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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省教育厅关于选拔优秀应届高职专科毕业生升入本科学习的通知 晋教高〔2016〕4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满足优秀应届高职专科毕业生继续学习的要求,建立应用型人才培养“立交桥”,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根据我省实际,决定继续选拔优秀应届高职专科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以下简称“专升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对象和条件 (一)应届高职专科毕业生 1.经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正式录取,具有山西省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的应届高职专科毕业生(含高职专科学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人员)。 2.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未受过纪律处分,无考试作弊记录。 3.修完各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最后一学期除外)。 4.没有不及格或经补考后无不及格课程,且补考科目不得超过5门。

5.经所在学校推荐。 (二)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人员 1.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6号)有关规定的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人员。 2.高职专科翌年毕业生(能够取得毕业证书)服义务兵役退役人员。 3.须经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资格确认同意。 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人员“专升本”按照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教高[2009]20号)要求实施。 二、招生学校、专业 ,有18所高校(含独立学院)的52种专业招收“专升本”学生。招生学校和专业见《“专升本”招生院校及专业》(附件1)。 三、学制 “专升本”的学制依据本科学制,本科学制为4年的专业“专升本”学制为2年,本科学制为5年的专业“专升本”学制为3年。 四、报考 (一)报考专业参照 1.《“专升本”本专科对应专业参考目录》(附件2)。 2.所学专科专业有本科对应专业的,须报考本科对应专业。所学专科专业无本科对应专业的,须由生源院校与招生院校协商,招生院校同意方可选报本科相近专业;招生院校不同意的不得选报。商定同意报考意见须报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备案。 (二)师范类学生报考师范类专业,非师范类学生报考非师范类专业,不得跨类报考。 (三)非医药卫生大类的学生不得报考本科医学门类专业。 (四)根据《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号)要求,医学类专业(指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专业)学生“专升本”报考本科专业应与所学专科专业保持相同。 (五)各高职专科院校负责审核本校学生报考资格。 五、选拔 山西省“专升本”工作由省教育厅和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共同组织实施。省教育厅负责制定政策和招生计划;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具体承办命题和考务工作。录取最终结果由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注册。驻省教育厅纪检组对考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 六、考试科目及分值 (一)“专升本”考试共有3门科目,其中2门为公共基础课、1门为专业综合课。 1.公共基础课以高职专科院校正在使用(现行)的有关专科教学大纲、教学计划为依据。 2.专业综合课考试内容以教育部印发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教育部《关于印发部分<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目录的通知》中规定)中的相关专业课程为依据。 (二)公共基础课单科满分均为150分,专业综合课满分为200分,总分为500分。 (三)艺术、体育、英语等专业另加专业测试。 七、录取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全省统一划定的“专升本”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普通高职专科学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人员统一考试、单独划线录取。 (二)录取加分。在专科学习期间,获得以下奖励的学生可享受录取加分。奖励项目有重复的,取最高项,不作累加。 1.获得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可在总成绩中加10分。 参照《山西省调整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1月1日起,以后获得以上称号的学生,在录取时不予加分。 2.在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广告艺术大赛、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获得省级一等奖,可在总成绩中加10分;获得国家三等奖,可在总成绩中加15分;获得国家二等奖,可在总成绩中加20分。 3.在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中(项目参赛人数不超5人)获得省级一等奖,可在总成绩中加10分;获得国家二等奖,可在总成绩中加20分。 4.在全省大中学生运动会个人竞赛项目中进入前3名,可在总成绩中加10分。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个人竞赛项目中进入前8名,可在总成绩中加20分。 5.拟享受“录取加分”的考生,须在“山西招生考试网”()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三)免试入学。在专科学习期间,获得如下奖励的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须经所在学校推荐,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不再参加“专升本”考试,由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根据学生志愿办理录检手续,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1.竞赛奖免试。在专科学习期间,获得如下竞赛奖项的学生,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1)在全国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广告艺术大赛、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获得国家一等奖。 (2)在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项目参赛人数不超5人)中获得国家一等奖。 (3)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个人竞赛项目中进入前3名。 2.服兵役立功免试。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奖励的,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3.学生本人提出免试入学申请,须经所在学校审核推荐。相关审核推荐程序须在6月1日前完成。符合免试入学条件的学生,须与其他“专升本”考生一同在山西招生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填报志愿,并作现场确认,领取体检表进行体检,否则不予录取。 4.拟享受“免试入学”的照顾对象,须在“山西省教育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经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不参加“专升本”考试,由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根据学生志愿办理录检手续。 八、学生管理 (一)“专升本”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与参加普通高考录取的学生待遇相同。录取学校要及时将入学注册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学生工作与学籍管理处,按国家普通高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进行电子注册。注册后的学生不得转学,不再按专科毕业生签发就业报到证。 (二)录取院校必须对“专升本”学生实行单独编班,不得插班学习。要按照国家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学生在高职专科的学习情况,本着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安排教学计划,编制专门的教学方案,构建独立课程体系和实践教学环节,有针对性地组织教学。师范类专业要按照国家对教师教育的有关要求组织教学。 (三)录取院校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的收费标准向“专升本”学生收取费用。 (四)“专升本”学生毕业时,按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普通高校“专升本”毕业证书。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对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专升本”毕业生按国家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就业。 九、工作要求 (一)为保证各高职专科院校正常教学秩序和“专升本”选拔的公平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类型的“专升本”考前辅导班。 (二)各生源院校要切实加强对“专升本”报考学生的选拔推荐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政策解答、落实工作责任,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学生的报考专业(方向)进行认真审核和把关。 (三)各招生院校要严格进行“专升本”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对在推荐选拔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无论何时查出,都要清退违规录取的学生,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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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等学校:

