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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区助理经济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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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落里的镜子
专业技术职务怎么填写
1、教师类:高等学校教师,副教授,讲师,助教,中等学校教师,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

2、卫生技术: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药师,药士。

3、经济类: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会计师,经济员。

4、农业技术类: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师,农艺师,助理工程师,农业技术员。一、职称

职称的意思是职务的名称。

在职称改革前,职称这个词涵盖了专业技术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双重含义。

一个人评上了职称,就意味着他即受聘了相应的职务,可以享受相应职务的待遇。因此,职称成了千军万马争相通过的独木桥,成了享受待遇的最硬的条件。人事部门为了控制职称的膨胀,不得不采取指标控制的办法,于是职称的数量指标也成了职称部门权力的象征之一和部分单位人事部门最关心、最难平衡的大问题。

职改后,原来意义上的职称不存在了。通过考试获得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及通过考评和评审得到的副高、正高级资格统称为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有该层次职务所要求的水平与能力,是对其专业水平与能力的认可与评价,是受聘担任相应职务的必备条件,但不与任何待遇挂钩。

二、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是指专业技术岗位。岗位数量是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结构比例原则,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确定的。受聘担任某一岗位职务的人,即享受相应的待遇。换言之,职务与待遇相关,资格只是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标志。

职称改革后,资格的获得不再受指标控制,获得资格的人员会超过职务(岗位)数量,这样就可以使具备条件的人公平、合理、及时地获得社会认可(获得相应资格)。加之所获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这就更有利于人才的流动和人才价值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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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军士长属于中级士官,可享受下列待遇:

1、按照军衔级别享受军人职业津贴、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

2、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奖励工资、地区津贴、岗位津贴、保健津贴、技能等级津贴。

3、职务的士官,享受与其职务相应的岗位津贴。

4、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救济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子女保育教育补助和防暑降温费。

5、按照规定标准享受住房补贴、房租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6、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免费医疗和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保险待遇。

7、伙食费、医疗费等其他待遇,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8、退出现役,、转业的分别按照实际服现役年限计发费、转业费;退休的按照规定标准计发退休费。

扩展资料:

总部确定的岛屿部队的四级军士长,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

符合随军条件的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1、未就业且无收入的随军随队配偶享受基本生活补贴等社会保险待遇。

2、无工作无收入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享受卫生事业费补助和大病统筹补助,在军队体系医疗机构或者合同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惠医疗待遇。

3、配偶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含军人的士官,可以申请分配调整相应职级的公寓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房改住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士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四级军士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吃货在学厨
摘要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问题。 助理经济师只是经济师专业职称的一种,经济师又分为初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师、高级经济师,助理经济师只是初级经济师的另一种说法而已,也就是说等同于初级经济师,是一种职称而非职位。 一般来说初级经济师是要通过初级经济师资格考试后,才能被单位聘任的,但是有些本科生毕业实习期满后单位会按照国家规定直接认定为助理经济师,既不用考也不用评,直接授予。 每个单位助理经济师待遇与初级经济师待遇相同。有些单位的中级经济师聘任条件中可能有取得助理资格年限要求。 一般在各类企业的进出口、报关、货运业务及商务等工作都会有助理经济师岗位。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9-30 评定助理经济师是技术岗位怎么填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问题。 助理经济师只是经济师专业职称的一种,经济师又分为初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师、高级经济师,助理经济师只是初级经济师的另一种说法而已,也就是说等同于初级经济师,是一种职称而非职位。 一般来说初级经济师是要通过初级经济师资格考试后,才能被单位聘任的,但是有些本科生毕业实习期满后单位会按照国家规定直接认定为助理经济师,既不用考也不用评,直接授予。 每个单位助理经济师待遇与初级经济师待遇相同。有些单位的中级经济师聘任条件中可能有取得助理资格年限要求。 一般在各类企业的进出口、报关、货运业务及商务等工作都会有助理经济师岗位。 填写助理经济师的评审表时拟聘专业技术岗位怎么填 初级经济师 填写助理经济师的评审表时拟聘专业技术职务怎么填 您好,职务就填写初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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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袋馋师
军队转业,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
军队转业是党和国家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军队转业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对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的军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转业安置计划: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军队转业安置暂行办法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国防法》、《中华人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
  第三条军队转业是党和国家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军队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由党委、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由协助就业、发给金。
  第五条军队转业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安置工作机构,在、、领导下,负责全队转业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全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做好军队转业安置工作。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安置任务。
  第九条军队转业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对在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和在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转业安置计划

