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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涛~家居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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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莱vi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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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学专业学什么监狱学专业学什么? 快车教育,某名企人力资源总监曾先生表示,监狱学专业毕业生可以在公检法司和其他机关从事执法工作;在监狱、戒毒所、看守所等机关从事罪犯管理、罪犯教育和罪犯心理矫正工作;也可以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和安全保卫工作。那么监狱学专业好不好?下面让快车教育我为各位看官总结一下监狱学专业的主要课程、专业知识以及专业技能的情况吧! 一、监狱学专业主要课程: 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监狱学基础理论、监狱刑罚学、狱政管理学、监狱教育学、狱内侦查学、罪犯改造心理学、监狱经济管理学、比较监狱学、法律文书、劳动教养学、刑事照相、审讯学、计算机技术、射击技术、警察实战技能训练等。 二、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1、具备监狱学和侦查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2、监狱刑罚学、劳动教养学、犯罪心理学等专业知识; 3、具有打击刑事犯罪、预防刑事犯罪、改造罪犯以及教育管理劳动教养人员的业务能力; 4、掌握射击、驾驶、自卫、擒敌等特种技能; 5、熟悉监狱学的相关法律法规; 6、掌握资料查询的技能和方法,同时具有一般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能尽快解决文献检索和查询的问题。 以上是关于大学本科专业监狱学专业学什么的分析情况,更多高考专业监狱学专业分析资讯敬请关注快车教育职业规划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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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夕玲儿

《监狱法》摘录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第三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管理,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 监狱的人名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二十条 罪犯受检后,监狱应当通知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二)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 在日常生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十五条 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有械具: (一) 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二) 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三) 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 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械具。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费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一) 罪犯聚众骚乱、暴乱的; (二) 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 (三) 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环、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 劫夺罪犯的; (五) 罪犯抢夺武器的。 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往来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 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 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 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 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五) 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做出一定贡献的; (六)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对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离开监狱不至于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改造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敬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 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 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 气压其他罪犯的; (四) 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 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 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 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破坏生产工具的; (八) 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施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十五条 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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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rilyxia

在监狱法的学习和研究中,监狱法律关系是一个不容忽略的重要内容。监狱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以及产生、变更或解除问题。一、监狱法律关系的概念在了解监狱法律关系之前,有必要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法律关系。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必然要形成各种各样的联系,这种联系我们称之为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则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力与义务关系。由于调整人们的行为的法律不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就不同,而监狱法律关系是由监狱法确认和调整的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监狱、监狱民警与罪犯之间产生的一定范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监狱法律关系的上述含义表明:(一)监狱法律关系是由监狱法确认和调整的一种社会关系国家、监狱、监狱民警、社会相关方面与罪犯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但并不都是监狱法律关系。监狱法律关系既是一种社会关系,但又不是普通的社会关系,它是受监狱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一种社会关系。一旦法律作用于某一个监狱关系时,就形成了监狱法律关系。否则,不能成为监狱法律关系。(二)监狱法律关系发生在监狱行刑活动的过程中始于罪犯被关押在监狱,终于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完毕。在监狱行刑活动活动过程中,监狱法律关系又主要体现在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依法实施惩罚与改造的过程,而其中又集中体现在依法对罪犯实施改造的过程。(三)监狱法律关系发生于监狱行刑活动参加者之间监狱法律关系从本质上看是国家与罪犯的关系。但国家作为一个抽象概念,其意志一般是要通过国家的特定职能部门来完成的。国家通过监狱法赋予监狱以及民警以行刑权,代表国家行使行刑权,同时也动员社会相关方面参与对罪犯的帮教。这是监狱行刑活动参加者的重要一方,与此同时,被依法判刑投入监狱服刑的罪犯也是监狱行刑活动参加的重要一方。可以说,监狱行刑活动的参加者,主要是指具有行刑权的监狱、民警以及社会相关方面和被依法判刑的罪犯之间。监狱法律关系也主要发生于其间。(四)监狱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就是通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及应当做什么,同时规定实现这些权利义务的程序和方法来规范社会关系的。就监狱法律关系而言,监狱法通过赋予监狱行刑活动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使监狱行刑活动在监狱法的规制下进行。