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自考本科 > 监狱法学自考知识点归纳总结

监狱法学自考知识点归纳总结

发布时间:

监狱法学自考知识点归纳总结

监狱学专业学什么监狱学专业学什么? 快车教育,某名企人力资源总监曾先生表示,监狱学专业毕业生可以在公检法司和其他机关从事执法工作;在监狱、戒毒所、看守所等机关从事罪犯管理、罪犯教育和罪犯心理矫正工作;也可以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和安全保卫工作。那么监狱学专业好不好?下面让快车教育我为各位看官总结一下监狱学专业的主要课程、专业知识以及专业技能的情况吧! 一、监狱学专业主要课程: 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监狱学基础理论、监狱刑罚学、狱政管理学、监狱教育学、狱内侦查学、罪犯改造心理学、监狱经济管理学、比较监狱学、法律文书、劳动教养学、刑事照相、审讯学、计算机技术、射击技术、警察实战技能训练等。 二、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1、具备监狱学和侦查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2、监狱刑罚学、劳动教养学、犯罪心理学等专业知识; 3、具有打击刑事犯罪、预防刑事犯罪、改造罪犯以及教育管理劳动教养人员的业务能力; 4、掌握射击、驾驶、自卫、擒敌等特种技能; 5、熟悉监狱学的相关法律法规; 6、掌握资料查询的技能和方法,同时具有一般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能尽快解决文献检索和查询的问题。 以上是关于大学本科专业监狱学专业学什么的分析情况,更多高考专业监狱学专业分析资讯敬请关注快车教育职业规划频道。

