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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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无双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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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虽然依托于互联网,但是归根结底它还是属于 金融行业 。互联网金融的管理规定也是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下文小编就为大家介绍该法规,欢迎阅读了解!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0〕第1号 为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护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经2010年3月19日第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_一_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护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对被检查人进行执法检查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检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进入被检查人现场,监督被检查人执行有关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合理计划执法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综合性的执法检查。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执法检查中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章执法检查程序 第一节检查的准备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执法检查计划、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举报信息、上级行的要求以及其他履行职责的需要,组织实施执法检查。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各执法职能部门需要对年度执法检查项目、执法检查计划作出部署的,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安排。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上级行的执法检查计划和本行履行职责的需要,对本辖区的执法检查工作作出部署。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执法检查的,应当立项并填写《执法检查立项审批表》,拟定检查方案,经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实施。 前款规定的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目的、检查依据、被检查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期限、检查组成员名单等内容。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的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二条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检查组可以组织检查人员进行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检查组应当在实施执法检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告知执法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组成员名单等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实施执法检查的,检查组应当在进入被检查人现场时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 第二节检查的实施 第十四条检查组实施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执法检查通知书》。 第十五条检查组实施执法检查的,应当与被检查人进行会谈,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工作安排和要求;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充分听取被检查人的业务情况报告和其他有关情况报告,并制作《执法检查会谈纪要》,由被检查人和检查组负责人签字确认。 本条规定的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是指被检查人对检查组工作进行监督,对检查情况提出异议,举报检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等权利。 本条规定的被检查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是指被检查人配合检查组工作,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提供执法检查需要了解的情况、信息材料等。 第十六条检查组需要查阅被检查人的业务凭证、会计账目、财务报表等业务资料的,应当填写《执法检查调阅资料清单》,并由专人负责调阅资料和退还调阅资料。 第十七条检查组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的,应当制作《执法检查询问笔录》,并由被检查人进行核对;《执法检查询问笔录》有错误或者有遗漏的,应当允许被检查人提出更正意见或者补充意见;《执法检查询问笔录》经被检查人和检查组核对无误后,由被检查人和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检查组应当在检查中及时收集有关书证、物证、电子文件等证据,并注明证据的来源,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检查组应当经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向被检查人出具《执法检查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检查组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记录检查工作的情况,并制作《执法检查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检查组结束执法检查工作时,应当根据《执法检查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证据,确定需要被检查人确认的检查事实项目,并制作《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由被检查人逐页签字确认;被检查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被检查人在《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上签字确认前对《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又不在《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上签字确认的,不影响检查组对有关事实的认定;被检查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检查组应当采纳。 本条规定的《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应当包括被检查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认定的事实等事项。 第三节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执法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撰写执法检查报告,及时向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报告。 前款规定的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的基本情况、对被检查人执行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评价、对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获取的证据,在执法检查报告的基础上制作执法检查意见书;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执法检查意见书的,经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执法检查意见书经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并加盖本行印章后,送达被检查人。 前款规定的执法检查意见书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对被检查人执行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评价、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被检查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给予 行政处罚 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行为,并且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执法检查材料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被检查人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执法检查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上海 总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 重庆 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及其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和支行。 第二十九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实施执法检查的程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实施执法检查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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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自律组织关系的规定。   一、概念   (一)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包含三层含义:   1.银行业自律组织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其基本活动受其章程的约束,主要职能是制定自律规则,监督会员履行义务,负责从业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认定和职业注册、行业信息交流和培训,负责行业公共标准的制定和维护,制定行业服务规则,依法对会员、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分,从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工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是银行业自律组织的领导机关,不能对自律组织实行强制性行政管理。   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在专业知识、信息等方面具有优势,为保证银行业自律组织更有效、更规范地开展活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提供指导。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作为专司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的机构,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己任。它有自己的专业人才队伍和专家队伍,有自己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特殊手段,有与国内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还有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的特殊职能。因此,它在专业知识、信息等诸多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为保证银行业自律组织更有效、更规范地开展活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条件,也有能力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提供指导。   3.