  第十一条全国的军队转业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和国家机关及其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十二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下同)的军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转业安置计划: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三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四条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第十五条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和国家机关及其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第三章 安置地点

  第十六条军队转业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第十八条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条军队转业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2022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二十条夫妇同为军队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 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 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 件的军队转业,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第四章 工作分配与就业

  第二十二条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下同)且军龄不满2022年的军队转业,由党委、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22年的军队转业,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第二十三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党委、应当根据其德才条 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
  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
  在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第二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的工作和职务。
  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安排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第二十六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八条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按照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第二十九条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企业接收军队转业,由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下达的军队转业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条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安置地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 件。
  第三十二条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
  第三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安置地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第五章 待遇

  第三十四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 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
  第三十六条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军队转业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由安置地逐月发给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22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的月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22年以上的,从第2022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金计发基数的1%
  第三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按照下列条 件和标准增发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1] 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2022年、2022年、2022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 和本条 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四十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的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的月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的,停发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四十二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条军队转业在服现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 培训
第四十四条军队转业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十五条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 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军队转业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军队转业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四十七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就业竞争能力。
  第四十八条军队转业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的就业培训。
  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培训中心的。军队转业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第四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应适当放宽年龄条 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 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第七章 社会保障

  第五十条军队转业的住房,由安置地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军队转业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军队转业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十二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十三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家属安置

  第五十四条军队转业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五十五条军队转业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 件的,安置地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五十六条军队转业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部门凭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 件下优先录取。
  军队转业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军队转业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九章 安置经费

  第五十八条军队转业安置经费,分别列入财政、地方财政和军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
  军队转业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业费、培训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予以保障。
  军队转业培训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门解决。
  第五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的金,由财政专项安排;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安置地解决。
  第六十条军队转业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检查。

第十章 与

  第六十一条各级党委、应当把军队转业安置工作纳入目标,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 件。
  第六十二条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军队转业的计划安置、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和协调军队转业的社会保障等工作。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由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他日常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第六十三条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安置工作的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第六十四条军队转业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罚。
  第六十五条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队转业,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业的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后批准转业的军队。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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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经济师的待遇

摘要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问题。助理经济师只是经济师专业职称的一种,经济师又分为初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师、高级经济师,助理经济师只是初级经济师的另一种说法而已,也就是说等同于初级经济师,是一种职称而非职位。一般来说初级经济师是要通过初级经济师资格考试后,才能被单位聘任的,但是有些本科生毕业实习期满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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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级经济师待遇

助理经济师只是初级经济师的另一种说法而已,也就是说等同于初级经济师,是一种职称而非职位。每个单位助理经济师待遇与初级经济师待遇相同。有些单位的中级经济师聘任条件中可能有取得助理资格年限要求。一般在各类企业的进出口、报关、货运业务及商务等工作都会有助理经济师岗位。更多经济师备考资料在小程序经济师考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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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经济师待遇如何

职称跟学历根本没有对等关系,就算有,也是你的工作单位自己设定的。而且一般企业可能会分为,初级职称,一个工资标准,中级职称一个工资标准,高级职称一个工资标准。扩展资料:职称工资就是专业技术职称应该享受的待遇,一般事业单位才计算这一项。一般的行政单位里,是不需要职称的,他们涨工资时依靠年限。行政单位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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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区医院经济师待遇

社工师的工资待遇就业前景怎么样?1)从理论上讲,社会工作师就业前景非常广阔,就业范围很宽,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益组织、社区、学校、医院甚至军队,基本可以分为两个大方向,一个是非机构即NGO从事公益类服务,一个是机关或者事业单位,诸如社区居委街道、民政、妇联等。2)只要有人的地方就有需要社会工作师,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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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区助理经济师待遇

转业、、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的现役、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参加地方单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规定。一、确定转业、、退休军人工资待遇的原则党和对转业、、退休军人的工资生活待遇问题,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和办法,体现了党和政策妥善处理转业、、退休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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