《监狱法》摘录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第三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管理,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 监狱的人名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二十条 罪犯受检后,监狱应当通知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二)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 在日常生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十五条 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有械具: (一) 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二) 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三) 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 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械具。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费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一) 罪犯聚众骚乱、暴乱的; (二) 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 (三) 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环、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 劫夺罪犯的; (五) 罪犯抢夺武器的。 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往来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 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 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 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 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五) 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做出一定贡献的; (六)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对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离开监狱不至于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改造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敬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 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 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 气压其他罪犯的; (四) 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 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 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 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破坏生产工具的; (八) 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施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十五条 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在监狱法的学习和研究中,监狱法律关系是一个不容忽略的重要内容。监狱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以及产生、变更或解除问题。一、监狱法律关系的概念在了解监狱法律关系之前,有必要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法律关系。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必然要形成各种各样的联系,这种联系我们称之为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则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力与义务关系。由于调整人们的行为的法律不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就不同,而监狱法律关系是由监狱法确认和调整的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监狱、监狱民警与罪犯之间产生的一定范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监狱法律关系的上述含义表明:(一)监狱法律关系是由监狱法确认和调整的一种社会关系国家、监狱、监狱民警、社会相关方面与罪犯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但并不都是监狱法律关系。监狱法律关系既是一种社会关系,但又不是普通的社会关系,它是受监狱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一种社会关系。一旦法律作用于某一个监狱关系时,就形成了监狱法律关系。否则,不能成为监狱法律关系。(二)监狱法律关系发生在监狱行刑活动的过程中始于罪犯被关押在监狱,终于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完毕。在监狱行刑活动活动过程中,监狱法律关系又主要体现在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依法实施惩罚与改造的过程,而其中又集中体现在依法对罪犯实施改造的过程。(三)监狱法律关系发生于监狱行刑活动参加者之间监狱法律关系从本质上看是国家与罪犯的关系。但国家作为一个抽象概念,其意志一般是要通过国家的特定职能部门来完成的。国家通过监狱法赋予监狱以及民警以行刑权,代表国家行使行刑权,同时也动员社会相关方面参与对罪犯的帮教。这是监狱行刑活动参加者的重要一方,与此同时,被依法判刑投入监狱服刑的罪犯也是监狱行刑活动参加的重要一方。可以说,监狱行刑活动的参加者,主要是指具有行刑权的监狱、民警以及社会相关方面和被依法判刑的罪犯之间。监狱法律关系也主要发生于其间。(四)监狱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就是通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及应当做什么,同时规定实现这些权利义务的程序和方法来规范社会关系的。就监狱法律关系而言,监狱法通过赋予监狱行刑活动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使监狱行刑活动在监狱法的规制下进行。在监狱法律关系中,从作为执行主体的监狱和民警与服刑主体的罪犯来看,主要是围绕着如何实施惩罚与改造和如何接受惩罚与改造的问题展开活动的,因而在权利义务关系的体现上,就表现为监狱、民警与罪犯之间的惩罚与被惩罚、改造与被改造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说,监狱行刑活动的全过程,是监狱法律关系主体既行使权利、又履行义务的过程。二、监狱法律关系的构成监狱法律关系和任何法律关系一样,均由监狱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大要素构成。(一)监狱法律关系的主体监狱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监狱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监狱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具体说主要有三类:一是国家行刑权的行使者监狱及民警;二是依法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三是其他监狱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监狱及民警是监狱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是国家意志的具体代表者,通过行使国家直接赋予的行刑权参加监狱行刑活动,享有依法惩罚与改造罪犯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成为监狱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罪犯是监狱法律关系的另一方,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参加监狱行刑活动,接受惩罚与改造。