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监管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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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er阿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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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宝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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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必需要挂靠在证券公司才能申请执业资格的。而且申请之后你不能炒股,就算你公司给了你原始股也要卖掉。如果考了从业资格之后三年不从事该行业,从业资格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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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证券公司工作是没办法帮你申请到执业资格的。以下是对执业资格的一些认定。年检常见问题解答一、现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基本制度是什么?年检的依据是什么?2002年12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证券业从业人员纳入统一的资格管理体系,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中国境内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在取得从业资格的基础上取得执业证书,并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行使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资格管理职责。为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协会于2003年6月发布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细则》),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办法》及《细则》构成我国目前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基本制度。2007年度年检工作是依据《办法》及《细则》开展的,为使年检工作更加有序、高效的进行,我会于2007年7月底向各机构发送了《2007年证券从业人员年检的通知》。二、中国证券业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和年检程序是如何组成的?中国证券业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由个人子系统、机构子系统、协会子系统组成。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年检程序由个人年检申报、机构年检审核、协会年检审核、地方协会审核四部分组成。三、年检的具体步骤是什么?本次证券从业人员年检工作的主要环节包括:(一)机构和个人填表,完成自查和内部审核;(二)各机构年检结果在本机构进行内部公示;(三)各机构年检结果通过协会网站进行外部公示;(四)协会公告年检结果;(五)协会进行实地检查和网上抽查;(六)各地协会对年检结果进行盖章确认。四、哪些人需要进行本次年检?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证券业执业证书的(证书取得时间以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管理系统中提示的时间为准)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销售)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五、年检的内容是什么?(一)各机构执行《办法》及《细则》的情况。机构应对人员的执业注册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发现违反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并予以整改,做好人员的执业注册申请、变更和备案工作,保证业务正常、合规运行,并于2007年12月前向协会提交执行《办法 》及《细则》自查报告,(二)从业人员持续符合执业注册要求的情况。从业人员参加后续职业培训达到规定学时。发生违反证券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遵守执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情况。六、年检的具体时间是怎样安排的?年检将于8月初开始,各机构应在9月30日前完成申报、自查和内部公示;10月份通过协会网站将机构年检结果进行公示;11月初,协会网站将陆续公告通过年检的从业人员名单;根据年检公告,通过年检的人员应在12月31日之前到本人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业协会缴纳年检费用,加盖“2007年证券从业人员年检专用章”;对年检未通过和未按要求参加年检的从业人员,协会将于2008年2月1日进行公告。七、公示年检信息的内容是什么?公示年检信息分为机构内部公示及协会网站公示两种情况。机构内部公示:机构资格管理员审核个人《执业证书年检申报表》并在审核承诺处签字,系统自动生成《符合年检要求的执业人员名单》、《不符合年检要求的执业人员名单》,机构将两名单在机构内部予以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完成后在表上签字提交协会。协会网站公示:负责抽查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年检申报表》;并在协会互联网站公示《符合年检要求的执业人员名单》、《不符合年检要求的执业人员名单》(2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八、年检如何公告? 协会将于11月1日起陆续开始公告各机构年检通过人员名单,同时按照《关于更新注册证券从业人员查询信息的公告》对注册证券从业人员信息查询内容进行更新,为从业人员和机构查询从业人员执业注册信息提供方便。九、年检公告后的下一步工作是什么?公告中披露的符合年检要求的人员应尽快前往本人在《执业证书年检申请表》中所选的地方证券业协会缴纳年检费用,费用标准为20元/人,由地方证券业协会在其执业证书上加盖“2007年证券从业人员年检专用章”,其执业证书有效期相应延长至2009年12月。经盖章后,年检结果方能在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中生效。十、机构从业人员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岗位、执业证书类别发生变更如何进行年检?姓名发生变更的年检申请人可在年检申请表中直接填写自己的现用名,系统将进行自动更新。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有两种情况:(一)身份证号码正常升位:年检申请人直接将升为18位的身份证号填在年检申请表中,系统将进行自动更新;(二)年检申请人在初次申请执业证书时将身份证号码填写错误或申请执业证书后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人员,在年检期间将不能更改身份证号码。此种情况需机构资格管理员统计机构上述人员信息,并将统计信息发至协会,由协会统一进行更改。工作岗位发生变更的,不需在系统中提交变更申请,只要年检申请人增加年检申请表中的工作经历信息(工作经历起止时间应从取得执业证书的时间填起)。岗位未发生变更的人员不需要在工作经历中填写信息,系统自动将工作经历时间延至当前日期。执业证书类别发生变更的人员,需要在系统中提交变更申请,待变更完成后,再进行年检。十一、被托管机构的从业人员如何进行年检?被托管机构的证券从业人员与托管机构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后,托管机构的资格管理员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中完成上述人员的变更注册程序,上述人员在年检期间内完成执业注册变更后,再参加年检,若在年检期未完成变更注册,要在下一次年检期间进行年检(要完成相关学时的后续职业培训)。十二、后续培训未完成20个学时的申请人如何进行年检?未完成后续培训的年检申请人,根据《证券从业人员培训纲要》的要求,由机构组织完成的部分,由机构负责组织完成,由地方协会组织完成的,原则上由地方协会负责组织完成,地方协会难于补办培训的,公司可以报协会同意后自行组织完成。补充学时完成后续培训的时间不晚于2007年11月底。十三、年检申请人在年检申请期间发生单位变动如何操作? 年检申请人在年检期间发生单位变更,此人年检申请工作将暂缓,机构资格管理员应即时提交离职人备案信息。如离职人在年检要求时间内完成执业注册变更的,要在新机构参加本次年检,若在年检期未完成变更注册的,要在下一次年检期间进行年检(要完成相关学时的后续职业培训)。十四、对未通过年检或未按要求参加年检的从业人员将如何处理?对年检未通过和未按要求参加年检的从业人员,协会将于2008年2月1日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对执业证书申请材料或年检材料弄虚作假及不再符合执业证书取得条件的从业人员,协会将注销其执业证书;对未按规定完成后续职业培训、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从业人员,协会将移交中国证监会暂停其执业。十五、年检期间其他申报工作如何进行?年检期间,协会的从业人员执业注册申请、变更、备案等日常工作照常进行。执业标准工作委员会二OO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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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申请条件:  申请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被证券从业机构聘用、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品格、声誉方面的条件;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还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两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具备两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执业证书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协会应当自收到执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执业证书不实行分类。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第八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  (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  (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执业证书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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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证券公司;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  (一)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第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协会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从业资格取得和执业证书第七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八条 资格考试由协会统一组织。参加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取得从业资格。第九条 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  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协会可在资格考试之外另行组织各项专业的水平考试,但不作为法定考试内容,由从业人员自行选择,供机构用人时参考。第十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  (一)已被机构聘用;  (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三)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五)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执业证券投资咨询以及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执业证书不实行分类。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第十五条 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第十七条 协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第十八条 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的从业资格考试办法、考试大纲、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执业行为准则等,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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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你做好直接考一个,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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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并向董事会负责的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成员,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事证券业务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登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事基金业务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聘任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聘用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人员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从业条件的人员实际履行相关职责。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廉洁从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管理组织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第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第六条 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三)具备3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  (四)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曾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历;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还应当符合证券基金从业人员条件。  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黑社会性质犯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5年;  (四)最近5年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基金业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五)担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自该公司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但能够证明本人对该公司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六)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行业协会采取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七)因涉嫌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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