为做好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

我厅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根据招生院校办学基本情况并结合往年专升本招生计划确定了专升本招生学校、专业和招生人数(详见附件)。各招生院校要严格招生计划管理,按照公布的招生计划组织招生,不得擅自突破和减少招生计划。

二、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生对象。

1.我省普通本专科院校(含高职院校)应届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生;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学历,且具有山东省辖区户籍的退役士兵;

3.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转段学生。

(二)报考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2.专科学习期间无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和考试作弊行为;

3.身体健康;

4.专科阶段必须获得专科毕业证书。

三、报考专业限制

报考医学类专业专升本的考生,其专科阶段学习专业须为医学类或医学类相关专业。将来需要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专科阶段学习专业等条件须符合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其他专业招生不受考生所学专业的限制。

四、考试时间和内容

考试时间:3月26日至27日。

考试内容:考试科目为4门,其中2门公共课,2门专业综合课。公共课为各类考生必考科目,其中1门为英语(公共外语课为俄语或日语的学生分别考俄语或日语;公共外语课为其他小语种和报考外语类专业的学生考大学语文),1门为计算机(报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学生考高等数学)。

部分职业技能和操作技能要求较高的专业要安排进行技能测试。

五、录取规则

(一)过程性考核。

继续实施过程性考核与专升本考试成绩相结合的多元录取机制,由考生毕业学校提供考生的过程性考核结果,明确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招生院校依据专升本考试成绩,参考过程性考核结果择优录取。各生源学校要建立过程性考核办法,严格考核程序,规范考核管理,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可信、可用,并将过程性考核电子档案数据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各招生院校要研究制定过程性评价的使用方法,并通过招生章程提前向社会公布。

过程性考核的主要内容:

1.思想品德情况:包括专科学习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会公德的情况,参加学校或班级组织的思想教育活动、政治学习和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及其他体现学生思想品德的情况等;

2.学习情况:包括专科学习期间必修课和规定学分内应修选修课的学习情况等(含初次考试成绩情况和补考成绩情况);

3.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全国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和获得技能证书的情况等;

4.身体健康状况;

5.其他体现学生特长和全面发展方面的情况。

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过程性考核不合格:

1.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

2.因考试作弊或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受到过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或受到学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尚未解除的;

3.有4门及以上课程(含必修课和规定学分内的应修选修课,下同)初次考试不及格的;或有1至3门课程初次考试不及格,经一次补考仍有不及格课程的。

(二)录取规则。

为保证录取质量,设定总成绩最低录取分数线,且分专业录取人数不超过报考人数的50%。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者,根据考生类别和志愿分专业依据考试成绩录取。探索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照一定比例投档,考生毕业学校提供过程性评价电子档案数据,招生院校认真审阅考生电子档案并在一定的投档比例内参考过程性考核结果择优录取考生。

对退役士兵实行单列计划、单独划线,依据专升本考试成绩单独录取。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关于退役士兵专升本录取比例在现行的基础上适度扩大的要求,退役士兵专升本录取比例为35%。

录取过程中将根据考生成绩、报考人数及招生计划等情况,适当调整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免试政策。

过程性考核合格、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及全省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技能大赛获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或省级一等奖的学生,在专升本报考相关专业时,可以免于专业综合课和技能测试,其专业综合课和技能测试的成绩视为满分。考生所在院校要将申请免试的获奖人员名单及材料于1月5日前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后,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作为免于相关测试的依据。

六、组织实施

(一)认真做好过程性考核。

考生专科(高职)期间过程性考核工作由专科(高职)期间所在院校负责和具体实施,各院校要认真制定过程性考核方案,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品德情况、学习情况、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全国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和获得技能证书的情况、身体健康状况和其他体现学生特长和全面发展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各院校要严格标准、严格程序,明确各项要求。