在监狱行刑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而构成了监狱法律关系的又一主体。监狱法律关系除了监狱、民警与罪犯之外,还有监狱与公、检、法、武警部队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各级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罪犯原单位、罪犯亲属紧密配合、共同帮教的关系等。这些关系在监狱法中也有所规定。这些其他监狱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对做好罪犯的改造工作是必不可少的。(二)监狱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构成监狱法律关系的内容。监狱法的实质是确定监狱法律关系参加者在监狱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监狱法上的权利与义务是监狱法律关系的核心。监狱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又称监狱法上的权利,是指监狱法所规定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表现为权利主体的可以作为的行为和可以不作为的行为。监狱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又称监狱法上的义务,是指监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应当承担的某种责任,表现为义务主体按照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作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作为一定的行为。在监狱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实际上,在监狱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的权利依赖于义务主体是否履行了监狱法上的义务。义务主体如果不承担监狱法上的义务,权利主体的权利就是一句空话。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还表现在,不能只强调自己一方的权利而忽视履行义务,也不能仅强调履行义务而忽视权利的行使。根据我国监狱法律规范的规定,监狱法律关系内容分别是:其一,监狱及民警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代表国家对罪犯执行刑罚的监狱及其民警,其权利主要表现为刑罚执行权、监管罪犯权和改造罪犯权。其义务也相应表现为刑罚执行方面的义务、监管罪犯方面的义务和改造罪犯方面的义务。其二,罪犯的权利和义务。罪犯的权利主要包括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等不受侵犯的多种权利。罪犯的义务主要是在监狱服刑中依法接受惩罚和改造。其三,其他监狱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如《监狱法》规定了监狱与有关部门如公、检、法、武警部队的职权与职责或权利与义务。它们是监狱法律关系内容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三)监狱法律关系的客体监狱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义客体,是监狱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监狱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指行为,同时也包括物和非物质财富(精神产品)。现分而述之。其一,行为。根据我国监狱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以成为监狱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监狱行刑活动中主体的行为,如监狱及民警的行刑行为、罪犯接受惩罚与改造的行为、其他监狱法律关系参加者的行刑行为,这些行为贯穿于监狱行刑活动的始终,正因为监狱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行为,产生监狱行刑活动,进而国家用监狱法来调整这一社会关系,在主体之间形成具体的监狱法律关系。其二,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监狱里的不动产主要有土地及各种场地、房屋及其他建筑设施、监狱的各种场馆、劳动、习艺场所等。监狱的动产有:监狱的各种资金包括改造罪犯的各种经费、设备等。《监狱法》在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须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等受法律保护,体现了监狱法对监狱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指向——物的重视和保护。其三,非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包括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富。前者也称智力成果,在监狱领域中主要指包括各种有独创性的专利、发明、著作等,这里既有干警的成果,也有罪犯的成果。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包括公民(如监狱民警、罪犯和其他个人主体)或组织(监狱管理机关、监狱等)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公民的肖像、名誉、身体健康等。三、监狱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解除监狱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处于经常的发展变化之中。随着监狱行刑活动的发展变化,必然会引起监狱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除。而在引起监狱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解除的诸种条件中,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一是监狱法律规范;二是监狱行刑法律事实。监狱法律规范是监狱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监狱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监狱法律关系。但监狱法律规范的规定只是监狱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般模式,还不是现实的监狱法律关系本身。监狱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或解除还必须具备直接的前提条件,这就是监狱行刑事实。它是监狱法律规范与监狱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所谓监狱行刑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监狱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解除的客观情况或现象。也就是说,监狱行刑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其次是由监狱法律规范规定的、具有监狱法律规范意义的事实,才能够引起监狱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解除。就监狱行刑法律事实而言,又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两大类:法律行为是引起监狱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解除的最为普遍的法律事实。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后,罪犯被移送监狱服刑,这个法律事实,导致了监狱法律关系的产生;罪犯在服刑过程中,由于罪犯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被依法减刑或假释,或由于抗拒改造在狱内又犯罪依法加刑,从而引起监狱法律关系的变更;罪犯刑期届满,刑罚执行完毕被依法释放,会引起监狱法律关系的解除。法律事件是指在监狱行刑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监狱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解除的客观事实。如罪犯因重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可能导致保外就医,监外执行,使监狱法律关系变更;罪犯因病死亡,因服刑者消亡的事实出现,而导致监狱法律关系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

