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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yulan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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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2050. 笔记内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 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 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 “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 ,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11402043. 笔记内容: 一高一低留中间,中间交给国务院,但有批准和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国务院税收这一专门业务,为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而非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 11102040. 笔记内容: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 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 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11202044. 笔记内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 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 定。 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含国务院 11302044. 笔记内容: 有权制定部门规章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 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20802040. 笔记内容: 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 、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 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11702043. 笔记内容: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 决定。即,属于儿子辈。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在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 10602084. 笔记内容: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 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 专员。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因此,C项正确。 D项:《监察法》第15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五)基层群众 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11102098. 笔记内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 一届政府任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11502045. 笔记内容: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 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 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10802081. 笔记内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 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 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议事协调机构不需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只需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即可设立。 10402074. 笔记内容: 国家粮食局是属于发改委管理的国家局,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 政机构,不是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是中共中央的直属机构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 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是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在教育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不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 。 10202069. 笔记内容: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 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 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 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11801080. 笔记内容: 制定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 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 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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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力 确定力概念-是指行政行为已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外,即发生法律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包括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 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旦作出,相对人不得任意擅自改变或任意请求改变该行政行为,它又称“不可争力”。 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 确定力是相对的,大有重大或明显违法情况下,该行为自作出时起即无效;在有一般违法或不当情形下,经法定程序,可变更或撤销。同时涉及利益处理问题。 拘束力-是执行力的前提 概念-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所具有的约束、限制限制相对人的法律效力。 拘束力及于相对人和限制主体及其他一切行政主体和工作人员。 执行力-是拘束力的保障 概念-是指限制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必须实际履行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如其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有联合出题的可能) 行政行为的无效 概念-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无效的行政相对人才可以拒绝执行 行政主体不明确或行政主体严重超越职权或受胁迫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主要情形: 行政主体身份不明:行政主体执行公务时不表明身份,在行政决定书上也不明确相应行政主体身份,如不署法定主体的名称,不加盖行政主体的印章。 行政主体严重越权的行为:物价局干了工商局的事等。 行政主体因受胁迫、欺诈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政府部门受欺而为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有重大或明显违法情形 行政行为有犯罪情形或将导致相对人犯罪 行政行为没有可能实现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被确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被该行为改变的状况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 2.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无效行政行为的拘束,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还可在该行为作出后的任何时间提出异议,申请有权机关进行审查,并要求撤销。 3.有权的国家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及其上级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审查并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而不受时效限制。 4.行政主体因该无效行政行为而取得的一切利益(如罚款或没收的财物)均应返还相对人,并对因此而给相对人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应收回因该行政行为而给予相对人的权益,如相对人无过错,应对相对人进行补偿 行政行为的撤销 概念: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机关予以撤销,使相应行政行为失去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行政行为不具备合法要件。主体、内容、程序不合法。 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由行政机关撤销,法院通常不以不适当为由撤销。合法但不合理、不公正即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通常至被撤销之日失去法律效力,视情况也可以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 如果行政行为因行政主体的过错被撤销,由此给相对人带来的一切损失,行政机关应予赔偿。 行政行为的废止 概念-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具有法定情形而依法定程序宣布废止,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被修改、废止或撤销-失去依据。 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失去存在意义。 原定任务或目标已经完成-任务已实现。 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被废止的行政行为自被废止之日起失去效力,此前的利益不收不补。 行政行为因其法律或政策依据变化而引起废止时,如这种废止给相对人带来较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予适当补偿。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概述 行政立法的概念、性质与特征、分类 行政立法的概念:形式上的界定-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指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理解: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是各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准立法行为――【理解】准立法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立法。 从行政立法的结果看,行政立法产生的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的性质:具有行政行为和立法行为的双重性。国家性质机关所进行的性质立法活动,既带有行政的性质,一一种抽象性质行为,又带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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