(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专升本报名、考试、命题、评卷及录取的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强化考风考纪,严格命题和评卷管理,提高试题命题质量,同时与高校共同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各市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等学校根据各自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专升本招生考试工作涉及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各高校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选拔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要接受社会监督,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对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等行为要严肃查处。考生作弊者,一经发现,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已取得学籍者取消学籍,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各招生院校要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度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制订和备案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5〕6号)的有关要求,专门制订专升本招生章程,并于12月15日前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核,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经省教育厅审核的招生章程作为专升本录取的依据,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五)各招生院校要积极探索专升本教育教学规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践教学工作,制定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达到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的。要不断完善办学条件,切实加强教学管理,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我省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七、相关政策

(一)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专科毕业证等按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时不能提供专科毕业证书的,不得报到入学,由录取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录取学校应在学生报到后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学籍注册,由学校负责清退,并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籍管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二)专升本学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2至4年。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的内容须填写“在本校专科起点××专业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三)专升本学生的学费标准与普通本科相应专业学费标准相同。

附件:专升本招生学校和招生专业.docx

山东省教育厅

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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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湖北省高等学校普通专升本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做好湖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起点本科教育工作(以下简称普通“专升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鄂政发〔2014〕51号),加快推进省属本科高校转型发展,实现普通“专升本”从“学历提升”向“职业发展”转变,搭建应用型人才成长“立交桥”,培养一大批实践能力较强、有一定理论知识的应用技能型人才。 二、普通“专升本”选拔对象及条件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选拔对象为:湖北省普通高校普通全日制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包括普通本科院校、独立设置的高职专科院校、独立学院以及成人高校举办的普通全日制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6号)精神,我省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毕业应征入伍,于退役并经民政部门备案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考生),也可以自愿报考。 “专升本”学生报名条件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修完普通高职专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良好,能如期毕业;身体健康。在此基础上,“专升本”举办高校可根据本科专业培养目标和要求,制定具体的报考条件和标准。 退役士兵考生报名条件为:本省具有普通全日制高职专科毕业学历,在义务兵役服役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且自愿报名参加“专升本”考试的退役士兵。 三、普通“专升本”举办院校、招生专业计划及形式 举办普通“专升本”教育的高校及其招生专业、计划见附件1。 ,普通“专升本”工作继续扩大工科专业和应用型文科专业等应用型专业招生规模,严格控制将“红牌”、“黄牌”本科专业纳入到“专升本”招生范围。报考普通“专升本”医学类专业的考生,其专科阶段所学专业须与报考本科医学类专业保持相同。报考的本科专业可参加医疗卫生、法律、教育等行业执业资格考试的,举办高校应审核考生专科阶段所学专业等条件是否符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规定。 鉴于我省普通“专升本”考试均是由举办高校负责组织,为方便退役士兵考生集中参考,同时为保证专科与本科专业的对应,省教育厅将根据退役士兵考生的专业分布,指定相关高校接收退役士兵考生报考。凡报名参加考试的退役士兵考生可参加指定的一所举办高校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升本”选拔考试,考试科目由学校确定。承担退役士兵考生“专升本”的举办高校为 长江大学 、 湖北师范大学 、 湖北医药学院 、湖北科技学院和湖北理工学院等5所院校。同时,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省独立设置的高职专科院校录取的普通全日制高职在校生,符合退役士兵报考资格且服义务兵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可申请免试就读确定接收退役士兵”专升本”报考的高校,申请免试就读的专业应为与其专科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每名学生只能申请一所高校,录取手续由拟接收高校负责办理.办理时间与普通”专升本”录取工作同步进行。 四、普通“专升本”考试 普通“专升本”考试由举办高校根据人才培养要求自主选拔,考试科目和录取分数线由举办高校自主确定。举办高校应根据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要求,进一步改革“专升本”的考试内容和方法,在现有考试科目和方法的基础上,可采取“文化+技能”等多种方式,增强“专升本”考试招生的针对性、应用性。 五、工作程序 1.发布招生简章。各举办高校收到本通知后,应根据本文要求及精神制定本校普通“专升本”工作实施细则及招生简章,认真组织好普通“专升本”准备工作。有关工作程序、招生专业计划、报考条件、报名和考试办法、录取标准、原则及程序等有关信息应及时在校园网或工作网站上发布。招生简章应于5月13日前发布。 2.