监狱法学自考知识点总结归纳

《监狱法》是新中国第一部能够强化人民民主专政职能、推进监狱工作的法典,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刑罚执行的进步性,改造手段的科学性,保障罪犯合法权利的广泛性,人民警察依法治监的严肃性。《监狱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刑罚执行和监狱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为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作出了突出贡献,也为建立监狱法律体系开辟了广阔的前景。笔者现从《监狱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入手,就其法律地位和法律价值发表一些浅见,以求教于大家。 一、《监狱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人们根据法律规定而结成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构成要素包括三个方面:主体、内容、客体。这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少了任何一个要素,都构成不了具体的法律关系。 在《监狱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中,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与服刑的罪犯是构成这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刑罚执行机关作为监狱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是按照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从巩固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出发而依法设置的专门机关。而服刑罪犯则是违背人民的意志,触犯我国刑律,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依法承受刑罚制裁的人。刑罚执行机关与服刑罪犯之间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改造与接受刑罚处罚、服从惩罚、被改造的关系。 刑罚执行机关与服刑罪犯之间所以是一种法律关系,还在于他们之间完全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授予法律关系参与者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特有的方式。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刑罚执行机关的基本任务是: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全体监狱民警都负有维护《监狱法》的尊严,保证《监狱法》实施的职责。为了有效执行公务,刑罚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方面依法享有收监、监管、警戒、奖惩、处理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向有关部门申报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协助有关部门作好罪犯的案件复查、服刑期间的犯罪、处理罪犯死亡以及刑满释放等权力。刑罚执行机关还依法享有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有针对性地进行政治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等权力。这些权力对于服刑的罪犯来说,都是他们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履行的法定义务。诸如,遵守宪法、法律、监狱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监管、参加劳动,接受教育等等,履行这些法定义务是对服刑罪犯最起码的要求,《监狱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同时,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罪犯中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停止行使其他权利的以外,所有服刑罪犯仍然依法享有其他应当享有的公民权利。《监狱法》第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这些权利不仅为罪犯依法享有,受到法律保护,刑罚执行机关有为其提供行使权利条件的法定义务。此外,为确保刑罚的依法执行和使罪犯真正得到改造,刑罚执行机关还负有保证罪犯身体健康、人身安全、改善服刑环境、提供改造条件等多方面的义务。以上说明,刑罚执行机关与罪犯这两个主体各方既是权利享有者,又是义务承担者,权利、义务是相统一的。 法律关系形成还必须同时具备客体。客体即是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在监狱法律关系中,刑罚执行机关与罪犯间权利义务指向对象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主体为实现监狱法律关系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所履行的职责和付出的行为。刑罚执行机关主要表现为履行职责的执法行为,即在惩罚与改造罪犯过程中,刑罚执行机关和监狱民警依法办事的各项执法行为。服刑罪犯则表现为接受刑罚、服从监管及教育和改造的守法行为,即在整个服刑过程中,罪犯的一切行为都要符合法律要求,不能违规违纪,更不能违法犯罪。无论是刑罚执行机关的执法行为,还是服刑罪犯守法行为都是按照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要求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规范自己的行为活动。