在监狱法律关系中,从作为执行主体的监狱和民警与服刑主体的罪犯来看,主要是围绕着如何实施惩罚与改造和如何接受惩罚与改造的问题展开活动的,因而在权利义务关系的体现上,就表现为监狱、民警与罪犯之间的惩罚与被惩罚、改造与被改造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说,监狱行刑活动的全过程,是监狱法律关系主体既行使权利、又履行义务的过程。二、监狱法律关系的构成监狱法律关系和任何法律关系一样,均由监狱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大要素构成。(一)监狱法律关系的主体监狱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监狱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监狱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具体说主要有三类:一是国家行刑权的行使者监狱及民警;二是依法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三是其他监狱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监狱及民警是监狱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是国家意志的具体代表者,通过行使国家直接赋予的行刑权参加监狱行刑活动,享有依法惩罚与改造罪犯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成为监狱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罪犯是监狱法律关系的另一方,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参加监狱行刑活动,接受惩罚与改造。在监狱行刑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而构成了监狱法律关系的又一主体。监狱法律关系除了监狱、民警与罪犯之外,还有监狱与公、检、法、武警部队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各级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罪犯原单位、罪犯亲属紧密配合、共同帮教的关系等。这些关系在监狱法中也有所规定。这些其他监狱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对做好罪犯的改造工作是必不可少的。(二)监狱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构成监狱法律关系的内容。监狱法的实质是确定监狱法律关系参加者在监狱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监狱法上的权利与义务是监狱法律关系的核心。监狱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又称监狱法上的权利,是指监狱法所规定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表现为权利主体的可以作为的行为和可以不作为的行为。监狱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又称监狱法上的义务,是指监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应当承担的某种责任,表现为义务主体按照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作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作为一定的行为。在监狱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实际上,在监狱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的权利依赖于义务主体是否履行了监狱法上的义务。义务主体如果不承担监狱法上的义务,权利主体的权利就是一句空话。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还表现在,不能只强调自己一方的权利而忽视履行义务,也不能仅强调履行义务而忽视权利的行使。根据我国监狱法律规范的规定,监狱法律关系内容分别是:其一,监狱及民警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代表国家对罪犯执行刑罚的监狱及其民警,其权利主要表现为刑罚执行权、监管罪犯权和改造罪犯权。其义务也相应表现为刑罚执行方面的义务、监管罪犯方面的义务和改造罪犯方面的义务。其二,罪犯的权利和义务。罪犯的权利主要包括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等不受侵犯的多种权利。罪犯的义务主要是在监狱服刑中依法接受惩罚和改造。其三,其他监狱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如《监狱法》规定了监狱与有关部门如公、检、法、武警部队的职权与职责或权利与义务。它们是监狱法律关系内容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三)监狱法律关系的客体监狱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义客体,是监狱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监狱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指行为,同时也包括物和非物质财富(精神产品)。现分而述之。其一,行为。根据我国监狱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以成为监狱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监狱行刑活动中主体的行为,如监狱及民警的行刑行为、罪犯接受惩罚与改造的行为、其他监狱法律关系参加者的行刑行为,这些行为贯穿于监狱行刑活动的始终,正因为监狱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行为,产生监狱行刑活动,进而国家用监狱法来调整这一社会关系,在主体之间形成具体的监狱法律关系。其二,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监狱里的不动产主要有土地及各种场地、房屋及其他建筑设施、监狱的各种场馆、劳动、习艺场所等。监狱的动产有:监狱的各种资金包括改造罪犯的各种经费、设备等。《监狱法》在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须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等受法律保护,体现了监狱法对监狱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指向——物的重视和保护。其三,非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包括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富。前者也称智力成果,在监狱领域中主要指包括各种有独创性的专利、发明、著作等,这里既有干警的成果,也有罪犯的成果。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包括公民(如监狱民警、罪犯和其他个人主体)或组织(监狱管理机关、监狱等)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公民的肖像、名誉、身体健康等。三、监狱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解除监狱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处于经常的发展变化之中。随着监狱行刑活动的发展变化,必然会引起监狱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除。而在引起监狱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解除的诸种条件中,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一是监狱法律规范;二是监狱行刑法律事实。监狱法律规范是监狱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监狱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监狱法律关系。但监狱法律规范的规定只是监狱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般模式,还不是现实的监狱法律关系本身。监狱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或解除还必须具备直接的前提条件,这就是监狱行刑事实。它是监狱法律规范与监狱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所谓监狱行刑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监狱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解除的客观情况或现象。也就是说,监狱行刑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其次是由监狱法律规范规定的、具有监狱法律规范意义的事实,才能够引起监狱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解除。就监狱行刑法律事实而言,又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两大类:法律行为是引起监狱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解除的最为普遍的法律事实。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后,罪犯被移送监狱服刑,这个法律事实,导致了监狱法律关系的产生;罪犯在服刑过程中,由于罪犯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被依法减刑或假释,或由于抗拒改造在狱内又犯罪依法加刑,从而引起监狱法律关系的变更;罪犯刑期届满,刑罚执行完毕被依法释放,会引起监狱法律关系的解除。法律事件是指在监狱行刑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监狱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解除的客观事实。如罪犯因重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可能导致保外就医,监外执行,使监狱法律关系变更;罪犯因病死亡,因服刑者消亡的事实出现,而导致监狱法律关系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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