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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xshir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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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蟹爪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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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每年都会有新的政策所以提升学历要趁早初中学历可以自考大专希望回答能够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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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的考拉721

北京教育考试院副院长 徐宝力 科研处博士 樊本富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既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考试制度,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教育形式。经过三十年的发展,自学考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展,已经成为我国教育事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近年来,自学考试也面临着诸如普通高校招生规模的迅速扩大、网络学校的迅速崛起、民办教育日益壮大、生源数量急剧下降等一系列的新问题和新挑战。由此,面对各种接连出现的挑战与问题,自学考试本身的制度缺陷及弊端也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日趋凸显,如服务体系的松散,专业设置和课程安排的保守单一、教材组织的特色匮乏、评价系统的僵硬固化,以及“重考试、轻育人”的管理形式等问题已越来越引起人们对于自学考试真正“功效”的质疑。不仅如此,处在21世纪这样一个知识经济发展的新时代,各类教育及其人才培养模式都迫切需要进行创新和变革。如何使自学考试真正成为我国发展终身教育、创建学习型社会的一条重要途径,是我们面临的一次重大挑战。 自诞生之日起,自学考试就有着与成人高校、电大、网络教育等其他教育形式所没有的优势。它颁发给毕业生的学历文凭证书,获得了国家劳动人事部门的承认。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自学考试的社会地位。1980年10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教育部《自学考试(试行)办法草案》精神,拟定的《关于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核制度的决定》,经报请中央领导同意后,正式公布。 1980年11月2日,“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正式成立。1981年4月公布了首批自学考试专业,6月举行了自学考试的第一次课程考试。 至此,一种崭新的高等教育学历考试制度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应运而生,而北京,开了自学考试先河。 在其后出台的法律法规中,国家明文规定:自学考试文凭国家承认学历,享受和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同等待遇。1988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总则第五条明确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院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相一致”;第七章“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第三十一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专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1998年8月,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一条)。因此,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受到高度的认可,文凭硬度相对比较高,在工资、人事待遇、考研、考证、考公务员、职称评定以及其他方面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具有同等效力。 除了国内高校、企事业单位广泛认可外,目前世界已有40多个国家(包括美国、英国、日本、法国等发达国家)承认我国的自学考试文凭,允许持有自学考试学历证书或者单科合格证书的自学考试生,在进入这些国家留学时可直接攻读学位或者免修部分课程。可见,我国自学考试学历的社会信用值和认可度是优于其他学历的。 因而,无论是政策层面还是法律层面,我国都对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有效性做出了明确规定,在使用上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这对于崇尚文凭的社会来说,自学考试具有无穷的魅力,有其改革发展的广阔空间。 功能定位:从普通高等教育的补充型向为学习型社会服务转变 就自学考试最初产生及形成阶段的功能而言,其主要是在于适应当时“青年要上学、干部要文凭、国家要人才”的特殊社会背景,当时的功能定位也符合广大干部和青年对高等教育强烈的需求。不仅如此,专业的开设也多为与专科、本科相衔接的基础课。因此,当时的自学考试主要发挥的是补充教育的功能,充当了“普通高等教育的补充形式”这一角色。这一时期,在高等教育资源不足、高等学校招生人数有限的情况下,自学考试制度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整合了社会高等教育资源,发挥了学历补充教育的功能,满足了广大青年,特别是高考落榜生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缓解了高等教育需求与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 以实施学历补充教育为初衷的自学考试,在当今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创建学习型社会的背景下,呈现出世纪交替及时代发展的新趋向,显示出多元与多样的丰富功能:各种非学历证书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农村自学考试教育的发展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对于自学考试生学习过程的关注、社会化学习服务体系的建立,也都反映了自学考试重心向着“人”及“人性”转移的发展趋势。尤其是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要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构想,这就使得自学考试的功能定位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因此,其发展必须进行科学定位。自学考试原有的灵活、开放、不受时空限制等特点,可以更好地为创建学习型社会服务。自学考试如何在终身教育体系中找准位置,恰如其分地发挥作用,是我们应当深入分析的问题。我们要结合自学考试的特点和优势,拓展自学考试的范围与功能,改革自学考试的内容和形式,使自学考试成为实施终身教育、创建学习型社会的重要而极富特色的教育形式。在创建学习型社会的过程中,作为高等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自学考试,必将发挥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学习型社会的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主考学校:从单一化、精英型向多样化、大众化转变 自学考试主考学校是我国自学考试制度的基础。承担自学考试主考任务的普通高校是我国自学考试工作的主要依靠力量,在自学考试各个发展时期都起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主考校由省(市)考试委员会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担任,主考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市)考试委员会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市)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这是党和政府赋予主考学校的重要职责,主考学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不过,在当前,自学考试的主考学校还仅仅是以精英型高等学校为主,没有伸向应用型、职业型、技能型高等学校。就现在社会的发展形势来看,社会更需要高级专门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因此,这就赋予应用型、职业型、技能型高等学校更多的职能,促使其加入到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的行列中来。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改革发展的潮流,为自学考试事业的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的多样化、大众化满足了学习者学习的不同需求,也满足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质量观和质量标准:从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向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的要求转变 精英高等教育阶段,高等教育资源匮乏,人的追求被迫完全同一,质量标准是共同的标准。这时,高等教育质量标准的制定更多是从政府自身的看法和需要出发的,政府控制着高等教育资源分配权和高等教育质量标准,用一元化的质量标准进行高等教育质量评估。而到大众化时期,这种情况已发生了变化。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育需求的不断变化,一成不变或过高的质量标准会制约自学考试这种教育形式的发展。从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质量观来看,高等教育质量具有整体性和多样性,要合理调整自学考试的质量标准。根据不同类型、不同专业自学考试的培养目标设计其不同的质量标准,对于自学考考试的健康发展有着极大的意义。 21世纪的自学考试需要一种新型的质量观,要求用全面的观点全方位地去评价自学考试的优劣。因此,自学考试应当重新调整自己的质量标准,用“满足社会和个人需要的程度”作为质量标准。这是一种适应性的质量、大众化的质量。作为面向广大学习者的大众高等教育形式,自学考试应持适应性的质量观,即从国家考试的单一性转变为适应自学考试生学习需求及社会的人才需求的质量观。自学考试应该明确它是面对社会的一项服务,其考试项目、教育过程应适合相应考生群体的学习需要,适合社会发展的需求。只有社会需求的满意度和个体需求的满意度有机统一、整合协调,才是高质量的自学考试。具体说来,自学考试的质量标准主要体现在自考毕业生身上。自考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与其他考生相比存在一些明显的特点。我们要增强“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服务意识,突出动态服务过程,将自考生由管理对象转变为服务对象,建立和完善与自学考试相适应的质量观和社会化、开放式的服务体系。只有树立科学的自学考试质量观,才能构建自学考试质量保障体系,促进自学考试健康持续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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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水无香2005