1、《监狱法》监狱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监狱行刑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家刑事法律的组成部分。它调整的主要对象是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2、《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已经2004年3月2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0年11月6日司法部第12号令《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同时废止。《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是罪犯接受改造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考核罪犯改造表现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3、《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为了规范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监狱法》摘录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第三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管理,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 监狱的人名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二十条 罪犯受检后,监狱应当通知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二)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 在日常生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十五条 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有械具: (一) 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二) 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三) 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 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械具。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费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一) 罪犯聚众骚乱、暴乱的; (二) 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 (三) 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环、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 劫夺罪犯的; (五) 罪犯抢夺武器的。 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往来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 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 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 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 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五) 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做出一定贡献的; (六)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对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离开监狱不至于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改造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敬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 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 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 气压其他罪犯的; (四) 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 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 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 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破坏生产工具的; (八) 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施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十五条 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中国监狱史自考知识点归纳总结

自考法律本科不好考,法律专业是自考本科热门专业之一,也是报考公务员招考最多的专业,需要背诵记忆的知识点较多,对于没有基础的自考本科生来说难度较大。 自考法律专业就业前景怎么样 1.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日益重视,因此该专业的就业前景是比较乐观的。 2.法学专业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自考法律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可以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考生也可以凭自考本科的学历,考取公务员,法律专业可以选择的岗位有很多,比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劳动仲裁机构、公证处、海关税务等行政机关都有这方面的人才需求。 自考本科法学专业考试科目 1.统考:英语(二)(可申请免考)、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税法、国际私法、公证律师制度、法律文书写作 2.校考:中国近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公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合同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婚姻家庭法、 3.免考英语(二)考生加考科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罪犯劳动改造学、专利法 以上考试科目,报考大自考所有考试科目均为统考(无论统考还是校考都是统考)。如果是报小自考就是统考+校考,这样的考试形式。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2023年10月新疆自考考试时间在10-月28日-29日,自考的专业有国民经济统计概论,法律,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等等。新疆自考考试科目有12-16门左右,考生需要通过所有课程就可以申请毕业。2023年10月新疆自考考试科目汇总学历层次专业名称星期六(10月28日)星期日(10月29日)原专业新专业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公共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马.......主义基本原理概论(037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00009)心理学(00031)普通逻辑(00024)教育学(一)(00429)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8)大学语文(04729)毛......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12656)英语(一)(00012)英语(二)(00015)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02199)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3)计算机应用基础(00018)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02197)高等数学(一)(00020)高等数学(工专)(00022)线性代数(经管类)(04184)线性代数(02198)物理(工)(00420)经济类共同课国民经济统计概论(00065)管理学原理(00054)基础会计学(00041)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043)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00051)专科工商企业管理(020201)工商企业管理(530601)市场营销学(00058)人力资源管理(一)(00147)国际贸易实务(三)(00891)中国税制(00146)国民经济统计概论(00065)生产与作业管理(00145)基础会计学(00041)企业会计学(00055)企业管理概论(00144)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043)专科会计(020201)大数据与会计(530302)管理会计(一)(00157)财务管理学(00067)中国税制(00146)国民经济统计概论(00065)中级财务会计(00155)基础会计学(00041)成本会计(00156)政府与事业单位会计(00070)企业管理概论(00144)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043)专科法律(030112)法律事务(580401)宪法学(05679)国际法(00247)民法学(00242)刑法学(00245)行政法学(00261)中国法制史(00223)刑事诉讼法学(00260)民事诉讼法学(00243)法理学(05677)经济法概论(00244)专科行政管理(030301)行政管理(590206)市政学(00292)人力资源管理(一)(00147)现代管理学(00107)公文写作与处理(00341)政府经济管理概论(03349)行政管理学(00277)社会研究方法(03350)公共关系学(00182)法学概论(00040)企业管理概论(00144)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043)政治学概论(00312)专科小学教育(040103)小学教育(570103K)教育原理(00405)美育基础(00409)小学教育科学研究(00406)现代教育技术(00413)小学语文教学论(00410)小学教育心理学(00407)中外文学作品导读(00415)高等数学基础(00417)小学数学教学论(00411)小学科学教育(00408)汉语基础(00416)数论初步(00418)科学.技术.社会(00395)小学班主任(00412)专科汉语言文学(050114)(停考)汉语言文学(970201)(停考)现代汉语(00535)文学概论(一)(00529)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00530)古代汉语(00536)写作(一)(00506)外国文学作品选(00534)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00531)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00532)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二)(00533)专科英语(050207)英语(970202)英语阅读(一)(00595)英语阅读(二)(00596)综合英语(二)(00795)英语国家概况(00522)英语写作基础(00597)综合英语(一)(00794)专科护理学(100701)护理(520201)护理学基础(02997)健康教育学(00488)病理学(02901)生物化学(三)(03179)营养学(03000)药理学(一)(02903)护理伦理学(02996)微生物学与免疫学基础(02864)内科护理学(一)(02998)医学心理学(02113)生理学(02899)儿科护理学(一)(03003)外科护理学(一)(03001)妇产科护理学(一)(03002)本科会计(020204)会计学(120203K)市场营销学(00058)会计制度设计(00162)金融理论与实务(00150)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00149)审计学(00160)高级财务会计(00159)资产评估(00158)财务报表分析(一)(0016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00051)本科工商企业管理(020202)工商管理(120201K)企业经营战略(00151)财务管理学(00067)管理学原理(00054)金融理论与实务(00150)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00149)质量管理(一)(00153)企业管理咨询(00154)组织行为学(00152)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00051)本科法律(030106)法学(030101K)国际私法(00249)中国法律思想史(00264)金融法(05678)合同法(00230)国际经济法概论(00246)西方法律思想史(00265)公证与律师制度(00259)公司法(00227)法律文书写作(00262)票据法(00257)保险法(00258)劳动法(00167)外国法制史(00263)婚姻家庭法(05680)知识产权法(00226)税法(0023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00228)房地产法(00169)本科监所管理(030109)(停考)监所管理(330101K)(停考)罪犯劳动改造学(00928)矫正原理与实务(12561)西方监狱制度概论(00935)中国监狱史(00934)罪犯改造心理学(00933)本科行政管理学(030302)行政管理(120402)公共政策(00318)普通逻辑(00024)领导科学(00320)财务管理学(00067)当代中国政治制度(00315)行政组织理论(00319)公务员制度(01848)西方政治制度(00316)中国文化概论(00321)社会学概论(00034)中国行政史(00322)本科公安管理(030401)公安管理学(030612TK)警察伦理学(00369)公安信息学(00372)刑事证据学(00370)犯罪学(一)(00235)刑事侦查情报学(00861)公安行政诉讼(00860)公安决策学(00371)警察组织行为学(00859)涉外警务概论(00373)本科教育学(040108)教育学(040101)教育统计与测量(00452)中外教育简史(00464)心理卫生与心理辅导(00465)教育学原理(00469)德育原理(00468)比较教育(00472)教育管理原理(00449)发展与教育心理学(00466)课程与教学论(00467)教育法学(00453)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00456)本科小学教育(040112)小学教育(040107)中外教育简史(00464)小学数学教学研究(03330)文学概论(二)(00542)心理卫生与心理辅导(00465)中小学教育管理(00458)小学艺术教育(06230)比较教育(00472)发展与教育心理学(00466)现代教育测量与评价学(06231)课程与教学论(00467)教育法学(00453)小学语文教学研究(03329)报考考试有疑问、不知道如何考点内容、不清楚报考考试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监狱法学自考知识点归纳

