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有地质灾害专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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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地质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资格办法》的规定,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乙、丙3个等级,各等级应具备的条件有以下规定:
(1)甲级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由取得监理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即高级监理工程师,含地质、设计、施工,下同)或高级经济师(即高级监理经济师)任单位负责人,或由高级监理工程师任技术负责人。
②取得监理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且专业配套齐全,其中高级监理工程师不少于5人,高级监理经济师不少于2人。
③一般应当监理过一项大型地质害防治工程项目。
④有为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需的比较先进、配套的设备和仪器。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乙级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由取得监理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监理工程师或高级监理经济师任单位负责人,或由高级监理工程师任技术负责人。
②取得监理工程师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齐全,其中高级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人,高级监理经济师不少于1人。
③一般应当监理过一项中型地质害防治工程项目。
④有为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仪器,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3)丙级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由取得监理资格证书的在职监理工程师或监理经济师及其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任单位负责人,或由监理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任技术负责人。
②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且主要专业配套,其中监理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监理经济师不少于1人。
③一般应当监理过一项小型地质防治工程项目。
④有为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仪器,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第三十四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害,确需治理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害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地方人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地质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承担专项地质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制度。
地质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地质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地质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投资的地质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九条 投资的地质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和维护;其他地质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害治理工程设施。
1 我国地质害减工程的进展情况
(1)地质害治理工程不断兴建,成效显著
从自发地躲避地质害和零星地质害点的治理,到国家有计划地投入专项资金开展地质害治理工程建设,我国地质害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截至2022年底,国家已完成地质害专项治理工程481处,保障了约48万人的生命安全,减少直接经济损失约8亿元。三峡库区、成昆铁路等重大工程项目也实施了一批地质害治理工程,为重大工程设施的建设与运营提供了安全保障。
据部分治理工程投资与保护财产的统计分析,滑坡、泥石流、崩塌、岩溶塌陷治理工程的投保比分别为1∶17,1∶18,1∶69和1∶36。统计资料显示,不同地质害类型、经济发达水平不同的地区,地质害治理水平和投资机制不同。
(2)地质害治理技术与方法日趋成熟
在地质害治理工程实践中,我国已形成了一套适合不同地区、不同害类型的治理技术和方法体系。
(3)专业技术队伍已经形成
目前,已有地矿、铁道、建设、煤炭、水利、电力、交通、化工、有色、冶金、建材等11个行业所属的400多个单位获得地质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等级证书,一支地质害工程治理专业队伍已经形成。
(4)地质害防治经费投入额度不断加大
1998年机构改革前,国家设有地质害防治专项资金,由原国家计委,每年拨款5000万元用于地质害勘查、治理,地方共匹配约1亿元资金。1998年机构改革后,地质害防治专项资金并入全国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中,每年约1亿元左右资金,地方共投资2亿元。目前,黑龙江、河北等13个省已经设立了地质害防治专项资金;云南、四川等地质害多发省,每省每年平均安排1200万元左右的资金,用于地质害调查、勘查、监测、治理。
(5)地质害减工程和法制建设逐步完善
1990年2月,原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联合下发的《全国地质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开始对地质害进行有计划的防治;2022年3月,印发了《地质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2022~2022年);2022年3月1日,《地质害防治条例》正式施行。
吉林、山西两省颁布实施了省地质害防治条例,1995年以来,湖北、湖南、宁夏、贵州、重庆、陕西等16个省(区、市)颁布实施了省级地质害防治办法。约20个省级地质害防治规划已陆续完成,部分已颁布实施。
2 存在的问题
1)地质害减工程不能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和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2)减工程需要进一步规范化,减工程的技术要求有待完善。
3)地质害减工程科技成果的、应用需要加强。
4)地质害减工程效果与效益分析缺乏深入研究。
5)地质害减工程实践中还存在各自为政、工作交叉重复或空白遗漏的现象,人力、物力、财力浪费大。
6)汛期地质害应急处置工程的资金投入缺乏保障。
一、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基本情况