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普通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持申请表(表样见附件2)、本人已修课程成绩单(经本校教务部门盖章确认)和相关证件原件到举办高校报名。举办高校在接受报名时,应依照规定审核申请人的专科学籍。 符合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考生需持申请表(表样见附件3)在5所举办高校中选择一所报名,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本人身份证、普通全日制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士兵退役证或退役安置证明(同时上交复印件一式三份)。 报名应于5月29日前完成,每名考生限填报一所举办高校的一个相关专业。各校具体报名时间及要求见各举办高校的招生简章。 报名结束之后、考试之前,根据报名情况,举办高校可在本校年度普通“专升本”总计划数内适当调整相关专业招生计划数,并报省教育厅备案。专业计划增减调整情况由学校负责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并严格按公示的招生专业及计划执行。 3.考试。全省普通“专升本”考试时间为6月25日(确需一天以上考试时间的,则在第二天即6月26日进行),考试地点在各举办高校。 招收退役士兵考生的举办高校原则上应对退役士兵考生单独组织考试,考试内容参照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考试的科目设置和复习考试大纲单独组织命题。如实际报名人数不足,可安排退役士兵参加本校普通全日制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统一考试。 4.录取。普通“专升本”录取工作由举办高校负责。举办高校按事先公布、公示的录取标准、原则和程序及招生专业计划,根据参加考试学生的考试成绩,在专升本计划内按考试成绩择优统一录取。拟录取的普通“专升本”学生名单经学校公示后一律不得变更。 指定接收退役士兵考生的举办高校对参考的退役士兵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单独划线录取。录取人数按各专业报名人数60%的比例确定。 5.公示。举办高校对拟录取的普通“专升本”学生名单及考试成绩必须在本校网站或社会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6.监督。根据《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录取监督办法》(鄂教监〔2013〕17号),各高校要将普通“专升本”纳入特殊类型招生的监管范围,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 7.复核备案。拟录取的普通“专升本”学生名单应于7月25日前由举办高校集中报省教育厅复核备案。各举办高校要严格执行复核备案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工作报告、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数、招生简章、分专业录取分数线、录取名册、公示证明等材料的报送工作。各举办高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教育厅的复核主要是进行形式审查。复核备案工作原则上应于8月22日前完成。我厅于9月30日前完成向教育部报送普通“专升本”录取数据备案工作。 8.报到。普通“专升本”学生由举办高校录取并经省教育厅备案通过后,在举办高校规定的时间内,持举办高校的录取通知书及本人专科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报到。专升本学生报到入学时,本科院校应认真审核其入学资格。“专升本”学生的档案由原所在学校或单位集中整理后,与举办高校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出和接收手续。 9、注册。举办高校依据教育部学信平台备案的“专升本”录取数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普通“专升本”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与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六、收费项目 普通“专升本”报名考试费按《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教育招生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6〕107号)批准的标准执行。普通“专升本”学生入学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与举办高校同一专业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一致。举办高校对普通“专升本”学生除收取报名考试费、学费、住宿费等规定费用外,不得另立其他收费项目或额外收取其他费用。普通全日制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所在院校不得以普通“专升本”名义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七、教学和学籍管理 普通“专升本”学生编入本科三年级组织教学,原则上应对专升本学生单独编班教学,因人数少等原因确实无法单独编班的安排插班教学。各举办高校应紧密结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重构“专升本”学生人才培养方案,增强人才培养的适应性。“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专业学习后,不得转专业或转学。“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内容按照国家规定填写,毕业证书的学习起止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的实际时间填写,普通“专升本”学生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八、就业政策 普通“专升本”学生的就业,按国家有关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执行。 九、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举办高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做好普通“专升本”工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强化监管和督查。普通全日制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所在学校要正确宣传普通“专升本”政策,积极协助举办高校做好学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 2.制定周密方案。各举办高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周密的普通“专升本”工作方案,做到标准明确、条件公开、程序规范、过程明朗、手续完备。对于报名、考试、录取工作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制定工作预案。 3.严格工作纪律。各举办高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凡能公开的信息必须在校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开。要坚持标准,严格选拔,严禁超计划或游离于计划外录取。要采取得力措施,杜绝考试和录取中的各种不正之风。举办高校不得委托任何个人、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普通“专升本”工作。 4.严格责任追究。各举办高校的主要领导是本校普通“专升本”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此项工作负总责。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从中谋取利益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普通“专升本”工作中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普通“专升本”工作不规范、存在问题较多的举办高校,将停止其普通“专升本”工作。 各高等学校应及时将本通知内容传达本校普通全日制高职专科毕业生。 普通“专升本”工作的政策、时间安排及其他相关信息将在我厅政务网()及时公布,本文有关附件及表样可在我厅政务网下载。各举办高校在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我厅高等教育处。联系人:吴勃;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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