监狱法的纵向体系结构,是指由不同层级的规范性的监狱法律文件组成的等级、效力有序的纵向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可以对监狱法的纵向体系结构形式作如下排列:一、《宪法》中的有关条款,是监狱法的最高表现形式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是其他部门法的立法依据和指导思想,是其他部门法的“母法”,所有部门法的产生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结合本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制定其具体的法律规范。中国《宪法》第28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同犯罪现象作斗争的基本方向,其中“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既为监狱法的建立提供了根本依据,同时这一规定本身的内容也成为广义监狱法的一部分和最高层次和表现形式。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监狱行刑的条款,是监狱法的直接表现形式《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作为与犯罪现象作斗争的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除了规制定罪量刑的标准、尺度、原则、程序等外,还有一些具体条款涉及到了监狱行刑的问题,如减刑、假释等。这些有关监狱行刑的条款,是监狱行刑活动的直接依据和表现形式。如《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这一规定指出了监狱行刑的对象、范围和具体条件等,其本身也就成为监狱法的直接表现形式。三、《监狱法》规定了监狱行刑活动的基本范围,是监狱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12月29日颁布实施的《监狱法》,它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实际上具有部门法的地位。它以规制监狱行刑活动为主要内容,是一部全面、系统、专业的的监狱工作的基本法律。它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监狱行刑活动内部与外部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指导我国监狱行刑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监狱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监狱法》共7章78条,涵盖了我国监狱行刑活动的基本内容,明确规定了我国监狱的性质、目的、任务,监狱行刑运转的基本原则与机制,监狱行刑的基本制度,罪犯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保护,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以及监狱经费保障等问题。四、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是监狱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主要包括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等,它们依法制定的有关监狱行刑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对监狱基本法律的补充和完善,是对监狱基本法律中一些原则性规定作进一步阐释和补充,主要解决《监狱法》中不够明确或者没有规定细节性问题,以便为监狱行刑活动提供具体的法律标准和要求,并提高监狱法的操作性能,起到特殊监狱法的作用。五、有关监狱行刑的法律解释,也是监狱法的表现形式在我国监狱法律规范中,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有两个方面组成:一是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解释;二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前一种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对于监狱法律的规范要求所作的阐释,和原《监狱法》的规范条文一样,属于《监狱法》的规范条文的有机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针对《监狱法》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作出的具有规范性文件意义的解释为司法解释,该解释对监狱行刑同样具有法律规范的约束作用,也是监狱法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此外,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制定颁布的有关监狱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政令等,只在该地方区域有效。也可视为监狱法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上述监狱法的几种不同表现形式,由多种多样、各种不同层次、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形式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监狱法或监狱法律法规体系,有机地调整着监狱行刑工作。同时,由于地位不同的机关制定了各种法律或法规,就依次形成不同的法的地位和效力。根据我国的立法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当不同的法律文件内容发生抵触时,应优先适用上位法。比如,国务院及其部委等制定的监狱行政法规,地方性监狱法规均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如果发生抵触,前者相抵触部分无效。由以上几个层级相结合,使我国监狱法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以《监狱法》为主体的,多层次的,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