青海省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名称为青海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始建于1986年,原名为青海省环境水文地质总站。2022年地勘单位属地化后,青海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划归国土资源厅的直属事业单位,编制33人,现有在职职工33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2人。其中,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高级工程师14人,工程师6人,助理工程师2人(见表)。经青海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总站下设办公室、地下水环境监测室、地质害监测室、综合研究室和地质环境调查院5个科级内设机构。具有地质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地质害治理工程勘查乙级资质、地质害治理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地质害治理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其主要职责是:
青海省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及队伍现状
全国地质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参与编制地质害监测、调查与防治规划;组织宣传和普及地质害监测预报、减防知识;参与组织建立群专结合的地质害群测群防防预警预报站网;组织实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地质害隐患体的险情监测;负责突发性地质害调查,提出应急救方案,编报险情专报或地质害调查报告。
参与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城镇、矿山生态地质环境、地质遗迹、地热、矿泉水、地下水等地质环境资源勘查、评价规划;参与编制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组织实施城市、矿山生态地质环境和盐湖(矿卤水)、地热、矿泉水等矿产资源,以及区域地下水资源及其过量开采与污染的动态监测、预报;编制地质环境保护、地质害防治、地下水资源及其他地质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等监测调查的专报、年报。
承担全省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的汇总、分析和地质环境信息以及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建设、维护,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各类监测成果及政策建议。
承担地质害防治勘查、环境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二、监测网点建设情况
(一)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点建设
青海省地处青藏高原东北部,海拔高,气候寒冷,环境恶劣,工业发展和人类经济活动主要集中在河(黄河)、湟(湟水河)谷地、柴达木盆地绿洲带。地下水监测网点相应建立在湟水流域河谷区、青海湖盆地周边、柴达木盆地南缘格尔木河冲洪积扇及盆地中心部位的察尔汗盐湖首采区等8个监测区,共有地下水监测点162个。其中,国家级监测点16个,省级监测点146个。监测项目有水位、水质和水量及地下水污染情况。监测主要控制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潜水和盐湖晶间卤水,监控含水层总面积65km2。
(二)地质害监测网点建设
在滑坡监测方面,重点在西宁市区开展了以滑坡监测为主的地质害监测工作,从1998年9月开始对西宁市危害较大的林家崖、王家庄、北山寺、南川东路4处滑坡采用全站仪进行定期监测。
在矿山环境监测方面,重点对因采矿造成的西宁市大通县煤矿地面塌陷区和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默勒煤矿地面塌陷区采用的方法每年监测3~5次。
三、监测装(设)备配备现状
(一)地下水环境监测装(设)备现状
完全依靠人工监测,监测设备为钢尺和测线。
(二)地质害监测装(设)备现状
目前唯一使用的地质害监测设备为1995年购置的一套全站仪。
四、信息化建设情况
初步完成了可供公众上网查询的“青海省东部、中部地质害数据库查询”,“地质害气象预报预警”正在建设中;已完成的数据库有地下水动态监测数据库。
五、主要监测成果和服务
(一)监测业绩
在地质环境监测与保护方面取得了地下水监测工作取得的突出成绩有:
格尔木—拉萨输油管线泄漏污染格尔木冲洪积扇地下水问题监测。1997年在格尔木冲洪积扇地下水中发现有油污染存在,1998~1999年针对该区石油类污染展开了专项调查。
调查发现格尔木—拉萨输油管线存在严重的油泄漏问题,1998年以专项报告上报了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省和。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22~2022年对管线及泵站的油污染源进行了治理,基本切断了油污染源。河流恢复了天然背景值,地下水环境中污染晕已逐渐缩小,至2022年,地下水环境中的石油类物质含量已低于检出限值。
青海省某化工厂铬污染问题监测。1999年4月调查和监测发现,某工厂排污造成周围地下水污染严重,于5月27日上报原青海省地矿厅和。经1999~2022年连续2年的监测发现,污染仍持续加重。2022年7月6日再次上报省,省在接到上述情况报告后,于7月20日由省督查室、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三方前往污染地进行专题督查,并立即制订治理方案,限期完成治理任务。
西宁市王家庄、北山寺、南川东路等危岩体治理。削除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岩体3万m3,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2022年起地质害及时发布地质害险情专报,紧急避让和搬迁受威胁群众650余户3250余人。
(二)项目成果
编制完成《青海省环境地质调查报告》、《青海省矿山环境调查报告》、《青海省各县(市)地质害调查与区划报告》、《青海省尖扎县地质害详细调查报告》等国土资源地质大调查项目报告。
2022年~2022年,青海省曲麻莱县县城地下水位大面积上升,县城下半部一片汪洋,房屋。2022年,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及时安排了“青海省曲麻莱县县城地下水升害勘查”项目,该项目查出地下水上升的原因,并选定了民搬迁安全地质,为害治理和群众搬迁安置提供了依据,收到良好的社会效益。
2022年以来作为中国钾肥基地的柴达木盐湖,由于过量开采和尾卤无序排放,造成资源枯竭和液体钾矿污染,国家钾矿资源安全受到威胁。2022年,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及时安排,总站承担并完成了“柴达木盆地盐湖卤水资源保护监测方案”项目,为柴达木盆地盐湖卤水资源保护监测提供了依据。
青海省水资源缺乏,有限的、可供开采的地下水资源又受到工业等污染源的严重污染,地下水资源安全受到严重威胁。2022年,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及时安排了“西宁市及周边地区地下水环境污染调查与评价”项目。
2022年汛期开始,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联合在全省开展汛期地质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为青海省汛期地质害防治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汛期地质害气象预报预警通过青海电视台卫视频道和手机短信形式发布地质害预警信息,为各级和社会提供了具有时效性的地质害预防信息。
六、法制建设
2022年11月18日颁布了《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2022年发布并组织实施《青海省地质害防治规划(2022—2022年)》。
专业各类资质办理,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施工,测绘,房地产开发,地质害,林业等等。
另可代评职称,初级工程师,中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各专业均可申报。施工员,质量员,资料员,材料员等八大员,安监电工(低压,高压,高空作业等),建委各专业技工(架子工,钢筋工,抹灰工等所有专业),总有一款适合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