银行业自律组织,由其自身的性质决定,活动往往带有市场性、自发性和非强制性等特点,要充分发挥其正面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康稳健地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利益;防止其片面追求行业利益化,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侵害,因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一般包括组织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为了便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指导和监督,银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法将其制定的章程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必要性   现代监管体系应当包括完善的法律环境、专门的政府监督机构、多层次的行业自律组织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   (一)有关国家和地区对银行业自律组织实践及其功能   自律是指由同一行业的从业组织或人员组织起来,共同制定规则,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实现行业内部的自我监管,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同程度地发挥银行业自律组织如银行协会、银行同业公会、银行家协会等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营的重要手段,银行业自律管理,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金融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香港所有持牌银行都必须加入银行公会。香港银行公会是自律组织,其主要职能有:(1)在与港府财政司协商后制定会员银行存款利率协议,并负责监督执行;(2)在取得财政司同意后,制定银行有关的业务规章,公会的规章对会员有约束力;(3)调查、处理会员银行违章事件和会员银行的投诉、纠纷;(4)帮助会员解决业务问题;(5)帮助对外联系、负责提供咨询和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等。   在英国,对银行监管非常强调自律,监管者对被监管者采取道义劝说,此种思想,渗透到英国监管文化之中,英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功能强大,只有10%左右的监管是监管*实施的。在英国存在市场本身是的监管者思想。   1984年法国银行法第23条规定,所有信贷机构都应从属于某一专业团体或隶属于法国信贷机构协会的中央组织机构。法国信贷机构协会的宗旨是代表信贷机构的集体权益,特别是在同公共机构发生关系时,应为其机构成员和公众提供信息。法国金融同业组织是有关监管*和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联系的桥梁。   美国、日本的银行公会,虽然未在其国家金融监管体制中扮演正式角色,但是在各自的银行公会内部设有许多业务专门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在不同的层次上研究协调业务问题,并为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素质而开展的金融教育培训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行业自律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活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第三支柱市场约束中的重要内容。但是银行业自律组织不是一个正式的外部监管机构,其活动往往带有市场性、自发性和非强制性等特点。要发挥其积极作业,同样需要对其实施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在法律上明确其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关系。   尽管银行业自律组织在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地位、作用不尽相同,但一般说来都具有以下职能:(1)代表所属各会员单位的利益;(2)促使会员遵守金融法律、法规,维护正常交易秩序;(3)研究与经济金融情况有关的问题,并向政府有关*提供建议和咨询;(4)加强会员银行间的交流,收集、整理有关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5)和有关经济团体加强联系、搞好协调;(6)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7)向公众普及金融知识;(8)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同业组织章程的会员给予相应的处罚等。   (二)我国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实践及其功能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银行业飞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金融风险也随之加大。通过几年的整顿,银行业金融秩序已有明显好转,但银行的经营风险仍然很大,不合理的竞争依然存在,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不仅为中央银行所打击,也为大多数银行所厌恶。199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整顿规范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指出,组建农村信用社县以上行业自律组织,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农村信用社自律组织章程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成立自律组织,对财务公司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已为此成立了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中国银行业要求加强自律的呼声强烈,上海、天津等地相继建立了地方性银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制定同业公约、共同协议、规范经营行为,防止恶性竞争。2000年5月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中国银行业协会通过了《中国银行业同业自律公约》,倡导在公正、合理、平等的基础上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对会员银行提出的“不得”多达二十条,违反公约者将予以同业制裁。   银行业自律组织具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所不可替代的优势。第一,银行业自律组织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更熟悉金融业运作的具体实际情况。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敏锐的市场感觉,它们懂得如何利用现有法律乃至监管中的漏洞,逃避监管。对此,银行业自律组织若能参与监管,应更为有效。第二,银行业自律组织在执法检查、纪律检控方面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更具灵活性和预防性。第三,银行业自律组织在监管方面作用空间较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依法监管的优势是,使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行为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分明,监管手段具有刚性约束。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监管行为与法律规范不可能面面俱到,存有灰色区域,在这些领域内,银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内含有行业、伦理和道德标准的约束,其作用空间更大、更为有效。自律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补充与延伸。第四,银行业自律组织的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其利益具有自律管理的内在动机。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市场参与者,其目的就是获利。在无序、混乱的市场状态下,市场参与者不可能长期实现自己的利益,共同的利益产生共同的自律动机。因而,发挥银行业自律组织在监管中的作用是可行的。   在我国银行业自律组织应具有以下功能:制定自律规则,监督会员履行义务,负责从业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认定和职业注册、行业信息交流和培训负责行业公共标准的制定和维护,制定行业服务规则,依法对会员、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分,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三、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本条虽然规定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但未进一步明确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何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国务院银行业金融管理机构如何审查银行业自律组织的规章,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未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章程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这些均有待于国务院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时进一步明确。   参考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规定,对上述问题可以理解为,银行业自律组织在成立后,应当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备章程,报备章程时应同时提交备案报告和说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自律组织报备的章程予以登记,并对其实体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发现规章违法违规的,应及时与银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沟通、协商,建议其修改,如果银行业自律组织不予修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章程。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章程,予以备案。经过登记的章程并不是说就没问题,如果有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反映自律组织的章程有违法违规的情形,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银行业自律组织予以修改,拒不修改的,予以撤销。鉴于报备章程是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法定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对未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备章程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该银行业自律组织限期报备章程,仍不报备的,可以对该银行业自律组织给予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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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月亮飘飘

银行业务在实际工作中涉及的法律及监管规则包括直接与银行和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适用于所有营利性机构的法律法规。

一、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银行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较为庞杂,总而言之,实际工作中涉及的法律及监管规则大体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1、适用于所有营利性机构的法律法规:如会计、税收、工商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规对所有经营性企业具有广泛适用性,银行也不例外。

2、直接与银行和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根据上述法律制定的有关监管规则和指引。

3、还包括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对跨多个监管领域的产品发布的规则,如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兼业代理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托管等业务的规定。

二、银行违反禁止性、授权性或程序性规定将会对其产生直接不利的后果。因此,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特别留意这些规定,必须做到:

(1)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认识到合规经营是银行从事所有活动的前提。

(2)熟知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尤其是禁止性、义务性以及程序性规定。

(3)根据立法本意正确理解监管规则中禁止性、义务性及程序性规定。

三、实践中,以下存在明显不妥的行为,有可能会对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产生不利影响。

1、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客户提供规避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议。

2、明知所经办的业务是为了逃避监管规定或规避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但仍不按照内部流程进行必要的报告,默许甚至提供协助。

3、出于私情,向亲朋好友提供规避监管规定的意见和建议,并利用其所在机构的资源,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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