你好:1)日常的监狱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对狱内发生的各类案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对罪犯的文化学习要依照教育部规定的法律法规;4)对罪犯的劳动生产的技术等按照有关的生产和技术等级规定管理;5)对罪犯的卫生和健康管理要依照卫生部规定的法律法规;6)其他就是监狱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所规定的监规纪律;7)对罪犯的管理规定是司法部规定的《犯人守则》;

监狱学主要主要学《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刑罚学》、《犯罪心理学》、《狱政管理学》、《监狱教育学》、《狱内侦查学》、《罪犯改造心理学》等。部分高校按以下专业方向培养:社区矫正、心理矫治。监狱学主要研究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监狱法律制度、监狱刑罚学、劳动教养学、犯罪心理学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戒毒所等机关进行狱政管理、罪犯改造教育、罪犯心理矫治等。报考该专业需要经过政审、面试、体检、体能测试。监狱学专业可以在监狱、劳教所、看守所等单位从事罪犯管理、罪犯教育、罪犯心理矫正等工作。开设院校有上海政法学院、山东政法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辽宁警察学院、福建警察学院、新疆警察学院等等。自考/专升本有疑问、不知道自考/专升本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专升本考试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监狱法学自考知识点总结

《监狱法》是新中国第一部能够强化人民民主专政职能、推进监狱工作的法典,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刑罚执行的进步性,改造手段的科学性,保障罪犯合法权利的广泛性,人民警察依法治监的严肃性。《监狱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刑罚执行和监狱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为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作出了突出贡献,也为建立监狱法律体系开辟了广阔的前景。笔者现从《监狱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入手,就其法律地位和法律价值发表一些浅见,以求教于大家。 一、《监狱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人们根据法律规定而结成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构成要素包括三个方面:主体、内容、客体。这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少了任何一个要素,都构成不了具体的法律关系。 在《监狱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中,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与服刑的罪犯是构成这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刑罚执行机关作为监狱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是按照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从巩固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出发而依法设置的专门机关。而服刑罪犯则是违背人民的意志,触犯我国刑律,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依法承受刑罚制裁的人。刑罚执行机关与服刑罪犯之间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改造与接受刑罚处罚、服从惩罚、被改造的关系。 刑罚执行机关与服刑罪犯之间所以是一种法律关系,还在于他们之间完全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授予法律关系参与者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特有的方式。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刑罚执行机关的基本任务是: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全体监狱民警都负有维护《监狱法》的尊严,保证《监狱法》实施的职责。为了有效执行公务,刑罚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方面依法享有收监、监管、警戒、奖惩、处理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向有关部门申报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协助有关部门作好罪犯的案件复查、服刑期间的犯罪、处理罪犯死亡以及刑满释放等权力。刑罚执行机关还依法享有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有针对性地进行政治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等权力。这些权力对于服刑的罪犯来说,都是他们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履行的法定义务。诸如,遵守宪法、法律、监狱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监管、参加劳动,接受教育等等,履行这些法定义务是对服刑罪犯最起码的要求,《监狱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同时,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罪犯中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停止行使其他权利的以外,所有服刑罪犯仍然依法享有其他应当享有的公民权利。《监狱法》第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这些权利不仅为罪犯依法享有,受到法律保护,刑罚执行机关有为其提供行使权利条件的法定义务。此外,为确保刑罚的依法执行和使罪犯真正得到改造,刑罚执行机关还负有保证罪犯身体健康、人身安全、改善服刑环境、提供改造条件等多方面的义务。以上说明,刑罚执行机关与罪犯这两个主体各方既是权利享有者,又是义务承担者,权利、义务是相统一的。 法律关系形成还必须同时具备客体。客体即是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在监狱法律关系中,刑罚执行机关与罪犯间权利义务指向对象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主体为实现监狱法律关系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所履行的职责和付出的行为。刑罚执行机关主要表现为履行职责的执法行为,即在惩罚与改造罪犯过程中,刑罚执行机关和监狱民警依法办事的各项执法行为。服刑罪犯则表现为接受刑罚、服从监管及教育和改造的守法行为,即在整个服刑过程中,罪犯的一切行为都要符合法律要求,不能违规违纪,更不能违法犯罪。无论是刑罚执行机关的执法行为,还是服刑罪犯守法行为都是按照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要求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规范自己的行为活动。

监狱学专业学什么监狱学专业学什么? 快车教育,某名企人力资源总监曾先生表示,监狱学专业毕业生可以在公检法司和其他机关从事执法工作;在监狱、戒毒所、看守所等机关从事罪犯管理、罪犯教育和罪犯心理矫正工作;也可以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和安全保卫工作。那么监狱学专业好不好?下面让快车教育我为各位看官总结一下监狱学专业的主要课程、专业知识以及专业技能的情况吧! 一、监狱学专业主要课程: 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监狱学基础理论、监狱刑罚学、狱政管理学、监狱教育学、狱内侦查学、罪犯改造心理学、监狱经济管理学、比较监狱学、法律文书、劳动教养学、刑事照相、审讯学、计算机技术、射击技术、警察实战技能训练等。 二、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1、具备监狱学和侦查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2、监狱刑罚学、劳动教养学、犯罪心理学等专业知识; 3、具有打击刑事犯罪、预防刑事犯罪、改造罪犯以及教育管理劳动教养人员的业务能力; 4、掌握射击、驾驶、自卫、擒敌等特种技能; 5、熟悉监狱学的相关法律法规; 6、掌握资料查询的技能和方法,同时具有一般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能尽快解决文献检索和查询的问题。 以上是关于大学本科专业监狱学专业学什么的分析情况,更多高考专业监狱学专业分析资讯敬请关注快车教育职业规划频道。

监狱学主要主要学《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刑罚学》、《犯罪心理学》、《狱政管理学》、《监狱教育学》、《狱内侦查学》、《罪犯改造心理学》等。部分高校按以下专业方向培养:社区矫正、心理矫治。监狱学主要研究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监狱法律制度、监狱刑罚学、劳动教养学、犯罪心理学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戒毒所等机关进行狱政管理、罪犯改造教育、罪犯心理矫治等。报考该专业需要经过政审、面试、体检、体能测试。监狱学专业可以在监狱、劳教所、看守所等单位从事罪犯管理、罪犯教育、罪犯心理矫正等工作。开设院校有上海政法学院、山东政法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辽宁警察学院、福建警察学院、新疆警察学院等等。自考/专升本有疑问、不知道自考/专升本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专升本考试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 索引序列
  • 监狱法学自考知识点归纳总结
  • 监狱法学自考知识点总结归纳
  • 中国监狱史自考知识点归纳总结
  • 监狱法学自考知识点归纳
  • 监狱法学自考知识点总结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