法律分析:全国部分省份要求在报考本科前获得专科学历,报读大专需要提供中专及高中文凭,否则不能报名。此外部分省份还有户籍限制,一些名校不再招自考生。现在各省已经开始逐步延长自考的毕业时间,想两年左右就毕业已经越来越难,例如贵州省在自考政策内已经表明: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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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12333

自考一般是宽进严出,不会有这类的规定,只是专科段其实不一定选择自考,因为自考难度较大,有那个精力还不如专科选择相对容易的网络教育,电大,成人高考等,然后同时进行自考本科段,毕竟精力用在考本科上,同样的精力比用在专科上更值得和更合理。自考本科也分为社会自考,助学自考(高校开设的自考助学班、有的城市叫应用型自考),你说的情况一般是做社会自考辅导培训的机构,助学自考是高校和助学单位联合开展的、一般是不会乱宣传的,且本身有加分,免考,学分互认专科成绩衔接学校组织考试等优势,毕业率要比社会自考高很多,更容易更轻松更快毕业(不过不是所有城市都有自考助学,且各地助学的政策有一些区别,需以报考地为准)。所有自考政策都可以在报考地区的教育考试院进行查阅到的政策为准,考试院没有发布的则一般都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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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yingheng

简 称自考,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创立,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贯彻宪法鼓励自学成才的有关规定,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是我国现阶段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制度;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学生经过系统的学习后,通过毕业论文的答辩、学位英语的考核达到规定分数成绩符合要求的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参加研究生考试,并可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待遇与高中高考统招收学生相同。 中文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外文名:Higher self-examination 简称:自考 教育形式: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教育 领导机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管理机构: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分享 自考制度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加快,社会需要大批专门人才,对学习的愿望十分强烈,已有的高等教育形式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在小平同志提出的改革开放方针指引下,教育部着手组织研究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1980年10月北京市政府作出“关于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核制度的决定”。于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主要有专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院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门槛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以及它在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资料。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3—4年,本科一般为4—5年。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门槛,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科目的考试。 管理机构编辑 国家考试机构 (一)全国考委: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二)专业委员会: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学材料,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地方考试机构 (一)省考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简称省考委)。 (二)省考办: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省考委的工作管理机构(简称省考办),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三)地市考委: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简称地市考委)。 (四)主考学校: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际操作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全国考委、省考委、地市考委、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在《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 自考须知 1.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3.开考前20分钟考生持有关证件进入考场。 4.开考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课程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次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5.考生进入考场除2B铅笔、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它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等设备,以及涂改液、胶带、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不准随身夹带文字资料及其它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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