养兄与养妹 D.继兄与继妹 24.2003年5月周某(男)与夏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年10月周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年11月夏某辞职在家负责照料儿子及周某的生活。2008年8月周某提出离婚,夏某得知周某与丛某已同居多年。夏某提出了下列主张,法院对此应予支持的有 A.夏某因抚育儿子、照顾周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周某应予以补偿 B.离婚后夏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周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周某与丛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夏某进行赔偿 D.丛某与周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夏某赔礼道歉 25.周某与夏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其后周某以个人名义向林某借10万元装修婚后住房,约定5年后归还。5年后周某提出离婚,法院判决周某与夏某离婚。关于这笔债务的处理 A.如林某知道该约定,应以周某的个人财产清偿 B.不论林某是否知道该约定,应以周某的个人财产清偿 C.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D.如夏某能够证明林某与周某明确约定为周某的债务,应以周某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中表婚 27.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8.姻亲 29.早期型的婚约 30.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实行计划生育也是夫妻双方的法定权利。 32.简述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14分) 33.论现代法律中的亲权的法律特征。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34.原告陈女士将丈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提出分割婚内共同财产,包括一套位于郊区的房屋和一套位于市区的房屋,被告丁先生同意离婚,但对财产的归属提出了异议。被告丁先生认为,市区的房产虽是在婚后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却是由其父母出资支付的首付并偿还贷款,妻子要求分割这套房子没有道理,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得到法院的确认。被告还认为,郊区的房产登记在自己一个人名下,是自己婚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自己婚前存款支付的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也由自己一个人的工资还贷,因此这套房屋应归自己所有。原告陈女士提出,市区的房屋装修花了10万元,装修款是由夫妻共同支付的;郊区的房屋婚后虽然以丈夫的工资还贷,但自己的工资全部用来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还贷,所以自己对这套房屋也应享有一部分所有权。 请问:法院对这两套房屋如何处理? 35.李先生起诉请求与荆女士离婚。李先生诉称,2006年8月他与荆女士结婚,结婚前双方没有同居过,而他们的女儿2007年4月就出生,不可能是他的女儿,他请求确认自己和女儿亲子关系不存在,不承担女儿的抚养义务。荆女士认为丈夫起诉离婚和否认亲子关系是在报复自己,由于她原来在外地工作,公公婆婆帮助调到北京后没有对夫家感恩戴德,与公公婆婆的关系比较紧张。公公婆婆重男轻女,对她生女孩也不满意。 荆女士同意离婚,但坚持认为女儿是李先生的孩子,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要求李先生支付女儿抚育费和分割婚姻住房。法院查明荆女士与李先生2006年8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07年1月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总价40万元。买房时,荆女士没有北京户口,丈夫李先生有北京户口。由于涉案房屋只能由有北京户口的人购买,他们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只记载了李先生的名字,未记载荆女士的名字。 荆女士称,买房时她和李先生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贷款,后来,两人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本息至今。如今,李先生提出种种理由想和她离婚,且拒绝在房产证上署上她的名字,具有独占房产的意思。为了维护自己权益,她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被告李先生辩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就是自己的房产,当初结婚时双方有口头协议,李先生帮助荆女士调到北京工作,解决北京户口,作为报答,荆女士放弃对房屋的权利。现在荆女士不应再主张分割该房屋所有权。 请问:对孩子的抚养和房屋的所有权问题法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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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飘零雨迹 3人参与回答 2024-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